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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建议(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8461字

  浙江省高院曾经做过一份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认为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是司法不透明,表现为审理过程不公开、主审法官信息不公开等等,最严重的是判决书过于简单,解释和说理不够,民众不能信服。从一定程度上说,公众舆论的猜测与渲染未尝不是司法不公开导致的自食恶果。只有将司法透明公开,司法才会获得民众的支持,司法才会有力量。

  2.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在案件结果公开后,要及时的对案件判决的原因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详细的说明。最高法09年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第二条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fe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在我国当下,人民群众普遍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时候法院的判决人民群众并不能理解,这就造成了司法与群众之间的不对称。在2005年9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捷克宪法法院院长曾经说过:“我们国家有四级法院,除了基层法院外,其他法院都有新闻发言人,他们负责把审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总的来说,公开是i则,在此问题。

  上,法学界和司法界没有异议。”纵观英美国家的实践经验,我们要建立判词说理制度,对于审判结束的案件,当地法院要及时派出新闻发言人将案件的审理依据及审判理由及时的公布给大众,让大众能够信服才会逐步消除司法与群众之间的不对称。形成一个司法与民意达成合理共识的主动回应舆论质疑的机制。同时大众可以通过现场直播的形式来更深刻的理解法官的判决,理解司法的程序性,尊重司法的权威,促进我国司法的健康合理的发展。只有这样,在司法与舆论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会树立司法权威,才会使得判决得到民众的信服。

  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法律不外乎人情,舆论与司法的冲突其实就是法律的严苟性与民意的朴素性的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在工作时候,要将民意放在首位加以考虑,才可以将两者的不协调度降至最低。

  我国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大司法的灵活度,增强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话语权。当下我国的法官审判案件只能照本宣科,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囿于法条的规定进行审判,这种模式阻碍了法官能动性作用的发挥,且这种僵硬的规定很多时候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却不能为社会普通大众所理解,就引发了民众的不满和对司法的不信任,这样舆论的不满就会积压,当有一定的微小的导火索出现就会将这些积压全部释放出来,导致舆论的不可压制。例如引起广泛关注的“李天一案”和“昭通大关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之所以社会严重抵触就是因为这两个案件的恶劣程度不一致,而公众朴素的观点自然是认为恶性更大的量刑也应该更重,但在司法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处,虽然后者的恶性更大,但是法律严格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得后者的量刑不可能超过前者。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陪审员个人本身就是社会大众的一部分,他们的很多想法观点与普通群众无异,完善陪审员制度可以让民众的声音得以在案件审判中得到体现,法官在判决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先例并考虑群众观点,这种宣判本身就包含着司法和舆论的妥协,民众对这种判决的抵触就不是那么突出,更易为普通民众所接受,这时候陪审员制度可以兼顾法理与人情。

  4.宽容对待舆论监督

  我国立法和实践中,都强调了司法机关要接受监督的义务,但是在实际中,由于种种原因与限制,新闻媒体及舆论不可能得到详尽的信息,司法机关对于新闻舆论不能太过于苟刻。只要媒体舆论不是故意搜造、歪曲事实,对媒体的一般过失我们应予宽容。司法机关要尊重媒体、善待媒体,欢迎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媒体与舆论才会放心监督,才会让司法更加健康的发展。今年来我国的很多案件,不得不说是在舆论的步步紧逼下才寻得了最接近真相的判决。而目前我国的最高法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规定,对舆论相当的荀刻,有将舆论放在司法的对立面的嫌疑,这与国际公认的舆论准则即“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将法律和司法对新闻报道的限制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的原则不符的。司法机关应该为舆论的监督提供更多的便利,主动并宽容的接受舆论监督。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们有几下几方面需要改进。第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案件的程序都对新闻舆论公幵,公开进行,实现司法的透明,弹除我国现在还存在的法院看见记者就头疼的现象,而要真正敞开大门欢迎新闻舆论的监督。第二,司法机关要重视网上法院的建设与完善。同时要让网上法院既对当事人公幵也要对公众公开。同时将当事人和公众可能关心的所有问题都予以公开,包括案件流程、相关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诉讼指南、立案详细信息等等,实现舆论沟通与司法公开的统一。

  5.网络阅评员制度

  当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络也成为人们表达自己情感及发表看法的平台。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的形成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特点。这些新的舆论形成特点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更加的畅通无阻,一个论坛帖子也能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合理引导民众的注意力,而网络阅评员制度可以由专业的法律人员对一些社会现象进行全面的报导并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该现象,使得民众避免被“五毛党”所误导。

