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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因材施教”的三大教育误区

来源:中国农村教育 作者:申良君
发布于:2021-02-26 共2865字

  “因材施教”作为教育中一项重要的教学法则,在当前教育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存在一些教育误区,表现在对其主观认识问题、教育活动上的实施问题、教育目的价值取向中的个人与社会价值问题等三大误区,这就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能及时反省纠正,并克服困难,从而走出误区。

  “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思想源于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思想,出自《论语·先进篇》。南宋理学家朱熹说,“夫子教人,各因其材。”“因材施教”一语由此而来。这一教育教学理念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指导着我国的教育与教学。但目前在教学实践中,贯彻这一重要的教学原则时认识上却存在着一些误区,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并有则改之,有者勉之。

  一、主观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对“因材施教”的认识主要有三类观点。

  一类: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

  二类:“因性而教”,在第一类的认识的基础上,附加了现代内涵,其出认识发点是:古代女子是不能同男子一样受教育的,所以当时不存在“因性而教”的问题。但发展到今天的男女平等社会,显然“因材施教”应涵盖“因性而教”。

  三类:“因龄而教”,其理论来源于皮亚杰的认知发展“四阶段说”,依据各年龄阶段都各有其特征,因此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受教育者,教师要因年龄特征而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去教学。三种观点各有千秋,我们不加以赘述。而为教育者,应对“因材施教”有个全面正确清晰的认识。

  首先,“因材施教”的主体和客体统一性的问题。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我们也可通俗的说法,理解为老师和学生。从唯物辩证法角度分析,在特定的条件下,作为主体的人,又同时作为客体而存在,相互统一。也就是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特定的条件下,主客体相互调换,相互影响,相互统一。

  其次,我们还需联系到教育实践基础上去理解这个概念。

  其一,“因材施教”是在教育实践中的一个活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互影响,相互学习,相互成长的过程。而不是教育者,挥舞一本“大纲”般的教科书,无的放矢,强行施教的过程。

  其二,教育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其三,“因材施教”中的“材”认识上出现理解偏差,这个“材”如简单地理解每个学生学习成绩,那就本末倒置。此“材”不仅仅是每个学生成绩,也应包含了学生的习气、性格、兴趣、爱好、人格、意志等。成绩只是作为教育评估的一个结果,而绝不能作为对教育发展过程最终诠释。

  由此可见,“因材施教”的认识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导致我们教育工作者一步一步走入误区,甚至“死胡同”。在“因材而教”实践教育活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首要一点就是对“因材而教”主观认识不清。

  二、教育实施活动上的误区

  对“因材施教”的实践活动,由于我们的主观认识出现的一些问题,自然会导致在教育实践中也同样进入误区。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点。

  首先,“材”标准与教育实践中“材”相冲突。人为划分“材”标准与教育实践中“材”,最大的问题就是贴“标签”,犹如给商品贴“标签”一样。马克思主义指导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而发展的,发展是有规律性的。作为受教育者,也是一个变动发展性的主体,如果作为教育者一上来就定性,这是一种“教育主观主义”在教育中淋漓尽致般的表现。如:目前很多中小学实行“分班教育”,将同一批学生按照入学前考试成绩的不同,分重点班和普通班。美名其曰“因材施教”,实质是对“因材施教”这一教育原则的最大违背。不同的班级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教学手段,扰乱教育资源平等性,并以学生成绩为最终结果导向,综合素质教育变成升学率应试教育。尤其“两头大,中间小”的这种布班排局,过多关注了优秀生和差等生,成绩中上下等生成为“上不着天,下不着底”的无辜“牺牲品”。

  其次,“教”标准与教育实践中“教”相冲突。“因材施教”的实践活动中,教育本是增进学习者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所有活动。如果教育者把这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互动性教育活动,通过教条化的形式去教育学生,将教学大纲化,形式僵硬化,整个教育活动就变成“灌输”与“被灌输”的过程。通俗地说:老师变成“考试复读机”,学生变成“考试机”。

  如:目前全国出现多有名的“高考工厂”或“高考重镇”,均以升学率为招生噱头,当学生一进校门,就代表正式进入教育的标准化“流水线生产”,将按照学校“教”的方式成“材”。我们不可否认其升学率高,但这种教育方式与形式,与教育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

  基于以上,在“因材施教”的实践活动中,“材”与“教”之关系是辩证的,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我们不能顾“材”失“教”,也不能顾“教”失“材”,只有将两者有机整合起来,才能符合教育实践作为一个系统活动的有序展开。

  三、教育中个人与社会价值实现两者矛盾

  我们在谈论此问题之前,首先探讨下教育之定义,目前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从社会角度,认为教育主要是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二是:个人角度,认为教育等同于个体的学习或发展过程,如“成功地学习知识、技能与正确态度的过程”。社会角度把教育看成一种外在强制过程,忽视个体内在需要和身心发展水平在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而个体角度忽视社会因素和社会要求在教育活动中的巨大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准确的定义:教育应该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独立个体的社会化和整体社会的个体化之相结合的实践活动。

  从对“教育”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极其重要问题: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存在矛盾——归根结底是如何协调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问题。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是有倾向性的,我们可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从社会角度上看: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把满足社会需要视为教育的根本价值;从个人角度上看:人本位的价值取向——人的价值高于社会价值,人作为教育目的根本所在。社会角度过于强调人对社会的依赖,把教育的社会目的绝对化。完全割裂了人与社会的关系。带有历史唯心主义色彩,具有片面性。激进的人本位无视人发展的社会要求和社会需求,甚至把满足人的需要和满足社会的需要对立起来,导致个性、自由和个人主义的绝对化。所以,“因材施教”作为一项重要教育原则,就要求在尊重教育主体和客体的前提下,因此我们的教育目的也应该以动态的、层次对等的方式来看待和认识教育目的。

  首先,从一个社会整体教育目的而言,在价值取向上要结合对个人的需要和社会需要。孤立地立足个人需求或社会需求,均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其次,就教育的实际运行过程或结合过程中,我们应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去把握,而不能以僵硬、一成不变的角度去对待。再次,就价值的实践而言,最终还是要落在人的发展与价值实现上,这是因为人的发展是教育的直接目的,也是最终归宿和教育本质所在。

  总之,“因材施教”作为古往今来一条重要的教学法则,它的内涵是随和时代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而它的精华是不变的,也正是他得以延续至今的原因。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进一步要求我们作为教育者,应深刻理会教学中重要法则——“因材施教”其本质精髓,为振兴国家科技和培养创新人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奉献力量。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政治与公民教育学院
原文出处:申良君.走出“因材施教”的三个教育误区[J].中国农村教育,2019(35):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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