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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09 共9596字

  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

  各国对费用扣除的规定往往采用不同的名称,但一般都可以按照前文所述的分类方式进行分类。各国发挥生计扣除功能的费用扣除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基本扣除额有较强的可比性,在本文中均称之为生计扣除;对于成本费用扣除和特别扣除多以分项列示的形式存在,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项目和金额存在较大区别,在本文中统一归为特别扣除。

  (-)生计扣除

  1.生计扣除方式及额度

  (1)收入无关定额扣除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生计扣除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常规的定额扣除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一个确定的具体金额,全体纳税人按此额度进行生计扣除,这种计算方式为收入无关定额扣除。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生计扣除与我国类似,在2012至2013年度(澳大利亚的纳税年度起始于每年的7月1日)之前为每年6000澳元,此后调整为18200澳元。

  这种计算方式最为简单、直观,但考虑的因素过于单一,因此,多数采用收入无关定额扣除方式的国家和地区对扣除额的设置都更为详细、具体,一般对本人、配偶、受抚养人三类扣除主体设置不同额度的扣除,甚至还会根据扣除主体的年龄做出更详细的区分。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对本人、配偶和受供养人的基本生计扣除,扣除额为每人每年150万韩元。符合条件的受供养人是指纳税人供养的20岁以下的子女、20至60岁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60岁以上或未满60岁但共同生活的父母。

  台湾地区规定纳税人可按照本人、配偶、20岁以下子女或20岁以上在校就读子女及其他受纳税人抚养的直系亲属的人数计算生计扣除额,2014年度的扣除标准为每人85000新台币,纳税人本人、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年满70岁者其生计扣除额增加50%,即2014年度扣除额为127500新台币。

  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生计扣除部分也采用了收入无关定额扣除的方式,其扣除额的设置还考虑了纳税人的报税身份,单身和单亲纳税人生计扣除额为100000港元,已婚纳税人生计扣除额为200000港元。此外,纳税人还可因供养子女和其他亲属享受额外的生计扣除额,其子女每人50000港元,纳税人供养的60周岁以上或有资格领取伤残津贴的父母、60周岁以上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和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的额外父母、祖父母每人30000港币,其供养的父母、祖父母在55周岁以上但未满60周岁的,扣除额为15000港币。对于受供养人中的伤残人士可扣除60000港币。

  (2)收入相关定颂扣除

  采用收入无关定额扣除方式计算的生计扣除与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无关,在此环节未能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税制相对复杂的英、美等国家在计算最终的生计扣除额时,则将纳税人的收入纳入考虑范围,在定额扣除的基础上,以收入为条件确定最终的生计扣除额。

  英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创始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且适合英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该税种已经成为英国的第一大税种。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采用了定额扣除并与收入挂钩的计算方式,扣除金额按照年龄分为三级,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年龄计算生计扣除的金额,扣除项目仅包括纳税人本人,称为个人宽免额。2014至2015年度的扣除标准为65岁以下10000英镑、65岁至74岁10500英镜、75岁及以上10660英镑。英国在生计扣除环节设置了两种收入上限及对应的扣除额递减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本人符合的条件计算可享受的生计扣除额。就2014-2015纳税年度而言,65岁及以上纳税人调整后净收入超过27000英镑的,超过部分的收入每增加2英傍,生计扣除额减少1英镑,直至减少到最低档扣除额(即10000英镑)为止;无论纳税人年龄大小,若个人调整后净收入超过100000英镑,超过部分的收入每增加2英镑扣除额减少1英镑,且该项条件下的扣除额可减少至零。

  美国个人所得税设有一种固定数额的生计扣除,称之为宽免,包括个人基本宽免和受抚养人宽免。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采用已婚共同申报或采用已婚单独申报但其配偶无收入的)可申请个人宽免,符合条件的受扶养人,如纳税人的父母、子女(19岁以下的子女,或仍在接受教育的24岁以下的子女)等,可由纳税人申请受抚养人宽免。2014年度的宽免额为每人每年3950美元,某一纳税人的宽免额总额按其可申请宽免的人数计算,纳税人可以在其报税表上申请的宽免人数与其所采用的报税身份有关。但纳税人最终可享受的生计扣除额随纳税人收入的提局而减少。