  6.强化自身的应对处理能力

  这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司法机关丰富的处理应对措施的做法,针对这种借鉴我想引用谭世贵教授的一段话,他说,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面对舆论压力可以分别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1)、将案件延期审理直至舆论压力消除;2)、请求上级法院指定新的法院审理或者同意将案件移送到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地区的同级法院审理;3)、对辖区内的新闻媒体发出裁定,责令其停止对案件进行裁判性报道,或对本案当事人进行裁定,禁止其向媒体进行倾向性的陈述,直到案件审结为止;4)、对本案的相关合议庭人员及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实行封闭或隔离措施,即国外的所谓的“关闭法庭”,直到案件审结为止。同时笔者建议我们还要对通过立法方式对诉讼参与人的言论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对禁止或者允许他们在法庭外发表的言论进行区分。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可以在法庭提出,而如果选择向舆论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说,其实是一种借助舆论优势力量为自己博取同情或树立正面形象的手段。一旦法庭判决与诉讼参与人的诉求不符,这种博取的同情和树立的形象可以就转化为对司法的质疑。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建议

  1.法官自身素质的升华

  法官旳独立性如此重要,孟德斯鸡就曾经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就没有其他的上司。然而如许霆案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又进行了重审,且前后判决相差较大,而在一审判决时法官曾公开说其是按照法律裁决,并不不妥,那么为什么会有之后的重审,这其中舆论对于判决合理性的质疑恐怕才是主要原因吧,法官在断案的时候一定要恪守法律规定,保持自身的独立。且法院重审的判决与最高法的内部指示完全一样,其判决有没有最高法的影响那么法官在面对这些情况,应该如何保持自己形象的独立呢笔者建议如下,第一是,禁止法宫在案件审理幵始后向上级进行“内部请示”.

  内部请示在一定程度上是下级法院的法官在无法准确判决而向上级法院请求援助,或许可以说,在此寸,法官就已经失去了独立性,其请示的目的就是参照上级的指示而做出相类似的判决,降低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这时法官已经失去了法律思考的独立性。法官如果觉得案件影响重大可以申请将整个案卷移交上级审理,而不可只针对案件结果请示。另外,我国司法本身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院长及庭长审批案件、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等,这一些规定都严格限制了法官的发挥空间,这些也是限制法官独立性的规定。第二是,通过司法的方法,限制舆论以立法的滞后性去责备司法的不合法。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司法本身就有其事后性,法律凸显了一种保守的倾向,这一倾向根植于法律的性质之中,但是,当业己确立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些稳定政策付出代价。舆论可以监督司法的运行,监督司法的程序是否合法,运用法律是否得当,但是舆论不可以因为法律的滞后性,相关案件的结果与民众期望的公平合理不符就对司法的合法性进行责备。第三,加快司法人员法律精祌的培养与转变,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一个职业素养不高的司法工作者就很难能够真正实现案件的法律权威性,司法工作者应该能够受得了寂寞,严格遵守《法官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注意其在公共场合的形象及言谈。在我国法治建设的今天,司法工作者必须加快实现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一定要在法律精神的转换方面做好排头兵。司法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上司只有法律,在舆论和上级指示下,不管舆论如何抨击,上级指示如何指导,我们只要遵从内心法律的呼唤,依法办案。第四,参考美国法官终身任职制,各级法官除非经人大选举。当下我国法官不独立有部分原因是法官的行政体制导致的,将各级法官的选举权统归于人大可以让法官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附而独立出来,这样法官才可以以平常心看待上级的指示。第五,法官培养自身的敏感度,对于有可能引起爆炸性反响的案件,法官应努力从源头上打牢、打实、打铁案件的事实及法律知识的运用,同时要敢于并善于同媒体打交道,而不要在案件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时慌了手脚。

  2.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当下我们很多基层法官在作出裁判文书的时候惜墨如金,正如“宇案”的一审判决文书中,一审法院法官只是根据案情判决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过错,而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赔偿40%,至于这种原则是如果规定,如何要求,法官并未详细说明,试问这样的判决如何能让普通百姓理解,公众对判决的不理解,那么公众的口 ~诛笔伐也就理所当然。因此,每个法官在作出判决的时候,都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样的判决理由是否可以让社会大众理解,法官不是僵硬的适用法律条文的机器,每个&官都必须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同时也可以很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对社会舆论的建议

  舆论关注司法主要是希望可以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以期自己在相同情况下可以得到同样公正的审判,岂不知,强势的舆论干扰司法,本身就使得司法偏离了公正的轨道,如果每个案件都需要舆论的声讨才会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那么这个司法本身就不公正了。舆论要适当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1.鼓励和激励并加以正确的引导舆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

  目前我国舆论导向多关注的是案件的结果公平正义,而忽视了程序的公正及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的重视但这种对结果的过度关注导致判决结果一旦与民众所期望的公正结果不一致,就会引发舆论对司法的批判和怀疑,民众不知道案件判决的原因,司法是一个严格讲宄程序的过程,任何一点微小的程序瑕疵都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的不一样,如上文我们提到的“辛普森案”,该案正是由于警察保存证据的程序的瑕疵才使得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对此,媒体要适当的引导舆论,将关注的热点不仅仅集中在判决结果,还要对案件整个的审理过程进行报道,关注案件审判程序。2012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曾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十六字方针。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的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的政法媒体的作用,我国的政法媒体有着天然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得天独厚的大量的具备法律、新闻双功底的记者,他们对于案件的专业性的报道可以更好的引导舆论,避免被社会上其他媒体所炒作而误导舆论,并且可以防止不懂法的民众的错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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