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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筹资的纳税筹划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30 共3171字

  2.2 有关筹资的纳税筹划

  2.2.1 租赁筹资的纳税筹划

  租赁经常被视为一种筹集资金的特殊方式,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被大范围的适用。如果在租赁活动进行的过程当中合理的运用纳税筹划方法,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资金融通机会,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租赁活动中,承租方从出租方租借其资产(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等),然后交付租金,出租方对于接收的该项租金应缴纳营业税,并且应该将这笔租金并入所得来计征所得税。承租方缴纳的租金费用是能够在其税前扣除的,但是他不能对该租入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计提折旧。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于一个集团的条件下,也就是二者互为关联企业,一个企业可以通过财产租赁的方式将资产转给其他的集团企业,利用税率的差异,或者利润方与亏损方之间的转移,从而达到转让收入与利润的目的,使整体获得纳税上的优惠。举例来说,当各子公司的税率相同时,若子公司之间需要转出设备,我们应该选择出租方式,因为出售和外租两种方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和时间不同,对外出租主要是将租金收入分别平摊到几个纳税年份当中去,而出售设备则是在获得销售收入的当期一次性的确认收益,因此说出租实现了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如果多个子公司之间适用差别较大的不同税率,那么对于资产内部转移更容易实现合理避税,主要通过将设备从适用高税率的公司转租给适用低税率的公司,总体利润额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利润却转移到了低税率企业,从而大范围的降低了总体的税负。

  案例 3:ZY 电力公司旗下拥有 C、D 两个下属子公司,C 公司近几年运营状况一直良好,预计子公司 C 在 2013 年盈利 1000 万元,而子公司 D 最近两年连续出现危机情况,估计 2013 年 D 公司亏损额能达到 800 万元。ZY 电力公司做出了税收筹划,进行了战略性修整,意欲将 C 公司所有的一个年盈利能力达到 800 万元的生产设备租给 D 公司, D 公司向 C 公司缴纳 200 万元的租赁费。

  筹划依据: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其中一个企业可以通过财产租赁的形式把资产转让给另一个集团企业,通过税率的差异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转移收入与利润的目的,从而使集团整体获得纳税上的节省⑤.

  筹划方案:根据上述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这样设计:把 C 公司的一个生产设备出租给 D 公司使用,该生产设备年盈利能力基本可以达到 800 万元,同时向 D公司向 C 公司缴纳 200 万元的租赁费。

  如果不进行筹划,C 盈利就要缴纳所得税,而 D 公司没有利润就不用交税了。

  计算可得 C 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 万元,因此 C、D 两个公司总体税负就是 250 万元;筹划完成,因为 C 公司实现了利润,所以要在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基础上缴纳所得税额 100 万元[(1000-800+200)×25%];C 公司不但要缴纳所得税,还应该交纳营业税 10 万元[200×5%];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要根据三税的数额来计算,等于 1 万元。D 公司因为亏损,所以不必交纳所得税,因此 C、D 两个公司的整体税负是 111 万元;筹划效果:简单可行的筹划过后,集团公司就从整体上获得大额的纳税节约,税收负担由 250 万元变成了 111 万元,节省了 139 万元之多,可见筹划的效果非常可观,对于公司来说可谓是意义非凡。以出租设备的方式产生的节税效应不仅仅适用关联企业之间,同时也适用于不具有集团利益关系的企业之间,比如在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包括某些第三方公司为承租方提供机器,承租人同样也可以节省纳税成本,租赁融资还可以使承租一方迅速顺利的进行经营运作,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巨大的融资贷款,并很快进入盈利阶段。

  2.2.2 关联企业间筹集资金的纳税筹划

  我国大型的电力企业一般来说都是集团性质的企业,本文中讨论的 ZY 电力公司也是某大型电力集团下的一个子公司,企业之间的税务筹划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集团内部之间发生的,下面我们介绍几种避税的方式:

  通过交易定价进行转让定价的具体做法就是出让利益的一方以低价出售商品,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从而减少自身的收入,增加对方企业的利润;同理,相对方则是以高价出卖产品,低价购买材料抬高或者降低商品或者材料的价格的方式,企业集团的利润随之实现了从高税区的关联企业向低税区或避税地的企业的转出,从而降低了整体的纳税负担,增加了总的利润总额。

  通过贷款这种方式进行转让定价,在关联公司的内部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可以是母公司直接把资金借给它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通过本集团专门设立的内部财务机构间接的资助给它的关联公司,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不同的融资利率,控制利润在低税地区与高税地区中的移动,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

  关联企业内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也是常见的业务之一。比如说,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对劳务等控制收费的数量,高税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少收费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区的关联企业,从而降低了整个利益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

  通过设备租赁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详细的阐述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业务时有发生,筹集资金的利息支出的筹划具有非常意义,税法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借款费用进行了限制。纳税人从其关联方企业借入的资金数量超出其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所对应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够在所得税之前获得抵扣的。

  对于这一规定,关联方企业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呢?

  案例 4:ZY 电力公司和 A 公司是关联公司,A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向 ZY 电力公司借款 1000 万元。借款为期一个会计年度,201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年利率为 10%,到期时 A 公司应该偿还本金 1000 万元的同时偿还利息 100 万元,假定 A 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是 1200 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 8%)。

  由题目可知在 A 公司本年的融资支出中列明了 ZY 电力公司的利息费用 100 万元,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可计算得出税前允许抵扣掉的利息额:1200×50%×8%=4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2 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A 公司应支付 100 万元的利息,ZY 电力公司得到 100 万元的利息,因为是关联方内部的交易,对于整个集团的整体利益来说,没有大的影响。但由于税法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财务费用的限制规定的存在,从 ZY 公司和 A 公司这两个相互独立的纳税人角度来分析,A 公司另外又付出了 13 万元(52×25%)的税款,同时 ZY 电力公司收取的 100 万元利息还需要按照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共 5.5 万元[100×5%×(1+7%+3%)].对整个集团来说,一共多缴纳税费=5.5×(1-25%)+13=17.2 (万元);以下三种筹划方案可以节约纳税支出:

  方案一:不把 ZY 电力公司给 A 公司的 500 万元作为借款,而是作为 ZY 电力公司对于 A 公司的投资支出 500 万元。权益性投资的条件是获得股息、红利,这样的话,A 公司就不用再因为这五百万元的借款向 ZY 公司支付利息,如果 ZY 公司与 A公司适用的税率是一样的,则 ZY 公司从 A 公司分回的股息不用再补充缴纳税款。如果 A 公司比 ZY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要低,此时 A 公司有权决定先不分配股利,这种情况下 ZY 公司就不必继续补缴税额。

  方案二:不把 ZY 电力公司给 A 公司的 500 万元作为借款,而是作为 ZY 电力公司从 A 公司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如果 ZY 电力公司和 A 公司之间有购买和销售业务往来,比如说 ZY 电力公司的原料是 A 公司提供的,是 A 公司生产的产品,那么当 A公司需要筹资时,ZY 电力公司能够以预先划转款项的方式给 A 公司提供资金,使 A公司获者一笔“无息”贷款的同时,也很好地应对了税法对于关联企业内部融资费用扣除比例的制约。

  方案三:同样的道理,倘若 ZY 电力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了 A 公司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则 ZY 电力公司可以选择暂时也不收取货款,而直接把产品赊销给 A 公司,双方均采用记账的方式处理这笔业务,A 公司把应该支付给 ZY 电力公司的材料价款记录在“应付账款”科目,而 ZY 公司把该项收入作为“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这样 A 公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用支付货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的长期贷款。

相关标签: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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