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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区农村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21 共70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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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农村地区如何开展法制教育探究 
【第一章】温州农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研究绪论 
【第二章】农村普法教育理论概述 
【第三章】温州经开区农村普法教育现状分析 
【第四章】温州新区农村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第五章】增强温州经济开发区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温州经开区农村普法活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4.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普法教育主体存在问题

  4.1.1 保障机制缺失,农村普法教育难维持

  (1)普法教育人员保障制度缺失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是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宣传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也是由开发区政府和单位直接委任,这些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普法教育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温州经济开发区的普法教育工作开展已经 30 余年,但是普法教育工作取得成效却一直比较缓慢,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依然较低,农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局面依然没有形成。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方面,缺乏普法教育工作者准入制度。目前,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普法教育人员的结构构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上级单位直接任命或者农民推选的,还有一种是各相关部门的党员。前一种人员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选拔和考试,很大一部分都是农村本地的村委会人员,有些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热情度很淡薄;后一种虽然是党员,但是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常识,不具备宣传普法教育的能力。因此,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因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的问题,导致开发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缺乏完善的保障制度。目前,普法教育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普遍较低,这就直接影响了普法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由于工资偏低,普法人员对于普法教育工作抱着敷衍了事的态度,以完成任务为主要内容,不考虑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普法教育效果偏低;一些工作者则希望离开普法教育队伍,认为没有职业前景和晋升希望,对普法教育工作缺乏热情,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还有一方面是年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不愿意投身到农村普法教育队伍中,薪资待遇偏低、工作枯燥乏味、环境恶劣、交际人员普遍素质偏低等问题成为影响年轻毕业生加入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主要因素,多数大学生认为在农村普法有点大材小用,害怕自身所学难以发挥真正的价值,导致农村普法教育人员的招聘工作难以开展。

  特别是随着老一批普法工作者的离职和退休,空缺的岗位越来越多,农村对于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性法律人才的渴望值逐渐增强,但相应制度的缺失又导致农村普法教育人才缺失,普法教育工作开展难度越来越大。

  (2)普法教育人员培训机制缺失

  开发区要想尽快提升农村普法教育的效果,推动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不断增强宣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注重普法教育队伍的人员培养。对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而言,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与农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人员能力和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质量。以目前来看,开发区很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都是当地农民推举,多数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对于法律知识的储备量偏少,这就需要增加后期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养。但是,现在村委会的培训机制并不健全,试行的培训形式较为单一、培训内容枯燥无味,开展的培训活动多是讲座这种传统方式,纯文字灌输很容易让成年人产生厌烦心理,严重降低工作者主动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也让工作者从内心排斥接受培训。

  同时,目前的培训内容也多是围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或者是对经济技术开发普法工作现状、农村普法教育情况的总结,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与农民生活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培训,这就导致普法教育工作者在日常普法工作中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很难给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咨询,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成效甚微。

  (3)考核与监督机制缺失

  目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法教育工作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监督机制实施性也较差。普法教育工作开展进度、取得的成效都不会影响到政绩的考核,产生不了相关的“政绩”.因此,相关的机构和单位根本没有进行实际的监督和跟踪。可以说,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来言,普法教育工作开展的好坏程度、取得成效如何根本无法影响到个人和机构的绩效考核成果,相关人等不会受到批评和惩罚。

  目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普法教育相关部门对于农村普法教育缺乏明显的积极性,对待农村普法工作抱有消极情绪,不乐意在农村工作、与公民接触,有时候还很容易与农民发生一些纠纷和问题。因此,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必须要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考核机制,增强普法教育工作的监督,引导各部门普法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正确认识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从领导者开始向下灌输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意识和觉悟,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能力,以增强农民对普法教育工作的认可度,拉近农民与普法教育工作者的距离,激发普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激励他们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和手段。

  4.1.2 封建思想存在,农村普法教育难推进

  观念制约法制教育主要原因是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对法律不信任,村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依法治村的认识不高。

  (1)部分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对法律不信任

  在中国农村社会中,还依靠朴素的道德、礼节、家法家规等调节社会矛盾,人们对习俗的信仰超过了对法律的信任。在农村地区,纠纷发生之后农民不依靠法律武器去解决问题,往往求助于族长或有威望的人士,抑或通过其他手段“私了”解决。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民事纠纷中,很多刑事案件也是私了解决。当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很多农民也是选择沉默。在他们心目当中,政府掌握着权利,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任何试图与政府的决策相抗衡的人都得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在忍无可忍之时,才会选择上访这一途径。

  (2)村干部民主法制观念不强,依法治村认识不高

  不少村干部由于受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人治”观念的影响,习惯于利用家长式的作风行驶权利和管理村级事务,民主意识不强,甚至害怕走群众路线影响其权威。对于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处理村集体重大事务中,部分村干部思想有误区,不愿实行村务公开。用支部会、村委会代替村民会和村民代表会,用所谓的“集体意见”代替群众意见。

