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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程序进路论证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06 共7537字
  四、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程序进路论证
  
  “对于绝大多数政治理论家来说,契约的观念属于前几个世纪,它是与诸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这些思想家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些政治理论家看来,契约论思想竟然可以运用于当代,这着实令人吃惊,甚至是异想天开。”但罗尔斯不仅是个例外,甚至通过他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让社会契约理论完全的复活并焕发了更强大的生机。
  
  (一) 民主决策与社会契约论分道扬镳
  
  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就是人类探索联合方法的历史。社会契约理论的构想使人们相信,存在政治秩序与一个缺少政治秩序的社会相比,它更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表示人们会认同每一种建立政治秩序的社会契约论学说。目的一致性的前提下道路的多样性正是社会契约理论历久弥新充满活力之处。
  
  事实上,从政治秩序形成的外部程序来看,社会契约理论也存在着一个变迁的历史。在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之前,也就是政府契约理论中,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的“沟通”就是合意的最初起点。但正是因为社会地位悬殊以至于这种契约沦为了单方面意志的表达,也激发了对合意获得方法变革的思索。新的方法必须是能够以拔除政府契约模式中的沉疴为前提的:合意产生的多方必须是平等的,这种缔约上的平等以排除真实地位的不平等为宜。
  
  由于对一种政治地位平等的决策方法的需要,社会契约理论应运而生。也正是基于这种对程序内平等决策能力的需要,民主机制被引入到社会契约理论当中:这种观念的萌芽出现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形成机制中,由洛克对意见决策机制的讨论发展,并由卢梭的公意理论推至巅峰。但民主与社会契约理论具有某些不可兼容的因素--其程序上的一般实现形式多数决甚至是与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相冲突的,它并不能总是保证人们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都能够使自己处在多数者的位置上,而一旦沦为少数,他们就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产生减损。
  
  因此,作为程序的民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我们实现了社会契约所力图达到的目的,但它同样在某一个阶段也会扮演起阻碍社会契约理论继续发展,乃至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践产生伤害的障碍的角色。尤其是以暴力实现理想与通过民主表达正当性的法国大革命,让人们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很自然,社会契约理论到了与民主机制及其背后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1分道扬镳的时候。
  
  那么,社会契约论如何弥补在程序上的缺失?
  
  第一个试图回答这一问题的是康德。在哲学内核上,康德的义务论试图回应功利主义背后的目的论,他提出的“人非手段而是目的”正是回应了功利主义的根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实践层面,试图弱化缔约分歧,将缔约与一致性结合起来。民主的隐患在于多数决可能伤害个体的利益并违背社会契约理论的精神,而如果能够取得所有缔约主体的一致认同,那么就可以使社会契约理论避免由民主造成的正当性危机。但是康德选择了从定言命令式和道德法则出发,试图通过道德的一致性引导利益的一致性的做法并不能取得实效,就在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并不能让人们以自我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来开展合作。但康德的失败让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清晰:在不牺牲缔约个体的利益的前提下,能够建立一个实现平等主体间互动合作的制度吗?
  
  (二) 罗尔斯的回应--无知之幕下的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在其名着《正义论》中开宗明义的写道:我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2.康德扬弃了古典自然法学者的带有理论家偏好的价值优先性的社会契约论,却仍然没有解决社会发展造成的价值多元的因素对于社会契约论带来的影响3.这些都是亟待罗尔斯进行解决的问题清单。
  
  罗尔斯就是带着上述这些具体问题展开研究的。这些也都服务于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对哲学基础上的目的论,理论论战上的功利主义以及社会契约理论的民主机制的批判。他的策略就是从最为现实的角度进行批判进而构成对其体系的颠覆。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1.也就是说,他通过正义这一评判标准一以贯之的批判制度,理论直至背后的哲学基础。并在每个层面发展社会契约理论并提出自己的学说。
  
  在社会契约理论层面,罗尔斯承袭了康德的解释方案:他仍然坚信一致性的存在,只不过并不是康德认为的基于普遍必然性的一致性,而是更为现实的个体对正义的感知的共识。可以说正义是决定个体缔结契约的重要因素。反过来看,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康德所确立的社会契约理论,也就是缔约主体确定“公平的正义”的制度的理论。
  
  一方面,我们不能回避分歧,因为它是现实的;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塑造全体共识,否则就又会使结论退回到多数民主那一边去。这种思维模式影响着罗尔斯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扬弃。首先他做的,就是还原真实的人: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存在,受具体的历史文化地域的影响,人性的特征也是以多样性的方式而存在的。如果我们将所有缔约主体扁平化处理为普遍统一的人性特征,不仅是虚假的,同样也是武断的。一种经得起推敲的社会契约理论,预设的个体必须是具有不同人性特征和欲望偏好的。从这看,康德主义者罗尔斯走了一条不同于其的道路:康德通过对经验性偏好的否认来达至对道德法则的共识,并外化为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则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受经验性偏好的影响,并且是构成社会契约理论极为重要的因素。
  
