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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22 共65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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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财务舞弊的惯用方式与治理研究
【第2部分】上市企业财务舞弊问题探究导论
【第3部分】财务舞弊相关概念
【第4部分】国内外关于财务舞弊的研究综述
【第5部分】案例分析一基于绿大地财务舞弊案
【第6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方式
【第7部分】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
【第8部分】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建议及参考文献

  6.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基于风险因子理论分析
  
  6. 1风险因子理论概述
  
  风险因子理论是美国着名会计学家G?杰克?波罗格纳提出的,会计学家罗伯特·林德奎斯特等人也赞同该理论。该理论认为,造成舞弊的原因是由于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的共同存在造成的。当个别风险因子与一般风险因子相结合时,如果舞弊主体发现有利可图,就会发生舞弊。

  个别风险因子指的是个体的道德品质扭曲、动机不正引起舞弊的风险。

  个别风险因子,强调了个体的行为,强调个人层面引起的风险。道德品质扭曲指的是个体行为缺乏诚信道德;动机不正主要指个体行为的目的在于:上市圈钱、获取流通市场暴利、偷税漏税等。

  一般风险因子指的是机会、暴露的可能性小、以及受惩罚程度轻等问题所引起的舞弊的风险。一般风险因子,强调的是组织、制度层面的风险。机会指的是体制上的漏洞为舞弊带去的有利之处,如: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失效等;暴露的可能性小指的是舞弊被发现的概率偏小,这是由于监管失灵造成的;惩罚的力度轻指的是法律惩罚的效力低。该理论是从个人和组织制度两个层面来构建的,强调个体对舞弊的影响,也强调组织制度层面的问题。

  G·杰克·波罗格纳最先将冰山理论引入管理学,但是该理论只从个体和组织两个角度分析舞弊脑职谋解,而后,波罗格纳将其发展形成了 GONE理论。1993年,波罗格纳提出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该理论是对GONE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认为,就目前学术界的研究状况来看,财务舞弊风险因子理论是最为完善的舞弊动因分析理论,其考察视角条例清晰、体系完善,因此本文认为在研究舞弊动因时,风险因子理论更具有指导性意义。本章节结合绿大地财务舞弊案,以风险因子理论来分析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

  6. 2个别风险因子分析
  
  6. 2.1道德品质扭曲
  
  以绿大地的案例来看,其董事长何学葵自幼家境贫寒,她凭借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以及坚定的信念,从云南大理阿邑寨的一个边远小山村奋斗到省城昆明。她从一无所有到成为胡润富豪榜的一员,她以实际行动向世人展示了卖花女变身令人羡慕的企业家的励志故事。不畏艰难困苦的个性造就了她成功,然而人格素质上与其巨大的事业规模是不和谐,其自我意识膨胀、独断专行、一股独大,加之我国诸多重大舞弊案件先例的影响,她肆意指挥公司2009年年度业绩五次变更,2007年绿大地上市以来三次变更审计机构也全是由其决策。再者,绿大地的财务人员都缺乏应有的职业诚信,完全听命于何学葵的指挥。这样的管理层和员工势必不会有高层次的道德品质,而且绿大地的上市完全是有意而为之的骗局,管理层班子集体作假,毫无诚信的概念。

  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诚信有着极大的要求。而在我国诸多的财务舞弊案中也正是会计人员、公司管理层被经济利益所诱惑,缺乏诚信,最终产生了财务舞弊行为。财务舞弊表象上是一种经济现象,其本质上已经是市场经济下道德伦理的扭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开始显露原形,贪婪驱使人失去诚信,发生舞弊行为。我国接连不断的财务舞弊案,造就了一大批非法的富豪,这也充分说明了部分市场成员的价值观早已扭曲,他们早已忽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忽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公司上市只是为了其个人身家名誉地位。道德品质扭曲、毫无诚信是财务舞弊案产生的前提。

