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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法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4436字

  第三节 美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法规。

  在立法上,美国的转让定价税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和健全,主要体现在其《国内收入法典》482 号文上,该文详细阐述了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以及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并提出了三条基本指导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可比性原则和最优法原则。

  目前,最优法原则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时普遍遵守的原则。

  一、基本指导原则。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482 号文确认了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并要求企业在评估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选择最适当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方法。在判断关联方与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该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利润与非关联可比交易的价格或利润进行比较。

  二、转让定价方法。

  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482 号文给出了与《OECD 转让定价指南》相似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于企业之间无形资产方面的交易,纳税人可以在可比非受控交易法、可比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之间选择其一;而对于有形资产方面的交易,纳税人可在五种转让定价方法中选择其一,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 1994 年转让定价规则实施之前,美国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遵循的是优先顺序原则,即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规定了优先顺序,第一选择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第二选择为成本加成法或再销售价格法,而这些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则被排在了第三顺序。而美国国内收入局在 1994 年的规则中,要求企业在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应当遵循最优法原则,即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事实既定的条件下,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最可靠衡量的方法来认定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价格。

  三、同期资料。

  截至目前,美国对企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没有法定的准备要求。一旦美国国内收入局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国内收入局提出要求起 30 日内,企业必须准备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并递交。

  第四节 OECD 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法规。

  OECD 是国际税收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国际组织。OECD 一直以来致力于促进国际税收原则的建立,跟踪国际税收改革,并鼓励各国密切关注和开展反避税活动。20 世纪 70 年代末到 80 年代初,OECD 对全球经济的国际化趋势做出了进一步反应,对转让定价领域的立法与管理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 1979年发表了《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以独立交易原则为核心,对如何确定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及劳务等方面独立交易的价格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原则。

  1979 年《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公布之后,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 1995 年正式公布了补充修订的新指导方针《OECD 转让定价指南》。1996 年 4 月,该指南添加了两个独立章节分别对劳务和无形资产进行阐述。近年来,为了适应日趋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正式批准了《2010 年 OECD 转让定价指南》。根据《2010 年 OECD 转让定价指南》,无形资产不仅包括文学和艺术产权、知识产权(例如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而且包括使用各种工业资产的权利(比如商标、专利权、商业名称、设计或模型等等)。这些无形资产可能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具有账面价值,但仍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

  正如上一章所描述的那样,由于无形资产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很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以界定和把握,所以 2010 年版的《OECD 转让定价指南》很少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做出更新和修改。但不容置疑的是,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交易会越来越多,争议也会越来越多。比如,目前针对持续经营能力、协同效应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看法还不一致;又如,在对关联企业进行利润分割的过程中,如何量化各关联方对非常规利润的贡献程度,也是目前有争议和比较困难的问题。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决定在 2011 年启动一个关于无形资产的新项目,争取在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价值评估等方面做进一步研究,希望将来在转让定价指南中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问题做出更新和修改。

  第五节 其他国家的转让定价调整法规及经验借鉴。

  日本转让定价税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出台相对较晚。根据日本国会 1991年批准的转让定价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凡是适用转让定价税制的日本公司负有填写报表的义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当地税务当局填报其与外国关联企业交易的有关情况。日本作为 OECD 的成员国之一,其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定基本以 OECD 为范本,但也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日本转让定价税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尽管建立比较晚,但其立法还是相对完善;二是日本在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也没有规定使用方法的先后顺序,所以在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调整方法;三是日本非常注重转让定价税制中纳税情报资料的搜集,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其会专门派人进行海外调查。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净资本输入国,其制定的转让定价税制与其他国家相比有其独特性:

  1.澳大利亚的转让定价税制可以说是非常详尽的,其包含了许多的图表和实例来说明各种方法的运用,为转让定价问题规定了广泛的税收征管法规,对每一种方法进行了详尽的讨论和解释。

  2.澳大利亚税务当局为了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在其内部设置了大企业和国际税务部,并在其中设置了转让定价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一批税务业务及相关知识丰富的税务人员从事转让定价工作研究。

  3.澳大利亚非常重视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前的风险评估和等级评定。通过参照同行业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等多项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等级评定,对风险大的纳税人及时告之,使其能主动改进,这样就能极大地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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