  如何让这些差异化的个体达至获得一套普遍利于所有选择者被称为“正义”的方案?这就涉及到了康德所谈论的人类与生俱来的某种先在能力,罗尔斯的理论中,人是有理性的(rational)个体,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追求,渴望规划和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从而活出属于自己的美好人生2,这导致了个体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但人同样也是有理性的(reasonable),它可以规约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使人的行为自主且充满道德感,并能参与到社会合作当中去。罗尔斯对人的预设,可以看做源自于康德对有理性存在物自我立法的自由之学说的发展。但作为罗尔斯学说的核心叙事之一,其目的更加体现在他对于现实的独到认知:在多种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善并立的情况下,人们仍然存在着对某些基本问题的一致意见,那就是对正义和正当的认知。而此时的正当与多元的善是并不矛盾且可以兼容的。是正义的感知使利益多元从而价值选择多元的主体产生一致性,而实现的手段也是其论证途径--称之为“思想实验”的学说--无知之幕。无知之幕不让任何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1.罗尔斯剥离的人对外在差异认知的可能性,实际就是剥离了人的外在差异--他在对个体还原的基础上抽象了社会。这种状态被他称之为原初状态。可以说原初状态有着与被康德所批判的自然状态微妙的联系:如果说自然状态仅仅指代带有价值偏好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的对于前政治社会的想象,那么原初状态跟自然状态完全不是不同的。相较于霍布斯等人的对人类一种非社会生存方式的社会化临摹,“联合中”的罗尔斯原初状态并非是缔约主体所力图逃避或改善的;但如果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一种探究政治社会构成通用的理论预设的话,那么原初状态仍然可以说是沿袭这一思路的甚至是必须的理论起点2.
  
  无知之幕的设置导致了不同于之前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现实就是由于对他者认知的抽离,彼此必须是相互冷淡的,就不存在“我们”的利益而只有“我”的利益,个体不具有形成利益联盟来通过制定规则增进部分人利益的能力,也就根本上使得功利原则和民主制度在这样一种情境下失效了。
  
  在驱赶了论敌的观点之后,问题变得明确:未经充分交流的个体间在偏好和利益观点不明的前提下,如何确定一种普遍受惠的方案规则。康德之前的社会契约论者试图从外部给予答案,以“替代”处于此种状态中的个体们的共同选择,但是实际这就是一种受到外部选择者所处时代背景和他自己的某些价值好恶的“价值污染”,因而是不足取的,罗尔斯成功之处就在于将选择权交回给处于社会契约论中的个体,分析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会做出怎样的选择,进而得出一种消除了人的各种偏见的“普遍有利于所有选择者”的方案。一旦我们对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进行这样的理解,实际上罗尔斯的思想实验并没有使得社会契约理论变得更为复杂反而是简单化了。在理想化的无知之幕中,没有比较,不足以形成利益群体,更不会形成基于群体的矛盾。认知不了他人,从根本上就认知不了你自己,所以每个人的利益与待形成的社会契约的整体利益具有一致性。从这个角度看,罗尔斯实际并没有超越康德的道德法则普遍性学说。更像是罗尔斯将康德目的王国的道德法则的模式拉回到了现实世界。无知之幕发展了社会契约学说,也同时限缩了其讨论问题的界限。
  
  (三) 沟通理性--罗尔斯社会契约论人权论证的核心
  

  罗尔斯无知之幕下社会契约论,最终是服务于对什么样的原则是正义的原则的讨论的。而这些正义原则正是以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说罗尔斯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顶峰,他最为直观的揭示了人权的获得是政治秩序正当性的评价标准,人们服从这些基于正义原则诞生的政治实体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并获得人权。
  
  卢梭将平等理论纳入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讨论范畴之后,平等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政治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卢梭通过他的雄辩将平等塑造成为人们无法拒绝的理想,也必然要反映在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当中。我们在无知之幕之下,被人为摆脱了物质财富的束缚,那么这里正好是实现作为人权的平等权的最佳机会。
  