  如果纳税人的年度调整后总收入(以下简称AGI)超过表1中报税身份和年龄所对应的报税收入临界点,则在年末进行纳税申报,将本年度应纳税额与预缴的税款比较,依据比较结果进行补缴或退税。如果AGI超过上表所示的宽免递减的收入临界点,其总宽免额开始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少,收入每增加2500美元(巳婚单独申报为1250美元),其宽免额总额减少2%,收入增加额以2500美元为一档计算减少的百分比,不足2500美元的视为一档。如果AGI超过对应收入上限的部分数额大于122500美元(已婚单独申报为超过61250美元),则其宽免额减少至零,即AGI超过享受宽免的收入上限时纳税人无法获得宽免。(表3-1)

  

  2.生计扣除额度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税生计扣除的功能,生计扣除额应该随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增力口,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下文通过对美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生计扣除额的变动进行分析和比较,寻找我国生计扣除额变动的依据。根据经验及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取现价人均GDP、以平均消费价格衡量的通货膨胀率、人均国民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每一劳动者负担人口数等数据作为比较因素,分析生计扣除额的变动与上述指标的关系,为我国生计扣除额计算方法的制定提供方向。

  (1)美国生计扣除额度调整

  美国对生计扣除额的调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物价变动每年进行指数化调整,其宽免递减的收入临界点和收入上限也依此调整。(表3-2)

  

  由图3-2可以看出,人均消费支出与生计扣除额的变动没有直接关联,但一 ‘般情况下,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消费支出相对比较稳定,生计扣除额可以涵盖全部或部分基本生活支出。如图所示,生计扣除额的增长幅度超过人均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这就能保证生计扣除额的增长足以涵盖居民基本生活支出的增长。(图3-2)

  美国的生计扣除是按照符合扣除条件的人口数量计算的,每位纳税人的具体扣除数额与其报税身份、抚养人口数等因素直接相关,而生计扣除标准仅指单位人口的扣除标准,并非每位纳税人的实际扣除额,因此,该生计扣除标准与每一劳动者负担的消费支出并非一一对应的,即如图3-3所示,两者不存在显着相关关系。(图3-3)

  由图3-4可以看出人均GDP、人均国民收入与生计扣除额的变动虽然不是完全同步的,但其变动方向基本一致。除2009年人均GDP和人均国民收入下滑,生计扣除额未变动以外,其他年份生计扣除额均随人均GDP和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图3-4)

  

  综上所述,美国个人所得税生计扣除额的调整以通货膨胀指数为依据,与人均GDP和人均国民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与人均消费支出和每一劳动者负担的消费支出无显着相关关系。

  (2)英国生计扣除额度调整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生计扣除额的调整方式与美国相同,即每年根据前一年度零售物价指数的上升幅度提高生计扣除额。下表包含了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2008年至2015年度生计扣除额的相关规定,由于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年度起始于每年的4月6日,故下表中生计扣除额自表中对应年份的次年4月6日起适用。(表3-3)

  

  由于英国对不同年龄的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生计扣除额,且由图3-5可以看出,65-74岁和75岁以上两个年龄层的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同步变动,而65岁以下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变动幅度与之不同,在2012-2013年度幵始连续三个年度65岁以下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逐年增加,但65岁以上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保持不变,这体现了英国政府的政策导向。由于两者并未同步调整,因此在下文与部分因素的比较中分别对两者进行比较。(图3-5)

  

  由图3-6可以看出,英国通货膨胀指数与65岁以下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的变动方向基本一致,但并未如规定所言实现完全同步,尤其在2010-2011年度开始,65岁以下纳税人生计扣除额呈现较大幅度的提高,而通货膨胀指数的增幅较为平缓。(图3-6)

  

