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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19-02-20 共4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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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第一章】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引言
【第二章】 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三章】网络零售税收征管难点分析
【第四章】网络零售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第五章】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参考文献】C2C电商模式下税收征管模式探究参考文献

  第2章 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2.1 国内网络零售业的市场规模与市场结构。
 

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我国 2016 年网上零售额 51556 亿元,较上年增长26 个百分点。网上实物商品零售额 4194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 个百分点,其比例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12.6%。网络零售业与零售业总体持同样的增长态势,且所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逐年稳步提升(具体数据见下图)

  2017 年上半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 3.1 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三十五个百分点。2017 年上半年各平台 B2C 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占比如下图,天猫仍处于霸主地位,京东位居第二,说明阿里巴巴依然是电商领域的领导者,而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是稳居国内第一销售额的网络零售平台。

 

  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已经普及全国,我国移动支付发展水平已经领先于其他国家,相关管理措施同样不能落后。其他可能发生网络零售交易的平台,如闲鱼,微店,有赞等,目前在网络零售市场中所占比例不超过 10%,但笔者认为,在这个数字信息快速更迭的时期,政府研究税务管理方案时,也要将新生支付平台、新生网购平台快速发展的可能性考虑进去。互联网发展速度远高于税务机关的政策落实,这可能成为未来网络零售业税收流失的隐患。

  2.2 网络零售对于其他行业的推动作用—以淘宝网为例。

  以我国网络零售业第一位的淘宝网为例,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网,自淘宝“双十一”诞生以来,从 2012 年到 2017 年历年“双十一”销售数据分别是191 亿元、350 亿元、571 亿元、912 亿元、1207 亿元、1682 亿元。随着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速递减,淘宝网购也已由前期的爆发式增长转换为稳步增长态势。

  国家邮政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 2008 年中国快递业务量仅 15 亿件,2013年已升至 92 亿件。2016 年,快递业务量件数首次超过三百亿,达到 312.8 亿件,较上年增长五十个百分点,最处理量超过 2.5 亿件,业务量规模稳居世界首位。

  目前,我国快递业居现代服务业前列,成为新经济的亮点。可以看出,我国快递行业近年来成倍增长,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中国产业信息网 2014 年监测数据显示,天猫与淘宝产生的包裹占中国快递市场份额高达 60%以上,据估算,我国快递总量中 70%以上的包裹由网络购物产生。

  淘宝网的诞生和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在提高就业率、整合其它行业共同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早在 2011 年,淘宝就直接带动物流就业人数 270 万人,日均物流包裹量已超 800 万,占到中国整个快递业总包裹的近六成。韵达股份投资人曾表示,目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源于电子商务件,公司快递业务量中淘宝件所占比例较大,且快递业务量与电商规模增长曲线斜率相似。可见,淘宝网在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业务量比重是庞大的。快递业收入规模和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呈现明显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快递业收入规模(Y)与网络购物市场规模(X)关系为:

  Y=0.063X+270.2 (2.1)R2 为 0.995,即网购市场每增加 100 亿元,快递业市场随之增加 6.3 亿元的收入。

 

  淘宝网作为综合性零售商圈,不仅使国民的生活更加充实和便利,也同时促进了物流、农业、商务服务等多种相关行业的发展,带动了产业转型升级。给部分失业人员创业与再就业、农村产品通过在线交易走出去带来了契机。作为电子商务的领头羊,它的日益庞大反映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科技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在一个时代中的变迁。

  2.3 网络零售业目前的偷漏税案例与征管漏洞。

  2.3.1 网络零售偷漏税案例。

  近年来,大众热衷于购买代购商品,掀起了代购热潮。代购商品多由个人在各种社交网站上宣传,然后往返于各国免税店,将商品“人肉”带回并销售。经营范围大部分为高档化妆品和日用品,少部分为首饰和服饰。经营良好的代购不但有信誉良好的淘宝店铺,还可以同时多线交易,将一些未在淘宝中上架的散货在微信等平台直接交易。

