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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阻力及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8 共11809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教育从自然状态走向自觉意识,从私人领域过渡到公共领域,愈益受到个体、社会、国家的重视。历经 35 个春秋,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稳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家庭教育的法制化是指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律法规的制约管理中来,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

  一、回顾: 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发展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从最初国家基本法律中对家庭教育的涉及,到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对家庭教育的规定,再到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门规定,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从 1979 年到 1985 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 1950 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 1954 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第二阶段: 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 1986 年到 1991 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第三阶段: 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 年到 1995 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 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 20 世纪末使 90% 儿童( 十四岁以下) 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 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1995-2000年) 》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第四阶段: 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从 1996 年到 2006 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 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 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 年和1998 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2004 年进行了修改) 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 2004 年进行了修改) ,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 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 1999 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 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 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 年)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4 年) 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第五阶段: 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 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 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 2011-2015 年) 》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

  2010 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发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 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 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

  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 1986 年) 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 年) 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 0 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

  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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