  由图3-7可以看出,65岁以上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变动幅度也未与通货膨胀指数保持一致,在2011年以前生计扣除额提高幅度大于通货膨胀指数的增长幅度,已经弥补了受通货膨胀影响而增加的基本生活支出,并且实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故而此后三个年度未对生计扣除额进行调整。(图3-7)

  

  图3-8和图3-9所示2007-2013年度的人均GDP、人均国民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三个对比因素呈现出极强的正相关性,且三者均与生计扣除额的变动表现出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但是若长期保持这种负相关关系,则会超出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因此,该现象仅是特定经济时期的表现,即在经济不景气、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均呈现下滑时,英国政府仍然保持较高的生计扣除标准,希望以此保证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进而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增长。这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对宏观经济调控的辅助作用。(图3-8、图3-9)

  

  虽然英国的生计扣除是针对纳税人本人的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子女等不在生计扣除的范围内,但英国还设有已婚夫妇宽免等特别扣除项目,因此,如图3-10所示,仅仅将生计扣除额与每一劳动者负担的消费支出进行对比,则不具有可比性。(图3-10)

  

  综上所述,英国的生计扣除额调整方式未按照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物价变动幅度进行调整,但其变动方向基本一致。而生计扣除额的变动与人均GDP、人均国民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呈现的相关性则体现了个人所得税作为英国第一大税种,在经济调控中所发挥的作用。

  (3)台湾地区生计扣除额的调整

  台湾地区的生计扣除额以每人每年60000新台币为基准,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一次调整年度的物价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1,根据上涨程度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机制与英美两国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调整的标尺仍然是消费者物价指数。(表3_4)表3-4中生计扣除额适用于表中对应年份的次年,2005年度适用的生计扣除额分别为74000新台币和111000新台币,即2006年、2009年和2013年台湾地区的生计扣除额有所调整,调整所依据的数据为截止到调整前一年度的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幅度。以2009年度的调整为例,2006年进行调整后以2005年通货膨胀指数为基数,直到2008年通货膨胀指数的累计增长幅度才达到3%,因此,对2009年所适用的生计扣除额进行了调整。

  

  这种调整方法适用于通货膨胀指数在各年间变动幅度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既可以较好地保持生计扣除额的实际购买力,又可以减少每年调整带来的较大工作量,但对于通货膨胀指数变动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这种调整方法则与英美国家的调整方法无异。

  (二)特别扣除

  特别扣除是政府政策导向在个人所得税中的体现,因此,特别扣除的项目及金额在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呈现出较大差异。

  1.成本费用扣除

  (1)列举扣除

  英国自1929年开始就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由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改为综合征收模式,但是对所得来源仍保持明确的划分,其成本费用扣除与所得来源相对应,即采用列举扣除的模式。经过多年的改革,英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情况及对应的费用扣除如图3-11所7K。(图3-11)

  

  纳税人在申报税款时将不同来源的收入汇总,据实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澳大利亚的成本费用扣除将与获取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其中,是最典型的列举扣除,其涵盖的项目非常广泛且规定具体。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汽车费用和差旅费(部分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自有车辆的使用费、租车费和差旅费,如果你的收入中包含交通补助,还可以扣除这部分收入中涵盖的与工作相关的交通费);与工作有关的服装及其清洗费用(包括购买厨师、记者、护士、律师等特定行业或职业服装、防护服、公司制服的费用以及上述服装的租用、清洗、修理费用);与工作相关的个人教育开支(该教育必须是能够提高现有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的相关课程,如果该项教育只与现有工作一般相关或能为你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则不能扣除);家庭办公费用(指在家庭办公室办公所产生的运行成本,包括300澳元以下的家庭办公设备、与工作相关的电话费用、釆暖制冷及照明费用、家庭办公设备维修成本及清洁费用,对于这些费用要求有相关的收据等书面证明或小额支出的日记账);工具、设备和其他资产(为赚取收入而购买的工具、设备或其他资产价值在300澳元以下的可以申请扣除其成本,超过300澳元的可以申请扣除其折旧额,符合条件的工具、设备或其他资产的修理费、保险费及为购置该资产产生的贷款利息也可以申请扣除);其他与工作相关的费用;礼品及捐款;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资收入的扣除(指为取得上述收入所产的费用,包括用于投资的账户管理费、投资咨询服务费、为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产生的贷款利息等);税务成本(包括购买税务参考材料、注册税务师咨询费用、办税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等)。

