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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治理中优化农民理性选择以提升公共价值的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16 共56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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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农民理性提升探究
  【第一章】公共事务整治中农民公共价值观优化分析导论
  【第二章】农民理性变迁及其阶段性特征
  【第三章】农民理性对公共价值观念影响的研究模型与量表设计
  【第四章】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农民理性与公共价值的实证分析
  【第五章】公共事务治理中优化农民理性选择以提升公共价值的路径
  【参考文献】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民众公共观念研究参考文献
  
   5 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优化农民理性选择以提升公共价值的路径
  
  研究发现,农民理性的构成要素是公共理性、个体理性、交易理性和关系理性,它们均对农民公共价值选择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说明农民的政治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同时对其价值选择产生了积极影响,基本证实了理性选择学派的观点。在现阶段的农村公共治理场域,农民公共价值选择背后的农民理性呈现出多元、异质、不均衡发展的特征:政治理性主导农民的公共价值选择,经济理性助推农民的公共价值选择,社会理性调适农民公共价值选择。提高农民理性对公共价值影响效应的关键是实现农民理性多元整合的同质性建构,培育融合“公私”观念的新公共精神,协调现实农民的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诉求,激活农民的主体能力,发挥社会资本的调节作用,从而缓解现阶段农民面对“私利”与“公益”价值选择的困惑,为农民价值选择提供理念上的支撑。
  
  5.1 倡导公共理性以提升农民的公共价值观念
  
  公共理性是农民公共价值选择的内在动力。农村治理的日渐成熟,农村社会的日益开放,为农民公共理性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公共理性所蕴含的利他精神、共同体意识等与农民公共价值选择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较高的契合程度,它揭示了在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中所看到的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和谐一致① ,从而使农民在公共生活中能正确理解其公共性和公益性,自觉实现公共价值选择。对于农民公共理性的培育一是依靠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为其营造适宜生长的公共空间;二是要注重文化建设,塑造农民内在的公共精神。
  
  5.1.1 完善农村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农民公共理性的培育不能脱离现实的公共场域,协商民主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实现公共价值为导向,以平等互动为前提,既能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交往和理解,推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合理转换以达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又能够培养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因而是农民进入公共场域的最佳方式。善农村协商民主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重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思想观念上应当由替农民做主转向咨询和标准化意义上的农民服务,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拓展农民参与村庄治理活动的途径,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构建诸如民主恳谈会、民意调查、社区论坛、共识会议等民主协商形式来推动农民的广泛参与。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农村治理的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基层组织职能有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支持符合农民需要和利益的合作组织,完善制度规则体系,为农民的公共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和规则保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以促进农民的实质性参与,鼓励农民通过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和合理的非正式渠道表达诉求。再次,注重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从程序和结果两个方面提高治理绩效,避免只议不决或决而不行。
  
  5.1.2 兼顾历史与现实,塑造农民的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公共理性成长的内在依托,在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的中国农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亲朋相善、乡邻和睦、守望相助、相容相让等内容体现着乡村公共精神的价值追求。现代社会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正义等观念也已深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因此,应当借助这两种资源培育更加符合乡村特点且易被农民认可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培育首先应挖掘有利于农民公共精神生长的本土资源,以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塑造农民的精神家园。其次应注重对农民现代观念的引导,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逐步培养农民的市民意识和公共意识。在多元主体之间交往的过程中,引导农民理解协商规则、民主运行、权力义务、利益让渡、政治妥协等现代性观念。具体建设层面,一是要加强农村的政宣工作。及时的向广大农民宣传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善于运用农民乐于接受的宣传手段普及相关知识。二是积极开展村庄道德文明建设。塑造符合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村庄氛围,对于在村庄内具有模范带动效应的集体或组织采取合适的激励方式,对于损害村庄和谐、违背村庄秩序的行为则采取适度的惩处措施。
  
