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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25 共96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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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进探析 
【导论】应对新时期腐败的纪检监察制度研究导论 
【第一章】我国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背景 
【第二章】当前我国纪检监察管理机制现状 
【第三章】改革我国纪检监察管理的几种模式及特点评析 
【第四章】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纪检监察管理体系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遵循的有效方针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很显然,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危急之时,必先治标,这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的必然选择。正是基于正确的战略举措,国家的反腐倡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期待,在世界腐败斗争史上也是一个胜利的创举。但是,随着腐败行为存量的清理,增量的遏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会局限于反腐治标或长期停留在治标阶段徘徊不前,最终会触动体制改革这一重大议题,迈向全方位治本。从改革应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角度来讲,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笔者建议,在不突破党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大前提下,当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发力,以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为反腐败新常态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使之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第一节 改进措施深化“三转”改革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反腐新常态下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进行的一次渐进式的合理变革,是促使纪检监察机关回归党章和主业主责,切实增强依纪依法履职能力的新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自我发展、自我革新、自我完善,适应新形势新挑战而进行的开拓创新,更是纪检监察工作带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举措。如何操作实现,需要顶层设计和层层落实。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的要求不一样,“三转”

  的重点和措施不一样,但基本要求和方向内核是一致的。落实“三转”是形势所迫和使命所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倍加重视,敢于探索,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以时不我待的决心推进“三转”,确保实现又好又快又实,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一)处理好“减”与“增”的关系

  “三转”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工作,回归主业。从工作种类和工作层面而言,职责厘清了,定位找准了,战线收缩了,业务种类减少了,工作面缩窄了,不用参与许多不必要的具体工作了,这就减少了以往非本职工作的牵扯和羁绊,工作理所当然应该更简单了。但是,副业的减少决定了纪检监察主责主业上的要求将更严,腾出来的时间和精力要更多用于主业主责,聚焦于强化监督和纪律审查主要职能,使得主业主责工作更加细致深化,办案的核心职能愈发凸显,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果和反腐败的成效愈加明显。转方式,要求监督主体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赋予的职能,在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上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监督责任的落实。转作风,恪守清廉忠诚担当不褪色,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愈加高大,进而获得被监督对象的敬畏,获取人民群众更多的赞誉和期待。因此,作减法的目的是为了优化自身结构,增强内生功力,做加法的目的会带来纪检监察工作的提质高效,必须迅速予以落实。

  (二)处理好“上”与“下”的关系

  纪检监察“三转”改革本身就是从上至下开展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开展“三转”工作,一级一级带动,并加大对下级“三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并及时总结落实“三转”中的经验做法,为下级做示范立标杆。同时,由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数量多盘子大,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牵绊多,“三转”起来不像上级那样洒脱自如,因此,上级纪委要及时制定出台“三转”的规范性文件以供下级执行参照,为下级扫除制度上的障碍,让下级凭借上级文件和制度依法依规“三转”,同时也能避免下级在“三转”中走形变样变质。当然,“三转”的成功,离不开作为领导的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下级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三转”的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考量,通过检查考核的形式迫使其重视并自觉推动当地检监察机关的“三转”工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就“三转”工作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其在人员编制、机构调整和财政保障等方面的理解支持。最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要深刻领会“三转”精神实质,自觉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方式,增强紧迫感,主动转自觉转,上下联合发力,确保“三转”从上至下落到实处。

  (三)处理好“内”与“外”的关系

  落实“三转”要求,既是改革部署,又是现实所需,不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内事,更需要外部各相关单位尤其是当地党委政府的参与和配合。具体而言,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过程中,会新建增加纪检监察室并减少合并其他职能室,需要重新定编定岗;对市直单位或人大政协等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在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分工调整上过程中落实专司纪检工作而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落实查办腐败案件和线索处置工作均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领导;以及退出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专注主责主业等,以上工作都需要当地有关部门特别是党委政府主体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此外,对各单位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为纪检干部打开入口关、提供锻炼平台、优化出口关,使其有为有位有动力,并解决其福利待遇和经费保障等,也都取决于外部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因此,“三转”是一个事关政治改革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坐实内部工作,又需要取得外部的支持,营创良好的外部改革环境。除此之外,笔者还建议要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内控制度,强化纪检干部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强化问题导向意识,预防并解决纪检干部“灯下黑”问题,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激励机制,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作风建设常态化、规范化,保持纪检监察队伍活力,以此保障“三转”的整体效果。

