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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30 共60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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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营改增背景下股指期货税制构建研究
【第2部分】我国股指期货税制的设计绪论
【第3部分】股指期货概述及相关税收理论
【第4部分】我国股指期货税制现状分析
【第5部分】境外股指期货税制比较分析
【第6部分】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
【第7部分】新税制下股指期货税制的建设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

  5.1 营改增税制改革

  5.1.1 营改增背景

  营改增是我国政府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自从 2012 年 1 月至今,营改增已经在水、陆、空、管道运输 4 大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和文化创意服务、研发、租赁、鉴证咨询等 6种现代服务业实施。按照国家十二五(2011 年-2015 年)规划的要求,在 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意味着金融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还未营改增的行业都将在这一年内实施。

  在 1994 年税制改革之前,传统销售税(包括货物销售税和劳务销售税)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征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工业生产领域进行税制改革,完成了增值税替代传统商品销售税,形成了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的基本税制。增值税征税对象是商品流转额,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市场流转中增加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平行税,针对非商品销售额进行征税,对除征收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取得的销售额进行征税。这种税制在当时经济发展背景下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更多金融产品出现并发展迅速,增值税和营业税共存的基本税制负面效应日益明显,货物与劳务界限日趋模糊。与制造业税负相比,服务业偏高,电信、文体和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 3%,有些娱乐业税率高达 20%,其他服务业的税率为 5%.另外,服务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需要消耗其他货物和劳务,但其他货物和劳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或营业税,重复计税的问题也使得服务业税负过重,削弱了我国服务业竞争力,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而且,全球大多数国家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为了解决营业税的负面效应,利于我国服务业专业化分工,与国际接轨,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很有必要。

  2012 年 1 月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拉开序幕,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试点,部分行业指水、陆、空、管道运输 4 大交通运输业和文化创意服务、研发、租赁、鉴证咨询等 6 种现代服务业实施;第二步,在 2013 年,全国对“1+6”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三步,2015 年底在全国所有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

  5.1.2 营改增影响

  “营改增”试点改革初期取得一定成效。首先大部分企业能够减税。营改增试点一年税负减少达到 550 亿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都少了。根据税务局显示的统计数据,超过 95%的试点纳税人在 2014 年实现税负减少,共计减税 898 亿元,2014 年新加入的铁路运输减税 8 亿元,邮政业减税 4 亿元。其次是部分地方政府表现积极,试点企业数量逐渐增加。营改增试点一年试点企业已达 112万户。部分地方政府逐渐意识到税收能够影响投资偏好,为了促进当地发展,态度向“主动参与改革”转变。最后是发展服务业和加快经济转型。营改增试点一年,上海市服务业外包发展迅速,利用外资同比增长超过 20%,第三产业值同比增加2%,占 GDP 比重初次达到 60%.之前增值税主要对第二产业进行征税,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进行征税。“营改增”在第二、三产业的税制基础上,平衡产业间的税收,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居民就业、收入,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与此相反,也面临一些制约因素。比如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动力参与。因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增值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营业税,政府税收收入减少,改革减少的税收差额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其次是部分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少,税负不降反增。因为进行“营改增”的行业还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电信业税负相比 2013 年增加 64 亿元,但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服务业耗费的劳动力成本、交通运输业中消耗的油费和路桥费未列入进项税额 .另外,较低的税收征管效率和较多税率档次等问题也存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率四档档次较多,界定税率困难,征税成本增加,违背税收效率原则。

  稳步推进“营改增”还有很长的路。一是政府需要调整税收在中央和地方的收益、重新划分增值税分成比例,也可以调整其他税种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二是地方政府将寻找新的税源。“营改增”倒逼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有更大动力推动房产税改革。三是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为避免行业税负不公和企业寻租行为,增值税税率档次和进项税抵扣项目需要进行调整。四是稳步推进“营改增”.考虑到地区、行业差异,“营改增”可先从容易改革的区域和行业平稳过渡。

