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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2445字

  第 3 章 我国现有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的有: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流转税方面的政策以及其他税种方面的政策。但由于我国遗产税的迟迟没有开证,所有国际上比较常见的遗产税方面对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3.1 所得税方面

  我国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根据纳税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3.1.1 企业所得税

  3.1.1.1 一般企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对企业捐赠的扣除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捐赠,可以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言之,企业如果不是通过公益组织或团体或者政府部门进行的捐赠,则不具有税前扣除的资格。

  捐赠者通过境内合法设立的慈善机构进行的捐赠行为属于间接捐赠,可以按规定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或者部分扣除。直接捐赠指的是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慈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对税前扣除限额规定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税法规定捐赠企业对于以下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税法指定范围内的公益组织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分进行的向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规定范围的捐赠等。而纳税人对于直接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税法指定的公益组织的捐赠,可以在税前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对于扣除比例的规定不再加以区别对待,重点关注的是公益性捐赠用途即企业的慈善捐赠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相关目的。即只要是符合相关目的规定的捐赠,一律适用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 12%的扣除限额制度,而不再区分全额扣除和部分扣除。

  3.1.1.2 公益组织

  对于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收入”方面的规定,包括“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和“免税收入”和“免税资格”的相关规定。

  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列出了“不征税收入”包括“公益组织获得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其他合法的不征税收入”.关于“免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财税[2009] 122 号)对《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涉及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收入做了规定,包括:“○1 慈善机构接受的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 除财政拨款和政府购买以外的政府发放的对于公益组织的补助收入;○3 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收取的作为公益组织会员必须缴纳的会费。

  关于”免税资格“方面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优惠的年限为五年,并且在有效期到期的前三个月内该公益组织必须提出复审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再次审核该公益组织的免税资格,否则免税的资格将自动失效。

  3.1.2 个人所得税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慈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可以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于捐赠领域的不同设置了有差别的扣除标准,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给予了更高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具体标准为:”①个人对境内公益事业的慈善捐赠额,允许在税前扣除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但捐赠必须是通过境内合法设立的公益机构进行的;②个人通过公益机构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可以看出,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在慈善捐赠的扣除方面进行了差别对待,分为了全额扣除和比例扣除,笔者认为这种差别对待的方式有利于对捐赠额进行引导,有利于引导社会将慈善捐赠更多地投入到社会急需发展的项目上去,有利于慈善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

  3.2 流转税方面

  3.2.1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5 项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而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2.2 关税

  对于慈善捐赠关税优惠政策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的捐赠行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3 项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用于帮助贫困人群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3.3 其他税种

  3.3.1 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

  3.3.2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但若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将不再享受该优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对上述“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用途做了严格的限定。

  3.3.3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4 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4 对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评价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税种之间有所涉及,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相对比较完善,但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比如所得税的扣除限额比较低,超出部分的结转方面缺乏明确的年限规定,对于允许扣除的捐赠形式还比较单一,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种对于慈善捐赠存在激励不足的情况,如作为对慈善捐赠影响广泛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我国目前的缺失,以及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公民的税收知识缺乏等等。

  前面都是理论上的研究,但我们比较关心的是,在现实情况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到底有没有影响,或者有多大程度的影响。下面的第4 章就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去分析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赠行为的激励作用,以及综合评价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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