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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中苏州市乡镇土地管理的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10171字
  第二章 城镇化进程中苏州市乡镇土地管理的现状
  
  一、管理体制愈渐合理

  
  1982 年以前,中国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土地管理工作分散在内务部、国家建委、城市建设部、农业部和农垦部管理。同样的,乡镇的土地管理也是由乡建委等部门分散管理。直到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工作才统一到一个部门管理。各乡镇由乡镇土管所管理土地事务,对乡镇政府负责,进入各乡镇“块状”管理时代。
  
  (一)从块状管理到条线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 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83 号)等文件精神,2005 年苏州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均上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苏州现辖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四个县级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六个区,除工业园区因机构特殊,乡镇所仍是国土、规划、建设合并办公外,均实行了条线管理,由各县级市、区国土资源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详见表 1)国土资源所(分局)的人事、财务、物资分配等纳入各市、区局统一管理。
  
  特别在财务管理上,在编人员工资收入按照相关职务定级规定,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审定,地方财政支出,市、区局财务科统一核发。公务经费由市、区局审核预算后,以节俭办公,节约开支为原则,上报地方财政审批,限定额度下拨。国土资源所(分局)不单独参与物资选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二)适应乡镇合并建立国土“分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乡镇撤并、区划调整及设立中心镇等工作全面推开。中心镇所管辖的范围、人口、经济规模等,相较调整之前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量也随之大大增加。按原建制实行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机构设置,在管理工作上已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
  
  为适应这种变化,全面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2006 年初,苏州昆山市局率先对中心镇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探索,将几个撤并分散的国土资源所进行重新调整组合,成立基层国土资源分局,并作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以副科级建制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实施土地规划利用、建设用地保障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有效地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
  
  在总结昆山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苏州市本着“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全市进行了推广,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到 2013 年初,全市副科级以上建制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占比为 66.7%.
  
  其中吴中区情况比较特殊,虽然建立“中心所”时间较早,但“中心所”并非副科级建制,截至 2013 年初,该区 13 个基层国土资源所中,副科级建制的仅有 3 个,占比仅为 23.1%,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经过积极努力,2013 年 2月,吴中区局度假区中心所等 5 个股级所机构规格正式调整为副科级,同时撤销股级建制长桥所,使得该区副科级建制所比例提高到 66.7%,全市副科级建制所比例也进一步提高到 75.9%.
  
  二、管理范围和目标延伸扩展
  
  (一)突破“资产”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后,土地的资产价值不断显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伴随着土地资产不断提供的空间和资本,国土所的职责主要是为地方经济做好服务,多争取建设用地。但近年来的土地负面问题、环境问题等,逐渐凸显出土地作为“资源”而不是“资产”需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使用。因此,在国土所的管理目标中,土地利用不再是唯一的重点,保护耕地、查处违法用地也是重中之重,兼顾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
  
  (二)从粗放管理到集约管理
  
  随着苏州市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苏州面临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长,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不断减少的局面。如何破解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瓶颈,是摆在面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2009 年至 2013 年以来,尽管苏州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土地供应总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苏州市年平均供应土地仍保持在 8.5 万亩左右,在全省名列第一。
  
  然而,江苏省下达苏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明确,自 2006 年至 2020 年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规划指标为 45.8 万亩,扣除前几年已用部分,2014 年以后全市实际剩余规划用地指标约 20 万亩,按照目前建设用地使用速度测算,只能满足全市接下来 3-4 年的建设需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减轻新增建设用地压力。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数据表明,截至 2012 年底,苏州市土地总面积 1298.6 万亩,其中农用地 452.3 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34.8%;建设用地 364.8 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 28.1%;未利用地 481.5 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7.1%,未利用地中基本全部为水域。省政府明确宜居城市土地开发强度(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率)极限是 30%,而苏州市已达到 28.1%,仅余 1.9%的调节余地。按照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的常住人口 1046 万计算,全市人均建设用地为233平方米,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苏州市至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166平方米,已超出 65 平方米。
  
  另一方面,根据“二调”数据,截止 2012 年底,苏州市现有耕地 244.6 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18.8%.按户籍人口计算,截至 2012 年底,全市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仅 0.38 亩,仅全国人均水平(1.4 亩)的 27.1%,也只有全省平均水平(0.96亩)的 38.8%,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的人均耕地 0.79 亩警戒线。
  