  在资本市场上,道德品质的核心就在于诚信。诚信不仅是一个道德品质意义上的概念,它和经济、制度的内涵紧密结合在一起并相互影响。首先,经济利益的角度上看,利益会使人放弃诚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比较结果会影响人做出选择,一旦边际收益高于边际成本时人们就会选择欺诈行为进行舞弊,采取措施粉饰业绩。其次,从制度角度上看,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惩罚力度较小,导致缺乏诚信的风气肆意蔓延,加剧了舞弊行为。第三,从道德角度上看看,部分管理层及部分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执业素质,这也是舞弊行为产生的重要因子。

  6. 2. 2动机不正
  
  6. 2. 2. 1上市圈钱
  
  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股权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融资迅速,本金的使用没有到期日期且无需归,不像债权融资一般需要定期付息,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因此股权融资具有较大的优势。此外,股权融资能帮助企业吸引投资者,还可以从多方面帮助企业规模扩大,例如,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会对上市公司大力扶持等。公司一旦上市,公司可以短期内获得大笔资金。从这些角度考虑,诸多公司都把股权融资、股票上市作为优先选择的对象。

  在我国,《公司法》在股票上市方面有着较为严格规定,例如,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3000万元,营业三年以上且近三年持续赢利等。《公司法》规定非常严格,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并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就会创造有利于自身的上市条件,粉饰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由此就形成了财务舞弊行为。同时,上市公司为解决长期大额资金需求经常财务配股的手段,证监会对此规定必须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的条件,才可以增资配股。《公司法》为在股票上市、增发新股方面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滥。为了增发新股的目的,很多企业粉饰财务报表。

  ^缘夫地士市前连续三个会计年丧亏损厂按照-《含司法标准来说‘根本不具备A股上市条件。为了上市融通资金,在以董事长何学葵董、财务总监蒋凯西、财务顾问庞明星等的领导谋划下,绿大地桓造了符合上市要求。

  首先是,在土地收购的时候虚增土地购买成本、改造成本,以此扩大资产规模;其次,通过拥有并实际控制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合同,自买自卖,提高营业收入。绿大地公司内部,一个管理者掌管数十枚公章,甚至连工行等银行机构的公章都有。以绿大地财务舞弊的最终结果来看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在我国的财务舞弊案件中,“黎明股份”和“郑百文”等都是虚构三年财务报表的利润状况,都是为了争取上市或者实现配股以融通资金。

  6. 2. 2. 2管理层逃避特别处理或退市
  
  1998年,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若是出现异常现象,将对其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在股票名称前加上“ST”,即SpecialTreatment.我国某些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被特别处理。

  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显示,若企业在连续的两个营业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近一营业年度内,其每股净值比股票面值低,那该公司就会被冠以特别处理的帽子。若上市公司连续三个营业年度都出现了亏损的现象,就会被要求退出股市。这是公司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因为公司一旦退市,不利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企业的筹资会陷入困境,有可能造成资金困难的局面;其次,退市会降低公司的市场信誉,这会使得企业经营和其他融资渠道都受到不利影响,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财务危机和营业危机。对盈利状况不好的企业,为了避免被特别处理或者被退市,在难以扭转盈利局面时,舞弊也就难以避免的会发生。

  6.2. 2. 3管理层追求流通市场的暴利
  
  股票发行以后,在流通市场上按当时市价买卖、流通。证券市场的股民除了财务报表之外,很难获取企业真实信息。然而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能力了解最为清楚。在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的时候,管理层就会粉饰报表,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业绩优秀的信号,以此推高股价,再把自己在低价时买入的股票卖出以此获取高额的暴力。

  6. 2. 2.4偷税漏税
  
  国家也要通过税收这一渠道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因此企业的发展盈利不仅是企业自身的愿望,也是国家所迫切希望的。不可避免的矛盾是,税收会使得企业的利润减少。国家与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着矛盾。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也会釆用非法手段虚减利润或者虚构避税项目。由此可见企业财务舞弊也有可能是处于偷税漏税的目的。