  (2)标准扣除与列举扣除相结合

  除列举扣除这种典型的成本费用扣除方式,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标准扣除与列举扣除相结合的形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即标准扣除或列举扣除的一种。这种形式的成本费用扣除包括的范围更广泛,不仅包括与获取收入相关的费用,往往还包括各种保险费用、医疗费用、税款等。美国及台湾地区等的成本费用扣除均采用这种形式。

  美国的标准扣除分为基本标准扣除、附加标准扣除和受抚养人标准扣除三种。标准扣除的数额随着物价的变动每年进行调整。基本标准扣除根据纳税人的报税身份来确定,设有不同的固定数额;附加标准扣除是针对盲人或65岁以上的纳税人设置的较高数额的标准扣除,其数额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及其配偶的具体情况而定;受抚养人标准扣除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设置的标准扣除。(表3-5)

  

  符合项目数是指纳税人及其可申报的配偶在失明及65岁以上两项条件中所占项目数,如两人中有一人65岁以上或失明即为1项,两人皆65岁以上且两人都失明即为4项。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标准扣除或列举扣除,但符合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必须选择列举扣除:1、采用己婚单独申报方式的夫妻,一方选择列举扣除,则另一方必须选择逐项扣除;2、纳税人为非居民纳税人或双国籍纳税人(印度居民有所不同);3、会计年度的某些变化导致纳税人报税单所涵盖的期间少于12个月。列举扣除包括未保险的医疗费支出超过AGI7. 5%的部分、慈善机构捐款、住宅抵押贷款利息、州和地方所得税、财产税、意外损失超过AGI10%的部分和其他杂项费用。选择逐项扣除的纳税人需提供相关凭证。

  台湾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没有对标准扣除和列举扣除的选择做任何硬性规定,纳税人可以任选其中一种进行扣除。标准扣除分为两个额度:单身纳税人的扣除额以38000元为基准,每3年评估一次;己婚纳税人的扣除额度以60000元为基准,每3年评估一次。列举扣除包括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的20%的捐赠支出;本人、配偶及受抚养亲属付给会计记录完备正确的医院,并附单据的医疗及生育费,但不得扣除保险给付部分;本人、配偶及受抚养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灾害损失,除保险赔偿或救济金部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每人每年不超过24000元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费;纳税人购买自用住宅(限一屋)每一申报户每年不超过300000元购屋借款利息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佘额。

  单一采用列举形式的成本费用扣除若要更好地实现对纳税人成本费用的补偿,则需要税法的规定全面且详细,对法律的制定要求较高,难免存在遗漏。相比而言,标准扣除与列举扣除二选一的成本费用扣除形式更灵活,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一种模式,更好地发挥成本费用扣除的功能。

  2.其他特别扣除

  其他特别扣除具有明显的导向性,或者表现出对某些行业的保护,或者是对资金流向的引导等,这些扣除项目的规定往往有一定的适用年限限制,便于与政府其他政策相配合,尤其在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国家更能实现其政策效果。

  (1)配偶相关扣除

  美国、韩国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直接在生计扣除中规定了对配偶的扣除,还有一些国家对配偶的费用扣除设定一些限制条件,与纳税人本人的生计扣除不同。

