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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建议及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22 共66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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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财务舞弊的惯用方式与治理研究
【第2部分】上市企业财务舞弊问题探究导论
【第3部分】财务舞弊相关概念
【第4部分】国内外关于财务舞弊的研究综述
【第5部分】案例分析一基于绿大地财务舞弊案
【第6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方式
【第7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分析
【第8部分】 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建议及参考文献

  7.研究结论及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建议
  
  7. 1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对财务舞弊方式与动因的研究,以及对绿大地舞弊案例的分析,本文主要有以下结论:

  (1)道德品质扭曲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前提。

  财务舞弊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扭曲的现象。道德品质作为一种观念和品格,它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健全的道德观能督促管理者及财务人员会自觉的维护财经法规;在扭曲的道德品质的引导下,人会漠视法规制度。财务舞弊的这行为选择正是源于道德品质扭曲这一前提的引导。因此,消除道德品质扭曲,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是治理财务舞弊的重要环节。

  (2)动机不正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催化剂。

  上市圈钱、偷逃税等不正当动机是财务舞弊的利益所在点,利益所在点催化财务舞弊的产生。动机不正是财务舞弊的催化剂。因此,消除不正当的动机也是治理财务舞弊的重要环节。

  (3)舞弊的机会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温床。

  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失效等是财务舞弊的机会所在,这些机会为关键管理者一股独大、操控全局提供了便利。在关键管理者道德品质扭曲、动机不正的情况下,舞弊的机会为管理者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易于滋生大量的财务舞弊现象,成为了财务舞弊的温床。因此,消除舞弊的机会也是治理财务舞弊的重要方面。

  (4)舞弊暴露可能性小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助推器。

  舞弊暴露可能小主要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政府监管机关等外在监管失效造成的。上市公司的行为受到外部力量制约,一旦这些制约力量失效,对于舞弊的主导者而言这似乎就成了对其舞弊行为的默认与许可,这无疑起了一种助推作用。因此,加强外在监管力量也是治理财务舞弊的重要方式。

  (5)惩罚力度轻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示范因子。

  执法力度轻,财务舞弊的相关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会在整个资本市场上起到一种不良的示范效应。相关人员在决定要不要财务舞弊时,会不自觉地参考其他舞弊案的处罚结果,以认定自己可能会受到的处罚,此时,处罚过轻的舞弊案件就会对相关人员产生一种自己也可能会被从轻处罚的示范作用。由此可见,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执法从严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以上分析结论可以看出:财务舞弊这五个因子存在着演进式的逻辑结构。

  7. 2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治理的建议
  
  根据以上的理论与现实事件的分析,以及所得出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建议。

  7. 2.1消除道德扭曲的对策建议
  
  我国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但是这两种调节都有一定局限性,而且不能够做到完全意义上的互补,那么这个时候需要第三种调节力量,他认为道德就是这第三种力量‘.道德约束是一道重要的防线,对于防治财务舞弊是必不可少的。要消除道德风险,核心在于要加强诚信建设。

  7. 2.1.1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具体方法是:

  一部―应该递开验;^诚储训厂在金起“佣至上”的观念。这样可以强化管理层的诚信观念,弱化财务舞弊的思维。

  (2)证监会、工商局等政府机关可以辅助设立一些诚信培训机构,针对企业成立乃至上市各阶段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参加诚信培训,并做出诚信承诺。

  (3)国家应出台诚信奖惩制度,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来进行年度诚信企业评选,并给其一定的优惠,例如,减免部分税收、贷款优惠等。同时,经济人具有趋利的特性,因此,应注意诚信奖惩措施应以奖励教育为主。

  7.2.1. 2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本文认为,以下几个途径可以有效加强财务人员的诚信道德水准:

  (1)加强基础教育,对财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课程和考核过程中,加大对我国财经法规体系的学习与考核。

  (2)加强从业后继续教育的力度。我国财务人员在从业的过程中,为了达到专业能力的保持及提升这一目的,都要求进行职业后续教育。纵观我国的财务舞弊史,舞弊手段不断提高,这为财务人员带了新的挑战,需要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继续学习。

  7. 2. 2消除舞弊动机的对策建议
  
  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都具有趋利的特征,因此,总会有不同的动机驱使人们选择一定的有利行为。由此可见,动机是难以完全消除的。在动机产生后迅速调整或者在行为动机还没有发生前就进行阻止这是最好的措施。

  7.2. 2.1破除“业绩英雄论”
  
