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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20 共7926字

  第一章服装设计着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服装设计及其在着作权上的界定

  一、服装及服装设计的概念与步骤

  服装,也称作衣服、衣物、衣着,从广义的定义上来看,除去作为躯体与四肢的遮蔽物以外,还囊括了手部(手套)、脚部(鞋子)与头部(帽子)的遮蔽物。 —般而言,无论任何物质的事物只要与人体联系起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都可以称其为服装,或者说把它当成是服装的一部分也未尝不可。从狭义上来说,服装是指织物等软性材料制成的穿戴于身的生活用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穿戴衣物能够保护脆弱的人体免于天气与环境的伤害,在一些有潜在危害的活动中,像远足或烹饪时,可以提高安全的程度。衣物也可以在人的皮肤和环境中间有一个阻隔,因此不容易受到昆虫叮咬或是植物剌的伤害。②从现在的维度上来看,服装除去简单的符合人类物质生产生活i需要以外,并且也为人类精神文化的创造和发展扮演着一定程度上的重要的角色。服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仅仅是一种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也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社会的文化,时代的变迁。而社会的发展及进步则充实了服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下造就的服饰内容,塑造出了各色各样的独特文化印记。在欧洲大陆的中世纪时期,女性所着的曳地裙等,用它作为标示着装者社会地位的方式。

  而平民、普通骑士之间着装一旦雷同是肯定要被英国的议院所排斥的。 在现实生活中,同样的,为了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为了交往和平、轻松的在陌生人之间交流从而穿着各式各样的社交装、礼仪装。与此同时,还有折射出激烈地伦理性、民族性特点的服装,其是受到所处民族、地域、社会等人文环境及特定风俗习惯的影响。

  服装设计当然属于设计中的一部分。所谓设计是指将构思、灵感、设想借助视觉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方式。人们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创造文明,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其中最主要、最核心之改造活动便是造物。设计便是对造物活动予以提前的规划,可以将所有造物活动的规划程序及规划流程解释为设计。

  服装设计是科学技术和艺术的搭配焦点,涉及到材料学、美学、心理学、文化学、色彩学、工程学、市场学等要素。”服装设计过程“即根据设计对象的要求进行构思,并绘制出效果图、平面图,再根据图纸进行制作,达到完成设计的全过程”。

  服装设计是艺术思维地表达与艺术创作地发挥的结合,它更像一个艺术创作的历程。从一个一个灵感和想法开始,设计师的头脑中可能天马星空,不拘一格。他根据自己的想法整理材料,思路,最终敲定设计方案。设计师的方案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服装的整体风格、主题、面料、造型、色彩地运用乃至于服饰品的搭配等等。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最终呈现的作品能够淋璃尽致地体现最初的设计意图。对内,在结构处理、版式确定乃至具体到裁剪工艺和做工手艺等部分也要经过耐心细致地推敲。①往往要经过一段长时间地深思熟虑,仔细推敲才能完整的将服装设计的构思完整地表达出来。所以,将服装设计的构思过程说成是一种极其艰难的思维活动也并不过分。这是一种以衣料作为素材,以人为对象,将材料设计、剪裁、缝细后制作成衣服又穿于人体的过程。是对服装进行艺术创作并用织物或其它材料予以表达的过程。服装设计的方法主要有:借鉴法、联想法、重叠法、肌理法、限定法等等。服装设计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步骤:

  (一)设计构思及服装造型设计

  一个优秀的服装设计方案的起点是服装设计的构思,它是建立在整理资料、设计定位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的,是设计者充分运用立体思维、形象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对服装设计方案的全方位考量和酝丑的过程。②在构思的基础之上,勾勒草图、着手服装造型设计,是服装设计的第一步。服装效果图是服装造型设计的直接成果。服装效果图是展示服装颜色、款式和用途的图纸。和其它艺术设计门类的设计效果图(如陶瓷设计效果图、建筑设计效果图等)一样,它是以绘画的方式来展示服装造型的色彩调配、面料选择、款式结构、服饰搭配及整体表现的直观效果的。

