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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缺陷探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31 共71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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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行政问责过程中的正义性探析
  【第一章】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缺陷探究绪论
  【第二章】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理论概述
  【第三章】我国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现状与不足
  【第四章】程序正义视角下我国行政问责的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马克思正义观下行政问责程序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近年来,行政问责已成为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它可以在不触及现有政治架构的前提下,有效消弭公众的不满,减少对政府体制的冲击,提升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认同,同时可以满足公众参与政治的诉求,扩大公众的政治话语权。

  行政问责制正式启动于 2003 年"非典"事件之后,随后出现了诸如"三鹿奶粉"等一系列突发事件、公共事件和重大事件。在 2005 年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出现了"行政问责制"一词。报告中提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这个过程被普遍视为中国对政府责任意识提升的重要一步。

  2006 年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被法律所规范化、制度化,并伴随着一些重大事件的处理逐步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公众的视眼,并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在 2014 年的 10 月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度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为我国深化依法治国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这种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必经阶段。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我国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尤其要做到遵纪守法的表率,从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之下,如何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以及政府公信力提升的重要一环,这种公信力是一种正义的要求和体现,而这种公信力往往来自程序的正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要针对的是在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情况中存在有渎职行为或重大过错的行政官员;并且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总结经验的同时立足国家、联系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处在试点阶段,如何在行政问责制度中保证程序的正义以展现政府公信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1.2 研究的意义

  首先是该研究在理论上的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中仍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理论研究中关于行政问责程序正义不够系统和深刻。主要表现在:没有对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理论做系统地剖析,大多只流于表面点到为止,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和论证;专门论述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理论的文章很少,这部分内容一般只附加于剖析实践问题之后,有附庸之嫌。第二,关于理论指导方向的研究中,问责程序正义的理论研究对实践的引导力还不大。在研究中依据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探析行政问责中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行政问责的内涵和要义所在,把握行政问责的基本原理,以及了解程序正义的相关内涵。从而为行政问责在实践中更加系统、正确和全面提供理论借鉴。

  其次是该研究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行政问责过程的程序正义,不只是强调程序的过程性,还强调程序的交涉性。即意味着只有通过当事人的相互行为和相互关系才能实现程序正义。这种程序正义是有价值的,符合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规律的,程序正义在社会正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马克思的程序正义理论对行政问责有及其重要的价值导向,它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地行使,有重点有基础地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第二,能够更加重视在过程和交涉中体现正义,推动建设有责任的诚信政府,并能在更加民主化的角度下分析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现状以及现存的问题并解剖其原因,从而提出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路径。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下研究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目前还没有系统完善的著作或是期刊论述,只是将这一研究分解成马克思主义正义、行政问责以及程序正义并进行相关研究。专门论述行政问责的著作相对稀少,2005 年北京大学出版了杨解君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著作首次系统的阐述了行政问责的相关的内容,包括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和范围等。但随后便鲜有专门的著作产生,行政问责相关的理论研究大多我国大多散见在各类期刊杂志和相关的学位论文中。周仲秋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问责是为防止行政官员误用或者滥用公共权力的失责行为,或者惩罚行政官员的失责行为而建立的一种自律机制,这种自律机制又包括着他律的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从而可见我国学者对行政问责的研究主要是对其整体进行研究,但同时也不乏有学者对行政问责的运行机制和过程做了相关研究,如刘军宁在《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中提出,"问责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运行机制来保障将会扭曲、变形,会成为一种单纯的惩罚手段,甚至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行为与制度的全然脱离下成为问责失范的掩盖工具".毛寿龙在自己的研究中提出,"行政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能够稳定有效地运作,需要将行政性问责逐渐转变为程序性问责:在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的法律基础,完善问责制的各项程序,保障政府人员依法依职承担责任,尽可能解决问责过程中存在的'替罪羊'问题".在行政问责的程序研究方面,朱露月认为"行政问责需要一种完备的行政程序和模型,这种程序和模型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并且需要充分发挥其在问责过程中的规范效应,确保行政问责内在价值的实现,努力完成由行政性问责向程序性问责的转变。这种体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环节即行政行为的失范、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问责后的行政救济和陈述申辩,这些基本方面共同构成了行政问责的一般程序".这也体现了行政问责的程序应当体现程序正义基本的内在价值,才能实现结果的正确。