  同时,体制转轨的磨合过程中也是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农民的思想观念一时难以转变,再加上农副产品价格下跌幅度大,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较为普通,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容易引起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同时,乡村基层组织也没有及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观念为农民提供服务,仍然程度不同地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和领导方法,习惯于发号召。村干部是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基层的领导者,村干部中缺乏法制观念,观念老旧的现象,直接制约了法制宣传活动的进行。

  4.1.3 普法对象差异,农村普法教育难组织

  受教育程度对一个人学习其他知识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像法律这种抽象的知识,在中国农民的文化水平处于一定的劣势状态,不少边远地区的广大村民,没有接受足够的文化教育。

  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街道的 456 位调查对象为例,虽然接受初中以上教育的农民占了一半以上,但是高中文化教育水平的人只占少数,他们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受传统文化影响严重。他们对于传统乡规民俗的认知度更高,思想传统、组织涣散,认为现在的生活就能够给予自己安定的归属感,并不需要了解法律,也不愿意接受法律。虽然多数农民愿意接受法制教育,但是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他们的学习难度较大,有些法律知识他们无法理解,也不明白法律的具备作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理解清楚。因为,农民教育程度偏低造成的素质问题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关键性因素。

  同时,现阶段农村地区缺乏科学技术的普及,很多农民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农村的劳动力水平偏低,生产效率缓慢,年轻人多是依赖上一辈传下来的技术和经验进行作业,也没有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和兴趣,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度偏低,抗拒法治精神,不愿意运用法律知识,也不知道如何运用,这就造化农民法律思想的淡薄。

  4.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普法教育客体存在问题

  4.2.1 农村普法队伍单一,普法力量不足

  开发区的一些农村中,没有专门从事于普法教育的工作队伍,多是依赖区管委会派遣的普法队伍。虽然农村居委会的职责中第一条就是宣传法律法规等知识,但是在目前的很多村委会的工作队伍中,真正是法律专业的宣传人员非常少,有的农村甚至根本没有具备法律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具备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服务人员更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最为稀缺的资源,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开展难度非常大。

  本文通过与部分农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交流与访谈,发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都具备守法能力,但是却缺乏懂法能力,大多数人员对法律条文和知识的认识度并不高,在他们对农民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时就会出现问题,不具备直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的能力,在普法教育的时候无法给予农民专业的法律服务。还有一些农村则是普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普法教育工作缺乏重视,配置的普法教育队伍人员结构过于单一,多是本村的党员或者是村委会工作人员,区政府及相关机构很少派遣专人驻扎农村,这就导致这些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开展效果偏差。还有有的农村虽然设置了专业的法律服务站,但是通常只有一名律师,律师每个月到村里一次,给予农民当面的法律帮助和咨询。

  同时,部分农村或社区备有年轻的普法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年龄偏小,资历不高、工作经验不足,有时候针对普法教育活动提出的意见得不到认可,造成普法教育活动开展的较少。访谈中还发现,虽然一些农村村委会早已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干部和工作者,甚至打破地域限制允许异地户口的居民竞选,可是到农村村委会工作的法学毕业大学生不多,不只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多,工作人员中大学生就不多。许多大学生认为农村工作很辛苦,需要常年与农民接触,大部分要处理的都是“琐事”,所学的专业知识用不上,自己的才能得不到发挥。一些已经到农村服务的大学生,没有足够的耐心和干劲,没多久就离开了,导致农村村委会新生力量较少,专业法律队伍薄弱。

  4.2.2 思想认识偏差,农民不满意度偏高

  自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以后,我国的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更大的成绩,与之前相比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程度地提升,公民掌握的法律常识逐渐增多,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接受能力也得到了有效地提升,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就农村地区而言,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法律觉悟依然差距较大,当农民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总是习惯忽略法律的作用,多数农民要么置法律于不顾要么就是忍气吞声。

  (1)农村居民缺乏法律信仰

  我国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在公民心中形成法律信仰,法治国家的形成不只需要保障社会关系合理运行的法制体系,还需要公民能够肯定法律体制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形成法律信仰,认同法律的地位。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律要想取得成效,就必须要在民众当中建立绝对的信服度,否则即时国家拥有健全科学的法律体制,公民不履行、不信任、不遵循,那么法治国家依然无法建立成功。因此,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身法律体制具有多高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才能够有效取得法律建设与宣传教育的成绩,才能促进民主法治国家的进程。

  同样,在关于“您认为自己参加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是否有意义?”这一问题的调查,456 名农民中认为“非常有意义”的人数占 21.4%,认为 “有一些意义”

  比重为 32.5%,认为“没有意义”的人数占比为 46.1%.其中,18 岁以下年轻群体的认为“非常有意义”的比重仅为 29.3%.因此,很明显可以看出,农民对普法教育缺乏兴趣,这就对农民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难度,法律知识无法正常传播给农民。

