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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19-02-20 共20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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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第一章】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引言
【第二章】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三章】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难点分析
【第四章】网络零售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第五章】 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参考文献】C2C电商模式下税收征管模式探究参考文献

  第5章 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5.1 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首先,在对 B2C 的管理方面,补充目前的税收实体法及程序法规,建立细致健全的电商信息登记的制度,确保税务信息备案的完整性。线上纳税人经获准经营之后,应通过具体的途径将信息报送给税务部门登记,同时出具相关资料证明,同时税局也有责任对申报资料严格分类把关,对纳税人来源地的确认,规模的判定等都应有可行的标准进行衡量,同时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相关税务机构要在网上建立主页,使用专业的软件放申报税表,便于纳税人申请,对表格统一传送到数据库进行处理,同时关联到银行流水。

  其次,应加快《电子商务法》的通过和落实,对网络零售业的定义、标准、要素等的分类进行明确,明确电子商务行业基本法律问题的全面解释;普及电子交易凭证的使用;国家应对网络交易的基本运作流程及业务规范提出相关规定;针对网络交易过程可能出现的信息篡改或伪装经营等现象,有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惩罚措施。还应尽快推进电子货币支付立法,规范和明确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将各支付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监管范畴,防止个人数据泄露、交易信息不实、支付方式多样导致难以监管等问题,以保障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地运行,促进网络零售业与实体零售业的共同进步。

  在跨国网络零售业交易中,为避免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对于常设机构的审查应更加严谨,由于跨境网络零售的虚拟性,一些虽具备准备性、辅助性要求的营业场所,却可能与其营业活动有着重要的关联性。或通过设定准备性、辅助性的特定豁免条款防止企业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成。

  5.2 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管理建议。

  5.2.1 强化对资金流数据的管理。

  首先,目前可以线上支付的平台较多,应规范各大交易平台管理模式,对所有可以电子交易的平台进行实名制,例如支付宝、微信等。或政府可以将支付平台统一化,如在 2017 年 12 月 11 日由中国银联携手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以及支付机构等统一发布的“云闪付”APP,它和之前出现的支付平台不同,是集众家之所长,囊括了所有的相关权益的支付平台,将余额查询、一键转账、一站式分期等各种基础服务全部统一。用户如使用移动端支付,就不用一家银行对应使用一个支付 APP 了。据报道,这款 APP 的出现将对支付宝和微信的市场造成威胁,但笔者认为,这一平台的出现给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提供了新思路。通过每个银行与税务之间都建设连接口来监控企业的账户,这样的方式并不够高效。统一的支付平台便于对现金流的把控,有利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于目前的情况,对多种支付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收集和管理,统一的支付平台将降低数据管理的技术层面的需求,再配合相关税务机构检查加密文件,开真实性电子发票,将对整个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带来便利。

  5.2.2 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对 B2C 和 C2C 的区分。

  在 C2C 领域,税务审计不能对尚未进行税务、工商行政登记的商家进行稽查,这类电子商务也因此成为了“避税天堂”“征税盲区”。为了避免“伪个人店铺”的情况继续发生,应当对店铺的进货渠道,流量等进行监控,预估出店铺的纳税等级,对纳税等级低的店铺给与更多优惠。同时,注册个人店铺的个人卖家,也应像 B2C 卖家一样遵守规定,在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名登记。

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上传卖家的姓名、身份证号、商铺的注册地、商铺网址、商铺银行基本账户、经营结算方式等基本信息备查。要避免 B2C“伪装”成 C2C 的现象发生,要将实名认证环节和税务登记环节更加规范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如经营个人店铺,应经过特殊的审查,避免其利用个人店铺卖企业商品,同时,加强对于C2C 的税收征管之后,除了个人手工制品,对于流通商品的上级货源也有更好地把控,能起到对这些现象的扼制作用。

  5.3 提高网络零售业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建议。

  目前在税务局的数据管理中,都有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记录,建议将这种纳税信用记录作为卖家的信用等级评定参数之一,公示到相应店铺首页,这有利于避免卖家谎报和篡改交易记录的行为。

  另外,将个人卖家和相应对公账户监控之后,将大大减少以刷单方式提高信誉等级的不正规行为的发生,因为每一笔交易记录的产生都会加重纳税义务同时,以交易数据统计销售额,可一定程度上抑制刷好评、刷销量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网络零售业的公平有序发展,对于电商整体的健康发展也有益无害。

  最后,以往对于 C2C 卖家的税收优惠,可采取新的方式实现,如可根据个人卖家上一年的交易记录评定其纳税等级,制定不同那个的预征税比率。将交易量小,收益小的卖家定为零预征率,随着销售额的增长,预征比率相应提高,每年年末,卖家对自己的实际交易额进行上报,如上报内容与银行对公户流水差异大的,可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制定适度低的征收率,并不会影响到新手个人卖家的积极性,对于那些市场稳定的老手个人卖家来说,也并不会造成很大负担,同时又保障了网络零售业和实体零售业之间的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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