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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指期货税制的设计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30 共360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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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营改增背景下股指期货税制构建研究
【第2部分】 我国股指期货税制的设计绪论
【第3部分】股指期货概述及相关税收理论
【第4部分】我国股指期货税制现状分析
【第5部分】境外股指期货税制比较分析
【第6部分】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
【第7部分】新税制下股指期货税制的建设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2007 年 3 月 16 日,我国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大了期货交易范围,增加了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并且在法律上对股指期货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年 6 月 27 日,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股指期货的具体交易规则,标志着在制度和技术方面基本准备好股指期货交易。随后 2010 年 4 月 16 日,我国沪深 300 指数股指期货(代码 IF300)在中金所正式上市交易。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引进股指期货品种有标志性意义。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加金融衍生品市场产品品种,同时还可以推动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完善金融市场,促进更多国际资本流入,加快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几年间,沪指 300 股指期货成交规模不断扩大,2014 年总成交量就达到了 2.17 亿手,总成交额达到 163 万亿,每日平均的成交量也在 88.77 万手,在全球股指交易中位居第四。2014 年股指期货交易在全国期货市场占主导地位,比 2013 年增加 22万亿元,而 5 年期国债期货成交额将近 1 万亿;2014 年成交量超过 2 亿手,比去年增加 2300 万手,三年累计成交额更是接近 379 万亿元1.整体运行稳定、机构投资者交易积极、市场功能慢慢凸显,在各界努力下股指期货逐步走向成熟。税收作为金融工具重要控制手段之一,对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有严重影响。

  当前,我国税法没有为各类金融衍生品专门设立税种,沪深 300 起步较晚,尚处于迅速创新发展阶段,而我国学者对股指期货税制研究较少,缺乏系统研究,致使我国现行的金融税收制度滞后。相对股脂期货的发展,现行金融税收制度明显落后。另外,没有明确股指期货的课税内容不仅会造成财政收入减少,而且会影响其长久发展。我国政府正在设计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借鉴国际股指期货发展经验,由于产品特殊,税收政策、税制设计、征管手段等也会产生一些问题,这同样挑战我国现行的股指期货课税制度。

  在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下,有必要研究股指期货交易的业务流程,根据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完善我国在股指期货方面的相关税收制度,使我国税收制度迈上新台阶。而且,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有利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展,能有效地推动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增加市场灵活性,改善投资结构,拓展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吸引国际资本流入,证券期货市场将产生结构性变革,大力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因此,研究我国股指期货税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股指期货税制文献大多集中在对金融衍生品是否要征税、税种选择以及如何课征所得税的研究方面,而对股指期货税制构建介绍较少,就目前收集归纳的国外文献中,Silverstein 和 Kenneth(1992)发表《Proposal to Tax Annuities,Futures Trades Draws Outcries,Corporate Cashflow》 ,认为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应该免征交易税,期货交易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不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产生.

  Flanklin(1993)在《金融服务研究期刊》发表《税收交易在期货市场的目的和效果的实证类研究》,发现对股指期货市场课税,交易成本会提高,导致竞争优势降低。而且,征税会削弱期货市场运转的效率,减弱价格发现功能3.但是,Jones 和 Seguin (1997)在《美国经济评论》中发表《委员会违规导致交易成本和价格波动》中认为,降低股指期货交易税有可能有利于投机交易,使现货价格波动加大,由此降低期货市场交易的效率。尽管降低税率会预防风险,稳定市场。

  在理论上,西方学者将股指期货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在实践中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对股指期货交易征收所得税(包括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而不征收增值税。如美国、英国、日本对其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此外,多数国家不对股指期货收益全额征收预提税。