  6. 2.2. 5不适当的激励措施
  
  企业的业绩承诺也是舞弊的动因之一。上市公司为成功上市,往往会进行业绩方面的承诺,若没有完成承诺的业绩,要对大股东进行经济补偿,在这种压力下,公司有可能产生舞弊。

  股权激励制度有时候也会成为舞弊的动因。有不少的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其目的是在于解决委托代理产生的矛盾,但股权激励机制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在该项制度下,企业高管会过度的关注股价,关注股价上涨后给公司发展带来的有利影响。高管人员考虑到自身股票期权的价值,是有可能采取财务舞弊的。

  6. 3 一般风险因子分析
  
  6. 3.1舞弊机会
  
  6. 3.1.1信息不对称
  
  2010年1月到2010年12月,绿大地接连地在公布业绩预增以及公司获得重大合同的消息,促使广大投资者投资其股票,将股价炒高。很明显的是绿大地采取的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将真实消息向股民公布,而广大投资者也难以获取绿大地的真实财务信息,股价下跌后损失惨重。

  在绿大地暴跌之前,一些主要股东就开始套现,牺牲中小股民的利益。

  减持的股权中,主要都集中在TLL(TreasureL and EnterpriseLimited)、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严文艳这三大股东之中,其中TLL减持的总股数为1678万股,北京歌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减持873万股,重要个人股东严文艳减持万股左右。-据i关调查发现,监上三位太股东通-过抛售股票套现了 9亿元左右。这几位大股东正是凭借其获取到的内幕消息套现。

  在委托代理之下,两权分离,无可避免的会出现资产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始终存在的,法律规范等措施无法将其完全消除。委托人无法有效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不能有效的了解到财务信息,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受托人自身掌管着企业的运营,对企业的状况了解十分清楚,始终处于有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可能加大舞弊的可能性。因此,要十分关注受托人为获得激励而粉饰业绩的行为,同时也要对有信息资源的大股东予以关注。由于大股东所持股份份额较多,在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职位,了解到的信息比较全面,要谨防大股东获取信息并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获取暴利。

  6. 3.1.2内部控制失效
  
  我国政府一直宣扬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制定了规范内部控制的政策措施。但是这些内部控制措施在实践中却不能被有效的执行,这主要是由于这些措施多是以政府为主导来颁布的,企业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而且有一些措施并不适应于企业文化,没有形成企业主动接受的局面。我国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案件频繁发生,这也无一另外的说明了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执行不力、流于形式。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效为企业财务舞弊带来了机会。

  绿大地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形式上还是比较完整的,但在实际运行上却是失效的。其法人治理结构体现为“一股独大”,董事长专横践扈、独断专行。

  绿大地在上市之前,其所有的重大决策均来自于何学葵的全权抉择,上市之后其现有的治理结构并没有改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十分困难。绿大地上市后,四次变更总经理任职者、三次变更财务总监,董事长秘书也经历了四次变换,同时,绿大地的董事会、监事会也历经了较为频繁的变更。据绿大地公布的资料来看,“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等3人外其他成员已更换殆尽,其监事会也因流于形式被彻底更替”.在绿大地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也难以行使其权利。随着绿大地股权集中度提高,董事长何学葵一股独大,这为绿大地的舞弊创造了便利条件。绿大地这种失效的内部控制在中国上市公司里是较为普遍的。

  由此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效主要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许多上市后公司具有股份公司的形式,却不具备行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内部审计机构组成。

  上市公司上市之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大多都是不完整的,有些甚至形同虚设,为了上市,即使组建了完整的治理结构,但是在上市后其固有的管理模式却不会发生变化。一个失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公司的决策不能民主化、科学化,若有利益机会,关键管理者就会产生财务舞弊行为。