  综上,苏州市还需要继续并且长期走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扩张、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模式。
  
  (三)更注重于服务
  
  乡镇国土所作为直接面对老百姓的窗口部门,各国土资源所(分局)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限时承诺、办事公开、责任追究、AB 岗等制度,广泛开展“文明用语、行业忌语、微笑服务”活动。通过建立政务公开栏、编印政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在办公地点、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强化住宅用地审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指标单列,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并积极跟踪审批进度。
  
  档案查询服务是国土所的主要服务内容,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截至2013 年 5 月,全市 61 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局)档案建设已全部达到省三星级档案标准(其他国土所的档案由市、县局管理)。
  
  此外,通过全力打造服务品牌建设,努力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能力、效率和水平。张家港市的“金国土 心服务”服务,太仓市的“阳光国土、优质服务”品牌,吴中区的“五讲五比”活动,都已经深入人心,贯穿于各项业务之中。
  
  三、注重管理创新
  
  (一)创新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为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并使广大农民充分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成果,苏州创造性地开展了“三个置换”(以承包土地置换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宅基地置换商品房、集体资产置换股份)工作,来实现“三个集中”(使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优化配置城乡土地资源。
  
  具体做法:一是建立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用土地流转机制,保证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稳定收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成股份合作社股权,进一步加快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步伐,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组织化水平。二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将宅基地及住房置换成社会保障和城镇商品住房,通过建立置换机制,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促进城乡之间土地要素的流动,改善村镇用地结构,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三是探索推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大力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等“三大合作”经济组织,使之不仅成为增加农民财产投资性收入的重要途径,形成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也大大促进农民变市民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创新、丰富和发展了“苏南模式”.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至 2012 年,全市 90%的农村工业企业已经进入工业园,88%的承包耕地实现规模经营,48%的农户迁入了集中居住点,城市化率达到72.3%,城乡居民收入比始终保持在 2:1 内,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苏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始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的全面推进,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也按照新的土地管理政策要求相应进行了深入探索与实践。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明晰产权,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上世纪 80 年代,苏州是全国乡镇企业发展最早、数量较多的地区之一,到了 90 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乡镇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弊端日趋突出,渐渐失去竞争力,逐步走上了合资、联营、兼并、作价入股等道路。同时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行,使乡镇企业投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要进入市场。因此我市在 1996 年就开始进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探索和实践。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府〔1996〕87 号),允许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实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流转的土地使用制度。着重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界定产权主体。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土地使用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属于使用土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二是明确流转范围和对象。文件明确流转范围是苏州市城区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象是由于兼并、转换经营机制等情况造成土地使用权属或实际使用者发生变更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企业;三是确定流转方式和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批。流转双方须签订流转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文本,针对流转方式制定流转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规范流转收益分配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按年租制方式出租,流转方必须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为市政府确定的最低保护价的 30%或年租金的 30%.流转方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实行市、县级市(郊区)和乡(镇)政府三级分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取得的土地收益,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安置农民的就业和生活。
  
  (2)规范管理,拓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2002 年,苏州市借鉴了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流转的经验,进一步拓展集体土地流转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也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2〕76 号)。试点意见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拓展了流转的范围。允许城镇规划区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后的集体土地入市流转。二是强调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原则。所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补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才能流转供地,供地的项目也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可以采取年租制、一次性流转转让、作价入股方式等方式。实行年租制的,每亩年租金不得低于 4000 元,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收益按照 20%、40%、40%比例分配;一次性流转转让的,必须按照征收土地的标准落实补偿安置;以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方式流转的,即可以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农民每年每亩的收益分红不得低于 1200 元,也可以采取现一次性补偿再分红,对农民的一次性补偿每亩不得低于 1 万元,每年每亩的收益分红不得少于 700 元。采用年租制和作价入股方式享受收益的对象农民失去土地后调整承包面积的,则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不调整承包面积的则为该承包经营的农民。收益分配在原 87 号文件的基础上向农民进一步倾斜。②从苏州市多年实践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降低中小创业者起步难度;有利于提升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实现同地、同价目标。
  
