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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庭权利法律保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2 共108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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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儿童家庭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第2部分】我国儿童家庭权利法律保障分析导论
【第3部分】传统亲子伦理观评析
【第4部分】儿童的“诞生”及其家庭权利的界定
【第5部分】 儿童家庭权利法律保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第6部分】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法律路径
【第7部分】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儿童家庭权利法律保护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中国历来有重视儿童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中国人的儿童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我们可以把当代中国人的儿童观概括为“功利观”和“权利观”两部分。“功利观”是指对儿童的客观性认识,即把儿童作为某种客体来认识,这一观念部分承袭了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对于儿童的认知,在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里,儿童所承袭的,主要是家族的而非自身的发展任务;另一部分,来源于对现代社会事业、理想、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思考,把握住儿童,就是为一种事业提供了最根本和最有力的后续保障。儿童是实现事业的寄托,是接班人。“权利观”是指对儿童的主观性认识,即把儿童看作一个活的能动的主体。将儿童看作社会生活当中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人群。把每一个儿童都看成是能动的,具有发展潜力的,独特的人。

    一、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现状

  儿童是国家将来的主人,肩负着历史赋予的艰巨重任,儿童权利的实现是他们在未来担当重任的基本保证。

  (一)亲子关系平等

  独生子女政策实行后,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多子女的家庭架构,家庭结构体现在亲子互动上,亲子关系简单。亲子互动成为孩子在家庭中与他人交往的唯一方式。不采取民主的方式,就不易形成孩子同情了解的能力,不能满足孩子情感的需求。

  在物质生活方面,现代家庭比传统家庭获得了更多的保障,但现代家庭成员相比传统家庭成员更缺乏心理安全感。独生子女家庭使孩子在家庭内的中心地位得到强化,父母对对生子女在生活抚养照顾以及在教育上,情感交流上所花费的时间相应增多,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投入和精力投入。巴勒说:“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个人的心智特征之一,乃是强烈的安全之感。”人类对心理安全感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十分迫切,而这种心理安全感多半在民主家庭中才能获得满足,尤其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应该给予更多关注。

  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社会上的新知识,新观念,新事物层出不穷。儿童生活在电子,信息时代,生活环境与其父辈幼时的生活环境反差异常鲜明。现代家庭的父母,如果拒绝新技术,忽视新经验,仍然沿用传统的权威态度育儿,将打压子女的学习动机,学习兴趣,抑制孩子创造性能力的发挥。尽管在家庭中父辈仍然对子辈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子女仍然要向父母学习如何做人等,但两代人间的影响绝不是单向的,双向影响的趋向越发突出。因此,平等民主互动的亲子关系尤为重要。

  (二)尊重子女独立人格

  传统“父慈子孝”的伦理规范建立在封建专制的家长制基础上,侧重强调家长的权威,片面强调子辈的义务。今天提倡的孝是在亲子人格平等前提下子女对父母的道德义务。古代虽然有一些家训作者在论述父子关系时,要求做父亲的在不失家长权威的条件下,对儿女,家人宽以待之,但今天我们对“父慈”的理解,除了要求父辈将子女作为自身的一部分来关心爱护,教育引导其成长之外,还有更深一层的理解,尊重子女的权利和独立人格。

  父“慈”不是扭曲的爱,父“慈”不是单向的爱。父“慈”是尊重子女的权利。古代亲子观过分强调子女的单向义务,忽视子女的权利,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对它作些改造,将单向义务的孝发展成为双向义务的孝和慈,并且这种慈,不仅包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而且包括对子女的尊重,对他们新的思想和观念的理解和支持,那么这种孝和慈,就可以成为我们今后亲子观的基础。家庭中父母和子女都享有基本的人权,拥有人格的尊严。尤其是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父母履行法定义务监护,教育子女,不能侵犯子女的基本权利,不能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总之,亲子关系是一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父母逐渐将孩子看成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了解孩子在成长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心理需求,使得和谐民主平等的亲子关系成为时代的主流。

  (三)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多年来致力于通过立法来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基本已经形成了一个一般立法和专门立法相互辉映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国已经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制定了全国性的儿童保护立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与司法解释,各地也通过了一些儿童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儿童立法保护体系。

  1.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

  在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中,还存在很多的专门性立法。这些专门性立法更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我国所制定的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很多地方性立法,例如在许多省、市、自治区都通过了《儿童保护条例》。

  在全国性的专门立法中,最具重要意义的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司法机关还通过了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儿童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许多有关儿童权利的司法解释。此外,国务院及各部委也通过了许多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性行政法规与规章。总之,专门性儿童立法及专门涉及儿童权利保护的司法解释,更加具有针对性,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起着特殊意义。

  2.儿童家庭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

  儿童的权利保护,家庭承担着首要的、特殊的责任。这是因为家庭是人成长的第一环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只要涉及到儿童的权利保护问题,对家庭的职责必然有所规定,如素有儿童保护的“小宪法”之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就专设了“家庭保护”一章;凡是涉及到家庭问题的法律条文,也必然有关于儿童权利的条款。把家庭纳入法制轨道,从社会监督的角度保障儿童获得来自家庭的保护,对其健康成长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随着儿童权利观念的更新以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我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也在社会发展和实践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改善。于 1991 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几个方面出发,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实践的检验,该部法律渐渐暴露出一些漏洞,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致使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不能满足儿童保护的现实需要。因而中国政府在 2006 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一次全新的修订,2012 年的二次修改,可以认为标志着我国儿童权利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其中对儿童权利公约中所强调的一些重要儿童权利都明确的予以规定,加强了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对家庭权进行了更广泛的干预。例如,对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落儿童的救助问题等都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性对策。这不仅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儿童权利的关注和重视,也展现了中国儿童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文件。《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为了和国际上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接轨,我国各方面对儿童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但是,社会在进步,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何种情况对儿童的家庭权利的履行也有一定的影响。

  另外,新修订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主要增加了两项重要制度:一是禁止家庭暴力,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干预,同时,此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进一步的体现;二是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同时,我国政府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作为,更突出地体现在各项儿童政策的制定上。儿童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和社会的主导理念和社会价值,也是国家和全社会儿童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各级政府等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儿童政策,涉及教育、医疗、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特殊照顾、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充分保障了儿童的基本权利。此外,其它社会团体,特别是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等也直接参与并制定了相应的儿童政策,这些都为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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