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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189字

  第 4 章 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启示

  4.1 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1.1 美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美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约占企业总数 90%以上,针对如此庞大的数量,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既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又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例如,在 1993 年克林顿执政时期,曾出台《综合预算调整法案》,旨在为 90%的小微企业减税;在 2001 年小布什执政时期,曾出台《经济增长和减税法案》,计划在 10 年内为小微企业减税 70 亿美元;在 2008 年奥巴马执政时期,为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政府签署生效了多达 17 项减税法案。美国政府在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得税优惠政策美国的小微企业在纳税方式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小微企业可以采用一般公司纳税方式或合伙企业纳税方式,税率分别为 15%~39%、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美国政府规定凡从业人员不满 25 人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缴纳;还规定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所得额的 60%免税,而余下的 40%所得额只征收 50%的企业所得税。除了纳税方式灵活外,美国政府不断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1981 年,美国政府将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 25%,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享受 15%的低税率。到了 2006 年,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小微企业的最低所得税率从 15%降至 10%.

  (2)资本利得税优惠政策美国政府为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首先,对私人资本投资小微企业实行资本利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本投资利得实行超过 5 年的 5%的税收豁免。其次,对风险资本投资小微企业也实行资本利得税优惠政策,1978 年、1981年先后出台《经济减税法案》、《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将个人缴纳的风险收益税分别从 49.5%下调至 28%,又从 28%降到 20%;1997 年,美国政府又制定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进一步降低了投资收益税率。

  (3)研发费用扣除政策为了鼓励小微企业不断研发创新,美国税法将科研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性机构”,《经济再生法》规定了小微企业中的许多研发费用可以免税。例如,针对小微企业从事的基础研究费用,只以其中的 35%作为课税对象。
  
  4.1.2 法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国的《振兴中小企业计划》系统明确了针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规定新建小企业可以免 3 年的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并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由原来的 5%提高到 25%;还规定小企业创建 5 年内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0%的费用。

  法国重视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投资,如果小微企业将利润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可享受 19%的优惠所得税率;如果小微企业研发投资额比上年增加,那么可以免交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 50%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小微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那么对其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延迟 5 年征税。

  法国政府积极鼓励国内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科技创新,如专利形式的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凡研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减免缴纳,减免额为研发投资增加额的 50%.法国对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的小微企业,采取“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其中“两免”是指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减半”是指两年免税期满时,后 3年继续给予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在国家重点开发区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部分税种,而且三年后仍然减半征收。

  4.1.3 德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德国政府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为:企业雇员 50 人以下、年销售额 1000万欧元以下、总资产 1000 万欧元以下。德国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极其注重降低小微企业税负率。自 2008 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下降了 10%,从25%降为 15%.德国政府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规定:如果小微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或营业额规定数额以下,则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新办小微企业归类于动产投资列入成本并盈利,则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德国小微企业的机器设备可在 5 年内折旧完毕。

  德国对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采用 7%的增值税税率,而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 19%;德国对小型手工业企业中的 80%免征增值税;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执行 5%的增值税税率;对月销售额不足 17500 欧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在落后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免纳 5 年营业税,并且为了促进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德国对东部的小微企业尤其是从事贸易、工业的企业,免征小微企业股东和个体经济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增值税等。

  4.1.4 英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政府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源于上世纪 70 年代初,在工贸部内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以管理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发展;80 年代中后期,小微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逐渐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中坚力量,此后受到各执政党的高度重视,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例如,2000 年,英国政府将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 4万英镑提高到 5 万英镑,从而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英国政府规定对投资者投资小微企业的投资额的 60%实行免税,每年免税的限额高达 4 万英镑,一方面将税收的扣除额度提高,另一方面将投资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降低。

  4.1.5 日本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 年,日本企业约 421.3 万户,中小企业约 420.1 万户,占 99.7%,从业人员为 2834 万人,占 66%.早在 1963 年,日本政府就通过了《中小企业法基本法》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税法规定,资产总额低于 1 亿日元的小微企业,所得额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按 30%的税率征收,低于 800 万日元的部分可以享受 22%的优惠税率。另外,日本政府还规定,若小微企业的设备应用于新兴产业,则可 5 年内折旧完毕;若属于电子设备,则直接提取 30%的特殊折旧;同时还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小微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 15%;而对于当年因技术升级、设备改造导致的企业产量减少所造成的亏损,政府将返还上年度已经缴纳的部分税款。

  4.1.6 部分其他国家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大利政府规定:若小微企业将利润用于研发,则可享受 25%的税收优惠;若在技术创新方面进行投资并取得突破,可享受 30%的税收优惠。俄罗斯对年营业总额不超过 3.5 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这显然高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 2 万元的起征点。韩国政府规定对新创建的技术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享受 6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及 4 年减半征收法人税的优惠。韩国在运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横向上力求与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纵向上则与该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相适应。具体来说,通过将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配合,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配合,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技术创新政策密切配合,从而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加拿大政府规定新创建的小微企业税收减免,而且对年销售收入不足 20 万加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延期纳税。

  总的来看,以上国家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特征:一是细分征税时间段和征税对象,按层级和额度征税;二是税收减免,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直接减免税,或者是税后补贴;三是降低税率,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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