  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论述,学者通常是结合罗尔斯的《正义论》来阐述,学者指出"马克思作为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毕生都在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人类真正公正的社会",也就是说这种正义体现了以下几个特殊性:一是该正义是基于以个人为出发点,落脚点和归宿点的;二是正义的实质是直接达到社会经济层面的,是超越制度和法律的;三是马克思认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是不可分割的。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程序正义的研究在国内研究中少之又少。安徽大学哲学系周雯雯发表期刊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视阙下的程序正义》指出"程序正义是法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马克思法哲学视阙下的程序,不是只强调程序的过程性,而且还强调程序的交涉性特征".这就表明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程序正义是一个有价值的正义,是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利益之间的正义,必须在这种原则之下的程序才能真正做到正义。

  由此可以看出,在理论上,目前我国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研究是有理可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问责的理论是总体研究,对研究行政问责制的标准化具有有利条件;第二,确定涉及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法;第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研究正义的的相关概念并且能够提炼出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特点,指导研究程序正义的理论。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与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程序正义仍有区别,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因此探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下的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是相当必要的。在实践中,我国的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研究主要是停留在"谁对谁问责"和"如何问责".总体而言主要是指出在行政问责的操作过程中要使得问责对象明确化,问责制和问责程序规范化。但这些研究通常只是范范地强调行政问责整体操作过程中不足,却没有关注真正不足的操作必定在程序之中,缺乏对程序正义未能实现原因的深层研究,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公众参与得不到保障、程序开工机制缺失以及行政救济的落后。

  综上,我国对于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中的理论水平还远远跟不上实践的发展状况。而关于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研究更加处于空白的状况,在实践中也影响了程序正义的完善。因此挖掘马克思主义视角下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完善实践中的不足是必要的。

  1.2.2 国外研究现状

  行政问责发源于西方政党政治。在历史进程中,许多西方国家己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问责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程序制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早在 1985 年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就在他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词典》一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这本书明确了问责的范围,即"由法律或官方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在获得权力时,必定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个范围就是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是责任政府实现的必然要求,而美国学者古德诺也对行政问责提出了相关的理念和构建:"责任政府从两个层面囊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方面的总共四种途径:行政控制、调查委员会、议会控制、司法控制等";根据行政相关理论范畴,罗斯和休斯认为认为,问责的有效与否决定于三个方面,"有效的沟通机制的影响、外部行为对决策的影响以及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关于正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能给予哪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西方国家注重正义的体现,认为他是一种勇敢和智慧,并被广泛地运用着。在保障程序的正义时,西方国家认为应当加强监督制度。英国政治家米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有相关的具体阐述,他指出"代议制政府中的议会行使权力监督,其职能不能只是管理,监督和控制政府才更为重要。

  只有将政府的行为向社会公开,公众才有可能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正义研究最为系统的当属罗尔斯,他的《正义论》对文章研究程序正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诚如罗尔斯所说:"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有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公正可以恰当的对结果进行观察,如果合适的话,他们会认为结果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实质上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这就是说纯粹的程序正义要求既然有正确、公正的制度就必须被正当的执行,即正义的制度之下必须配之以正义的程序。但往往这些权力的拥有者不能坚持适当的规范或正确的解释正义的制度,而使得这些制度正义没有得到体现。同时,用罗尔斯的利益分配概念,也可以看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利益的分配是不可能平均的,也不可能照着已知的个人欲望和特定的利益需求去分配,而是只能依靠保证分配过程公正公开,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合理的结果。因此,在研究行政问责制度如何能够在未来的实践中更加发挥其作用,就应当坚持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

  关于程序正义,西方最早出现在法治传统中,认为法应当是良法即正义之法。

  而这种正义之法还必须在执行过程中保证正义才能实现,即裁判者必须保证公正不偏私。英国的普通法认为"作为一般原则,偏私未必一定是确凿存在的,而只需存在产生偏私的可能性即可,只要有可能的偏见存在,就足以使得法官或裁判者将案件走入撤销程序。"这便表示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程序正义地执行实现正义是裁判者必须保证公正不偏私。但是程序正义还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说明,因此,在 1932 年英国对法治自然正义进一步作出了完善,提出"无论在司法还是准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有权知道决定的理由。在政府政策文件中,对采纳或拒绝的理由具体阐述,是各个利益牵涉部分的正当要求".这就体现了当事人的参与对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相对于英国的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视,美国在其宪法中更是把正义对于法律程序的意义体现得淋漓精致,美国宪法中提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3.以此,在美国法律程序是具有极高地位的,它是对人们权利公正评判的标准,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这样便强调程序正义必须保障公众的参与,以此维护公众的利益。1939 年罗斯福总统,在美国行政权扩张极为严重受到群众强烈反对之际,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联邦侵权赔偿法》,这两部法律,直接统一了联邦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要求了联邦行政的最低的程序正义要求。