  5.2 规范交易理性以确保农民公共价值选择的可持续性
  
  处于转型期的农村公共领域,一味伸张个人价值而忽视公共价值必将造成“公地悲剧”,反之要求农民将个人价值完全让位于公共价值则导致效率的双重流失,均不利于实现农民公共价值选择的可持续性。农村公共治理活动以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的协调共进为理想愿景,交易理性强调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精神则为这种协调提供了理念支撑,因此能够成为调节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矛盾的逻辑起点。促进交易理性的生长,关键在于增强农民契约意识以及营造基于信任的,能够合理预期合作效益的公共治理环境。
  
  5.2.1 强化契约理念认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乡村社会的深入推进,农民的“契约意识”逐渐增强。农民将“契约”观念引入乡村公共生活之中,将自己置于乡村社会的主体地位,要求在乡村公共生活中贯彻民主、平等、公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等理念。在遵守契约理念的前提下,农民有意愿参与到乡村社会的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在国家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农民已经逐渐认识到个人的发展与集体是紧密相关的,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乡村共同体会为个人施展才能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更大的发挥空间。就具体措施而言:一是通过新型农民培训、社会学习与交流等措施,提高农民在复杂现实中理性地辨识和权衡利益关系,明晰权利与义务,进而提升其在政治契约中的维权能力,改善农民在公共参与中的边缘地位。二是发展规范化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村各级组织要承担起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者和服务者的角色,给予其更多的发展空间来填补政府做不到或做不好的空白领域。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方针,完善组织规章,明晰组织的权利义务,帮助农民合作组织尽快步入正轨,从而实现对内在秩序化的组织渠道表达基础上形成共识,对外提高与其他组织的谈判能力。
  
  5.2.2 强化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有利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预期和持续的安全感,减少彼此之间的交往成本,催生合作意愿和达成合作共识。多元主体之间形成信任的关键在于利益趋同和公平分配。具体措施:一是农村各级组织应善于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整合农民利益表达和权利诉求,对村庄治理中的共同利益目标形成正确判断,在此基础上强化实现公共利益的执行力通过制度硬约束来规范主体行为,通过政治契约目标的实现来维护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二是要促进信息沟通方式的优化。完备的公共信息获取,是农民有效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的重要条件,也是其理性表达利益、进行利益博弈的主要依据。政府和社会要依托互动式信息平台等开展双向信息交流,加大公共信息的透明、共享与有效利用程度。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服务平台建设,如广播覆盖、网络政务平台、短信发布平台、村级咨询中心等建设,杜绝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达成村庄治理主体之间就公共利益的有效沟通,使利益相关者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明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并增进彼此信任。三是坚持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并重。农村各级组织应实现村庄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以保证治理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通过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以提升治理过程的公平性、保障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更应注重治理成果的分配公平,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保证人人平等享有权利,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领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形成共赢局面。
  
  5.3 引导个体理性以整合农民个体价值与公共价值
  
  要正确认识个体理性,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①,是由现实的人创造的。个体利益的实现,是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出发点,是人们各种实践活动的初始动因。中国乡村社会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中,农民以个人利益实现为核心的个体理性,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因为,农民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也是他们在社会变革中不断认识和肯定自我的价值、不断认识自己的主体性地位的过程,他们不再只是权力的顺从者和依附者,而更多是乡村社会的创造者。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过分挤压个体理性会压抑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而阻碍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而与公共利益相契合的个体理性的合理释放是利益各方合作共赢的重要前提。因此,农民公共价值选择的实现,不能以牺牲部分村民的切身利益为代价, 要完善农民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为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进行制度供给。
  
  5.3.1 由管理走向服务,尊重农民合法权益
  
  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倡导公共价值观念的基础前提,因此,要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相信农民的创造力。在观念上,要从替农民做主向服务农民转变,从一元主导向多元参与转变,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集体发展的重要决策中尊重并维护农民的意愿,保证农民的能够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合理表达诉求。具体举措而言:一是完善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如依托村庄民主制度,在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注重农民的实质性参与;注重调查研究,定期对村庄公共事务建设情况进行摸底,保证治理活动与村民实际需要紧密相关;定期召开村两委、村民和涉农企业的三方洽谈会,维护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对于危害农民切身利益的治理活动,应当通过民主监督和法定途径认真追责。三是要设计纠错机制。公共事务治理由于外部条件的限制难免会出现政策偏差,对于应当通过目标管理的方式注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进行过程监督。治理活动中要做到过程跟踪、适时介入和及时反馈,保证治理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中推进。
  