  总结国外股指期货税制有以下特点:1. 不增加新税种;2. 适用会计准则(除税务上特殊规定);3. 按交易流程进行课税;4. 参照其他衍生工具税制特点,确定合适的税种、税目和税率。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王在清(2005 年)在《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对金融衍生品的税制问题做了深入研究,从介绍基本概念到对当前税收问题的冲击,以及到最后介绍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时国外的基本做法。王刚、吴畏(2007)指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摸索阶段,税收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因此建议建立与其发展配套的金融衍生品税制,同时,税率不宜过高,过高的税率会使市场负担过重而影响交易量4.刘佳、向勇(2009)在《探讨金融衍生品税收制度的难题》中,对金融衍生品的税收制度从不同的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文中指出金融衍生品税收制度的框架要从纳税主体、结构体系以及课税环节等基本要素入手5.尹音频、何辉(2009)发表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构造探析》一文中指出,统一金融产品的增值税是对金融衍生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条件。然而,对股票交易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必然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

  严德军、焦中华(2010 年)从金融衍生品课税税种角度去说明我国金融衍生品税制设置不科学,提出建立与国际化接轨的税制。在横向比较方面,借鉴多以美国、欧盟作为分析对象,刘凤元(2007)在《研究金融衍生品的课税品种》一文中指出,通过与发达国家的分析比较,认为我国在金融衍生品的税制构建中应采取免征交易税的方式来促进市场的发展。另外,不同的交易方式在税收方面也应有所区别,例如,套期保值与投机两种所得,就要按照不同的税率来征收税费,以此来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成熟市场经验,将交易性质区分开,并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完善国外投资者课税问题。莫运婷(2007)对《金融期货课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对比分析了国外的股指期货税制,对期货交易获取的所得课税,认为各国的税收制度主要的区别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是否针对不同的期货交易性质来分别课税,另一方面表现在税基确定的原则。针对我国情况,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和成熟期需要分别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以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并且税制要在简明、便于征收和管理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股指期货交易正式运行前,已有研究报告集中探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问题,但对股指期货征税作为研究对象单独分析少,对其交易流程征税分析研究更少。另外,研究焦点大多集中在对流转额征税是否进行征税,征税是选择选择股指期货交易税还是沿用现行的营业税,但自从 2012 年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其是否征税增值税的研究国内几乎没有探讨。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根据目前为止已有的理论,大多数都根据整体金融衍生品的税制来研究股指期货税制。金融衍生品税制理论涵盖了股指期货,但是理论还是过去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没有针对性,具体问题还是要具体分析,对于股指期货税收制度的研究还是要针对其特有的交易性质以及自身的特点来构建税收体系。如何完善股指期货的税收体制,接下来本文将会详细阐述。结合我国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上市以来的实际税收情况以及我国营改增结构性减税趋势,通过与境外股指期货税制分析对比,发现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股指期货税收制度的建议。

  具体可归纳为两点:

  1.找出我国股指期货税制中存在的漏洞,明确税收与期货交易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

  2.结合境外股指期货税制先进经验,针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现有的实际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从而达到完善股指期货税制的目的。

  本文在税收理论和股指期货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理论上,重点根据税收理论,结合股指期货理论,发现股指期货税制存在的问题。在实证方面,笔者也将通过比较分析有代表性的境外地区股指期货税制,总结其发展状况、成功因素和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对课税制度按照股指期货交易流程对比研究,解释、验证论文观点。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本文有以下几点创新:

  1. 本文的视角不是从整体的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税制来研究,而是单独从股指期货市场来设计适合其发展的相关税制。

  2. 根据我国现在股指期货市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将从各环节税制特点、税收政策导向来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 以境外股指期货市场作为比照对象,结合营改增试点背景,探讨股指期货在交易过程中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可行性。

  4. 建议征收所得税时,根据不同的性质所得征税,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区别征税,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所得额征收按每一纳税年度来计算,而不采用逐日“盯市法”征税,减少征收成本。

  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刚刚开始,相关的数据和文献不多。本文对股指期货的税制研究相对较浅,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在国际税收方面,随着股指期货的不断发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已经国际化,股指期货国际税制需要各国互相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另外,在打击投机者利用各国股指期货税制差异进行避税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复征税成为了股指期货税制发展到后期阶段的新课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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