  6. 3.1. 3会计政策选择的多样性
  
  会计准则是一种一般意义的标准规范,任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实际中,财务业务是比较复杂的,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财务问题可能面临着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在会计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来会计人员应该按照职业道德和应有的职业谨慎来处理这些问题,当有其他的利益目标存在的时候,会计人员很有可能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的多样性进行财务舞弊。

  会计准则选择的多样性和其他利益目的一旦重合,就会给财务舞弊提供机会。绿大地为了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经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2009年7月17日,绿大地发布公告:公司将以每股18. 64元的价格向10名股东定向增发2500万股,计划募资4. 45亿用于开发公司位于云南省广南县的苗木基地I.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绿大地随意调整会计政策,致使业绩预增,接连发布重大合同。增发失败后,业绩预告五度变脸,财务实力大不如前,其目的也在于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以减少资产、减少利润,进而再次增发。

  会计政策选择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带去了机会。

  6. 3. 2暴露的可能性小
  
  绿大地之所以敢粉饰业绩、财务舞弊,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的。绿大地在上市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全程支持;在舞弊案被揭发以后,地方政府也屡次为绿大地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开脱责任,在绿大地被调查的一年中,地方政府也多次干扰调查组的工作,甚至是当地政府多次不予以认可公安机关对董事长何学葵的逮捕方案,这说明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同时,在绿大地的舞靡事I中也页禾开注1?十师的支持,没有注册会计贿面同“流吾^污,绿大地是不可能轻松上市的,这也说明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当好”经济警察“的作用。地方政府和注册会计师的双重保护,减少了绿大地财务舞弊暴露的可能性。

  财务舞弊行为如果暴露的可能性较小甚至是不会被暴露,财务舞弊行为势必会更为娼厥。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依靠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两条途径。一方面,受到人力、技术等成本方面的限制,政府监管部门能够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很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不论是在上市的过程中还是上市后,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很难识别证监会相关内部人员协同上市公司舞弊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是审计需求的主导者,这不是市场自发的需求,没有形成一种市场自发的严格审计的态度。会计师事务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他们需要更多的业务来提高事务所旳经济效益,但是执业严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份额不断的下降,与之相反的是执业不严格的一些事务所的业务量不断攀升。不难看出,在社会上并没有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的机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独立审计,导致企业舞弊暴露的可能就降低了。同时,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地方政府为了税收,为了政绩工程等多种目的的考虑,即使发现了本地企业舞弊也有可能采取保护措施,不予以公布。

  6. 3. 3受惩罚程度轻
  
  根据昆明市法院关于绿大地财务舞弊的判决结果显示,“公司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4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原董事长何学葵与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因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和公司员工赵海丽获刑两年,缓刑三年;公司员工赵海艳获刑一年,缓刑两年”1.让人觉得处莉过轻之处在于,以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财务舞弊团体都是被判以缓刑,没有一人承担相应的罚款。绿大地财务舞弊团体通过上市获取了巨额收益,却承担如此轻的惩罚,让人i宅异。这也说明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规定没有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大惩罚舞弊的力度。如果不存在对违法者金钱上的处罚,致使重要股东可以保存其因舞弊而拥有的高额的收益,这只会使舞弊行为更加的娼厥。

  由此可见,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程度并不严厉。目前,《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财务舞弊行为的惩处都仅是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小,极少对舞弊企业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极少数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处罚力度过轻,根本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反而会助长舞弊的风气。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一般都涉及到上亿的金额,舞弊带来了巨大的金钱收益,而受到的惩罚过轻,在利益的驱使下,只会带来更多的舞弊现象。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立法不健全,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空白,财务舞弊定罪偏轻,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惩罚力度过轻会在社会上起到一种示范效应,让更多的社会主体釆取财务舞弊的行为。

  6. 4小结
  
  从绿大地的舞弊案中可以看出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是共同存在的,这些因子的共同存在导致了绿大地财务舞弊的产生。绿大地的案例分析证明了波罗格纳风险因子理论的正确性,也能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是由于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共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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