  (二)服装结构设计

  服装结构设计是在服装造型设计后确定服装款式基本形式的设计。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的情况都要综合考虑,要从质地、色彩、完型性等角度来选择与构思匹配的面料及辅料等。 服装结构设计是以服装结构图来展现的。服装结构图是表达服装款式的造型图。衣片结构、规格尺寸和相关的文字都应予以说明。月艮装结构图是依据人体比例而设计的服装款式的图纸,设计规范、线条清晰、造型多变、结构精细、工艺精准、富有艺术效果是其特征。在这一过程当中,设计工作人员要制作合理的服装裁剪图(即通常所说的纸样)和工艺说明,用以实现服装的一些物理性能上的要求,这一过程也叫服装制版,或服装打版。通常而言,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测量尺寸——用软尺测量着装者各部位的尺寸。常用的服装尺寸有身高、背长、臀高、股下长、胸围、腰围、臀围、裤脚口宽等。2、制作样板——根据服装造型和规格尺寸绘制裁剪图形。如果是平面造型方法则可以直接绘制;如果是立体造型方法,则是先在人体模型上造型,然后展开绘制成纸样,或者在白还布上直接点影确定结构线。3、确定样板——对制作完成的样板进行假缝,然后进一步修改样板,使着装的效果达到设计的需要。将修改以后的样板重新绘制成生产用样板。

  (三)服装工艺设计

  服装工艺设计,是依托于人工或者生产设备把服装裁片组装为一体的缝制流程。它很大程度是制约了服装成品的品质。为了生产完成一个令人欣喜的服装设计作品,结构与工艺是并驾齐驱的关系。通常而言,精准的服装结构是准确缝制之前置条件,完美的服装工艺是展现结构的可靠保证。完美精准的结构如果遇到水平低劣的粗制滥造,服装成品就会面目全非。②可以想见,如果在结构上遭遇了致命的错误,不管多么天衣无缝的工艺水平都是无法挽救的。然而,对于平常且一般的款型而言,因为其结构通常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这时候,工艺就能凸显其重要性了。高水平的工艺师经常能够在制作流程中弥补些许不明显的结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水平的技术是需要持续的工作和生产经验,经过长时间的沉淀的。

  (四)服装样品制作

  服装样品制作,是指根据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设计图及服装制作工艺的需要,挑选合适的面料及辅料,借助剪裁及缝制工艺来实现服装设计的效果。这一阶段的表现形式是成衣。

  二、着作权相关原理介绍

  着作权也称版权(copyright),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着作权不仅保护作者在其作品利用方面的财产利益(经济权利),而且也保护作者与其作品的智力创作关系以及作者和作品的个人关系(个人人身权)。然而,决定着作权是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一部分的性质的,主要是前一种权利,即经济权利。②作品是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它能启迪人,教育人,使人获得信息或者给人以乐趣或美的享受,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伯尔尼公约称这些权利为经济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称这些权利为财产权,都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着作权法中描述地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许多国家的着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品需要受到保护,必须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其精髓在于,作品必须是创作。伯尔尼公约在明确派生作品应该得到保护的同时,清晰地选择了 “original”(独创的)这一说法,说翻译、改编等必须当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给予保护,用来辨别于“抄袭”的来的作品,但其不能伤害原作的着作权。这也就表明,需要体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创作性,同时必须是译者、改编者等个人努力的成果。④所谓“独创性”,是就作品的表达而说的,而不是针对作品所表达的构思来说的。着作权法保护作品中构思的表达,所以它要求构思的表达具有独创性,也就是要求作品的表达是作者自己智力活动的成果,要求作品必须蕴含有自己的智力创作因素,这是一个总的原则。⑤所谓智力活动,可以说是指以作者的知识和技巧为基础,经过思索、判断,将文字、数字、乐符、色彩、声咅、图形等加以选择、组合,或者将资料、数据加以选择,编排,从而形成智力作品。简而言之,独创性的意思就是指,相关作品的全部或者很大部分不是从其他作品抄袭而来的,是通过作者自身的智力活动来完成的。《伯尔尼公约》明确指出,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编由于其内在的选择或者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应该受到保护。“Trips协定”进一步规定,“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编,不论是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应该受到保护。”

