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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人权观概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3-06 共5292字
  一、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概论
  
  (一) 社会契约理论的含义及历史背景
  
  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说理方式的系统称谓,意指用契约1的方式理解人们之间或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政治关系。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曾将社会契约分为三种:第一种契约是为确立神权政治而在上帝与其子民之间的立约--神性契约,立约的一方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人或政治体,如摩西与上帝在西奈山上的立约;第二种是为产生世俗权威而签订的社会契约,由于等级地位悬殊,这种契约又被称为纵向契约,如中世纪封建统治者与臣民拟制的政府契约论式的社会契约;第三种契约是既产生社会又以社会为基础产生世俗权威的社会契约,因为这种契约是由被认为身份地位大致相当的普通个体缔结的,因而也称为横向契约。本文所指涉的社会契约就是第三种社会契约,即诞生于较为晚近的 17 世纪,并发展至今,由洛克、霍布斯、卢梭、康德和罗尔斯的相关契约理论所建立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兴起主要被认为跟下列因素有关。
  
  第一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中世纪是封建学说与神学统治的世纪,而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对人类而言非常重大的科学发现。通过科学研究,人们开始质疑统治得以存续的理论基础和宗教神学得以证成的假设性前提,通过实证的方法瓦解了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对一切事物都存在的最终解释权力。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巨大飞跃造成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人们从繁重的日常劳动中解放出来,将更多时间花在对自我与社会的思考中,从而使这一时期的理论学说以爆发的程度增长。
  
  第二是人的交往范围的扩大化。科技的发展也使得人类的移动更加便利,航海与交通的发展让陌生人的交往机会变得更加普遍。人们逐渐脱离了族群的身份限定而因贸易等因素频繁与陌生人交往。人们无法再通过原来在小群体当中约定俗成的各项规则有效调整与陌生人之间关系,人们无意识的接受了以契约的观念看待各项事务。“从接受美学理论的角度来看,一种思想之所以为人们所接受,与作者关系也许并不那么大,而是与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我们则可以说接受社会契约理论更多与一个时代的需求、与这个时代人们的前见有关。1”个体意志优先于所属团体对其的命令让个体关系进入了一种原子化时代,这一切正如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言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第三是民族国家的兴起,作为人类联合形态的城邦与帝国都曾经在历史中盛极一时而又逐渐趋于衰落,国家最终以民族为主要界分而形成起来。人们既畏惧大国可能对自身带来的强力威胁,又畏惧小国寡民可能带来的被吞并的危机,所以民族成为了人数适中的理想共同体组成形式。统治者与人民的关系是一种以保护为前提的服从,早期的原始契约理论便认为,君主与臣民之间是通过政治契约来进行协作的。
  
  第四是宗教改革的挑战。中世纪是基督教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神权逐渐逼近世俗领域,皇权与教权的关系高度紧张。在这个时期以曼尼戈德为代表的基督教学说尝试以一种政治义务的理论冲击既有君权至上的观点,客观上发展了早期社会契约理论。而随着民族主权国家的兴起,教会通过教义和教权控制和调整西方世界的力度变得微弱,也让以民族国家利益为根本前提的以教义再阐释为手段的宗教改革运动逐渐发展起来。这其中尤以路德和加尔文为分支的改革最为成功,他们认为教徒因信仰而称义人,可以直接感受上帝的神启而毋需通过有形的地上权威即主教和神职人员才能理解上帝的旨意。这迫使基督教从公共政治领域退回到私人信仰领域,对神权政治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另一方面,宗教改革领袖推崇一种以民族国家为依托的神学理论,使个体与国家紧紧联系起来,也为新的政治学说完成了铺垫。
  
  最后是人文主义的兴起。这一点受到了上述四点的影响。人们开始通过观察和实证重新理解我们曾经深信不疑的事物;这使得人们褪去了神性和奴性,让人性的光辉重新照耀。马基雅维利的政治学着作《君主论》标志了从古代到现代政治理论切入方式的转换:古典政治哲学以探讨人应该怎样生活为己任,而回答何为社会正当秩序的问题的正确方式,现代政治哲学是要探讨人们实际上是怎样生活的1.他的学说为政治独立于伦理学的支配进行了一次有力的尝试,基于人性的理论更为尊重社会事实经验,对权利观念的兴起与社会契约理论的出现给予了启迪。
  
