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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民营快递业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2383字

  第4章“营改增”对民营快递业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本文第3章详细分析了 “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民营快递业税负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本章将从民营快递业的行业归属、成本结构特点、存量固定资产以及行业特性等方面,探讨“营改增”对快递业产生影响的原因,从而为政策的完善和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借鉴。

  4.1民营快递业归属不明确

  税率是判断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税率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前文所述,“营改增”试点之初,原隶属于营业税“邮电通讯业”的快递业并没有纳入到税改范围内,由于邮政法2009年正式将快递业纳入到邮政体系中,因此很多民营快递企业成立之初是按照交通运输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因此“营改增”试点之初,原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的民营快递企业纳入到税改范围内,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虽然没有纳入税改范围但希望参与税改的民营快递企业则按照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在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对民营快递业是否纳入税改范围以及纳入税改范围后归属的税目标准不同,由此出现了 “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种不同的行业定位,从而就有11%和6%两种针对民营快递业的税率。对民营快递企业一般纳税人而言,6%的税率虽然也有所上升,但由于税率上升幅度较低,并且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民营快递企业实际税负变化不明显。而如果按照11%的税率,税率的上升幅度超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因此会导致民营快递企业税收负担的加重。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税率(征收率)没有发生变化,且计税依据下降,因此税负是下降的。

  2014年1月1日后,尽管针对快递业增加了 “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但仅针对同城收发派揽的业务,而快递的跨市运输则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相对于之前很多省份对民营快递业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的税率征税,民营快递企业的税负会有所提高。因此民营快递企业会改变经营方式,将跨市运输业务外包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向民营快递企业幵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民营快递企业根据运输费用倒推跨市运输收入,以此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计算方法虽然合理,但在计算跨市运输业务收入时,由于各地成本利润率不同,会使跨市运输收入的比重不同,而由于跨市运输业务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成本利润率较高地区的民营快递企业税负较重,造成税负的地区差异。

  另外财税[2013]121号文件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到快递业中,从税收政策上看民营快递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实现了同业同策,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邮政法律法规中都规定快递业归属于邮政业,而在税改中将快递业划归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显然行业归属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另外运输贯穿于快递行业的始终,“营改增”实践中将同城收派服务作为物流辅助服务,而跨市集散中心的运输作为交通运输服务,不符合快递业的行业性质。

  4.2民营快递业成本结构特点

  民营快递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快递的收件、分拨及派件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支持,因此最大的成本是人工成本,占到总成本的50%以上,而这部分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虽然民营快递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使用交通运输工具,但我国目前民营快递企业的快递派送区域主要是同城,省内运输则通过将业务外包给运输公司实现,因此日常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以摩托车、电动车为主,运输成本占比较低,仅占总成本的20%-30%左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无法弥补税率上升过大带来的税负增加。

  4.3存量固定资产的影响

  我国自2009年起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购买环节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投资,避免重复征税,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尽管“营改增”实施后,民营快递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民营快递企业在税改之前缴纳营业税,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营改增”推行过程中,各地也没有给予企业以前年度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过渡政策,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购买的大量固定资产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税负的上升。同时民营快递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多为小型汽车及办公用品,尽管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行的“营改增”政策规定,企业购置自用的汽车以及摩托车等可以在购置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民营快递企业单次购置数量较少,金额较小,且使用期限较长,因此无法通过大批量购进固定资产或者购进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方式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当然,随着“营改增”政策在更多行业的推广和民营快递企业固定资产的定期更新,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增多,企业的税负会逐步下降。

  4.4民营快递业的行业特性

  快递业受恶劣天气影响较大,如果遇到恶劣天气,民营快递企业需要租赁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设备,保证包裹等按时运送,而这部分运输设备的支出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尽管理论上“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民营快递企业在购买包装材料、零部件以及修理运输工具时,会倾向于同一般纳税人合作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实践中企业会从性价比角度衡量,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节税的成本高于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仍然会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

  4.5増值税财务处理复杂

  尽管“营改增”己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快递业也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内,但很多民营快递企业对增值税的详细规定并不熟悉。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由于增值税的核算缴纳比营业税复杂,涉及到的会计科目更加繁多,对发票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财务人员日常核算的不细心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发票,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或者税收损失。同时目前快递业的税收核算涉及两档税率(或征收率),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而快递业务的收入很难划分,需要根据成本加成法合理确定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因此对成本的准确计量非常重要,这也加重了财务人员的核算负担。另外由于利用成本加成法确定销售额需要行业的成本利润率,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定交通运输服务的成本利润率,而各个地区的成本利润率的不同,也会造成民营快递业税负变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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