  5.1.3 金融业营改增分析

  根据财税[2011]110 号文件规定14,金融业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税率为 3%.金融业“营改增”渐行渐近,为金融行业带来一些积极影响。比如金融行业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含税价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税负;但是,金融业在 2013 年就开始研究“营改增”,金融行业增值税税制设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非常复杂,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据《中国税收政策报告 2013》论述,直接收费的中介服务按 17%税率征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中介和间接收费的金融业务,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金融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股指期货税制带来了很大挑战。首先,实际税负减少不明显。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新设置两档税率分别是 11%和 6%.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很有可能征收 6%的增值税率,虽然金融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操作难度很大,而且其他办公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在金融行业中比重较低,带来的减税效应不是很明显。其次,金融业营业税额占营业税总额的 20%,营改增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再次,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和改造,同时加大金融风险。大部分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下降,有更大发展动力,对资金需求更大,这就要求金融业创造更加丰富、更加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风险加大。最后,挑战金融业现有计算机系统。营改增影响面广,对征税范围、税率、征税主体、业务成本都会有所改变,做好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金融业务有效衔接的准备,防范税务风险。从发票管理的角度来讲,增值税的计税特点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远远严格于营业税发票,也更为复杂。营改增后,发票的税务挑战体现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和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管理、专用发票的认证和抵扣、发票的开具等。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错票、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发票丢失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正确处理也需要特别关注,否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提高。

  5.2 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5.2.1 坚持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无论其外观和形式如何,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投资目的和投资行为来确认是否符合征税,公平有效地对纳税人进行征税。而采取实质性课税是为了获得稳定的税收来源,这是由金融产品的易变性决定的。例如有些国家会采取分离课税原则,对不同性质的交易采取不同的征税税率,由此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而我国股指期货的税收体系也要坚持此原则。因为股指期货是虚拟化的标的物,而且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还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所以二者所产生的交易额在本质上也有着很大的差别,根据实质课税的原则,交易额是不应该被征收流转税的。而国际上一般征收行为税和所得税,而对流转额采取免征政策。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课税方式是期货交易的流转额不作为课税对象。因此,根据期货交易的特点,建议将流转额不作为课税对象,即取消对股指期货交易征收流转税,并借鉴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征税方式来征收增值税。

  5.2.2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说税收的中立性,在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因此,税收中性是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中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税收中性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构建,而期货市场作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更要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降低税收风险,实现税收中性。反之,税收的中性原则又将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这又一次验证了税收中性原则在股指期货税制构建的问题上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因此,在股指期货税制构建中要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税收中性原则,保证税收收入并促进市场发展。

  5.2.3 坚持明确税收政策导向原则

  税收政策是否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进程,作为经济发展的向导,明确税收政策导向是必要的。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金融市场,正确的税收政策导向是我国金融市场走向世界的关键因素。对股指期货税收制度的建立应给予鼓励和扶持,过重的税负会让投资者的目光投向海外,不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长期发展,并且我国的期货市场尚不成熟,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合理的税率是税收制度构建中需要走好的第一步,在制定具体规定时,鼓励支持的优惠税收政策有利于增加市场的交易量,加快期货市场的发展速度。

  5.2.4 坚持以现有的税制为基础

  现有的税法体系中对于股指期货的税收规定尚不完整,需要不断的去加以完善有关股指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应以现有的税制作为基础,这样既不违背原有的税收原则,又有股指期货自身特点。此举也是国际上建立税收体系的首选办法。

  所以,我国在股指期货的税制构建中也应遵循以现有的税制为基础,在原有的税制框架内,结合股指期货的实际交易特点,分别在不同的税种当中制定适合股指期货交易特点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我国税制中关于股指期货交易规章制度。

  5.2.5 坚持源泉扣缴原则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税,简化纳税手续。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源泉扣缴法征税变得容易。在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中,源泉扣缴法以期货交易所作为扣缴义务人,统一缴税,简化税收流程,明确征税对象,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5.3 股指期货各环节税制设计

