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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07 共49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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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绪论】发展区域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探析绪论
  【第一章】区域循环经济基本理论
  【第二章】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理论基础
  【第三章】区域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现状分析
  【第四章】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措施
  【结语/参考文献】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区域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理论基础

  第一节 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的法理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提升社会主体执法、司法水平,能塑造法律的权威,更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树立以人为本、良法至上的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对于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的法理学基础的探究,可以从法制理念和法律价值两个方面进行。

  一、区域循环经济的法制理念

  (一)多元素的主体理念

  过去传统经济是物质从一端流向另一端,不循环的经济,即:"资源-产品-废物".由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只注重生产与流通,对消费环节视而不见,处于物质流程的低级阶段,这种资源流通过程是低端的。如今,法制理念注重后期废物处理,新物质流通程序-区域循环,追求物质资源输入输出路径系统封闭循环,即"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 "生产--消费--再循环"模式。在区域循环经济模中,消费不再是引起环境危机最主要的原因,反而承担了一项重要的职能--产生可再生原材料。消费在原生产链和新生产链之间起到了不可代替的桥梁作用。在此种发展模式中,将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可能性降至零点。

  因此,各生产、生活领域都体现循环理念,循环经济贯通人类社会活动的全过程。第一产业农业领域、第二产业工业领域和第三产业服务业领域都将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领域中担任不同角色的主体,都是循环经济的一份子。因此循环经济法制涉及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各个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必须履行的义务要一一对应。循环经济法制理念体现了全体参与,共同负责的精神。

  (二)全方位法律责任理念

  俗语说:"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一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 法律责任通过不利的法律后果成为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循环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循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循环经济法律规定的职责或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循环经济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责任人还是工业企业责任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应依照循环经济规则行事,遵守循环经济法律规范,履行各自义务,承担为加快循环经济建设应付出的责任。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分为三类:(1)循环经济行政责任,指活动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循环经济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循环经济民事活动中,因实行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放了后果;(3)循环经济刑事责任,指违反循环经济法的行为人造成环境不可逆转的污染、人身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所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是循环经济法津责任最重的一种。三类法律责任不是独立存在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体现循环经济法律责任多样化、全面性。

  (三)协调的法制保障理念

  国外通过立法来确认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地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已在发达国家提升经济增长中效果大显。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循环经济首先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以法律法规为循环经济良好运行保驾护航,要彻底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效,必须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应该在宪法、基本法、专项法和其他相关法规都植入循环经济理念。上世纪末,循环经济雏形在我国小范围发展取得良好效果,为扩大发展模式,保障经济发展成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随之提上日程,并逐步上升到宪法之中,从而实现循环经济在根本法中的保障;在基本法层面,《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标志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在基本法得到保障,该法中规定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为规范、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它使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与政策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专项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各省市政府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精神指引下,纷纷颁布适合本区域经济发展的专项法规,依据区域特点制定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程序举措、监督部门,执法部门和公民行为准则。因此,完善的法制保障体系是保障经济发展的根本。

  (四)社会本位理念

  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可概括为:法律制定的初衷是为调剂社会整体利益,法律运行的归宿意在规范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关系,通过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协调以实现社会共同生活的增进。"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发展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循环经济模式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循环经济法制调节利益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兼顾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还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它革新了人们对经济发展只能依靠榨取资源能源为代价的认识。社会和谐发展需要"团结一切力量"充分发挥一切有利因素的促进。

  归纳上述,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理念是当今社会主流经济法制理念。区域循环经济立足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健康发展,而树立正确的区域循环法制理念,有助于构建完整的区域循环法制体系。

  二、区域循环经济的法律价值

  法律创制前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是法律的价值,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这是立法力量的来源和凭据。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法的价值不仅对立法轨制起着指引作用,还对规范设计起着支撑作用。

  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民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张文显教授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实现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的基本使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安相容,这也是其法律价值的体现。

  (一)目的价值--效益

  效益原是经济学名词,指以最少的成本投入取得较大的收益。经济效益是持之以恒的追求目标。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人类的需要是无止境的,一种需要得到满足后,新的需要便应运而生。