  “业绩英雄论”是指全员绩效考核中,公司以员工业绩量的大小决定员工的薪资待遇,其有利之处在于员工所得是公平、公正的。但是该论点的主要不利之处在于:业绩英雄论的适用范围原本是适用于销售岗位,但却被使用到管理层的业绩考核上,利润额、股价等成了衡量管理者的标准。在这种机制下,管理者若面临着较低的业绩,则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进而产生上市圈钱等不正当的动机以获取利益,鉴于此,本文认为要破除这个论点。破除的主要方法是改变企业管理层的考核体系,不能仅仅关注于利润额等业绩标准,也要把企业长期获利能力、资产质量、运营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纳入考核,做出全面的评价。这个考核过程是可以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分析进而评分来实现的。

  7.2. 2. 2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筹资渠道
  
  公司资金不足、发展困难时,为了获取大量的资金,就会包装公司上市圈钱。财务舞弊也有出于缺少资金、上市圈钱等因素的动机。为此,可以对一些具有环保、农业、公益性型公司降低信贷资金门滥,便于这些企业获取资金,解决资金困难。能有效的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企业发展良好、资金充足,才能一定程度上消除上市圈钱的动机。

  7. 2. 3消除舞弊机会的对策建议
  
  舞弊的机会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上,要消除舞弊的机会,就应该在这些因素上加以完善。

  7.2. 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以及临时报告制度组成。这些制度强制性的要求公司要将其财务状况或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披露。这些制度对规范上市公司的有关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获取信息的劣势地位,如: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属于一种静止披露,没有针对关于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监督及跟踪的条例。这种缺陷产生了许多问题:上市公司在向广大投资者或者政府机关披露信息时存在着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完全、披露存在选择性、虚假披露等多种问题,这些都易于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本文认为,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歩完善rA接律翻度方面来看一应对上市公制度里取二-动态管理,有效跟踪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具体来说就是应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应该从时间上、内容上、形式上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详细规定。

  7. 2.3.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的一整套体制” 1.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能够有效的协调股东、债权人、职工和政府等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是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为了均衡各方利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绿大地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就是:“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滥用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2.然而,类似绿大地这样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1)完善董事选拔制度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长期战略以及聘任、考核、监督高管人员,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权利决策机构。为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保障董事会有效运行,一方面,在股东选举董事的制度上,应该加大对选举过程的监督,防止极个别的关键大股东或关键管理者一股独大进而控制董事会,保障公司CEO、C00、CFO的选拔公正性与客观性,保持董事会应有的独立性。例如,“可以引进累积投票制度,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对累积投票进行事实上的限制” 3.另外一方面,上市公司必须制定章程,规定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由中小流通股股东提名的代表。同时,应赋予持有公司普通股10%份额以上的股东具有提名为董事的权利;以及发现现任董事经营管理不善的时候,具有解任董事的请求权。

  (2)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设立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是制衡公司管理层损害股东的利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可以不受利益局限的,因为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和任何一股东或者公司员工有经济利益联系或者家庭密切关系,不在公司内部担任职位。因此,独立董事能够正确看待与全体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的关系,维护全体投资者和社会的权益。独立董事真正保持独立性时,能更好的行使监督制约责任,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是独立性的问题。要保证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有以下一些途径:首先,针对独立董事的提名必须是由中小股东来进行的,而不是由企业的管理层、大股东来选聘的,这样能够保障独立董事形式和实质上不受控于公司的管理层和主要控股股东。该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借助于发达的网络,可以由中小股东网络实名投票进行。其次,可以构建独立董事基金或者独立董事委员会,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或委员会缴纳一定的资金。

  独立董事可以从独立基金或者委员会处获得其工作的报酬,而不是从公司领取报酬,这样可以不受限于公司的薪酬限制。再次,可以适当的增加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由具有财会知识的独立董事来组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能有效的监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能有效的防止财务舞弊。

  (3)正确处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监督权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而设立的。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使得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必然选择。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有一定的监督权,存在着职权的交叠,比较容易产生职权上的冲突。应正确处理好监事与独立董事的关系。

  “监事会侧重于对公司内部财务和董事及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体现在:防止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1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是公司内部专司监督的机构,但是在履行监督职能上,二者各有所长。

  二者关系的协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首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可以资源共享,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来交换信息、通报情况。其次,联合调研检查,形成监督合力。

  7. 2. 4消除财务舞弊暴露可能性小及惩罚程度轻的对策建议
  
  7.2.4.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制衡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这一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要经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于对上市公司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环节,能起到一种有效的外部制衡作用,因此有人也称注册会计师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的这种监督制衡作用在我国却没得到体现,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缺乏独立性,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也是因此助长了我国的财务舞弊行为。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审计的独立性。