  在关于服装设计过程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那些流程是服装设计的必须步骤,几个方面必不可少,构成了完整的服装设计流程。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后,制作出款式得体大方、做工出众、上身舒适地服装,即成衣,为服装设计最重要的目的及结果。我国的《着作权法》中第三条规定到,该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指出,其第二条规定到:“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上述关于“作品”的描述可以知道就是指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那么服装设计是否符合这一标准呢显然,服装设计是科学技术与艺术的结合过程,也能被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在服装设计的整个过程中,设计者为此投入了大量地智慧与心血,应当有权从中获得着作权保护。

  三、服装设计在着作权意义上的界定

  着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我国《着作权法》也在总则的第一条明确地描述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那么,服装设计究竟是哪类作品呢?

  (一)服装设计属于艺术作品

  所谓的艺术作品指的是,艺术家经过反复的创意、构思、重建以及推敲,借助艺术工具所创造出来的艺术生产成果或杰作。设计师将脑海中形成的创意、构思等进行构建,跃然纸上,以致做成作品。是一种物态化的过程。其创作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对象即是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核心内涵指的是艺术作品的主旨、选材、做工、表达等元素的集合体。谈及艺术作品的特征,一方面来说,“艺术作品必须是艺术家刻意创造的作品,它看上去必须具有审美性”。从另一方面而言,艺术作品,肯定是体现了艺术创作的主要因素或者是艺术模糊因素的作品。

  然而,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指的是,艺术作品需要表现出首创性或独创性地艺术内涵。 服装设计是一种艺术作品。从设计图而言,设计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跃然纸上,线条清晰,栩栩如生,完全具有艺术价值,给人以美的享受。而另一方面,从服装本身而言,一件优雅,华丽的服装能给人带来更直观的美的享受。所以说,服装设计属于艺术作品。

  (二)服装设计属于科学作品

  人们对科学作品含义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大体可分为广义、狭义两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的《着作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中对科学作品解释为:“符合以科学态度要求的方式来探讨问题的作品。”科学作品明显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是不同的。与它们不同的是,作者的创作是在一定的科学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

  服装设计应当属于科学作品。首先,从服装设计图而言,从构图、描图到绘制整个过程中,都需要科学的掌握其比例,必须做到线条清晰、结构合理、设计规范等等。其次,到成衣部分,也即服装本身而言,更是其科学性的集中体现。

  在制衣过程中,必须严谨、规范的选取材料,剪裁合体。色彩的搭配也是需要认真的研究的。服装的比例必须匀称,协调。所以本文认为——服装设计属于科学作品。所以,服装设计既是艺术作品,也是科学作品。

  (三)服装设计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把实用艺术作品做了如下定义:“公约使用这一综合词(实用艺术作品)来泛指小装饰物品、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制作者的艺术价值”。实用艺术作品之范围在这一定义里被确定了。实用艺术作品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被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不管这一作品是工业制品还是手工艺品。 只有同时包含了实用性和艺术性两方面特点地作品,才能称得上此定义上的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定义。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实用性及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的两个最关键的特征。服装设计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而且其艺术性以实用性为前提。所以,服装设计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第二节服装设计中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②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这几个条件:第一,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第二,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第三,必须富有美感;第四,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由此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是受到《专利法》所保护的。其跟发明或实用新型有着根本上的区别。服装设计中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联系.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来看,两者之间是有共同之处的。服装设计之着作权与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主要形式,均为人们依法对自己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拥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中共同的属性两者之间都共同拥有,例如权利客体之非物质性以及权利本体之私权性。这两种权利能够一同赋予服装设计师智力创造活动成果之保护,一起推动服装设计的进步及创新。其次,从权利保护的角度上来看,两者之间是有共同之处的。着作权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保护理念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上也同样可以适用,即只对思想的“表达”予以保护,并不保护“思想”本身。着作权的着重点在于表达,其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必须具备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关注的同样是思想的表达,然则,其着重点在于必须凸显新颖性。