  以上的因素导致了中世纪的神权政治的衰落和帝国的分裂,也导致了民族国家在西欧大范围的出现,为了赋予变革以正当性,也为了充分调动个体的政治积极性,“他们(社会契约论者)面对传统的国家合法性理论话语丧失的现实,以世俗理性为指导,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了新的社会设计和合法性的论证,并试图以这些设计方案重新塑造社会和国家”2.由此,社会契约理论开始迈入了历史的舞台。
  
  (二) 人权的证成--人权观的分类
  
  人权作为一个概念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它是一个信念在先的术语。人们往往因为内心的主观意愿而接纳了人之为人就应当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利益这一观点,而不是相反,人们在充分信服了某种说理之后赞同了人权。所以说在某些学者看来,人权似乎无需证成。实际上,作为一种具有应然性的范畴,人权感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总要有一种论证人权的方式使我们在一种心理上的所欲的同时获得确信,从而使我们真正的接受人权。所以说,与其说人权无需证明,不如说对人权证明及其结论已经深入了接受者的内心和思想,因而不必再证明。
  
  人权的证成,即用什么样的理论证明人权概念是一个站得住脚的有效概念,或为人权的基础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3.概言之,就是如何将作为结论的人权与作为说理的思考论证结合的过程。那么,只要厘清人权背后支撑的不同思维模式,纷繁复杂的人权论证学说就将变得清晰。建基于不同的哲学基础和思维方式,存在以下几种主要的人权观:
  
  第一种是神学的人权观,按照孔德对人类思维模式的三次转变的叙述,人类早期的思维模式是与神学相类似的。在这种思维模式当中,某些结论以教义和诫命的形式出现,人们并不过多关注当中的证明,因为一切都指向了终极的不可知--上帝。这种思维模式与不证自明的人权有暗合之处,但又是可能与人权背离的--主流神学当中人是不自主的,并且它不重视人的理性能力和权利意识。由于尚未形成系统的的自然权利理论,早期的神学是无助于人权的论证的。但在人权经由自然法学派所鼓噪成为一种理想信念之后,神学,尤其是基督教又重新改造了其理论以适应人权的说理,这当中尤以马里旦的学说最为着名。神学人权观以一种应然去感召另一种应然,使得它的人权论证仍然停留在观念层面而难以付诸实际。
  
  第二种是形而上学的人权观,也就是哲学基础的人权观。人们只要仍然以思辨的方式考虑人权问题,那么人权论证就必须要建立在其所依托的哲学基础上。人们哲学观念的分歧同样使人权论证呈现多样性。在西方,呈现着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分歧,前者更为关注个体的理性能力对其实现的决定性作用,后者在不否认前者的基础上强调作为个体生存发展的环境即社群对其理性能力实现的裨益。两者反应在人权论证层面最为明显的差异就是在人权体系当中,有无对共同体成员的一种额外的人权义务。可以说,通过对人权的思辨,人们已经从将人权视为一种天人关系的神学语境转移到了对自我的关注和对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思考上了。人因具有理性能力而应有人权的自然权利理论取代旧学说,并迎合了人们的感性认知。同样,基于对作为西方哲学根基的个人主义的修正,也诞生了国家主义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但是,通过对比我们发现这些人权观与其说在论证人权,不如说是在以某种哲学理念背后的价值取向构想人类蓝图的同时将人权话语嵌入其中。
  
  第三种是实证主义的人权观,即带有明确实践构想的人权观。它是当代最为重要的人权论证模式。这一层次的人权观实际背后同样依赖形而上学的思辨,但是与此同时又将某种实证精神融入了人权理论,使得我们的构建和经验可以发挥作用,将缥缈的人权观念以某种标准或者方式进行确证和实现。基于欧洲大陆哲学思想与英美哲学思想的差异,建构理性与进化理性的分野,带有实践构想的人权观最终呈现了两种相反的发展方向:一方面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人权观,把国家作为人权来源,公共福利作为人权目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人权标准。但这种观点的实证性否定自然权利的有用性的同时也消解了人权的应然价值,也从一定上压抑并伤害了理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就出现了基于人类建构理性,以权利的政治实现为人权目标,以个体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作为人权标准的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社会契约论使人权学说纳入了政治理论的范畴之内,对理性的讨论和对联合的设想容纳进了道德与程序的维度。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丰富并充实了人权的内涵,使之成为一个涵盖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的问题域。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人权论证方式。
  