  (1)改革会计师事务所任用制和薪酬支付制报酬等外在压力因素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如果公司治理结构被内部人完全控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任用以及薪酬完全就被管理层所控制,这样,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就不再具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了。审计工作的一大基础就在于独立性,为了保证应有的独立性,就必须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任用制度和薪酬制度上做出应有的改革。

  美国乔纳斯?罗恩教授提出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文认为这是保障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有效措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核心思想是S首先,由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承保人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保险结果,由保险公司向投保公司提交建议书,建议书中说明针对不同风险的公司的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保险费率;其次,投保金额由投保公司的股东大会商讨决定;再次,保险公司避开上市公司并自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合法、公允的,保险公司同意接受业务并签发保单,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保险公司可以重新和投保公司商议保单条款或者直接拒绝承保;最后,投保公司必须将保险合同的户主要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

  在该制度下,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舞弊的现象,保险公司就得支付大量的赔偿金给投资者,这样,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保险会大力揭发投保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如果能得以推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就有助于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制衡力量,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相互制约。当然,要想该制度能够有效实施,是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的:首先,要使得保险公司接受并推广该险种,这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规范给予该制度大力支持;其次,如何设计赔偿比率,还需要相关的理论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其次,需要监管部门以政策规定的形式加以积极引导和推进实施;最后,该制度的实践应逐步推行,经过示范以后再予以推广。

  (2)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轮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长时间承接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容易形成亲密关系这一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而事实表明,在我国出现的诸多的财务舞弊案件中,与被审计单位来往过久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一定的违法行为。为了避免形成亲密关系,可以实行审计轮换制度。实行该制度就是要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被室计单位的审计年限。轮换的主体不应该局限于注册会计师,必须将会计师事务所也作为轮换的主体。审计轮换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财务舞弊,但是基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效率和积极性考虑,轮换期限不宜过短,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好。考虑到轮换制度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以规模、信誉等标准进行评级,针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适当的延长其轮换期限,因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谈判中比较强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不合理的要求。但是该制度的具体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

  (3)在会计师事务所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较多釆用有限责任制的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凭其出资股份对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制下,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被弱化了,面临的风险比较小,如果有巨大的利益就可能促使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遮掩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有限责任合伙制能较好的弥补有限责任制这种会计师事务所的缺陷,因为有限责任合伙制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行为,个人需要对其执业过失负无限责任。这会起到对注册会计师的限制作用,使其更好的保持职业谨慎的态度。

  同时,再推行多名注册会计师共同签署审计报告的制度,会起到更好的作用,因为注册会计师之间也形成了相互的制约,这可以对有限责任合伙制起到双重保险的作用。我国应该大力的推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向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变。

  (4)成立专门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的部门有:财政局、证监会、工商局、审计署以及司法部门,过多的监管部门造成职责相互交叉、职责不明的局面。某些部门过度监管,某些部门却不主动承担监管职责,这是市场经济的无序竞争。要想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监管,本文认为应该对监管部门进行有序的整合,由各个监管部门共同派出成员,组建一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专业管理机构。该机构监管人员对机构最高责任人负责,同时也向原派遣部门汇报监管工作。这样可以有序整合监管力量,同时各个监管机构相互制衡,能够防止腐败的发生。

  7. 2.4. 2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针对舞弊行为有一定的处罚条例的,但是我国财务舞弊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这主要是由于处罚力度弱,造成财务舞弊的成本比较低。我国《刑法》规定对主要财务舞弊人员的刑事处罚最高是三年有期徒刑,而美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为25年;在民事处罚上由于中小投资者较为分散,诉讼成本较高且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民事处罚也较轻。

  管理层作为一个被利益所驱动的经济人,一旦财务舞弊的成本要低于舞弊收益时,管理层就会冒风险舞弊。因此,对财务舞弊者的处罚应加大处罚的力度,提高舞弊的成本才能有效的抑制财务舞弊,只有没有收益可图的时候,经济人就会自动的放弃舞弊行为。

  在我国若要有效打击财务舞弊,那就必须对舞弊人员和上市公司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是,针对刑事责任方面,本文认为应对目前的刑法处罚条例予以调整,适当调高处罚的力度,提高对实施舞弊的关键人员的刑期,起到震慑的作用。针对民事处罚方面,本文认为应该建立集团诉讼制,以帮助投资者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弥补损失。集团诉讼制既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又便于法院的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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