  第二节 完善巡视制度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独特优势

  巡视制度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工作的原创性、内生性制度,巡视也是党内契合实践且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19.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党政监督权力域内,一直存在一个难以攻克的监督困境,即如何真实有效地监督各级党委班子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如何实现对党政首长和负责同志的监督,一直是监督制度上的难点,也成为监督制度体系的长久性热点问题。实践表明,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上级监督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权力作用的有限性显得鞭长莫及,不可能对下级实行有效的监督;同级的单位和同事之间出于熟悉而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或出于担心报复不敢得罪而使得监督软弱无力;而所谓的下级来监督上级特别是上级一把手,本身又是一个伪命题。因此,现实困境就直接产生了腐败的后果,在监督缺位失效的情况下,权力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和挣脱牢笼的狮子,大权在握者滋生腐败就成为必然。笔者向来主张,监督的独立是监督执行力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而真正满足监督独立超脱的制度唯有巡视制度。也正是缘于巡视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从中央到地方、上级对下级的上下级监督模式,具有天然的上位权力属性,使得其具有无与伦比的监督权威,又具有超脱于地方干扰的强大独立性,对被巡视对象是一种上下的“异体监督”,可以实现监督效力的最大化,所以才逐渐成为新一届党委和纪委实现对地方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利剑。可以说,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弥补了同级纪委难以监督同级党委的体制缺陷,又克服了上级监督“太远”的现实困境。十八大以来,巡视制度被着力打造成遏制贪腐的利剑,特别是中央巡视组担当对地方党政班子的监督重任,成为根治地方一把手反腐、区域性腐败和塌方式腐败的奇兵。巡视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体现出该制度强盛的生命力。但是,伴随着巡视工作的深入与细化,当中有一系列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解决,相应的体制机制应不断探索完善。

  (一)改进巡视制度,分离巡视主体和被巡视对象的利益关系

  任何权力的赋予均具有两面性,巡视监督的权力亦概莫能外,巡视者作为自然人主体,虽经上级组织的精挑细选,具有非比寻常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但谁也无法保障该群体具备天然的腐败“免疫力”,如不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权力就面临失去监督,就有被腐蚀的危险。为确保监督权力不被滥用,建议建立巡视工作跨级别、跨区域机制,使巡视工作超脱被巡查对象的干扰而健康发展。即省区市委巡视组在本省内只负责对县(区)级巡视,而不对市(厅)级巡视;而中央统一对省区市委巡视组进行调度,实行跨省间的市(厅)交叉巡视。省区市一级的巡视报告、案件线索和查办情况在中央巡视机构备案;中央巡视机构对省区市级巡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并审查巡视质量。要进一步增强巡视工作的透明度,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要改变社会大众对巡视工作认识上的神秘感,使其回到群众中来,到群众中收集线索并反馈情况,也有利于巡视工作本身接受群众的再监督,不留监督死角,使巡视工作真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使巡视组自身接受被巡视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做到既实施监督又接受监督。

  (二)把握巡视重点,完善巡视内部机制

  在巡视对象上,要把社会公信力较差、反腐呼声高的地方和单位作为巡视重点;在巡视内容上,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各个时期巡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视。在巡视线索收集上,要加大巡视工作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宣传查处的腐败案件背后巡视工作的作用,扩大群众知晓面,拓宽巡视工作案件线索来源,做到既公开巡视又无形监督。在巡视结果处置上,要强化巡视成果运用,确保巡视移交和反馈事项都有回音、有着落。

  在内部职能配置上,要建立巡视组内部制约制度,将巡视计划、实施、整改和审理“四分离”,实现巡视权力的内部分权制度。在责任处置上,要建立巡视反腐回查问责机制,如果巡视组未报送案件线索,而被巡视方在巡视后短期出现主要领导干部腐败问题,需对巡视组的工作进行回查问责。

  (三)创新巡视方法,建立专项巡视常态化机制

  专项巡视一种全新的巡视类型,其开展巡视所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专门事项,因此,“专”就是其首要特点,其就对具体的人和事、具体的单位或业务事项等开展短平快、专兼广、灵准狠的巡视。相对于针对某一地区或单位全面巡视的“阵地战”模式,专项巡视灵活机动、火力集中、快捷高效,是对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实施“精准打击”、“定点清除”,是一种“游击战”、“运动战”的模式。专项巡视有“点穴式”,集中于对问题突出的地方或单位开展点对点巡视;有巡查式,按照全覆盖要求巡行检查,排查隐患;有“回访式”,对之前已经巡视过的地方来个回头看,杀个回马枪,展开二论巡视。实践证明,专项巡视是确保巡视工作形成更大震慑力的重要举措,被誉为反腐“特谴奇兵”.

