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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渊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3 共38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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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善意取得法律制度中的善意问题探析
【第2部分】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必要性
【第3部分】 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渊源
【第4部分】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法律内涵
【第5部分】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第6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善意的渊源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的产物,罗马法用“Bonafide”表示,意为“诚信”,法国法分别用“TreuundGlaube”和“GuterGlaube”表示,分别意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在德国法中代表着“良信”,以及在英美法系中的意思都各不相同。本章主要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四个国家、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法律对于善意的理解作详细说明,论述善意的起源和演进之路,揭示善意的本源,直观形象地剖析善意,以便全方位地把握善意。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善意

  一、大陆法系的善意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善意源起之处,源于拉丁文“Bonafide”,意为“诚信”等意思。

  在罗马法中善意有两层意思,一种是客观诚信,一种是主观诚信。在早期的罗马,诚信只有客观诚信而没有主观诚信,后来渐渐演变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而非只有客观诚信一种,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在诉讼领域和物权领域分别发挥着各自作用,在早期罗马法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这两种诚信可统一于‘信’的定义。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通过社会契约结合为社会,为此要承担彼此承认他人所有权的义务”.在物权方面,明知财产非自己而是他人,却违背自己对其他社会成员作出的承诺去占有,就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即为“恶信”.在契约方面,诚实信用地履行义务是对其他人的尊重,是对社会契约的信守。罗马法的诚信原则与其宗教和哲学思想有着紧密联系,罗马法中“信”是“圣法”,西塞罗曾说过:“许下的诺言得以认真践现”;“对伪誓,申明惩罚是死亡,人间惩罚是破廉耻。”

  罗马法中的善意取得实行的是“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给与他人”的原则,自己没有物的处分权的人没有任何权利支配此物,同理,标的物是从没有处分权利人处得到的,也不能拥有此权利,即物的所有权。即使暂时得到了所谓的“所有权”,最终法律允许物的原始权利人也就是真正的权利人追回物的权利。因此,罗马法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实施对物的管领、控制,它是一种人对物之关系的事实,而并非权利”.

  由此可见,罗马法保护的重点是原权利人,而非善意第三人。即使第三人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是诚信的善意的,原所有权人仍可以依法向善意第三人索要标的物,要求其返还。这种以保护原权利人为目的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它的弊端逐渐反映出来,法律只是重在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而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字未提,即使在交易活动中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是善意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何尽量避免两者不再发生利益上的争议,罗马法制定了短期取得时效的制度。

  此制度规定,时效期限仅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善意第三人可以就其善意取得的动产进行主张,同时,规定了取得时效的条件,例如:正当名义,“通常以物件转移前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为准”;善意,这一要求是基于如下理念“不违反诚信法则的意识以及不对作为主人享用他人物品的合法占有者造成实际损害的意识。”;标的合法以及占有和持续。无论从主观善意还是客观善意而言,取得时效不仅调和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同时对善意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二)法国法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富于资本主义时代精神的法典,吸收沿袭了罗马法的精华,是罗马法的延续,也将善意分成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分别用“TreuundGlaube”和“GuterGlaube”,法国法的善意仅指对事情的不知情。

  法国法最初认为,只要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就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发生出入时,均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适用“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后来随着罗马法对法国法的逐步深入影响,《法国民法典》也同样将善意取得规定在时效中。当达到一定的时效条件时,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对于遗失物和盗赃物,法国法比罗马法有所突破,即判例法中的公开市场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非法占有物的人手中购买该物后,如果受到该物的真正权利人请求权利,只有在该出让人合理补偿了第三人后,该真正权利人才能恢复其对标的物权利。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1630条规定,不管买受人是否已获得卖受人的承诺担保,必须担保所有权,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只要是第三人所买之物是出让人非法占有的,一旦原权利人追索权利,第三人必须放弃其权利,将物品归还给原权利人。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对价由非法占有的出让人予以补偿,还要支付第三人的损失。由此可见,法国法所谓的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的特别之处,与现在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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