  不仅体现了美国宪法对法律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视,而且奠定了美国行政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美国至此进入凡作出决定者必须举行听证这种规则。美国的法学家盖尔霍恩就曾概括,英美法系中政府决策的公正性是由其程序正当性实现的。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日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在研究政府权力的制约监督过程中无不强调程序的正义。如法国在 1958 年的宪法中就提出设立宪法委员会,对宪法有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这种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行政问责过程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在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明确指出"在涉及公共行政行为时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应给予公平的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从而对执政行为产生影响"",体现了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公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是体现程序正义重要的一环。在西方行政问责程序也非常重视在设计过程中的司法机制。这个程序从原型机制是古罗马时期得到的,当时的自然正义便要求没有一系列的具体的操作机制,裁判中立、公众参与都只能是一句空话。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于这种程序机制的重要行有着及其具体的体现,包括听证、国家赔偿以及行政公开机制,这些体现程序正义的机制都有其相对的操作程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违宪审查的机制。这些机制都是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更能体现结果的正义。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以及相关学者在包括行政问责整体内涵、正义内涵以及程序正义的实质要求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现了西方国家不管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重视过程的重要性,以及要实现行政问责结果的正义必须要在掌握其内涵和特点基础上,掌握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对我国来讲有可资借鉴的一面。

  1.3 研究的基本内容

  1.3.1 主要思想

  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的内涵做了详细的阐述,并通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分析行政问责的主要特点。在这些理论依据中探究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程序正义的内涵,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探讨行政问责整个程序中是如何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程序正义。并结合当前中国行政问责现状中的进展和不足,分析和探讨行政问责程序正义不足的原因,并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下的程序正义对行政问责各个程序的价值导向,提出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过程的程序正义的理想设计。在加强宪法精神宣传的基础上,提升公众的参与理念,在保障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构建可操作的保证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机制:一是触发机制,通过相关机构提供丰富准确的信息资源,随后再确定是否启动;二是参与机制,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完善公众的监督与制约;三是协调机制,主要是沟通协调公众的意见及时反馈回到问责主体,通过新闻发布会、民意测试等使之正规化、正常化和有序化;四是专家咨询机制,有关专家能够在这个机制中提供相应的专家意见,使行政问责更加科学专业化;五是制约机制,就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配合下,结合国家赔偿、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的方式完善行政问责程序正义;六是公开机制,就是将过程进行公正和透明,使政府信息公开领域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1.3.2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第一,研究难点。文章是对中国当前最亟待解决行政权力产生责任如何受到询问或惩罚,当然以问责作为关键词的理论研究也早已成为突破学科视角的难点问题。因此,与传统的研究议题不同,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难点问题:第一,对问责内涵的界定。基础概念的界定仍旧处于初级状态,尤其是对问责语境中"责任体系"范畴认识,学者们莫衷一是,分歧很大,因此,如何选定科学的研究路径,厘定行政问责的基础涵义是文章的难点之一。第二,如何突出马克思视角的独特性,在研究程序正义中很少有用马克思主义程序正义阐述的文献资料,甚至马克思主义程序正义也需要通过总结提炼。文章通过各个领域的不同观点,挖掘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指导下的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有一定的困难。

  第二,研究创新点。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三个方面:第一,文章牢牢抓住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分析程序正义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这样在面对行政问责这个大的范围上能够主线更加思路清晰。第二,分析行政问责的过程中主要强调它的程序正义,而不在大范围的讲述行政问责主体、范围、客体等内容。如此一来就降范围缩小化,内容更加仔细和深入。第三,在行政问责程序不足的的原因分析和完善方面,文章以马克思主义的程序正义对行政问责各个过程贯穿的价值导向去深入研究,这是其他作品所没有的。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充分利用江南大学图书馆,无锡市委市政府的纪检委、审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实际资料,了解信息。通过检索行政问责相关的论文资料及规范性制度、条例、法律文件,深入探究。从而了解分析内容的的相关历史现状,帮助分析问题,进而为论文提供材料支撑。

  1.4.2 交叉学科研究法

  本文在体系上合理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跨学科的理论研究。行政问责问题不仅局限在法学、政治学这些学科中间,在社会学、管理学中也有所涉及。通过对行政问责在不同学科的考察,分析归纳出对于当今制度创新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在程序正义这个方面也要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进行研究,这样才能消除片面性和局限性。

  1.4.3 比较研究法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体制之下都有不同的对于行政问责的经验规律,在充分借鉴并吸收其他国家已经形成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架构并完善中国特色的基本理论。只有在全面、系统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更加深入比较不同特点、不同国家情况的行政问责的不同要求,从而在分析行政问责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其他方面的正义的异同点时更加全面。并且结合行政问责自身的内容特点,探究其系统的理论知识,以期为我国的行政问责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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