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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111字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2012 年 1 月起,国务院通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营改增”),由上海首先开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同年 8月起北京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湖北省八地相继实行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3 年 8 月 1 日起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并选择时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 年-2015 年)期间完成“营改增”的推广。

  经历了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以后,虽然财政收入有所下降,但是目前增值税仍然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中国全部税收的 26.2%是增值税的收入,是占比最大的税种之一。根据国家分税制改革的政策,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 75%归中央财政,另外 25%归为地方所有。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归中央财政。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征收增值税,而且征税的范围很广,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活动。我国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具体的实物交易与加工修理修配上,无实物的交易如服务行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回顾我国营业税的发展历史可见,1994 年我国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发展,特别选择了若干行业(娱乐业除外)设计了较轻的税率,并且规定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在实际运行中,从 1994 年到 2008 年间,营业税宏观税负虽然不断上升,但最高的 2007 年也仅为 2.67%;而增值税的宏观税负在 2007 年最高达 6.27%,2008 年有所下降,但仍为 5.99%.目前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购进固定资产、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但由于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同时,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已购买的应税劳务,这无疑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利。相对的,增值税能很好的解决重复征税以及进项抵扣的问题,符合经济结构优化的进一步需求。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的扩大,基层国家税务机关乃至上级税务机关有关增值税的工作量骤增,与此同时各种基层国税征管过程中的业务问题和征纳双方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矛盾可能源于征纳双方对国家在营改增背景下新出台政策解读的不同,也可能源于一些基层税务人员或者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

  本文通过对基层国税局”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征管的调研,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出解决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增值税征管的问题的方法,同时通过对基层国税局日常征管过程中具体业务的分析,升华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也能够对今后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提出科学的预测。

  二、研究意义。

  目前,世界上已有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征增值税,其中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把增值税作为自己的重要收入来源。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仍然是流转税为主体的,而增值税又是最重要的流转税,其在我国税收体制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然而我国在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从微观层面的征管宏观层面的税制,都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随着国家目前以”营改增“为主的税制改革的推进,尽快完善税收征管与税收制度的问题变得刻不容缓。

  本文是在”营改增“背景下,对武夷山国家税务局最近十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查找基层税务系统增值税税款征收过程的漏洞,并提出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方案。同时,理论结合实际,加深对增值税优缺点乃至立法原则的理解并对增值税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

  从实践上而言,本文对于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征管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而言,本文可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提供参考。对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也有一定的建议性作用。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阿道夫·瓦格纳(1901)在《财政学》中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包括收入充分和税收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和税种选择的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包含普遍和平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含确实、便利和最小征收费原则。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1939)在《财政自愿交换论》提到,以全部交易额作税基的缺陷营业税对企业应税行为的收入全额征税的方式不受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也导致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中存在着明显的重复纳税行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额计征,这势必会导致大量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税负。

  斯蒂芬·R·刘易斯(1998)在《寻求发展的税收--原则与应用》中,认为增值税实际上是一种采用抵免制的零售税,可以抵免以前每一加工和分配阶段所依据支付的税额。这有效规避了由于周转而形成的重复税额累计,而且由于便于管理和税基宽广,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其他一些销售税所存在的不良属性,关键是可以除去由于重复征收的税额在行业成本结构中的意外积累。

  但同时他也提到,在一些地区农业部门规模相对较大,且由于来自政治方面的压力某些”必需品“不能被纳入征收范围,这都减弱了增值税的普遍性。

  综上所述,国外在”增值税“领域研究者主要观点有以下方面:

  1.税收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收入是虽然是政府通过强制性征收所得,但是其用途只能由于国防、教育、医疗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领域。并且其财政收入的使用必须在民众的监督下进行。

  2.税款的征收必须考虑效率问题。税收是有社会成本的,社会成本体现在税款征收的成本和它对于市场价格扭曲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高的收益应是税制设计最基本的出发点。

  3 税款的征收必须全面考虑民众对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税收的公平不仅体现在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还体现在税制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个阶层的对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与对财政收入分配的需求,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需求。更为全面地推进税收公平。

  4.增值税有着其他税种无法企及的优势。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其他一些销售税所存在的不良属性,关键在于其避免了重复征收,很大程度上减小了税收的社会成本,减小了税收对市场的价格机制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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