  澳大利亚税法规定纳税人本人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万澳元,其配偶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9974澳元的可以申请配偶宽免,且要求配偶为60岁以上低收入或无收入澳大利亚的税务居民。纳税人可申请的配偶税收宽免金额依据本纳税年度内双方作为夫妻的天数减去任何一方享受家庭税收福利B部分或带薪产假的天数(如果有任何一方按照共同护理比率享受家庭税收福利B部分,则该天数需乘以共同护理比率)而定,每天6. 64澳元,总额不超过2423澳元。家庭税收福利是澳大利亚对育有子女家庭的最基本福利,B部分适用于单亲家庭或夫妻有一方为低收入或无收入税务居民的家庭,该福利金额依据家庭收入及子女人数确定,由政府计算并定期发放。澳大利亚的配偶宽免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甚至可以获得退税。

  英国设有已婚夫妇宽免,2005年12月5日以前结婚的夫妻,丈夫一方享受该宽免,2005年12月5日以后结婚的夫妻,收入较高的一方享受该宽免。该宽免直接减少税款,按照享受宽免额的10%减少应纳税额,且夫妇只要有一人的年龄达到了较高的年龄段即可享受较高一级的宽免额。享受宽免一方收入未超过个人宽免中规定的对应年龄收入上限的,可享受最高额度已婚夫妇宽免,2014-2015年度为8165英镑,其应纳税额直接减少816. 5英镑;收入超过相应上限的,其可享受的宽免额为8165英镑减去超过部分收入未在个人宽免中扣除的部分,最低减至3140英镑。

  (2)子女相关扣除

  美国对子女的相关扣除除了生计扣除外,还设有儿童税收抵免和儿童赡养照顾抵免。儿童税收抵免是指17岁以下儿童每人可享受1000美元的抵免额,但纳税人收入超过一定数额,抵免额会减少甚至消失,该抵免为返还性税收抵免,如果纳税人获得的抵免额大于其所欠税额,则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该差额税款的返还。儿童赡养照顾抵免是指纳税人为了工作而雇佣其他人照顾子女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免,抵免额为每人的总抚养费支出乘以抵免比例,该比例与纳税人收入相关,最高为35%,最低为20%,收入越高可抵免比例越低,且一位受抚养的抵免总额不超过3000美元或两位及以上受抚养人抵免总额不超过6000美元 o韩国除对20岁以下子女每人每年150万韩元的生计扣除外,还有对6岁以下子女追加的100万韩元的扣除;在纳税年度当年有新生子女的追加扣除200万韩元;抚养多个子女的有追加扣除,两个子女追加100万韩元,两个以上子女每人追加200万韩元。

  英国对单独抚养子女的纳税人设有额外人口宽免,在纳税年度起始之日,纳税人的子女不满16岁或己满16岁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以及领养的不满18岁的子女可享受该项宽免。

  (3)教育相关扣除

  台湾地区纳税人可以对2-5岁幼儿申请每年25000新台币的幼儿园特别扣除,体现了台湾地区对幼儿教育的鼓励,但纳税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其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新台币者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就读于大专以上院校的子女可享受每年25000新台币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但就读于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已接受政府补助或领有奖学金者除外1。

  美国设有教育抵免,该抵免是针对选择接受继续教育者的援助,美国国税局采用机会信贷、希望信贷等五种方式来补偿纳税人的教育成本,本科教育期间第一年和第二年发生的100%的学费和50%的其他费用可获得抵免,对于选择接受其他终生教育者,可抵免20%的费用。

  (4)老年人相关扣除

  澳大利亚的特别扣除中针对老年人的扣除较多,包括老年人及退休人员宽免和澳大利亚退休金收入宽免。前者是指有资格从澳大利亚政府获得退休金或类似款项,且纳税人及其配偶本纳税年度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无配偶纳税人的收入低于50119澳元;有配偶纳税人双方合并收入低于83580澳元;有配偶但双方因病不能共同生活的纳税人,双方合并收入低于95198澳元)的纳税人可享受的宽免,宽免额根据双方收入确定。后者是针对在澳大利亚政府领取退休金收入所设置的宽免,宽免额为征税收入的15%或免税退休金收入的10%,但55岁以前收到的除残疾退休金及死亡理赔金以外的退休金不享受宽免,除60岁以后死亡的死亡理赔金以外,纳税人在60岁以前收到的免税退休金收入不享受宽免。