  上世纪,我国经济发展依靠高投入、高消耗来撑持经济增长跻身于经济大国行列,但由于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而经济发展又必须依靠对自然资源的源源不断汲取,这二者之间的矛盾越发不可调和,享受至上和消费至上的生活方式使得能源资源存量屈指可数。革新目前窘境,必须把保护和改善环境为作为首要目标,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指导,以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为手段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必然选择也是唯一出路。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提高利用资源的有效率为手段,物质流动遵循"资源-产品-消费-再资源"的闭合模式。

  因此,需要在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改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首先,在消费领域,需要纠正"生产是主要的,消费是次要的"错误观点,树立合理消费、节约消费的理念,例如,通过快递包装分拣回收,可循环包装其他货物,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对物品合理的运用、物尽其责后,可通过回收技术对其再资源化,变废为宝,真正提高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其次,在生产领域,应摒弃高投入高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应以资源能源的最少投入和最少消耗实现生产经营目的或提高经济增长量的目的;由此得之,区域循环经济活动是卓有成效的,它是高效能的经济行为,创造与传统的单向经济发展模式更有效率的价值。

  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是复杂的,需要与满足是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重要之一,法律的存在,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健全的法制保障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

  (二)目的价值--正义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正义"本身是一个主观概念,产生于人际交往之中。所谓的"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正义"标准不是恒定的,是因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的。环境危机时代,环境正义则是人类对正义的最新的理解。

  环境正义核心内容包括环境资源享用的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一般是指代内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别,对利用环境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环境均有平等的权利。

  最先对代际公平的概念作出系统阐述的是美国的爱蒂思·布朗·魏伊丝,他指出代际公平则是各世代都有义务保证其留给未来世代的地球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不比其接受这些资源时有所下降。

  因此,环境正义是一种权利,体现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世世代代的人都应当在实践活动中捍卫权利。保持今世生存和满足后世发展都是建立在能源资源丰富供给的条件之上的,而今能源短缺,废弃物污染,为扭转局面必须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提倡能源资源的高效、循环使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法制应运而生,从三个方面保障和促进机会公平:(1)设定区域循环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调整区域循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行为;(3)遏制区域循环经济活动主体片面追逐经济利益。

  (三)目的价值--秩序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法律是建立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方法,如果没有法律,秩序就不会天然形成,无秩序的社会将处于混乱中,人类生存和发展就无从谈起。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先行官是秩序,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任何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

  区域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为建立和维护循环经济活动中人与外界事物之间的秩序。以人为本的生态平衡是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的目的之一,这也是该法律制度存在的秩序价值。环境秩序是保护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流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这种状态早已被固定化,区域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本原价值驱使其确认和保护环境秩序。区域循环经济法律通过规范人们在循环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人们在循环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被法律监督和引导,可以促使活动更井然有序,这种监督和引导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有利于环境资源系统改善结构,提高系统功能运作;(2)提升自然环境承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3)生态与经济之间相互关联、互为依托、组成一个循环供养链条。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法蕴含巨大强制规范力量,能够满足人类对环境秩序不断增长的需求,这是区域循环经济的目的价值之一。

  第二节 区域循环经济法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立法本质上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分配。在立法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成本收益远见。在创建法律时,要全面考虑立法工作的各项成本,在执行区域循环经济法制时,要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量化估算。从设立到实施要考虑成本收益比例,实现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周密配合和可持续发展。区域循环经济既要考虑立法成本,也要考虑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将两项成本与既得收益、远期利益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

  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成本是指该法律在设初期立法过程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不变成本包括:工作场地费用、法律编纂者工资、资料收集费用和法律文本费用。可变成本包括:立法前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社会调查费用、法律颁布后的媒体传播费用、法律教育费用。

  循环经济的实施成本,指法律实施过程中政府和公众支出的费用。政府支出费用包括:新法实施的宣传教育费用与消除旧法影响的费用;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新法的活动费用;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事件过程中调查取证、逮捕、诉讼和惩罚等费用。社会公众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案件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和聘请律师等费用;企业依据新法做出的产品调整费用;所有参与和配合司法活动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总支出。

  区域循环经济法制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产生不同属性、不同种类、不同梯度的效益。经济效益方面,区域循环经济法制能够合理调节成本与收益关系,有效均衡利益冲突;社会效益方面,区域循环经济法制实施和运行能够带来社会系统的进化和变革,这种促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公平三个方面;生态效益方面,区域循环经济法制通过扩大企业的生产责任,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与废弃物回收,提高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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