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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4698字

  5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建议

  5.1 完善内源融资税收政策

  完善内源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其自有资本积累的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税法针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税收征管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5.1.1 扩大《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标准与 2011 年 6 月 18 日国家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小微企业的范围明显小于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定义,甚至小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为了扩大中小企业的受益范围,应扩大税法上小微企业的范围。目前税法只将小型微利划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和其它类中小企业。建议完善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重新划分为农牧类、工业类、服务类、科技类以及其它,并扩大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范围。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界定上,参考国家规定标准中的不同行业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做到口径统一。在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置上,可按照企业所属行业不同设置不同档次的税率,突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差异性。

  5.1.2 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有着严苛的限制,大部分固定资产只能采去直线法计提折旧。建议,允许一部分拥有机器设备较多的中小企业在初创期和发展期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企业进入成熟期后再购买的机器设备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初创期和发展期对于中小企业尤为重要,这样的做法有助于加强中小企业在前期自有资金积累的能力。

  5.1.3 加大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税法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 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不能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政策,所以仍承担着较高的税负。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据调查,目前我国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要比一般纳税人高出 1-2 个百分点。

  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在推动社会发展特别是解决就业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全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安置上千万人就业。基于公平税负的考虑,我国应进一步降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5.1.4 加快税费改革减轻中小企负担

  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繁多,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造成负担。

  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现有收费进行合理分析。尽管,我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通过加快税费改革,逐步废除不合理的收费,减少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规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能力。

  5.2 完善外源融资税收政策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平衡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政府应通过给予金融机构一定的风险补偿,从而促进其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5.2.1 利用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

  在股权融资方面,风险资本是中小企业青睐的资金来源,完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政策不仅有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多元化的发展。为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投资的热情,建议:

  (1)注重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阶段性支持。

  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投入风险资本,在收益周期上表现为投资初期微利或亏损,成熟阶段收益较高。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科技型中小企业前期对资金的需求比较大,现行税收政策缺乏对投资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前期支持。建议对投资于“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 年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都给予优惠。并加强税收政策对风险机构投资初期的补偿,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同时为鼓励风险投资的长期投资行为,建议根据投资年限的不同,设定递减形式的税率或者递增形式的抵扣额。

  (2)缩小不同形式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差异。

  建议给予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与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相同的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无论备案与否,都允许有限合伙风投和未备案风投可以享受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 70%投资抵扣税收优惠。

  5.2.2 加强对债券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债券融资一直是中小企业的短板,随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推出,有望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获得资金。但较高的发行费用,使得中小企业望而远之。为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政府应通过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优惠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交易费用。此外,根据《债券管理条例》,个人购买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没有给予企业债券的投资者任何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以给予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5.2.3 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

  风险大是商业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政府应从平衡利益与风险的角度,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其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惜贷的根本原因,政府从弥补商业银行可能发生损失的角度出发,对贷款给符合一定条件且属于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如农牧类、科技类)的商业银行予以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将其损失降至最小,从而提高其扶持某类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此外,将银行向中小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免银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也可以化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引导银行积极向中小企业贷款。

  5.2.4 完善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想要生产产品或扩大生产就需要设备的支持,对于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而言,它们没有充裕的自有资金用来购买机器设备。由于信用等级低,从外部获得贷款的几率小。而融资租赁将融物与融资连接起来,对企业信用担保要求不高,是非常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均达到成熟的阶段,各项政策都比较完善,但在我国,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在税收政策方面,并不能有效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既要做到减轻作为承租人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又要促进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建议:

  (1)承租人在税法上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计提折旧。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与自己购买的固定资产一样,需要按要求计提折旧。根据前文分析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会增大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因此,在折旧方法上,建议我国在税法上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采取与会计制度相同的折旧办法,对融资租赁采取加速折旧,并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程度的折旧方法。

  (2)承租方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采取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实际损失时才允许扣除,这样使得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只有较少的坏账可以扣除,承租方会因此多承担一部分税负。因此,建议我国在处理承租人坏账准备金制度时,统一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即无论坏账是否发生,只要计提了坏账准备金就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5.2.5 放开民间借贷的税收束缚。

  根据我国 2009 年新颁布的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产生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我国民间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才使得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但这样规定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建议细化这条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且属于国家支持范围类的中小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时可将其借款利息全部扣除。

  5.3 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建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加大了中小企业从外部获取资金的几率。近年来,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优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但阻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担保机构身份的确定即担保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若将担保机构认定为金融机构,可以使其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

  此外,我政府应继续延长对符合题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营业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注重地域的差异性,加大税收政策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强对西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加快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引导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为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5.4 扩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

  目前,我国已强调对处于不同地域的中小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向西部地区倾斜上。但忽视了以行业倾斜为导向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只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扶持类行业给予了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中小企业分布在各行各业,每个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融资的需求也有所差异,政府应根据行业特性适当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便更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实惠。

  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减免税的使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给予定期减免税的扶持。

  5.5 依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灵活运用税收政策。

  根据第三章分析得出中小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特点,税收政策可根据每个阶段的具体特点进行不断调整。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很多中小企业在没进入成熟期前,因发展不好而直接进入到衰退期。

  中小企业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时,企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需求小。创办人主要通过自有资金或是民间借款来筹集资金。税收政策主要向小额贷款等民间金融机构倾向,促进其为中小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的发展期是中小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关键时期,企业开始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对资本的需求增加。这个阶段政府应通过税收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自有资金的积累水平。在外源融资方面,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愿意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类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支持。随着中小企业逐步进入正轨,中小企业需要购买新的设备,加强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有力于中小企业融资。

  当中小企业进入成熟期时,中小企业已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容易通过银行进行融资。部分盈利能力好,发展前景乐观的中小企业会通过股票市场过大其规模,最终成为成熟的上市公司。此阶段应注重给予中小企业上市的税收优惠。

  5.6 完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提升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就要改变我国税收服务上重大轻小的特点,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帐建制等的辅导培训。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比较薄弱。建议,简化对部分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程序。对于少数中小企业因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所出现的少缴或漏缴税款的情况,只要其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全部税款,可减轻对其的处罚。为中小企业提供详细的税收政策信息和咨询、推行税务代理、提高办税效率,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培养中小企业良好的纳税习惯。

  5.7 注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中小企业的纳税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给予中小企业适度的税收优惠合理的。政府通过税收政策调控经济运行必定会导致税负差异,如果差异过大,就会损害税收公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使用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调控时既要考虑中小企业的现状以及对经济的贡献,又要避免给予中小企业过渡的税收优惠而造成对大企业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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