  二、服装设计中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区别

  本文试图从与服装保护关系最为密切地方面入手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之处:首先,两者之间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就着作权而言,最为主要的方式是创作完成即依法自动取得着作权。作品着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取得即为着作权自动取得,无论什么形式的手续都不必履行,这便是着作权“自动保护主义”之原则。服装设计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生方式则不同,服装设计创作完成,如果想要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需有权申请的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专利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授予专利权。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曰起产生。所以,服装外观设计专利依申请并经专利主管部门授权而产生,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专利主管部门不予授权的,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这与着作权的产生方式存在着显着的区别。其次,两者之间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一致。就着作权而言,我国《着作权》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而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三,两者之间权利的独占性程度不同。就着作权来看,作品受着作权保护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其独创性,它要求作者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是支持有两个以上的着作权共存的。这种情形主要是指有的设计者之间存在作品表现形式雷同或者相似。所以,其并不可以排斥他人独立完成之相同作品取得同样的权利,着作权之独占性水平并不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中,专利申请最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新颖性,它要求外观设计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申言之,其提交专利之外观设计同已经存在的外观设计存在着显着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幵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来看,不言而喻的是,对于类似创意之表现形式,法律只对申请通过的专利予以保护,独占性程度远远超过着作权保护,从而排斥其他类似的表现形式拥有此权利。

  三、服装设计着作权法的保护的必要性

  当前,除了探讨服装设计着作权保护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可行性之外,在现有的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外是否有必要加入服装设计着作权保护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围绕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再对其提供单独的着作权保护,理由是服装设计中设计的大部分是服装产品,归属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对它提供必要的调整,所以提出不单独提供着作权保护,而仅仅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能够给予服装外观设计上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因为受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设置等方面的限制,尚不足以给服装设计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所以把服装设计纳入着作权保护的范围,给予着作权上的调整是极其重要的。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外观设计专利权当然能够给予服装设计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体现在服装设计上,不能与着作权保护相比。给予服装设计予以着作权保护,有如下几个优势:

  第一,能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最大限度的维护设计者的利益。从服装设计自身的特点出发,服装的流行性、季节性、周期性的特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过程中的程序化、繁锁化相冲突。在销售类服装中,期望服装占领流行高地、引导潮流趋势的设计目的与焦急等待专利权的获得让设计者们望而却步。与其说大多数企业及设计者不申请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因为不愿申请,还不如说是不敢申请。由于申请程序耗时太长致使服装设计丢失了其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及艺术效应,会使企业和设计师承担更大的损失,还不如将服装设计处于非专利权保护状态。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与服装业本身的需要之间存在差距这一事实在国内服装外观设计专利不容乐观的授权现状己展现出来了。另一方面,无须申请、无须审查、无须权利机关授权的着作权更能迎合服装设计的特点和需要,它能够在设计完成后马上服装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所以,在服装设计这一范围中,着作权保护有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二,能更大限度的保护服装设计者的人身权益。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能够得出,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其侧重点在于对服装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是不得为生产目的制造、销售、进口获得专利的服装产品。此种方式当然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专利权人的财产权,然而,与此同时,其对于人身权利保护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作为产品的销售类服装是服装设计主要目的,但还是存在很多其他类别的服装。以参加设计比赛的服装为例,与其说设计者是担心他人制造、销售、进口其作品,还不如说设计者更加关注于是否有人仿冒其设计风格,从而降低其获奖的可能性。在这一方面,着作权的保护在提供给权利人财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强调着作人身权保护。服装设计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满足了设计者寻求权利保护的需求,也将有助于我国服装设计水平的提高。

  透过着作权保护在服装设计保护中的特点能够得出,单独给予服装设计着作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服装设计着作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能够建立,必然会出现在服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和着作权保护制度二者间选择其一亦或是并行存在的现象。依据之前关于服装设计着作权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比较,不难发现着作权在服装设计的保护上有着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具备的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两者或许会存在权利冲突,但总的来说,其利大于弊。因此,本文认为两者之间可以达成互补的关系,应当采取服装设计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模式,期望能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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