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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调适分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42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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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问题研究
【第2部分】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调适分析引言
【第3部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现状
【第4部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原因
【第5部分】国外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经验
【第6部分】调适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建议
【第7部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矛盾化解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引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表达自己声音的欲望越来越强烈,舆论与司法的矛盾也在不断深化。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在成熟的法治国家中,两者的调适已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两者之间也形成了一个比较平衡的局面,而我国起步较晚,在我国当下,由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使得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大大增强。但是我们相关的司法体制还不甚完善,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民主舆论平台,就使得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界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在我们这个有着2000多年人治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里,其矛盾尤其突出。

  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者之间既存在着兼容性,又存在着相互排斥性。两者和谐相处则有助于社会和谐,可以更好的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在司法改革的今天,如何划清两者的界限,最大程度的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保证司法独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国内已经有很多学者在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那么他们共同观点是什么?分歧又在哪里?本文试图在前人已有的基础上,完善这些理论在司法的运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早日实现这一问题的圆满解决。

  本文拟通过列举讨论相关案例实践参照我国目前各学派观点,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调适建议,笔者抛砖引玉,希望国内能有更多学者来一起关注这个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识和提高司法权威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紧急而重大的制度性课题。同时,胡锦涛同志又在党的十八上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特别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那么协调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同时指引好舆论的监督导向,是这个课题当中的重要的一点。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它主张司法权必须和行政权及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价值判断和实际操作上会存在差异,因此会导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在我国,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及其他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这些事务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力。

  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较早,其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现象早已司空见惯,西方各个国家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经过长时间的博弈,己经形成了适合各个国家的体制。近年来,我国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研宄蓬勃发展,但因为起步较晚,我国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现行政策法规还很不健全,出现很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事件,如2008年的“许霆案”、1997年的“张金柱案”等。一方面,某些司法部门未完全履行职责却又不断的越权或扩张权力。另一方面,某些媒介在利益驱动下,以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在现代民主社会,舆论被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甚至被认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该概念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的,也有学者称该理论为“监督功能理论”.从该理论的提出后,其在西方国家就受到了普遍的认同,并且作为第四种力量,有效的发挥着监督政府的功能。

  英美法系国家拥有着全球发达的新闻业,并且也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积攒下了丰富的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矛盾的经验。如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国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措施来防止舆论监督干扰司法独立的实现:其一是,报道限制;其二是,亲视法庭罪的规定;第三,作为上诉理由,以此来限制舆论的越权。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更为强调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因此其在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方面有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做法。比如在德国就严格排除对未判决案件进行公开的、非法律专业性质的评价和讨论。在日本法院,新闻媒体报道法庭审判情况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15条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能在法庭照像、摄影、录音。同样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也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行列。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通过《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播送审判情况。

  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新闻法出台,但是国内许多学者已经在参考国外的立法及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比较成熟的理论。尤其在新闻学与传播学当中,这方面的着作甚丰。很多新闻学及法学方面的专家也都针对舆论监督及司法独立的调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导师陈力丹、法学专家贺卫方、谢鹏程等人就曾共同就该问题探讨过,最终达成了以下的共识:

  首先,舆论对监督司法有着正当性及重要性,但同时要强调司法独立对于司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协调两者之间冲突的方法是,司法领域应当适当允许舆论适度地介入,介入的限度既不能由法院自身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也不能由传媒自身来主张,而应该由立法机构通过专门的法律来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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