  韩国对70岁以上的老人设有100万韩元的追加扣除。此外,对个人养老金存款按照40%的比率进行扣除,扣除额不超过72万韩元;纳税人的退休金存款可全额扣除,但退休金存款与个人养老金存款的扣除额之和不超过400万韩元。香港纳税人可享受每年60000港元的长者住宿照顾幵支扣除。

  (5)残障相关扣除

  英国设有盲人宽免,宽免额每年根据物价指数的上升幅度进行调整,2012-2015年度宽免额为2230英镑;韩国对残障人士也设有每年150万韩元的追加扣除;台湾地区设有身心障碍特别扣除,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受抚养亲属为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病人,可享受该项扣除,扣除额以63000元为基准,每3年评估一次,2013及2014年度的扣除额均为108000新台币。

  (6)医疗相关扣除

  澳大利亚设有医疗费用宽免,家庭实际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金额依纳税人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决定。单身纳税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84000澳元的,医疗费用超过2120澳元的部分可抵扣20%,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4000澳元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澳元的部分可抵扣10%;适用家庭申报的纳税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68000澳元(从第二个子女开始每增加一位子女增加1500澳元)的,医疗费用超过2120澳元的部分可抵扣20%,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68000澳元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澳元的部分可抵扣10%。

  台湾地区设有医药及生育费扣除,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受抚养亲属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会计记录完备的医院的医药费及生育费,除保险补偿部分外可以扣除。

  除上述几种常见的特别扣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针对某些事项设有特殊的费用扣除。如澳大利亚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居民、服务于海外的澳大利亚国防军和联合国军人、超过55岁的工人、联合石油幵发区工作人员、获取澳大利亚政府津贴者、参与私人医疗保险计划等设有特别扣除,这些项目会在纳税人填写的个人报税补充说明中列示,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收入等因素计算这些项目的宽免金额。韩国设有消费支出扣除,纳税人的消费支出采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可享受20%的扣除、用现金卡支付可享受30%的扣除、在老市场消费可享受30%的扣除,扣除总额不超过工资的20%或一般消费不超过300万、老市场消费不超过100万。美国有针对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设置的勤劳所得税收抵免,当收入超过对应报税身份的收入上限时抵免额按比例较少,甚至消除。(表3-6)

  

  (三)总结与启示

  第一,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采用综合所得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纳税人的各种收入进行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上述费用扣除的分类方式规定生计扣除以及成本费用扣除和特别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第二,多数国家的生计扣除项目都包含了对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受抚养人的扣除,将纳税人所负担家庭费用支出视为其生计成本,在个人所得税中体现了对纳税人应承担的家庭责任的认可。此外,根据老年人所需的生活费用支出较多的事实,对超过特定年龄的纳税人或其抚养人规定较高额度的费用扣除。部分国家设置了减少过高收入者的费用扣除额的税收制度,加大对贫富差距中“富者”的调控力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英国和台湾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本文发现美国完全依照每年的通货膨胀指数调整其生计扣除额度,尽量实现对通货膨胀最大限度的抵消;台湾地区则根据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动幅度确定生计扣除额调整与否,与美国相比,虽然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滞后性,但调整的成本降低了,且对于台湾低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来说,这种方式更为适用。

  第四,通过对英美及台湾地区人均GDP、人均国民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和每一劳动者负担的消费支出与生计扣除额的比较,证实其生计扣除额的确定与这些指标并不存在显着关联。

  第五,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各国多以标准扣除与列举扣除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扣除,少数国家单独采用列举扣除的形式。相比而言,标准扣除与列举扣除相结合的模式可以降低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而且比单独的列举扣除更灵活。

  第六,多数国家设置了对教育支出、医疗费用和残障人士的特别扣除,各国还根据当时本国的政策导向设有其他内容的特别扣除,基于个人所得税在这些国家发挥的主要税种的地位,这些特别扣除也足以产生较好的政策效果。(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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