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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法教育的改进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14 共90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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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及优化措施
  【第一章  第二章】普法教育概述
  【第三章】我国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第四章】我国普法教育的改进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普通法教育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我国普法教育问题的改进
  
  我国的普法教育发展至今,成果有之,问题亦有之。从普法的初衷来讲,这项活动的意义自然是深远广大的,只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因时间之长,涉及人员之广,使得问题越来越多,问题成因也越来越复杂。通过对我国普法中问题出现原因的分析,笔者在此对普法问题的改进和普法未来的发展列举几项建议,以期普法教育这项惠及全民的活动可以发展得更好,走得更远,最终达到全民懂法用法的国家目标。
  
  4.1 普法观念的转变
  
  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一直以来的普法目标都是让全体民众都熟悉、了解并合理运用与自身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但由于普法的实施者与接受者对普法所抱持的错误观念,使得普法活动的展开频频受阻,普法观念的转变成为普法工作继续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
  
  4.1.1 树立现代化的普法理念
  
  (一)普法教育是义务教育、养成教育
  
  普法教育虽然也属于教育的一种,但与我们所接受的知识系教育并不相同,其教育内容也应当区别于大学中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所设置的教学内容。普法教育应当也如义务教育一般,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普法教育的权利,不因地域、年龄或任何不合理的原因而有所区别,同时,这也应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普法教育的内容不应涉及理论或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不涉及过于专精的法律概念,所列举的条文都应配上简单的释义,使法律规定清晰明确。普法教育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教育内容,不能一本书教遍天下人,既要因人制宜,又要因地制宜。注重普法中的细节,潜移默化地影响普法对象的接受心理,使普法工作真正为民众所接受。
  
  (二)普法教育是公民教育、人本教育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理论上来说人民应当参与到一切社会管理的事务中,自主决定与自己有关的一切事宜。在一个民主主权的国家,公民不是臣民,不向统治者臣服,也不是任何强权的客体,每个人生来平等,不因自己的强大而去强压强迫别人,也不因自己的弱小而向强权者低头。与发达国家所奉行的天赋人权相比,我国对于人权的强调和保障是自 2004 年将尊重人权写进宪法以来才逐渐展开的,绝大多数公民对于人权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在遭到侵害时也往往没有意识到已经受到了损害,这种对于人权观念的缺失是我国的公民素质与发达国家公民的最大差距。因此普法教育应当是公民教育、人本教育,通过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来培养公民的公民素质,树立公民的人权意识。
  
  (三) 普法教育是用法教育
  
  在社会生产尚不稳定时期,我国推行的普法教育一方面是为了让民众学习了解我国当时制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是希望在学习这些法律制度的同时让民众通过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普及的法律多为禁止性义务性的规定,明确让民众明白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所以普法教育也一直侧重于对公民的守法教育,以此约束公民的行为也无可厚非。到近几年,我国的发展状况相对稳定,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对于法律不再是一无所知,也明白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惩罚,这时若仍只一味地要求公民守法就显得很不妥当,也很不科学。而且只是了解法律却不会用法,那么对于公民来讲这样的学习毫无实际用途,公民就会丧失学习法律的兴趣,也不利于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因此要转变普法的侧重点,着重于对公民的用法教育。
  
  4.1.2 注重普法对象的接受度与参与度
  
  人类的一切生产生活活动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人类内在的需要推动的。代入普法教育来看,就是作为普法对象的个人从内心所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这种需要引导人们主动去寻求法律知识,进而推动了普法教育的发展。依照现代心理学的观念,人的行为并不是无来由地产生的,人在外部和内部的刺激之下,产生需要的心理活动,而后通过外部的行为表现出来并被他人所认知。因此,人的需要才是人所作行为的起点,这也决定着人对于外部信息的接受程度。具体而言,人的需要决定着普法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民众对普法的参与度也与人的需要脱不开关系。
  
  (一)人的需要决定普法教育的接受度
  
  如上所言,人的需要是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在动力,是人进行个人行为的直接原因。我国并没有形成自己的法治传统,公民也从未养成以法为纲的行为习惯,对于多数公民来说,对法律的接受从来不是自发的,而在接受法律时,往往既不是因为普法者将普法描述得多么重要或强制公民学习,也不是因为普法将会带来多么大的成效,而是出于普法对象自身对法律的现实需求。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来讲,如果法律与其自身的利益相符,那么公民就会选择接受和遵守;如果法律与其自身的利益相悖,那么公民就会选择疏远和无视。这种利益总是基于“有权”而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法律对人的需要的保护和肯定。普法教育最终能被民众所接受,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在最开始,也许是出于兴趣或爱好来接受普法教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接受”逐渐被强化为一种理念时,它将长期地持续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指引,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演变为一种习惯,一种社会成员彼此都心照不宣的默契,每个人都通过学习法律获得了一种安定的生活状态,那么普法的实际目标也就达到了。
  