  但罗尔斯深知,当无知之幕被揭开时,某些不平等终究会使这种人为的平等面临巨大的破坏,因此罗尔斯认为,只有那些指向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是不能退让和妥协的,它们决定了缔约主体的缔约能力和人权实现。而罗尔斯对卢梭平等观念的改造就在于他认可了某些交往不平等的正当性,这是一种突破,一直以来,不平等都被视为平等的否定状态而遭到批判,罗尔斯则认为,不平等可以构成平等的一种互补,甚至对平等的实现有所增益。也就是说,“只要(任何)个体(都)能够从不平等中获益,或者说只要它能够通过不平等得到比平等更大的改善”,那么不平等同样可以作为一种正义的理念,具体的说,这种不平等应该是那些能够改善处于最为劣势地位的不平等。因为在无知之幕中,每个个体都设想过也都有可能成为地位最劣者,那么他也就都会赞同“给予获益最少者以额外视为改善”对每个人而言都是有利的1.这说明他挖掘到了卢梭平等理论最深层次的不足:交往平等是可改变的,而资质平等则不易改变。人们只有在承认资质不平等的事实上才能通过政治手段改善交往不平等2.罗尔斯的理论中,基本权利正是指向卢梭理论当中参与政治生活的交往平等,而经济与社会权利,则立足于个体资质不平等因而出现收益能力的差别的认可。
  
  对于人权价值进行细致的分析,罗尔斯将对平等的讨论方式同样应用于对自由的分析当中。洛克理解的自由关涉了人类凭借理性的自我实现,罗尔斯则从两个层面推导出符合正义的自由。一方面自由是一种他者干涉的制止:这些权利依赖背后政府与他者消极义务予以实现,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与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身体的攻击和肢解(个人完整性的自由);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的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3”不能通过对基本自由的缩减来提高其它方面的收益,因为人一旦失去了基本自由就不再具备自我保全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另一方面自由的本质就是自我实现,因为财富和收入直接反映了个体自我实现的能力,所以这一方面无需平等。富有者,即那些较大能力者仅凭与最不利者同处在社会契约中而有额外使其受惠的契约义务4.除此之外,不再追求刻意的平等和绝对的平均。同样,一个正义的政治秩序应该保证那些优越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让人们自由地凭借自身努力去改变他们的地位。
  
  我们称罗尔斯为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就在于罗尔斯对自古典自然法时代留存下来的对平等与自由的价值争论给出了进一步的思考。在上文的推导过程中,罗尔斯不再回避平等与自由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而是试图利用正义理论加以调和--作为公平的正义。在罗尔斯的正义社会契约理论当中,自由发挥激励作用,平等发挥保障作用,自由依托平等获得制度支持,平等借助自由改变不利现状。这就是罗尔斯自由平等的社会契约,一种正义的自由平等人权理论。
  
  罗尔斯是通过什么样的论证手段达至公平的正义,建构其社会契约理论人权观呢?公共选择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资源之一,在其社会契约理论中起到对抗功利主义观念程序上的多数决的作用。也就是说,并不是多数人的利益维护而是公共选择才构成正义的社会契约的程序性要件。公共选择理论最早由经济学家布坎南、塔洛克提出,它开辟了一条全新的思路:所欲的社会契约应该让地位不同的社会成员都能对社会契约能够怎样维护其利益存在合理的想象,而只有这些成员通过对基于自我理性能力的考量之后所认可的契约模式所产生的政治秩序方能保障每个人利益相较于不缔结契约,或缔结它种形式有所提升1.
  
  公共选择理论的引入似乎解决了两重困扰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顽疾:其一是多数决以践踏少数者人权的方式实现功利最大化从而构成对缔约目的的违背和根本上对社会契约的否定。这是从程序进路上完善社会契约理论,它由两种思维方式的对立推导出来,社会契约理论应当是权利本位的而不能是功利最大化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念下的个体人权是缔约目的而不能作为他者获取利益的手段,每一个缔约个体的人权利益都不容侵犯。因此具体的合意必须以公共选择的方式出现,来获得类似于道德进路的普遍一致性。其二是困扰契约论者的休谟质疑:人们基于何种理由产生对政府的政治义务。从公共选择的角度,问题的答案呈现的尤为清晰:一种正义的制度是由公共选择的,人们不会抗拒服从那些他们认为正义的制度,人们凭借正义的制度获得作为人权的平等权与自由权正是服从并履行义务的原因。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制度下存在必要的自然义务:“它确定了我们与制度和人际之间相互负有责任的方式。只有我们阐明了这些原则的时候,公平的正义观才是完全的。但公共选择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它是在无知之幕的设计下的群体选择。
  
