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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8461字

  四、调适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建议

  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现代化的舆论与司法的起步均较晚,我们与其他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应该在重视我国的实际情况与中国特色的同时,加大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探索,汲取国外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地方,促进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国的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鉴于我国目前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有时并不能完美相处,而解决两者的冲突又有着至关重要性,国内许多法学和新闻学学者纷纷发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有偏颇之处,正如邵俊武教授所说,舆论监督有其自身合理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所以要让司法公开透明,要允许对案件直播。但是现实中的案例说明有些案件确实是公开了,但是公开的结果却是干扰了司法独立,如“许霆案”,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其判决结果可谓是“一波三折、跌宕起伏”.一审和再审的结果相差悬殊,同样的法院,同样的案件,前后的判决相差如此悬殊,这其中难道说没有舆论的推动作用吗所以邵俊武教授的观点还不全面,我们同时还要关注朱苏力教授所说的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距离的问题及李鹏翔和张芳芳所说的当下法官还做不到只臣服法律的问题。对于舆论的监督作用我们应该肯定,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我们的司法只会更加腐败。试想没有舆论的监督,今天的“李天一案”、“刘志军案”…会是怎么样的结果没有舆论的监督司法终将也无法独善其身发展下去。但肯定舆论监督的同时,对于舆论的监督应该有一个限度,对此,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曹建明指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所以,对于舆论的监督,我们应该有一个可衡量的度的标准。同时司法人员也要加强自身法律修养,要认识到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只听从与法律的号召,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压力或威胁,依法秉公对案件进行裁决是法官应有的职责。

  司法与舆论的冲突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两者的和谐的追求是我们各个群体都应为之奋斗的“中国梦”.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的建议。

  (一)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司法机关独立是司法权威的保障,司法机关不独立民众很难相信司法的工作,因此,完善司法机关的独立,树立司法权威刻不容缓。

  1.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19世纪英国哲学家边曾经说过,“没有公幵,就没有正义。公开是公正的灵魂,是抵御不公正最有力的武器,它也使法官自身处于被监督的状态。”①我们要敞幵法院的大门,让司法对民众公开,对社会公开,而当下我国司法对大众来说仍然是祌秘的高高在上的,许多地方法院甚至严格限制进入,这又谈何司法公开。司法不公开是我国早期奴隶制时代奴隶主为维护奴隶制而信奉的“法不可知则威不可察”的一种变相形式。如果只是将法条公开,而不公开审判的过程、审判的依据等,如何让民众信服司法公开,可以使民众对自己的法律行为有一个预测作用,迫使民众遵守法律,而司法不公开就加大了民众的不安全感,使得民众没有行为准则对其约束,所以司法必须加大公幵力度,除了一些不适应公幵的其他的都应切实的公开,而实践中,司法的公开在我国很多地方却仍只是停留在书面的条文。2013年2月,洛阳信息港曾经公布这么一则消息,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比登天还难,要经过登记、安检、法官通知门岗等程序,才可以进入法院。这种做法完全是将司法与大众隔离,试问这样的司法如何可以得到民众的参与甚至是监督,一个不敢面对舆论的司法,舆论监督只能成为一种空谈。

  我们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正是我们的法律,在这当中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正是我们维护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那一道防线的守护神,回想“彭宇案”,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没有给予民众对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质疑进行第一时间的正面回应或解答,这就造成了司法的不透明,而正是这种司法的不透明成为在中国社会道德信仰危机的这么一个严重背景下的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我们本已经脆弱的社会道德信仰危机。②彭宇案的不公所造成的影响如此深远,令本案的法官以及本案的当事人始料不及。新闻舆论的推动及人们自身的信仰危机,使得接下来的一系列的见死不救案都将该案推上舆论及媒体的焦点,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漠视,2008年的温州版彭宇案、2009年的郑州版彭宇案、2010年的金华版的彭宇案、2011年天津版彭宇案…以致于当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仅仅是因为两位学生换扶老人过马路,而奖励他们每人一万元时,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全社会的大讨论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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