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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征管与税制改革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497字

  第五章 “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征管与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上一章从宏观视角上,分析了增值税税收制度的突出问题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推进面临的的主要。联系第三章的内容,笔者认为,任何税种的税收征管模式都是其税收制度的外在表征。那么增值税的征管模式应如何完善?增值税的税制的缺陷又该如何弥补?税务机关又该如何面对“营改增”过程出现的问题?中本章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上提出“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增值税征管与税制改革的建议。

  第一节 改进增值税征管流程的建议。

  一、针对恶意隐瞒销项的行为。

  对有条件的企业,大企业加大推广增值税税控收款机的力度。对于达到一定经营规模但未购买的企业税务人员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对仍不购买者可以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估。根据规定,增值税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应纳增值税中全额抵扣,因此这种强制可以推广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级机制。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稽查力度并给予一定的表彰。把主要的资源用于核查那些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的销项额,从整个生产经营环节上对企业的税收核算体系与收入水平进行全程监控,根本上杜绝纳税人隐瞒应税收入的现象。

  二、针对恶意虚增进项的行为。

  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审核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然后核算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失。针对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收取普通发票造成的管理混乱,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纳税人购进货物是否与购货方的生产与经营相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重点核对“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此外,还应注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纳税人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对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健全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核算法与参照法等方法来确定纳税人的进项,从源头上堵住纳税人虚增进项的全部途径。

  三、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基层国税局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规范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省局修订的“工作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全市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流程统一规范,同时结合武夷山市的实际制定“操作”办法,确保退税有序展开,降低出口退税税款流失的程度。

  其次,强化物涉外部门的联系。加强与海关、商务、边检等涉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把涉外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制度化与日常化,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做到企业外贸的信息共享、及时传递,达到加强管理防范出口骗谁的行为。

  最后,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严格按规定配备好专业负责出口退税工作的专门人员,稳定出口退税干部队伍,审核岗位职责,加强监督,防范风险;同时要加强对各分局出口退税管理培训,定期展开出口退税业务训练提高,全面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素质。

  四、针对隐瞒视同销售行为的现象。

  基层的税务工作人员应全面贯彻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的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的规定,加大对企业从原料采购到加工再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监督和稽查力度,全面把握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

  同时,加大国家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意识到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无论以何种方式流出生产环节,都必须缴纳增值税,让企业的职工和广大公民都参与到对企业隐瞒视同销售行为的监督中来。

  第二节 “营改增”推进过程的优化措施。

  一、加大税务人才培训力度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税收征管人员是税收征管任务的主体,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了税务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服务。同时,税收征管人员素质的提高还可以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最重要的是,唯有建立高素质的税收征管组织,才可以适应目前“营改增”过渡时期税收征管的需要,减小税务机关征管过程中的涉税法律风险,使得“营改增”在试点地区更好的推进。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必不仅要熟练掌握包括“营改增”业务在内的税收专业知识、税收理论,又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学、经济学、财务会计和法学基础。既要从宏观层面对经济理论和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国家税收政策有一定理解能力,又要从微观层面上熟练掌握税收征管业务。除此之外,税收征管人员除业务素养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税务机关应对税务征管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实行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具体来说,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不仅仅是工作能力、技术水平的培训,还包含了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的教育,这些措施能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效率和税务执法水平。

  (二)增强对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发挥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最大效能,不断提高其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议的“面向征管、面向基层”精神。

  完善人力资源配置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加强各个基层税务岗位职能的专业化,增强税收征管第一线的力量,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水平。此外,设立税收征管人员能力评级制度,经过对税收征管工作人员不同级别业务标准的确认,制定考核范围和标准,完成定岗定级,定岗配备。全面完善税务征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增加基层征收岗位的竞争机制与活力。

  二、加强征纳双方的相互沟通。

  目前我国正处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过渡时期更应畅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渠道咨询与建议渠道,拓展网络、电话与信件等全方位多领域的沟通与建议途径。同时,加大国家税收政策尤其是“营改增”方面的新文件的宣传力度,帮助“营改增”涉及行业的纳税人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国家税收政策。此外,“营改增”试点的过渡时期还可以增加咨询窗口的数量并优化办税流程,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

  三、确保推进速度与质量的统一。

  针对“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时间和空间上选择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调整:

  其一,下一步推广的试点地区应更具代表性,试点地区的选择不应只有东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可以是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中游的城市或省份,甚至可以是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

  其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先试点地区进行后,后试点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效吸取先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的教训。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后试点地区“营改增”的推进所需要的时间,使得此项税制改革尽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的实施。

  其三,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对尚未开展改革的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扶植与税收收入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我国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均衡与税收负担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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