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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纳税调整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600字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跨国公司逃避纳税日益严重。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其日益庞大的市场和优惠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大量的先进技术和巨额的外来资金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相伴随的是,避税问题也日益严重,跨国公司普遍利用转让定价在内部进行收入、费用分配以及利润转移。2011 年,我国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高达 26578 家,由跨国公司带来的外商直接投资高达 1159.38 亿美元,连续多年成为全球第一大资金引入国。然而这些闪亮的数字背后却是另一番情形:近六成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年亏损额超过1400 亿元(其中约 2/3 为非正常亏损)。跨国公司应用转让定价这一工具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对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已成为当今国际税收领域的一大难题。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转移利润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而言,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带来税收来源、税制安排和税收征管的国际化。为了降低税收负担,控制着世界贸易与投资一半左右交易额的跨国公司纷纷实施以供应链整合为核心的业务重组,商务规划与税收筹划相结合、相同步,关联交易的类型也从传统的商品购销交易逐步向无形资产交易的方向发展。许多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率的差异以及无形资产的独一无二性和价值不确定性的特点,进行频繁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内部交易,他们通过对联合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分配,或者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利润施以影响,从而实现跨国公司全球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从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发展演变来看,这一趋势明显加快。因此,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大量增加,为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率之间的不同进行避税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三、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落后。

  目前我国的转让定价制度还是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和融通资金的转让定价进行综合规定,并没有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做出专门规定。美国和 OECD 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都有比较成熟的立法规定,并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方法做出了专门规定。因此,与它们相比,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研究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第二节 研究意义.

  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失,加强国际税源管理,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都非常重视国际避税的治理工作。2010 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了全球转让定价调查报告2,根据该报告的内容,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这一行为的调查力度,大量增加有关反避税人员,并组建税务分析师队伍。澳大利亚联邦税务机关还投入巨资发起了一个转让定价战略风险管理项目,连德国也加强了转让定价方面的立法,防止跨国公司应用关联交易进行低价转让,进而影响德国母公司的利润水平。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税务当局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确认和调整十分困难,这也使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及其调整问题成为在国际上引起较大范围的讨论和争议的问题之一。讨论和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纳税调整的方法。为了鼓励公平竞争,扞卫我国正当的税收权益,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国际避税行为,我国也应当参照美国和OECD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研究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在转让定价法律制度中,我国并没有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与有形资产等资产类型的转让定价税制区分开来,而是混杂在所有转让定价税制当中。而从美国和 OECD 的立法规定来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应该是一整套制度,包括无形资产的范围、调整原则、定价方法、审计程序、定期调整等等一系列规定。上述情况也正是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存在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善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本文的选题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研究。笔者从这一方面入手,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作一些基本的探讨,以期能够抛砖引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本文在某些问题上的研究尚欠深入,希望引起实务部门和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搜寻到的外国文献来看,外国学者对于转让定价的分析和研究起步较早,既有理论方面的分析又有实证方面的研究。总体来看,对转让定价这一问题分析和研究的既深入又全面。

  美国的 Robert?G?Eccles 教授是较早地全面阐述转让定价的概念、功能和影响因素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税收并不是跨国公司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最主要的原因,而仅仅是需要思量的要素之一,因此,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时必须考虑到跨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税收制度尽量保持中性,不能把转让定价和避税划等号。

  Jack Hirshleifer (1956)开创了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转让定价的先河,在其《On The Economics Of Transfer Pricing》一文中,他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利用边际成本的方法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了定量化的研究,系统地分析了在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跨国公司如何制定转让价格。Baldenius et al(2004)研究了在假设有税收激励影响下转让定价方法如何选择的问题,在国际社会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扩充了 Jack Hirshleifer (1956)的模型。Copithorne(1971)在其研究中提到,当跨国公司面对不同国家的不一样的税率时,往往会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从高税国往低税国转移。Horst(1977)通过相关研究得出,跨国公司之所以通过专利费、一般管理费等内部交易影响内部转让定价,这是因为有税收激励的影响。Hines(1995)认为相比在有形中间产品交易价格调整中使用独立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中应用独立交易原则要困难得多。

  Michelle Markham(2005)在其着作《The Transfer Pricing of Intangibles》中,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并且还对美国、OECD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国际组织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了在实践中运用这些规则的困难。Marc M.Levey(2006)等全面客观地分析比较了欧洲、美国和亚太地区关于营销性无形资产的监管思想和规则体系,指明肯定营销活动提升、创造的价值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Wagdy M.Abdallah(2010) 等介绍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背景和特殊性,对跨国公司涉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阐述了传统和新兴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方法,最后为跨国公司如何设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案提供了建议。Emmanuel Llinares(2011)等介绍了在正常交易原则下商誉价值的确定方法,包括贡献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割法。作者分别探讨了各种方法在衡量商誉价值时的适当性,承认并推荐最常用的方法是剩余利润分割法。他花费了大量笔墨着重介绍了可比利润分割法的特点、操作方法和应用步骤,主张以净现值(NPV)来衡量分析待以分割的利润以尽量接近真实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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