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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制风险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2422字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愈发频繁,国际间资本流动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对非居民企业国际资本的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为了更好的管理非居民企业税源,我国于 2008 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在我国的特殊优惠待遇随之取消,而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优惠政策的取消和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引起了很多非居民企业的担忧,对新环境的不适应和对税法规定的不确定,促使它们重新调整在我国的投资结构,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新规定进行税务筹划。境外非居民企业通常通过股权交易调整在我国境内的投资,将所得转移到我国境外,以此来达到在我国避税的目的。在全球化经济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的数量和金额持续高速增长。与其股权交易活跃程度不匹配的是,我国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政策规定复杂交错,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风险问题突出。我国税务机关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中,其涉税风险隐患必须加以控制和解除。

  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通过对涉税风险的分析,帮助税务机关及时找出应对不当税务筹划的对策,完善法制,健全程序,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指引纳税人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规避雷区,通过纳税人税务风险的降低,取得降低税务机关征管风险的效果,使税收征管秩序更为顺畅。最后,本文的研究也能对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征管提出改进性和发展性建议。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郭维真(2013)梳理了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国内法与税收协定的重要制度,结合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指出在制度具有较大不确定因素下,建立事先裁定制度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法①.胡效国、邓远军(2013)指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征税权还存在不够清晰的地方,同时差别征税待遇增加了避税筹划的空间。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反避税存在政策还不够完善、技术难度较大、信息与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①.窦伟、王坤(2012)指出当前非居民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受让方扣缴义务不明确、扣缴程序缺乏可操作性、间接转让股权的信息难以获取以及跨国公司集团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难以确认等问题②.王骏、薛敏(2010)从解读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规定的方面,结合案例阐述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应该注意的股息、币种换算、间接股权转让和不合理作价等问题③.胡超(2010)主要从股权转让日的界定缺少依据、滥用协定优惠待遇问题难以防范、股权转让收入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等方面分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存在的问题④.曹阳(2012)对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⑤.杨益非(2011)对国际税收协定进行了探讨,对 OECD 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进行了比较和分析⑥.

  在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方面,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2010)在国际税收协定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提出完善税源信息报告反馈的建议⑦.胡超(2010)提出应明确界定股权转让日的依据。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2010)提出应加强国际情报的相互交换、促进国内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以及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除此之外,还提出了完善第三方信息提供的利益制约机制,提出应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未按时履行报送交易资料义务的处罚以及提高相关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详细程度⑧.王开智(2011)提出应加强对股权信息变更的管理⑨.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外文文献中,Victor Thuronyi 教授在《Comparative Tax Law》一书中进行了比较法层面的研究,以及对许多国家在资本利得领域的税制差异作出了对比与分析,在这本书中也对各国的反避税规则进行了介绍⑩.Brendan Kelly和Jinghua Liu在《How Notice 698 has changed the world》中提出,“合理商业目的的概念,应该比经济实质的概念更广,一个没有经济实质的公司,仍然可能存在其他重要的商业用途,如业务灵活性,现金流量,公司融资的便利性,人员流动,监管的弹性以及国际税务筹划等。然而,698号文中商业用途的界定都集中在经济实质上,并没有考虑其他潜在的商业用途。”

  ①Jon Eichelberger在《Targeting indirect sharetransfers by foreign investors》中阐述了698号文对于合理商业目的规定的宽泛性使非居民企业在实务中难以把握,698号文没有定义有关滥用组织形式和合理商业目的的关键因素,滥用组织形式作为一种避税行为在其他税收法规中也没有详细规定②.

  此外,经合组织(OECD)在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的评述中也专门针对为套取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利益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作出了界定,并且提供了相关的反避税指引。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以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查阅书籍、网站、报刊杂志等方式收集案例。本文首先对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梳理,并对本文中涉及讨论的相关问题作出总括性探讨,釆用比较分析法对股权转让的国际税收协定加以阐述。在对国内税法及相关文件进行研究之后,结合案例研究发现并找出现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征管风险,并对该风险进行分析,考量我国现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对涉税风险点的分析,本文多引入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解剖使税收征管中的涉税风险更便于理解,另一方面,采用案例的形式也可为非居民企业提供股权转让中税务筹划的行为规范,通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来达到降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中的风险;二、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问题的研究方面,我国当前的研究对于股权转让公允价值评估的探讨多关注于公允价值本身,本文提出了将预约定价安排(APA)加以拓展,使其也能适用于股权转让的公允价值评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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