  (三)拆旧复垦实现资源再利用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是国家推出保护耕地缓解城镇建设用地压力、促集约、促统筹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也是出自苏州的创新举措,在全国得到推广。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2010 年至 2013 年,苏州市经验收确认的拆旧复垦新增农用地为 31328 亩,耕地 30885 亩。(详见表 2、图 1、图 2)2011 年 7 月,受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委托,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进行了“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苏州民意调查。此次调查涉及昆山市、吴江市和吴中区的7 个乡(镇)12 个村(社区)。调查结果显示:苏州农民对土地整治及增减挂钩政策的了解程度较高,农民整体上对土地整治效果表示满意。
  
  (四)实施多元化征地补偿机制
  
  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容易使被征地农民失去长期保障,另一方面城镇化的成本也提高了。通过就业、培训、留地、入股、进入城市社保体系等多种补偿方式,才能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到城镇化的成果。2014 年 12 月起执行的《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中有所明确①:
  
  一是征收涉及农民住房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能够重新安排用地的给予安排,不能重新安排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是将农民以 16 周岁、60 周岁两个年龄节划分为三个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逐期代缴其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被征地时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实施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征地后未就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在户籍所在人社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规定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技能。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五)“一村二楼宇”的探索
  
  2013 年 4 月,苏州市出台《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苏府规字〔2013〕4 号),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四种情形,分别制定了盘活利用的政策措施,该文件的一大亮点是创新性提出了“一村二楼宇”的概念。文件中指出:为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财产性收入,对原存量建设用地不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村二楼宇”的原则安排留用地。二楼宇用途分别为社区服务用房和增加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的经营性物业。其中为社区服务用房的留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资产经营性物业用房的留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村户籍人口和承担的所有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用状况,原则上按每人 3 平方米标准,安排留用地。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对经济较为薄弱的村级经济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资金上作适当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办出让、协议出让向政府所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办法,专项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投资建设项目。
  
  各村的物业收入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①2014 年 6 月,苏州市政府同意了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一村二楼宇”项目的报批程序,代表着此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将对苏州市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助推经济转型升级起到促进作用。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2010 年,苏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苏发〔2010〕35 号),明确对基本农田、水源地、重要湿地及生态公益林给予生态补偿。经过三年的实践,生态补偿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生态保护重点地区镇、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增强了基层干部、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为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增强生态保护重点地区镇、村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2013 年 3 月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态补偿政策又作了调整:
  
  (1)调整水稻田生态补偿政策,对列为“四个百万亩”保护的水稻田予以生态补偿。
  
  (2)分档确定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的生态补偿标准。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及太湖和阳澄湖水面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各村补偿档次划定后三年不变),具体为: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 3500 米以上,区域土地面积在10000 亩以上,村常住人口(以 2012 年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在 4000 人以上,同时达到三项标准的,水源地村每村按 140 万元、生态湿地村每村按 100 万元予以生态补偿;达到一项以上标准的,水源地村每村按 120 万元、生态湿地村每村按 8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三项标准均未达到的,水源地村每村按 100 万元、生态湿地村每村按 60 万元予以生态补偿。(3)提高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凡界定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 150 元/亩予以生态补偿。
  
  (七)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
  
  苏州市于 2011 年开始深入研究构建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全面分析当前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于当年11 月,正式出台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199 号),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把执法监管工作切实上升到政府行为;同时,要求建设、规划、纪检监察、财政、公安、发改、环保、农委(林业)、工商、市容市政、供电、供水等部门及检察、审判机关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1)构建一整套上下联动、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工作体系
  
  一是完善“三级监察网络”.各级国土部门不断健全“市(区)、镇(街道)、村”
  
  三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为做好违法用地预警、报告、预防工作奠定了基础。此外,各地还聘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担任特邀土地监察专员、聘请城管队员、大学生村官等担任协管员、义务监督员等,促进执法监管工作得到了上下延伸,增强了对土地动态的预见性、时效性,筑牢了违法用地第一关口。
  
  二是构建“三级预警机制”.主要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警、约谈、问责为工作内容,每月定期对各地土地使用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红、黄、蓝”三级预警。其中,“红色”表示问题严重,要启动问责机制;“黄色”表示出现苗头,启动制止与处罚机制;“蓝色”代表工作正常,继续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是开展“三级联创活动”.近年来,苏州市各地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创建活动,实行“土地执法模范市(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创,全市上下形成了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主要领导负责、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创建合力,从正面引导各地形成依法用地管地的良好氛围。
  
  (2)实行一系列横向联合、有效对接的部门联动工作措施
  
  与规划部门合作,促进预防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建设用地审批时,通过将城市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套规划图纸相套和,使规划部门在选址制作红线图时,即可发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侵占基本农田,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情况。
  