  (二)人的需要决定普法教育的参与度
  
  我国的普法教育群众参与度不高,这也是普法教育一直未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原因之一。人是具有多重需要的社会主体,不同的人的需要各不相同,就算是同一个人的需要往往也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我国的普法教育是自上而下展开,一般是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普法方式,这就忽视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结果就导致了普法总是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所以,在普法教育中要全面看待人的需要,对不同的普法对象进行具体的研究,依据公民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等方面来制定相对应的普法规划。公民对法律的需要得到满足,就会重视起对法律的学习,每次普法开展时也会更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法律的信心越高,就越容易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因此若要解决普法教育中公众参与度不高问题,首先就要满足公民对法律的需要。
  
  4.2 普法方法的改进
  
  普法教育作为一项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只是转变普法观念尚且不够,关键是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做出具体的改进,通过对以往出现问题的改正和普法方法的完善,才能做好接下来的普法工作,使我国的普法事业走得更远更稳。
  
  4.2.1 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不同主体普法
  
  普法活动面对的是全体公民,针对不同的群体应当制定不同的普法政策,对于普法中的薄弱环节更要加强普法力度。
  
  (一) 针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
  
  领导干部在管理社会事务,行使政府职能中起着带头作用,若其本身对法律认识不清,在普法工作中就无法统领全局,也无法为民众的学法用法做出表率,因此历来我国的普法活动都将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首位,对领导干部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一轮的普法活动中,要继续在单位开展法制讲座、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运用法律的效率,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制度,让领导干部在普法教育方面起到真正的带头作用。同时,还是要在领导干部中坚持适用普法考试制度,但不再只是走形式,而是将普法考试的通过与领导干部的升迁、任职等相挂钩,设置专门的普法考试合格线,通过了就颁发相应的证书,连续两年不能取得证书就丧失升迁机会,从根本上调动领导干部学习的兴趣。另外各部门可以邀请各高校的法学教师来定期给领导干部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讲座,以应对每一次的单位内部的普法考核。这样可以形成整个部门都学法的良好风气,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同时高校的法学资源也得到了合理和有效的利用,为普法教育做出了贡献。
  
  (二) 针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
  
  青少年是我国的未来,在他们身上承载着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殷殷期望。然而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却时有发生,且年龄出现低龄化趋势,那一张张年轻的脸庞上流下悔恨的泪水的样子总是令人痛心扼腕。除了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最重要的还是不知法、不懂法。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仅是为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对于我国未来建设成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主要是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共同协作来完成的。第一,学校应当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采取生动活泼的普法方式,除了开设必要的法律知识讲堂外,还可以通过板报、宣传栏等方式,每期一个法律主题,用漫画、动画等方式向学生们宣传法律知识,还可以组织师生进行法律主题的文艺汇演,增加普法教育的趣味性与参与性。第二,学校可以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律知识的讲座,通过这些法律工作人员讲解他们在司法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学生们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同时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第三,家长要对学生予以更多的关心和理解,家庭、学校与社区要保持良好的联系,避免青少年因受不良影响而走上歧途,增强青少年的自我防护意识。
  
  (三) 针对公务员的普法教育
  
  公务员是政府职能的执行者,公务员能否守法用法直接关系到公民对政府,对法律权威的信任。自《行政与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有了合法的解决途径,而官民纠纷中政府败诉的居多,这也说明了政府在行政时还存在很多问题,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培养还不够。提高公务员整体队伍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因此还需要加大对公务员的普法力度,具体而言,可以做如下改进:在公务员之中也推行普法考核制度,规定考试合格线,通过即颁发证书,取得证书才有资格在未来的工作中晋升、任职等;在公务员考试中加大法律知识的比重,无论笔试还是面试都更加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这样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才能真正贯彻法律,培养起严格守法,公正司法,依法执政的意识,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针对农民的普法教育
  
  普法二十余载,可以说向农村普法一直是我国普法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农民是普法教育最难攻克的对象,却不是普法教育的首位对象。由于农村多地处偏僻,交通闭塞,当地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多地方都自有一套约束村民行为的准则,村民之间互相形成了一套彼此默认的村规民约,每一个农村中的成员都要遵守,这就导致了在向这些地方普法时,村民都普遍地表现出了对法律的不认同、不信任。要使普法工作能在农村顺利展开,首先就要让农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第一,培养其平等意识,使农民明白他们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方面和“城里人”具有同等权利,而放弃过去那种被欺负了也自认倒霉的观念,认识到自己应有的权利,提高维权意识;第二,培养其诉讼意识,使农民摆脱厌诉、耻诉的心理,面对侵害不再忍气吞声,学会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法律援助系统,使因经济困难而求法无门的人也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诉求。
  
  另外,在对农民进行普法时,要更加注重对程序法的普及。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性质上更加接近大陆法系,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更加注重实体正义,而多数农民受这种思想影响,认为只要掌握了事实就能胜诉,若因程序问题而导致败诉,一般在心理上是接受不了的,处理不好甚至会出大问题。因此在普法工作中要注重对程序法的普及,使广大农民明白有时程序的不公正比事实的不公正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要更大。这样一来,通过普法教育,农民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接受法律,进而学习与其自身生活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并用以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从而加强普法活动中这薄弱的一环,使未来的普法工作可以更加顺利地进行。
  