  罗尔斯和布坎南等人不得不将无知之幕加诸于公共选择理论是有其内在根源的:卢梭曾经揭示过派系对公意的破坏,实际这是所有社会契约理论都可能面临的问题--人们会基于利益进行联合而形成利益集团,一旦以部分人的利益实现为目的,共识就难以达成并且极易遭到破坏。只有构造无知之幕思想实验的方式,才能避免这种利益联合体影响个体的公共选择:人们总是惯于与他们利益一致的个体联合起来反对或者对抗那些利益相悖的他者,无知之幕则试图让人们产生移情:它让每一个有选择权的个体对自己的各项能力有所了解但又有意不让主体获得对他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自己在整个群体之中所处位置的相关信息。这样在我以自己为出发点考量一个足以取得共识方案的思考过程之时,我总会不由自主的将我代入到不了解的他者的角色上,并通过对他者利益增减的推演来考量他者是否会对我的方案表示赞同。这实际是伦理学当中的类我思维1的体现。由于无知之幕的设置,人们挖掘了社会契约更深层次的内涵:人们可以在利益一致的条件下达成社会契约,但人们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同样具备实现互惠性的可能性2,只要基于无知之幕下这种移情效果与类我思维--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把他者视为利益一致的自我的简单重复,这样构成的公共选择方案就是一种康德理论中典型的普遍必然性的表达;但更多的情况是,很多利益建基于合作,它要求我们放弃对于我们个体利益的一次性彻底实现,运用类推能力我们知道这种合作对他者可能也产生同样的效果,但人们发现人们通过合作会实现的利益可以弥补这些单独实现时的减损,那么人们就会继续选择合作3.事实上无知之幕的遮蔽,正是简化了人们展开合作时讨价还价的具体过程4.
  
  在汉语表达中,康德的一致更类似于”共识“,而罗尔斯的一致则与”妥协“相仿。公共选择型社会契约论也就是在对妥协的发现上发展了康德的一致性理论。在康德理论中,只存在符合普遍必然性规则的公正无私的立约者;而在罗尔斯及其公共选择型契约里,以博弈论为指导方案的利益同情者1同样可以构造一个对当事人都充分公平的社会契约。这就是公共选择理论所要揭示的本质,也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场革命。这时,我们发现,无知之幕何以被称为是思想实验:它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使利益冲突问题变得容易处理,而不是要取消它。其目的在于使人们基于某种可能的理性妥协进行公共选择,缔结实现正义制度的社会契约,从而保障我们平等、自由的人权。事实上,当我们学会了理性妥协之后,思想实验就已经获得了结论,并且可以全身而退。
  
  罗尔斯式契约理论的提出无疑包含了人类对于理性的更深层的认识:沟通同样是理性主体的一项重要能力,把沟通作为人的一项理性技能,人们就能把原本仅仅体现自我利益的选择转化为能考虑在自我利益实现为根本宗旨的前提下通过与理性主体沟通并有条件的妥协的选择--这种公共选择下,理性主体都能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实现更多的利益。
  
  对理性能力揭示角度的独特正是罗尔斯论证人权的高明之处。因为在之前的契约论者对理性的阐释中,往往是赋予理性以某种价值所欲的描述的,这就决定了社会契约论会向着这种阐释者所欲的价值追求发展。但社会契约论人权观问题的独特性在于,价值所欲的并不是最终可能实践的,而未被揭示的人权价值则不免会受到其影响而被忽视、损害和践踏。所欲的没有实现,反而损失更多。罗尔斯对人类理性能力的刻画完全是描述性的,并不指向具体人权价值位阶的高低比较。即便是作为正义标准的二原则,也对平等和自由两项做了严格的限定。在构建方式发生剧烈变革的激进性的同时对于人类理性能力的刻画如此保守,这实际反映了罗尔斯所处时代背景:意识形态分立,价值观多元,人们醉心于那些令人类向着更美好蓝图发展的学说,并由此产生了对未来最深层次和复杂的分歧:不仅表现为观念上的不统一,更直接造成了激进分子试图实现其理想而对他人造成的不正当干预。作为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目睹过纳粹主义对人的自由和生命权的严重侵犯的一份子,罗尔斯没有,也不应该对那些试图高扬某种理性价值即自由、平等等人权采取百分之百的信任的态度。
  
  的确,激进的人权追求总是提出充满诱惑力的口号,并在不同程度上关涉着他人:平等的理论如此,道德共识亦如此。人们总是基于个人的利益出发去实践这些目标,却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他人的利益,这就是那些眼花缭乱的词汇所试图隐藏的深层矛盾。围绕着这些理论的,是强迫-拒绝-肆意暴力的循环。而他应该做的,就是寻找一种定义正义的方法来获得共识,借以实现对最为广泛的群体最为根本的人权。如果我们对这些人权价值做一个罗尔斯意义上的限定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在罗尔斯这里,生存、自由以及平等的理想并未消失,而是服从于公平的正义并得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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