  2013 年,我国出现第一个因代购获刑的案例,某平台 80 后店主因海外代购偷逃税获刑;2012 年 4 月,该女士从韩国抵达上海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箱子和背包里查获化妆品三百余件、美容仪器七台、各类日用品几十个。据该女士供称,携带的商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网店上架售卖。经鉴定,该女士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 8 万余元人民币。调查中发现,该店主在 2010 年 9 月就曾因携带大量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而受到行政处罚。该店主将商品以非贸易“货物”渠道跨境带入,目的是入境后的再销售,属于盈利行为。且其交易数量大,其行为涉嫌走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被处万元罚金,走私物品予以没收。虽然网络代购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而且商品性价比高,易受消费者的青睐。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卖家代购行为不仅涉及到走私行为,偷逃关税行为,其货源是非法的,那么因此获得的低价货源在网络零售平台上再次销售也是违规行为。同时取得的净利润与同类市场上正规渠道流转的商品利润水平不一致,其收入是更不能被准确判定。

  在我国各大购物网站上,有数以百万计的独立商家可以为中国消费者进行海外代购。这个案例给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带来的警示是,加强网络零售业税收征管和管理办法、完善税收链条,有利于对个人卖家的进货渠道和售货情况进行完整的监控,这不但有利于避免法律意识不全和有侥幸心理的卖家违规操作,也便于税务管理和提高税收收入,使市场更加公平有序。目前的网络零售税收处罚案例,预示着我国对网络零售业模式加强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2.3.2 目前存在的征管漏洞。

  1.国内网络零售平台多样化发展带来的税收征管漏洞近年来,微信、闲鱼等新的可在线支付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在生活中普及。据央视 13 套新闻频道报道,2016 年微商营业额达到 5000 亿,微商从业人员至少3000 万人。

  小型零售电商运营成本小、门槛低、回报快。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提议中,有学者提议将微商纳入征税范围,笔者认为,如电子商务二审稿通过,淘汰掉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个人卖家之后,鉴于微信好友受数量限制,而这些好友中每天刷到广告并下单的概率相对低,个人经营微店利润率不高。但特殊情形是,在诸如微博、知乎、豆瓣等平台的网络红人博主,有着在十万到几百万数量的粉丝,在这些平台上“圈粉”,宣传自己的产品,而后定时在网络平台上上架,在短时间内被售空和下架,主营商品种类大多与在其他平台可见的普遍市场流通商品不同,如博主直接联系厂家制作的高档服装、联名珠宝首饰、动漫周边等。

  将商品赋予主题,配合博主的知名度,其商品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上流通的同类型商品,是利润率较高的产品,其额外收入可能早已越过免税范畴,因其交易行为的非持续性,很难被税务机关把控。另外,平台间的连通性也给数据的把控带来难题,如在 A 平台宣传,链接 B平台、C 平台下单支付,广告受众不受限制。此类情形的资金流都是经个人银行账户流通,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难题,如税务机关能与银行及时保证信息交换,则能够将此类情形置于可控范围。

  2.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带来的税收征管漏洞。

  以我国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为例:随着淘宝网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革新,功能日渐多样化。凭着价格低、功能全、售后服务好等特点被人们接纳。

  在淘宝满意度调查中,人们满意第一位的就是价格低。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商品要求渐渐提升,发现淘宝网刷单现象普遍、质量不能保证、存在假货代购等现象严重,这些问题在淘宝网成立之初就存在,虽然现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仍没有被彻底解决。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就是平台管理不够完善、商家开店门槛低、政府没有实施有效的管理政策干预造成的。虽然我国鼓励和扶持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的发展,也支持个人以开网店方式创业,这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有重要的作用,但鼓励不等同于任其发展,如果能出台良好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对促进网络零售电商加以规范,对淘宝未来的良性发展和政府的税收管理都有益无害。