  5.3.2 健全农民权益保障和补偿制度。
  
  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相矛盾的情况,即便是这样,公共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以牺牲部分村民的切身利益为代价,因此公共事务决策必须有配套规范的农民利益保障和补偿制度的支持,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具体举措而言:一是在实践中要完善农民利益补偿机制,既要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兼顾农民实际受损情况,通过双方的理性协商来明确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亦要拓展补偿方式,根据农民意愿和实际需要,采取资金与实物、服务等综合的补偿方式;二是要强化补偿的过程监管。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中要防止各级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一刀切、一风吹,杜绝脱离市场实际的指令式作风。在补偿发放中应由法定组织依法实施,避免拖欠补偿和漏补错补,防止基层政府截留和挪用。三是在管理上,要加强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畅通农民申述和维权渠道,防止出现基层政府的“选择性政策执行”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治理乱象,杜绝脱离农村发展实际需要,有损农民利益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5.4 利用关系理性以激发农民公共价值选择
  
  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农民观念中占主导地位的关系理性逐渐被边缘化,以往凭借“关系”就可以获得大量资源、成为社会上层的现象日益为追求平等、注重才能的现代社会所不容。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社会,现代性尚未扎根,传统社会的大量遗留因子仍然发挥着影响。这些阶段性特征,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以贴近实际的态度来看待“关系”.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以“关系”为中心的文化网络依然存在于乡村社会并发挥着影响,农民对“关系”的看重,有利于调节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为乡村社会的和谐提供支撑。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最终依靠的是法律和制度,“关系”发挥作用的范围应当局限在伦理道德层面和非正式领域,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公共生活应该仅将其看做是一种补充性调节手段而不应该过分的依赖。借助于传统与现代两种方式推动乡村社会治理更符合乡村社会的现实,既能够缓解现代化所造成的人际交往的功利化取向和情感淡漠,也有助于乡村社会形成更具人文关怀的现代治理结构。
  
  5.4.1 推动村庄文化建设
  
  关系理性是乡村历史传统的积淀,为使之与不断现代化的乡村相契合,就需要通过村庄文化建设为其注入新鲜的内涵,通过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其进行价值引领。目前,农村的普遍情况是农民的文化需求与村庄文化供给不匹配,这不仅制约了村庄传统与现代的对接,同时难以为村庄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因此,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应尽快弥补文化建设的不足,致力于缓解文化供需结构失衡的矛盾,拓展农民获取文化资源的渠道,丰富农民文化生活的实现形式。建议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农村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覆盖范围广、结构合理、发展均衡、功能完备的文化设施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逐步实现公共性文化与经营性文化并举、层次分明、网络健全、满足多元主体个性化需求的农村文化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民分享文化发展成果。
  
  5.4.2 发展村庄公益事业
  
  公益在中国农村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理念深深扎根于乡土社会,“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自古就是农村社会向往的“大同”世界。当前的公益事业已经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诸多可行的现代管理和运营机制已被引入到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因此,公益事业一方面较容易为注重人际和善的农民所接受,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民提供接触先进知识和经验,感知村庄公共价值的实践途径;不仅契合和谐村庄的传统追求,而且能化解改革前期“原子化”带来的阵痛。发展村庄公益事业:一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避免使农民公益组织成为基层政权的附庸。二是应适当予以资金保障和政策优惠,保障村庄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三是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村庄公益。公益事业因其特殊性很难由政府或村庄单一运作。放宽村庄公益事业准入,允许有意愿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公益活动中不仅可以拓宽资金来源,而且有助于公益事业的全方位、持续性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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