  因此,要在规范、强化并改善全面巡视的同时,建立专项巡视常态化机制,强化专项巡视力度,拓宽专项巡视维度,使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第三节 建立完善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制度

  一、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对制度建设的新要求

  新一届中央纪委在三次全会上对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笔者理解为:从责任划分角度而言,突出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这是制度创新的核心,要明确“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时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对责任者的再追责”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地落实;从管理体制而言,要做强做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并从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方面发力,以具体的举措使双重领导体制得以发扬落实,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为各级纪委有效开展党内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从权利制约和监督而言,改革派驻纪检机构相关制度和完善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以此真正实现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抓早抓小解决问题,事前事中预防腐败发生;从法规制度而言,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因为制度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制度面前没有特权,所以全会特别强调要注重制度建设。倘若制度不完善没有执行力或者存在漏洞,权力要么关不进制度的笼子,要么制度的笼子在权力面前形同虚设,腐败现象就遏制不住根治不了。为此,要着力形成 “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20的反腐败制度体系。这充分表明下一步的反腐倡廉事业势必从改革权力结构、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监督制约机制等范围,对制度建设提出新要求新任务,使之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立体轨道。

  二、推进和保障体制改革的制度建设方向

  (一)制度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所有制度的制定都要符合党和国家的章程、法律、法规以及上位制度的规定。在遵循合法性程序性的大原则下,制度设计既要注重建立规范性、合理性制度,又要建立措施性、制裁性制度,还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形成具体规定。二是坚持稳定性与创新性相结合。要保持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因人因事而变。在稳定性的前提下,要以发展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态度创新现有制度,使制度建设不断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

  三是坚持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要把制度建设放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来谋划,寓于纪检体制改革大局中来落实。同时,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来推进制度建设,具体落实到教育、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各个方面。

  四是坚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与被协调单位依法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各部门应发挥好各自的职责作用,纪检部门认真搞好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做到协同配合、相互促进、齐抓共管。

  (二)制度建设要把握的重点

  一是制度的制定首要突出补充性。腐败是一种社会性历史性的现象,其因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和形式。破解腐败难题,仅仅依靠中央制定出台制度难以做到。这就迫切要求地方出台相应制度来补充调整、规范和解决,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二是制度的制定应重在突出差异性。规范地方个性问题、解决地方特殊矛盾,遏制地方腐败的发生,是地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因此,地方制度的制定应突出区域性特点,秉持地方特色,有效服务地方,解决地方反腐问题。而且,制度建设要遵循科学谋划,要找准目标,任务清晰明确,要主次分明,要有推进的举措和奖惩措施,既要挖掘参考域外现成的制度成果,又要规避不符合实际的依葫芦画瓢。

  最后,制度的制定要突出针对性。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度,是地方实践的需要,如果在内容设计上只是就上级制度法规的生硬照搬,或者仅仅是域外制度的简单复制和拼接,就会水土不服,很难适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应紧跟本地纪检监察工作和腐败斗争的实践,多开创一些“自选动作”,做到规范化、细致化和具体化,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三)制度建设需瞄准的任务

  一要加强教育制度创新。结合党风党性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完善警示教育、示范教育、职业诚信教育等制度,改进教育方式,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实效,形成科学化、简单化、实用性强的培训机制。二要突出预防制度创新,相比惩处,预防腐败的任务更加复杂,也更难见效,要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节点体现预防腐败的职能,要将腐败预防的功能体现在每个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中。要在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实现廉政风险的全天候防控,并形成有效的防控机制。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三要加强监督制度创新。要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制定群众监督条例及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形成党内外常态化的监督体现。要健全法律监督机制,重点是要制定和完善制约性制度、防范性制度及惩治性制度。要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关键是建立舆论监督联动机制,发挥好网络和多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惩处办法,特别是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要实现对其个人有关事项的全公开全监督,以此作为让渡党和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必要条件。

  四要加强纪律审查制度创新。当前要尽快修订完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配套细化规定,增强其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千变万化的执纪实践,更好地规范并服务于纪律审查工作实践。

  第四节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法治,即依法之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是理顺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21.当前,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前进。由此可见,法治在中国的重要地位。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严格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伟大实践,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步入深水区,用法治来推动改革的深入,主动适应法治反腐新需求,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亦是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主题中应有之义。