  而对于“您对法律的态度”这一选题时,只有 63.5%的人相信法律权威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数字相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并不高,甚至于有 10.2%的人认为“权大于法,法不责众”,有 26.3%的人认为“关系比法管用”,说明一部分农村居民对法律权威持怀疑态度,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图如 4.1 所示)。

  在年轻人员的调查问卷中,则有超过 50%的年轻人给出的答案“关系比法顶用”,说明亟需对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端正学生对法律的态度。

  (2)农村居民缺乏基础法律知识

  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与巩固离不开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只有掌握丰富充足的法律知识,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与义务,才能有效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完成。但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居民对于基本性法律知识的熟识程度偏低,对于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争取与维护缺乏正确地认识,无法找到有效的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同时,在对与农民生活密切性较强的几个问题调查中,超过 62.3%的农民不知道“全国法制日的具体时间是哪一天?”,调查的样本对象中超过 51.2%的农民更是表示平时很少关心法律常识。对于与农村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定继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等法律问题,不了解法定继承顺序的占了 67%,不了解家庭暴力解决机构的占 46.1%,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的占 71.2%.

  同时,随着城镇化改革步伐的加快,新农村发展规划的不断深化,农村居民将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买卖等问题,然而抽样调查对象中的农民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的规定不了解的占 74.2%,非常了解的仅占 3.6%;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了解的占 92.1%,了解一些的占 5.4%.因此,可以看出目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民对于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了解程度很低,一旦发生离婚、房产等纠纷事件时,根本不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利,很多简单的生活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对农民的影响颇深,比如礼治主义思想、重刑轻民思想、人治主义思想等,严重阻碍了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导致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进度缓慢、成效甚微。目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部分农民依然在主观上缺乏法律信仰,对法律存在较强的偏见,“恐惧法律,厌恶诉讼”的心理依然严重,农民根本不熟悉法律的内容,习惯于用主观的眼光看待和评价法律的效用,无视法律所遵循的理性规则。还有一些农民则是根本不清楚自己作为公民所具备的权利,对于法律的认知停留在法律具有强制性这一角度,缺乏对法律保护性的认识,只看到个人履行的义务、看不到法律具有的权利保护性,从而导致心理落差感更强。因此,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采用“隐忍”

  态度处理的人数比重较多,农民宁可放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不愿意进法院,多数人认为打官司耗时、耗财、耗人,将对个人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再加上,有些农民抱有“有钱能使鬼推磨”这种心理,认为司法部门只注重金钱和关系,对司法公正性存在较强的质疑心理,认为即时有理有据也不一定能够打赢关系。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缺乏对法律知识和体系的认识,不相信法律程序和审判流程,缺乏对知法人员的信任,同时也反映了农民法律意志的脆弱。

  4.2.3 具体内容缺失,缺乏新的途径与方法

  目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单方面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农民必须要执行法律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却忽视对法律引导和激励作用的宣传与教育,强调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权利教育,农民接受到的守法教育内容多过于用法知识教育。同时,开发区所采用的普法教育模式依然是传统的填鸭式教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多是法律条文和规范制度,宣传过程中过度强调法律对公民义务的要求,却忽视法律给予公民的权利,说教式教育较多,启发性教育偏少,农民与普法教育工作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

  同时,在普法教育的具体内容上,根本没有将法律宣传与农民的真实需求相结合,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和最终目的是教会农民如何用法,但是现在的教育工作注重的确是农民如何守法方面的宣传,农民学不到能用的知识,纯理论的法律常识对于农民而言远没有切实可用的能力教育管用。虽然现在有些政府单位会强调农民已经具备了一些法律常识,熟悉了一些基本的宪法、民法和诉讼法相关条文、案例,但是对于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运用能力的储备依然不足,遇到事情时只会套用发条,不能形成系统的思维能力,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外,现阶段农村地区的普法教育工作形式较为单一,农民喜欢的、愿意接受的普法方式并不多。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现在常见的普法教育方式还是以临时性的、突击性的任务式宣传为主,很少定期组织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比如板报、横幅、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依然较多,宣传内容较为落后、单一,农民根本不愿意接受这种形式的教育,特别是传统的宣读、讲课等方式更是让农民产生极大的厌恶心理;还有一些政府人员只为了追求场面上的热闹,要求农民人数好看,根本不考虑宣传的效果,也不跟踪统计多少农民真正地学到了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教育结果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现在的普法教育结果就是农民没有真正学到知识,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效果偏差。

  笔者在和农村地区工作人员和农民的访谈中了解到,他们所在农村绘制的法制黑板会定期更换,除了有相关报纸外,还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宣传栏上会贴一些社会热点的案例。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大部分都是通过橱窗和宣传栏里得到的。由于经费不足和对法制教育活动的不太重视,讲座、文艺宣传等活动不是经常性的,偶尔才举办一次,有时候半年才会组织一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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