  (三)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的概念界定
  
  从直观的语词理解来看,人权显现出的是一种以人为类区别于其它生物所特有的意识。这种意识关乎生存和发展,在对自我关注和尊重的同时又推及他人。如果持这样一种观点,人权的思想可以说古已有之;如果我们从人权的近代定义出发,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意识,一种基于自我的理性能力的实现的话,那么人权的学说就与社会契约论同样都是自 17 世纪的启蒙思想家肇始。
  
  我们发现,这一时期的思想家赋予了人权新的内涵,人权不再仅仅被用于描述个体之间的关联,也开始涵盖叙述一种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应然关系。作为一种基于类别属性而天然具备并在实践中影响彼此行为关系的人权思想是一种道德观念,因而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范畴,人权也众多西方学者论证为是一种道德权利1.人权体现的是人的天性、道德,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主体间和谐生存状态的一种自然属性。人又被称为天生的政治动物,无法脱离社会生存。人们在政治活动必然与他者和政治组织发生联系,并通过其获得权利保障或促进权利实现,因此个体与政治社会中的其他主体间既合作又紧张的关系也是人权的题中之义。可以说人权也是一种政治术语,人权也具有社会属性。我国学者李步云尝试从两方面定义人权这个概念,他认为:“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2”而沟通政治术语和道德范畴两者的,就是构建一种政治理论,将对个体基于其作为人而应有的对其生存发展有裨益的帮助的获得作为论证的内容,又以人生存在政治社会中为必要前提,阐释一种人与政治组织互动关系的具体形式。这样的论证,既是个体的权利宣告书,又是政治组织合法性的资质证明。它即可以鼓噪和唤醒人与生俱来且被不断压抑的理性能力,又可以达到有的放矢的批判了对人之尊严明显关注不足的封建制度的目的。
  
  出于对这种理论的需要,社会契约理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社会契约论是指用契约来证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并用来对政治权威施加限制,包含了人际间的互惠的、有条件的允诺与义务。这些特质使其对人权意识有着天然的亲缘性。我国学者丛日云就此指出,“人的不同属性,决定了人既有合群的需要,又有独立的需要;对社会既有归属性,又有相斥性。这就形成了个人与社会关系间的悖论,人类一直在思考对这个悖论的解决方案。近代人权学说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社会契约论就是试图解决这一悖论的理论模型之一。”
  
  政治社会的发展和人的生存境遇如同硬币之两面,权利则是组成这枚硬币的主要材质。一方面权利保证着权力的正当: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与政治社会构成方式的论述;另一方面权利有助于利益的实现:社会契约理论回答了采取何种方式对人的生存发展给予关注,又如何使人权观念走入政治社会并通过政治制度的构建予以实现等等。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2,这同样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主旨。社会契约论人权观,正是指基于权利理论,用社会契约模型进行政治制度设计以维护和促进人类理性能力实现的学说。
  
  社会契约论人权观极易与我们熟知的天赋人权观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古典自然法学者往往都将两者视为其理论的必要部分,但不少人往往混淆两者指涉上的差异以至于仅仅将两者视为同种事物的不同表述。本文认为,天赋人权观念与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念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前者是自然法学派论述人权理论的共有前提:人享有人权仅因为人的类别属性而不由其他任何事物决定。虽然翻译至中文的过程中可能让我们产生这种权利是由天或神恩的误解,但实际天赋人权观念并不认为人权是由某种外界事物的恩赐而形成,而是凭借人的理性所获得。人皆有人权的原因在于人皆有理性,这种理性可以感知和遵守,并在自然法的规则下行事,同样具备理性的人可以合作相处,保障个体权利和结成社会也成为可能。社会契约论人权观则并不必然采取古典自然法的进路,其主要描述的内容是结成社会的个体的初衷和如何通过群体选择来保障个体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论证人权的政治体保障义务存在的学说。前者目的在于肯定人权的存在,后者的目的在于讨论人权如何得以实现。天赋人权观念虽然提出了人权的普遍存在但是并未揭示我们如何实现这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而社会契约论人权观无疑在肯定了前者结论正确性的前提下具体阐释了人权实现的政治构成方式,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两者是存在承接与发展的关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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