  淘宝分为三种经营模式,天猫、企业店铺和个人店铺。天猫和企业店铺为B2C 模式,天猫相对而言更为正规,有税务登记,必须绑定银行公户,与经营有关的现金流只能通过公户流通,能开立电子发票。企业店铺虽然也作了工商登记,但并没有过多的征税要求,对公账号可以给个人转账和消费,纳税人自己核定是否达到起征点。个人卖家可以不作工商登记,没有对公账户,自行申报纳税。

  B2B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一方已经被纳入征税范围,构成完整的纳税链条。但 B2C 与 C2C 模式下的网络零售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还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B2C 模式征税尚有管理上的征税漏洞、平台上对 B2C 和 C2C 卖家管理混乱、C2C 的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规范缺位。

  在淘宝双 11 营业额中,占比最大的是服装类,以主营服装类商品的店铺为例,其店铺橱窗商品皆是有“寿命”的,上下架时间不确定。一些网红店铺或名人开的“星店”,商品上架后一天之内被一抢而空,那么按多少时间周期来监控销售流量是难以确定的。另外,不同商品售价和成本也不尽相同,销售额难以监控。以某“星店”为例,该店由某微博红人以个人名义注册开立,该网络红人目前在微博有 690 万粉丝,在微博上利用她的网络的影响力对店铺进行宣传。她的淘宝店铺开立于 2010 年,目前店铺中有 44 种商品,是两级皇冠店,有 174 万人持续关注。2016 年,该女士创立的品牌商品销售额达 1.2 亿,如果按单价 200元计算的话,这就意味着有 60 万人购买了产品,而这 60 万的消费者中,超过80%都是店主的微博粉丝。该店铺共有 48 件商品,对其中 20 件销量最高的热销品的双 11 当月销售量进行统计,数据如下表:

 

  受双 11 热潮的刺激,该店 11 月热销商品销售额总计 619.043 万元,仅销量超过一千件的商品就有 15 个,经与卖家沟通了解到,该店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的服务。一个普通网红的店铺仅在双 11 期间销售额即达到百万,早已超过了免征税标准,但因为个人店铺自行申报,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纳税渠道,使得这类税收的流失严重。

  再如,企业以个人名义注册网店,企业法人与网店店主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网店货源部分或全部来源于企业,在网店盈利状况良好、盈利已经超过免税标准的情况下,却仍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伪装”成个人卖家在网店销售,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仅中断,而且有企业瞒报销售收入的风险。随着网红大军兴起,网络零售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创业方式,新型的创业方式应该受到政策支持,但它的迅猛发展也将税收制度发展的滞后性体现出来,未来可能将出现更多的交易平台和渠道,放松对个人网络零售的信息审查和监管,将失去税收监管的严谨性。

  2.3.3 跨国网络零售业征管漏洞。

  在跨国网络零售业交易中,为避免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常设机构这一概念起到平衡国家间利益的纽带,它使得来源地国只有权向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征税。尽管有学者从 OECD 和 UN 税收协定范本有关常设机构的定义出发,把常设机构分一般类型的常设机构、工程和劳务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但分类中仍然不包括虚拟常设机构。然而这些都不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性同时带来新的问题,被部分公司当做双重避税的理由。

  根据税收协定的定义,常设机构需满足三个特性:营业场所的有形性、营业场所的目的性、时间上的固定性。也就是说常设机构是具备为产生经济效益而存在的、物理构成是有形的、在连续时间内受企业控制条件的营业场所。而在跨境网络交易中,交易过程完全依托互联网来实现,常设机构有时对于境外企业的意义是可有可无的,诸多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跨境企业尽可能避免在消费地设立常设机构,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境外企业不需要在来源地设立营业机构或网站,网络销售平台也来自当地或其他国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境外企业由此获得经营收益可以规避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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