  与城管部门合作,促进提高执法力度。通过乡镇一级设立联合执法组,由城管部门参与,开展定期巡查和集中执法,重点监查项目用地和建设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等,有效提高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苗头性问题。
  
  与纪检监察部门合作,促进落实“查人”到位。通过与监察局联合发文,大力实施“土地执法监察责任与干部任用挂钩办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等配套措施,切实加大在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查人”力度。
  
  与财政部门合作,促进没收物资移交到位。通过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在土地违法案件中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移交难”问题。
  
  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有效查办疑难案件。对一些跨区域土地被非法侵占的疑难案件,在违法主体难找、制止难、查处难等情况下,由市国土局统一协调,涉及地区土地主管部门紧密合作,研究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妥善实施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
  
  此外,国土部门还采用发送《土地联合执法告知函》、《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函》的形式,向建设、规划、城管、公安、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通报信息,促进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到位。
  
  共同责任制实施以来,苏州市各地将其具体要求和措施融汇于日常土地管理之中,强化检查督促,力争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倾向,及时预警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促进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市共查处整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137件,较前年下降13.3%;涉及土地面积1471.9亩,较前年下降了50.8%,违法用地趋势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在联合执法方面,2011年全市共有17件案子联合执法,2012年则达到40件,同比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
  
  (八)设置业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业务范围较大,收取企业、群众的一手资料,采取依照办事环节分工的制度,确保按时办结、高效服务。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虞山分局地处苏州最大的乡镇,业务面广量大,情况错综复杂,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实现承诺服务,分局在内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科室联动机制,对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采用“流水线”工作方式,充分提高工作效率。
  
  张家港市局与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开通了业务内部共享平台,每位业务人员自觉做好每天工作台账,资料及时归纳整理后入电子档案,存入共享平台,供其他业务人员衔接下一步工作时查阅调取,有效规避了“人不在、事难办”的情况,有效提升了业务工作效率。
  
  (九)建立标准化国土所
  
  2006 年至 2012 年,江苏省开展了创建“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活动,苏州市也积极参与其中,在全市开展“先进国土资源所”评比。活动以创建标准化国土所为目的,对国土所的标准,采取考核量化的方式,合格国土资源所 80-90 分、先进国土资源所 91-95 分、优秀国土资源所:96 分以上。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有:
  
  (1)政治思想方面,要求政治立场坚定,积极拥护、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健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领导有力,队伍团结;知荣辱、树新风、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取得成效;坚持学习日制度,政治理论学习有布置、有检查、有笔记;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未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来信来访。
  
  (2)业务方面,要求较好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规划、征地、地籍、矿产管理等本职岗位业务知识;掌握土地调查、统计、测量等技能;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熟练掌握《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公文写作;会操作现代技术设备。
  
  (3)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制度、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各项业务工作台帐制度、集体会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和信访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及例会制度。
  
  (4)作风方面,要求作风正派,服务意识强,社会形象好,无“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质量高,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办事高效,不超过规定的办事时限;分工明确,内部和谐,配合默契。
  
  (5)廉政方面,要求制定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设有固定的服务监督电话和意见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廉政教育,严格执行“五项禁令”;行风测评或社会满意度测评名次列乡镇各站所前列。
  
  (6)硬件方面,要求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方便群众的便民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设施齐全的档案室,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完整;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相对固定的宣传栏并及时更新宣传内容;有活动健身场所;办公区清洁卫生。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1)发生违纪违法案件;(2)辖区内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3)辖区内发生重大信访案件;(4)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现突出的,给予加分奖励:(1)评为先进党支部的;(2)单项业务工作被评为县、市、省、全国先进的;(3)工作创新,成绩显着,综合工作被评为县、市、省、全国先进的;(4)文明诚信,被评为县、市、省、全国文明行业(单位)的;(5)行风测评或社会满意度测评列所在乡镇第 1 名的;(6)其他方面有突出绩效的。
  
  ①根据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2006 年至 2012 年,苏州市有 46 个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获得了省国土资源厅“人民满意国土资源所”称号,全部国土所都达到“合格”标准。2013 年以后,因清理各类评比活动,该项评比已被取消,但是,经过 7 年的不断创建完善,苏州市国土所建设已经标准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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