  我国期货市场所面临的主要矛盾表现在可投资的产品少,新品种开发速度慢,投资成本高,难以满足投资者降低风险的需求。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产品供给少、新品种交易滞后,难以满足投资者降低风险需求,形成了市场的主要矛盾。

  五年期国债期货刚开始发展,股指期货现在承担了太多重担,要赶快推新的金融产品,比如利率期货。还要简化新品种的审批,加快新品种上市。税收作为金融工具重要控制手段之一,严重影响期货产品的发展。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推进,根据交易的流程和股指期货现有的税制情况,设计出我国股指期货税制设计的基本思路:按开户、开仓、结算、平仓或交割四个环节,设计出在不同阶段对不同纳税主体征收不同种类的税。

  5.3.1 开户环节

  在开户环节,建议对股指期货纳税主体都不征税。投资者在股指期货的开户环节开设股指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在开户环节,因为股指期货是没有手续费和佣金的,不涉及任何税收。而且目前股指期货开户不涉及任何手续费,完全是免费开户的,进而不涉及到税收征收的问题,境外也不存在开户环节征税问题,鼓励投资者去开户。

  5.3.2 开仓环节

  开仓时,对于股指期货交易双方按印花税-金融税目(建议修订印花税暂行条例新增印花税-金融税目)征收印花税;对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采用新加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开仓和平仓环节对股指期货交易不征税或者税率很低。在我国台湾股指期货市场,台湾对股指期货征收交易税,此法也间接的减少了投机行为。但是,对于开仓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开仓环节并没有新的价值出现,并没有实现营业收入。所以,应取消课征交易税或营业税,不应对期货交易额课征交易税或营业税。

  随着“营改增”对各行业的推进,金融业“营改增”即将在全国试点,股指期货属于金融业务,对于平仓方而言,已经完成了一次交易,应对股指期货每次交易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按现代服务业 6%的税率来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 3%进行征税,个人暂时实施免税政策。

  对于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征收增值税。OECD 国家已经普遍征收增值税,但对股票、期货和股指期货等核心服务免税。在我国不同的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方法课税。显性收费的业务可参照现代服务业税率为 6%征税。在每次下单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期货公司收取的佣金属于直接收费业务,建议按 6%的增值税率课税。

  5.3.3 结算环节

  在结算环节,交易所对投资者的盈亏、权益、交易保证金、资金余额进行清算,出具每日交易结算报告单。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结算环节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结算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容易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在营改增背景下对其提供结算服务适合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在纳税期限届满 15 日内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采用逐日“盯市法”征收所得税工作量很大,将大大增加征税成本,纳税期限按天计算不太现实,建议在在交割环节统一结算或每个会计年度期末结算所得。

  5.3.4 平仓和交割环节

  在平仓或交割环节,开仓环节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平仓或交割环节卖出时可以获得抵扣,这将减轻重复征税问题。为维护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完整,金融服务部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应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即应包括外购用于提供应税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机器设备等中间投入品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在短期内,凡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可根据金融服务部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按比例进行分摊。

  允许一般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免,此举增强了金融部门的市场竞争力,也尽量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如果卖出期货合约是个人,则该项服务看作是免税服务,不对个人进行征税,之前买进股指期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如果卖出期货合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免税服务就被看作是应税服务,并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税基可考虑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之后的收益额。如果卖出期货合约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考虑到进项税不能抵扣会提高交易成本,不利于股指期货的发展,建议税基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之后的收益额,按 3%税率征收。

  税法上明确纳入股指期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例如,对期货交易所年会费所得、各种服务收入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期货公司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佣金和自营股指期货交易取得的收入,扣除会员费等其他费用后征收企业所得税,期货公司所得税税基不包括代收的费用。股指期货交易者征收所得税税基包括交易取得的收入,但要扣除手续费等相关成本。

  不同性质的交易所得要按不同的税率来征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中小散户投资者占到了 60%,没有进行区别征税来引导投资者进行交易,不能够降低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要区别征税,以此来避免投机交易行为,增加套期保值的交易量,促进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比如,股指期货交易在交割时平仓界定为套期保值,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不然为投机交易,不给予税率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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