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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亲子伦理观评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4151字

  第一章 传统亲子伦理观评析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创造了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传统道德伦理与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伟大历史的积淀。传统亲子伦理不是一味的守旧,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合理改造与提升而来的,具有时代的烙印。我们应该用历史角度和世界眼光深刻认识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价值。

  一、古代亲子观的特点

  “童年的历史恍如一场我们刚刚醒来的噩梦。我们越向前追溯这一历史,就会发现照顾儿童的水准越来越低,而且儿童被杀害、遗弃、责打、恐吓和性虐待的可能性越大。”1在这样一个有特权无权利的漫长古代历史岁月中,儿童仅仅是被看作是父权制家庭中的私人财产和附属物,实质是家父特权的客观对象物。

  在这种伦理观的主导下,父母特别是父亲对待自己的子女可以像支配私人财物一样随意的处分,而且国家基本持着放任的态度,法律对父母虐待、遗弃或盘剥子女的行为不仅没有做禁止性的规定,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授权于他们可以对自己的子女进行严厉的管教、惩罚或责打甚至是随意买卖与杀害。《汉书·食货志》中有这样的记载,汉高帝颁布诏令:“民得卖子。”《大清律例》也有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

  总之,在这一历史阶段,儿童只是家长权的客体而非权利的主体,儿童的存在仅是被看做家长的财产或附属物,是可以向其他成人自由转让的财产利益。

  (一)亲子关系等级性

  亲子关系的等级性是孔子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在其经典《论语·颜渊》中有记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亲子关系的如同君臣关系一样,是由等级、名分所定,这是自然界的规则在人类生活中的反映,是不可以违背的。若违背了这种等级、名分和规则,家庭、社会秩序会发生混乱,甚至阶级统治的政权也会产生危机。

  孔子的这一论断被后来的董仲舒用阴阳学说推向了极致。董仲舒认为阳贵阴贱,阳尊阴卑。他将“父为子纲”解释为,父为阳,子为阴,因此父居主导地位,子居从属地位。父子间的阴阳同君臣间的阴阳一样,都是自然的规律不可以改变。

  这样的关系就是“天之道”,谁若违反是国法所不容的。为亲子间的等级性赋予了不可动摇的哲学基础。具体体现为:

  1.父母对子女人身有支配权

  我国传统伦理观念中认为子女的生命是父母给予的,生理上的联系就决定了父母对自己所创造的生命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利,决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权威即“身体发肤,受之父母”2,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有任意的处置权。甚至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也有着决定权。

  2.父母对子女有惩治权

  由于子女是由父母抚养成人的,从其出生到成人,在生活和生理上完全依赖着父母,父母为抚育子女付出了巨大代价。在此种状况下就养成了子女对父母的服从习惯,父母的命令不可违抗,巩固了父母在家庭乃至社会的权威。所以就形成了传统亲子伦理中的如《郑氏家范》3所道:“子孙受长上诃责,不论是非,但当俯首默受,毋得分理。”父母对子女有很高的惩罚处置权。

  3.子女没有财产权

  我国传统家庭是自给自足以“人”为最主要生产力的,生活资料是靠人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获得的。而在传统家庭生活中,生产资料一般由父母掌握,父母在世期间,子女不得分家,也不允许有个人的财产。就如儒家思想认为,如果父母还活在世上,那么孩子的经济地位是不能独立的。子女要把个人所得全部交给父母,由父母来支配,如果不这么做,那你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如清朝的《清律辑注》规定:“一户之内,所有田粮,家长主之;所有钱财,家长专之。”由此可见,我国古代传统家庭将经济大权全部掌握在父母手里还不够的,作为子女必须要从内心深处真正依靠自己的双亲。你在父母面前就是孩子,而且一直就是听话的孩子,这才叫做孝顺。子女对于财产没有自主权,主体性得不到发展。

  (二)父“慈”

  传统亲子关系的基本规范就是“慈孝”(由于本文所限,笔者在此只谈“慈”)。

  父慈包括4:

  1.生而有养。唐宋八大家之一的北宋文人苏辙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爱,应该是最真诚与最无私的,是“人伦之极”,“子虽不孝,岂有弃子者哉?”5父母孕育了子女,就应担负起对子女的抚育职责,无论子女的性别与外貌,贤孝与否,父母都不可以随便遗弃子女或拒绝抚养。但很可惜的是,在传统社会,人们的普遍认知认为,女儿与家族的血缘传承无关,且无法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因此生而有养多半是指儿子,女儿的生存权总是遭到漠视和践踏。

  2.养而有爱。古代教育颜推之曾指出:“赐以优言,问所好尚,励短引长,莫不恳笃。”6为人父母的职责不仅在于对子女的抚养和照顾他们的生活,还要对子女的精神和情感进行爱抚与关怀。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一种天然的无私之爱,但父母要对子女严格要求,不可以溺爱,在为孩子提供所必须的生活条件的同时,更不可一味地去满足孩子的欲望及要求,以“养”为爱则是溺爱。

  3.爱而有教。古代传统社会认知中将教子视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认为教子是为人父母者义不容辞的职责。“家无贫富,人无智愚,子孙皆不可不教。”7因此,传统家庭亲子伦理观在对子女教养方面明确提出了养身、授技和成德三方面的要求。司马光的《温公家范》中也有记载:“人之爱其子者多曰:儿幼时未有知耳,俟其长而教之。”真正的爱子知道在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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