  一、职权法定是改革的基础

  职权法定是指任何党政权力的来源必须有党章、党内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厘清职责定位,把职权法定的精神要义作为改革的逻辑始点,强化体制改革的法治基础,是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考量。从法治的视角分析,纪检监察机关职权错位、越位、缺位、失位,从监督主体沦为执行主体的窘境只是表象,其背后有诸多因素,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实践中,职权法定基本原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权力的权源没有弄清,权力的清单被予虚置,以致职权定位不准,边界不清,导致权力的不当行使,最终影响纪检工作的成效与权威。任何权力都有边界。法律授予权力,更限制权力。因此,厘清法源,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基本的前提。如果职责不清,自己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分不清楚,就容易越权越界和失职渎职甚至滥用权力,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党章是纪检部门及纪律检查工作的权源,在党内宪法上赋予了纪委的权力也限定了纪委的职权范围;行政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权源,在法律上赋予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并将其限定在监察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上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对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强制力保障。因此,在职权法定原则精神的要求下,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务必要认清形势,摸准职能定位和权力边界,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耕自己的田,种自己的地,把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还给主责主业部门,把全部工作和精力聚焦到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上来,使每一项改革举措都能出成效、立得住、行得通、走得远,使各项改革措施在职权法定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

  二、依法用权是改革的方向

  纪律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依纪依法惩治腐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党章、党纪党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为方式及程序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这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不能擅自变更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主体、监督内容和履责方式,不得随意开展纪律审查或停止惩治腐败行为,更不能自行随意创造执纪监督问责的方式方法,而只能使用法定的监督惩治手段。任何创造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都应该在以不违背法纪规定的前提下,更不得与其发生冲突和不适,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底线,也是履行职责的基础。纪检工作要按照依纪依法履职的要求,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于一身,集纪律效果、法律效果于一体。特别是当前抓 “两个责任”相关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展开,纪检干部务必要厘清 “两个责任”的关系与边界,既不能以受党委领导为由推卸自己的监督责任而失职,也不能以尽职监督为由干扰妨碍主体责任的落实而渎职。总之,改革要促使纪检干部善于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执纪监督用权,提升纪检监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节 从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上推进改革

    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这是任何改革成功的基本遵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个伟大且崭新的、又具有深度理论价值和高度现实意义的新举措,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道,列为我国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作为总目标标的设立,预示着我国新时代的治国理政基本理念逐渐从传统型向现代型、从历史型向科学型治理体系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精密复杂的全社会系统工程,涵盖了党和政府的方方面面,囊括了社会治理的点点滴滴,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各行各业的明确分工、每个主体的尽职尽责22.廉政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内核,反腐败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能,纪检监察机构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主体之一,纪检监察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化、科学化、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我们要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高度来认识和改进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工作。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才能促进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日臻完善,保障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科学性。

  反言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给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和新机遇,是新一轮深化改革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新使命,使命光荣,任重道远。正如北大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庄德水所言,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三个挑战:一是纪检监察的力量发生了变化,民众对纪检监察工作十分关注,需要我们去回应民声,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环境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经济全球化和价值多元化造成当今各种思想各种价值观的激烈碰撞,其中包涵了个体千差万别的价值追求,社会阶层的利益固化趋势导致的共同价值观的撕裂,以及腐败毒素的全方位多层次渗透,腐败形式的多样性与多变性并存,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等等,都呼唤纪检监察工作深化改革来与之适应。三是纪检监察机构的地位发生了改变,日益受到老百姓的密切关注,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需要不断强化中心职能、明确核心地位、抓住关键环节23.这些变化随之带来的是腐败治理体制机制的深刻变革。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已成为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力举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政监督的专门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规律,自觉地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去,自发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规划和各项工作中去,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治理腐败的模式的转变,要从以党和政府治理为主转向社会治理多方力量融合的模式,提倡社会文化软环境、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法人与公民更加自愿并理性的参与我们的反腐败工作,积极拓宽公众参与反腐败的领域和边界,创建参与平台,创新参与方式方法,真正保障民众有效行使其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治理腐败的方式方法的转变,要从以往运动式的反腐转向法治式的腐败治理,变人治理念为法治理念,变专项治理为系统治理,使工作方式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最终纳入法治化反腐轨道。三是治理腐败的文化转变,腐败是跨越意识形态、制度界限、和时空维度而普遍存在于不同文化国度的社会毒瘤,腐败治理工作既需要立足国情党情积极探索富有我国特色的可行路径,又必须与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加强交流合作、互相学习借鉴,在开放包容的“跨文化协同”中创新观念和举措,并充分展示腐败治理成果,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反腐文化内核,将党的廉政意志内化为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廉政意志,外化为社会民众公平正义的朴素意识,最终体现腐败治理的价值所在--构建廉洁的政治生态,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转化为腐败治理的效能,使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安定团结、政府清廉高效、社会包容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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