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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宗概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3397字

  第一章 刑事卷宗概说

  第一节 刑事卷宗的基本范畴

  一、案卷

  文书立卷,在我国形成较早,但我们也只在影视剧中见过类似场景。在民国时期的一些档案学旧着里,学者们发现了很多关于文书立卷的着述。何鲁成将档案归为"编制留待参考之文书"又名"编制文书",实际上称之为"编卷".龙兆佛认为"档案等同于案卷","卷宗"也是对案卷的另一种称谓。傅振伦提出"档案之单位称之卷宗,其下为件。每一案由必有其起源、变化、结果。卷宗皆具这类事件。归档公文按其分类进行编号,按其是由,插入旧卷之中,如有新卷,则另立卷宗,称之为立卷。"秦翰才认为"编辑案卷为档案工作的首要步骤。""案卷编辑应以一事一卷为其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专修班立卷实验工作的初步研究》中,吴宝康说到:"从内容上来讲,卷宗可以称之为与特定问题有着一定联系的文件的组合;从形式上来看,卷宗通常采用卷皮将其装订而成".

  国内外对档案标准文件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案卷也产生了多种定义。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中,案卷被这样定义:将若干相互联系的文件进行组合放入卷皮、卷夹的档案保管单位与此同时也是档案系统排列、编目、统计的单位。案卷由在时间、来源、内容等方面的异同点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构成,主要包含卷内文件、文件目录、备考表等组成成分。百科全书的这一表述,对案卷从内容和形式作了较全面、具体的描述,可以说这是我国关于案卷的权威定义。除此之外,对案卷作出了定义的还有《档案着录规则、《档案和文件术语表》《档案工作基本术语》等等文件。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重视案卷在文书工作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二、刑事案卷

  本文所研究的我国刑事案卷,简单来说,主要是指公安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阶段,三机关对各自刑事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性文书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一定的规范要求和顺序整合组装后形成的文书性材料,刑事案卷的内容及其使用也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程序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体现。按照一些学者的划分,又可以细分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形成的刑事案卷,人民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形成的刑事案卷,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阶段形成的刑事案卷。在我国,刑事案卷主要成型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制作、装订形成的刑事案卷材料。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会将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形成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书性材料加以整理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装订,成为一本所谓的案卷材料。这本案卷材料主要包括程序性的法律文书材料以及案件中涉及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而文书性材料则大多数为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审批使用或者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刑事卷宗装订规范的要求,作为刑事案卷内容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必须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

  而对于不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法律规定相关制作单位应当进行补正,并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解释,否则不能纳入刑事案卷中作为证据使用。

  简言之,刑事案卷材料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制作成型为基础,不断传递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法院在审理案件、获取相关的案件证据或者事实信息的来源渠道之一就是卷宗。

  第二节 刑事卷宗的作用及其主要价值公用档案中对司法运行程序的记载是现代司法特征之一。韦伯提出:"近代职务的运行是在各种书记、幕僚所构成的部门的基础之上,通过草案形式所留存下来的文书档案。"福柯也认为,档案是达到训诫目的的手段之一,"集中登记制度和文件汇集制度总是伴随着检查程序。"由此可见,社会治理过程中,档案的重要性已被认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每一个细小过程都会以文字、图片等形式被记录下来进而形成连续的、具有承接性的档案,并随着诉讼的进行而在不同机关流转。

  刑事诉讼当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便是刑事案卷。

  从西方法治国家多年来的公诉实践来看,侦查案卷对公诉制度程序运转的作用可以说是非常明显。例如,在威尔士与英国,警察机关在调查后制作进而形成的文书档案材料是是否公诉决定的基础性材料;在美国,检察官能够起诉决定的基础依据是警察所提供各种有关侦查过程的卷宗材料和报告;德国检察官在通常情况下也是通过先行审阅查看侦查卷宗材料信息与侦查终结报告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法国检察官,传统上他们提起公诉的依据仍然是警察部门侦查阶段制作形成的各种文件卷宗材料。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检察官依靠警方制作移送的各种书面性文字材料,进而形成公诉决定是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和传统的做法,各国检察官在审判前的主要公诉活动,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围绕警方的侦查案卷而逐步进行的。

  一、管理的价值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文书档案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注重等级、层次的科层式社会治理当中,档案的作用更是不容小觑。当代的中国刑事司法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显现出官僚化的特征,在这个体系当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都以科层制的形式而存在。科层式的主要特征是: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分等级、分层次、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基于此,他们之间就需要档案将不同时间阶段、分散的活动连接起来。纵观刑事诉讼全过程,依照科层制而形成的卷宗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进而连接着不同层次的决策。通过刑事卷宗上所记载的内容,信息被逐级传递、吸收、分析进而作出判断与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信息在两个对接环节中出现缺失、阻隔而导致信息传导中断,即发生后一环节无法读取上一步结束后传导的信息记录,那么,可想而知,整个运行程序都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信息断层所导致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它将致使整个程序丧失作用。通过之前程序而形成的案卷材料是各个机关内部上下级部门人员进行监督、审查工作的主要依据。在实施科层制制度的组织当中,上级机关采用全面而深入的方式监督下级部门,监督行为依照上诉和上级司法机关的职权而发生。上级司法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的一大途径是审查下级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文书材料。作为权利实施的重要载体,刑事案卷能够促进刑事诉讼的进行以及管理司法机关内部结构,与此同时它如一条连接碎片的线,保留、整合、延续整个刑事过程。

  在整个过程当中,如果两个阶段出现脱落情况就可能导致整个科层式程序失去方向。基于此可以说科层式程序促使了案卷制度的产生,案卷制度也为科层式程序提供了运行条件。

  如上文所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本文所研究的刑事案卷材料正是刑事诉讼机制中传递信息,链接各阶段赖以正常运作的有效载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难以代替的基础性链接作用。如果换一个角度,卷宗的这种管理价值也可以称其为一种程序性价值,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顺利运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整个诉讼流程中的信息都能够在刑事卷宗当中得以体现。

  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司法活动必须被记录在案,这个监督正是通过刑事案卷得以记载和反映,这也是权力运作接受审查的前提和透明化的要求。这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手续文书。就侦查机关来说,例如: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换押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移送起诉告知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案卷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属性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了一定的程序性价值,帮助或者说维持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实质价值

  相对于案卷的管理价值或者说程序性价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卷宗还表现出一种具有决定作用的实质价值。侦查案卷占据了刑事案卷的绝大部分,并且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凭证,其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和优先的证明力,后续诉讼程序的推进都要受到它的影响,与此同时起诉和审判都是对刑事案卷的确认和肯定。

  "法院在参阅案卷笔录而做出的裁判结论贯穿于案卷移送制度演变的全过程,法官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公诉方案卷的审查和确认的过程。"陈瑞华教授将此种现象称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在诸多学者的文章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学者们对目前我国法院庭审流于形式,过分依赖案卷材料现象的批评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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