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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23 共4100字

  第三节 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威胁。

  所谓的文化霸权主义,是指霸权国家从本国的利益和战略目标出发,把其物质生活方式、意识形态观念、价值道德体系作为普世性或标准性的尺度,对其它国家进行文化的渗透和扩张,迫使别国接受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进而影响和制约世界事务以及其它国家内部发展过程的一种国际霸权行为。"它是西方霸权和西方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殖民主义在文化领域的延续。"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早在鸦片战争时期就对我国的文化思想造成影响,而当时其文化传播的主要方式就是传教士传教和商品贸易交易。到了二战结束后,由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一跃成为资本主义世界领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打击遏制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一方面扶植国民党反动势力,另一方面积极向中国国内输出资本主义文化产品,对国内进行文化渗透和意识形态阵地的争夺。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以两极格局冷战为背景,中国同大部分西方资本主义的关系十分不正常,中国内部对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抱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因此,尽管美国利用国内宣传媒体"美国之声"对中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编造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谎言,迫使中国理解接受美国的价值观念,然而实际上美国的"和平演变"对中国并没有造成什么实际上的影响。中美建交和改革开放的实行,使我国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交流日益密切起来,交流范围不断扩大,交流内容也在不断增多,西方文化产品对我国的影响力也在扩大。虽然国内同西方国家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但是西方并没有放弃"和平演变"策略和对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与颠覆。1982 年 10 月,里根政府制定了一个名为"民主工程"的战略,企图利用"公开外交"和"友好邦交往来"来促进中国同西方国家的经济和文化融合,从而达到颠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的目的。

  而到了当今的时代,世界经济已经发展成为全球化的市场经济,进一步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交流和融合,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兴起,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阻碍限制,使国家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和快捷。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利用网络技术,推行网络文化霸权主义,"通过掌握的网络技术,控制网络话语权,进而推行网络霸权政策,并把这种文化霸权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资源。"如今,西方国家利用其在网络技术上的先进优势,不断地争夺全球的文化阵地。尤其网络上盛行的西方小说、电视剧等多种形式的网络文化内容传播,对我国民众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都产生了被西方价值观念同化的危机,冲击了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同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对立,西方网络文化霸权主义日益盛行,严重地威胁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流地位。我们要在抵御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同时,要进一步地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

  二、我国政府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不仅是因为以西方文化霸权主义为代表的外部因素,最主要的根源则是我国政府的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而管理制度的缺陷主要有行政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三个方面。

  (一)政府行政监管制度不健全。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行政部门专门负责网络信息的监管,因此不同的部门依据相关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对相应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管。这样的方式就导致了网络文化行政管理效能低下,如同学者蔡滨荣所说:"我国互联网采取传统的;'条块分割'管理方式,……行政职能在政府各部门之间交叉,导致信息资源无法共享,难以形成合力,造成了齐抓共管,实为齐抓不管的局面。"当前我国行政监管制度上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表示,"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责权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然而造成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不止是行政管理效能的底下,同样也有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网络文化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行政监管的效率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质也有着很大的关联。在网络文化的盛行之下,相关政府部门却没有成立与之相匹配的管理制度,这就完全体现了管理人员的网络文化安全意识淡薄。

  相比之下,西方对网络文化安全的行政监管制度就比较完善。以英国为例,2009 年英国出台了首个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成立了网络安全办公室和网络安全运行中心,其主要作用是为了统一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测网络空间安全。

  因此我国在建设网络文化安全行政监管制度的同时,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的网络文化安全行政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文化安全行政监管制度。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西方在互联网法律制度方面比较健全,尤其是美国。美国是世界上颁布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至今为止美国已经颁布了130 多项互联网相关法律,例如《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互联网免税法》、《电脑犯罪法》等。不仅是西方国家,亚洲国家也十分重视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韩国先后出台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如今,党和国家为了进一步适应当今网络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表 4.1)。但其中有关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内容较少,可操作性较低,法律规定责任不明确,网络犯罪的量刑边界模糊,其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会导致执法方面存在缺陷。网络安全的立法,影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引起广泛重视。***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当今互联网时代既为我国网络文化的健康向上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巨大机遇,也为我国网络文化发展带来挑战。大量不良有害信息的流转,网络谣言的传播,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遭到侵犯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网络文化的发展,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治理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产生阻碍。因此,要完善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法律法规制定,依法治网,净化网络环境,塑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网络技术管理相对落后。网络文化是一种技术性的文化,它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则决定了网络文化安全的管理。网络技术体现了网络物质文化安全,它对网络文化安全的保障和发展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西方国家在网络技术方面占据着领先地位,全球支持互联网运行的13 个根服务器当中 10 个位于美国,英国、瑞典和日本各有一个。当前西方在网络技术方面遥遥领先,他们掌握大量先进的网络关键技术,无论在网络软件还是网络管理上的技术都远远超过我国目前现有技术。特别我国电脑所运行的计算机软件基本都为美国软件公司微软集团开发,这些软件可以跟踪到用户的电子邮件、网上浏览记录等多个方面,对我国网民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犯。目前我国存在技术管理上的落后,网络技术开发不完善,网络技术缺少创新性,网络信息技术存在安全隐患等相关问题,因此对产生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管理。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廖乐建教授认为:"目前,在文化技术的核心领域和关键部分未拥有自己的标准系统,国家计算机网络中的文化安全技术专有平台上未建立,有关网络文化安全预警在系统与技术层面的研究与开发基本空白。"因此没有强大的技术支撑,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所以网络技术上的落后会对我国的网络文化安全甚至是国家利益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三、部分网民信息素养偏低。

  网民作为网络文化交流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在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上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 CNNIC 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 2015年 12 月,我国网民的分布从年龄结构上看,以 10-39 岁的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5.1%;其中 20-29 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到了 29.9%;10-19 岁、30-39岁的网民占比分别为 21.4%和 23.8%.与 2014 年底相比,10 岁以下网民高出了1 个百分点,40 岁以上网民则高出了 2.1 个百分点。从学历结构上看,网民中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最多,初中、高中/中专/技校的网民占比为 37.4%和 29.2%.

  与 2014 年底相比,小学及以下学历占比提升了 2.6 个百分点,中国网民规模正不断的向低学历渗透。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低年龄段的网民和低等学历的网民正在逐渐增加,这些网民信息素养偏低,容易被有心势力所误导,有可能会对网络文化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不仅是低年龄和低学历的网民可能引起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普通的网民同样会引起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规范和监督的缺乏使网民的行为缺少他律性。当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的时候,除了受到自身以外的价值标准衡量和制约,也会受到现实社会中的社会文化和社会道德约束,因此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的时候会考虑到该行为是否会因为触及到社会规范和他人的利益而产生道德成本。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会因为这种他律性道德的约束,在想法付诸行动前,首先考虑清楚该行动会引出什么样的后果,然后在对自己是否要进行这项行为进行判断。但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一定的隐蔽性,使当有人违反了社会规范,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时候,网络上的人没有办法像现实社会中一样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道德批判,这就使得人们行为的他律性大大降低,特别是网络的规范和监督还存在着不足,人们就会更加的肆无忌惮。另一方面,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非实名制使网民行为的自律性也同样降低。所谓的自律性是指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的时候,受到自己主观的价值标准所支配和约束,而非外部的规范和监督。相比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他律性占主导,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更多的要靠网民们的自律性。然而因为网络的非实名制,网民在网络中所进行的操作很少会给自己的现实生活带来实际的影响,使得网民们十分的敢想、敢说、敢做,因此网民们的主观意识会得到弱化,自律性进一步降低,容易造成道德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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