  4.2.2 改善普法内容和验收方式
  
  (一)改善普法内容
  
  普法内容的不科学不合理是民众对于普法的态度普遍比较漠然的原因之一。改善普法内容,使之更加贴合民众的需求是当前普法工作需要改进的重点。
  
  第一,普法内容应更加注重理念。我国的法律规范复杂而庞大,进行法律普及时往往不会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细致的梳理,而民众对于与自己切身利益无关的法律,会因为不实用而漠视普法。法律的实用性来源于两个方面,即知识与理念。我们的普法工作主要是向普法对象输送法律知识,几乎没有注意过对普法对象法律理念的培养,多数人拿到了法律条文,也许明白条文的意思,但仍不知该如何运用法律,这是知识与理念脱节造成的结果。因此今后的普法工作应该更加注重对民众法律理念的培养,使普法内容不再只是一纸文字,让民众在正确的法律理念的引导下运用法律,使法律“活”起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第二,普法内容应因人而异。如前所述,虽然普法面对的是全体社会公民,但社会中的每个群体都其自身的特点,对法律也有其特殊的需求。如同撒网一般向所有民众普及完全一样的内容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因此普法内容应当依据普法对象的特点和不同需求而有所差异。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往往是统领性、全局性的,这就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在开展普法工作时,针对本辖区内不同的普法对象来具体制定不同的普法内容,更多地了解民众对学习法律的需求,使普法内容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普法内容应确定不疑。普法教育不同于法学专业教育,在对大学生的法学教育中,为了调动学生们的思考能力和学习能力,经常设置一些具有争议的课题,让学生们在辩论的过程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而在普法教育中,应该摒除这些具有争议性的内容。因为普法教育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普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民众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培养起法律意识,而不是将人人都培养成法律专业人士,过于专精或有争议性的内容都不适合出现在普法教育之中。因此普法的内容应当是获得普遍认同的、没有争议的、确定不疑的。
  
  (二)改善普法验收方式
  
  知识竞赛、以会代训、笔试考试等作为普法的验收方式所实际起到的作用如今受到质疑,改善当前普法验收方式也是推进普法教育的重要途径。
  
  第一,针对不同主体实行不同的验收方式。依据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开进行验收: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公民,可以不对其进行授课,将普法教育的教材发给普法对象,并告知其考核的时间。这些公民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控能力,放松普法对其的约束也是对普法资源的合理运用。而对于那些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公民,则应当对其进行授课,并定期在课堂上进行考核,只要听课时间达到一定程度并在课堂上接受考核合格,就可以认为普法教育已经取得了成效。
  
  第二,建立普法效果民意调查制度。虽然普法活动是由政府主持的,但普法效果究竟如何,还是由民众说了算。地方政府可以委托当地的相关机构对每一次普法的效果进行民意调查,走上街头,走近群众中间,仔细倾听来自民众的声音。同时应当将民意调查结果也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根源上解决政府对普法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问题。
  
  第三,建立普法合格证制度。通常在经过普法考试之后,只对普法成绩做出记录,合格与否对民众的生活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该制度可以规定,凡是接受了普法教育并验收合格的公民,一律发放司法部统一印制的普法合格证,这样通过普法考试也将成为一种资格的认定,与公民的就业、公司的投资等都会产生密切的联系,也就可以调动起公民参与普法活动、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使普法验收方式真正起到作用,不再流于形式。
  
  4.2.3 加强权利教育,培养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并不是我国原创所有,事实上这个概念来源于西方,追根溯源的话其实是来自于西方“天赋人权”的思想。一般来说,公民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一种自我认知,能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自主管理与自身相关的各项事务。公民意识的养成是我国进行普法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目标,这也直接关系着我国最终能否建设成法治国家。由于我国的社会现状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可能在等待民主政治的发展中自发形成成熟的公民意识,因此就需要通过普法来加强对公民的权利教育,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
  
  (一) 反对法治的精英主义
  
  所谓法治的精英主义,指的就是由少数人来掌握法律的制定和解读,普通的民众不需要真正地了解法律,一旦遇到问题,只要这些精英人士给个“说法”就行了。给个“说法”就可以解决民众对于生活中的问题、对于法律的困惑了?当然不是,民众需要法律,需要权利,更需要公民意识。由于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一般公民心中只有“臣民意识”,人的作用被放到最低,大部分人根本意识不到个体权利,国家本位、集体主义的思想限制了个人对权利和自由的追求,很多人忘记了自我的存在价值,也就更不用说公民意识。只靠一部分法律精英人士的努力来实现法治国家当然是不行的,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之中形成一种法律至上的思想氛围,然后依靠全体公民的力量来实现。培养公民的公民意识至关重要,因此在普法过程中要摒弃精英主义,使全体公民都树立起法律意识。
  
  (二) 加强权利教育
  
  培养公民意识,最重要的就是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是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权利教育来完成的。如前文所言,我国自古以来的封建传统是统治者不把“人”看作人,而是工具,人民意识不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也就谈不上自己的权利。到当今社会,这种思想并未完全消失,很多社会成员权利意识薄弱,加上厌诉、耻诉的社会风气强盛,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敢也不愿用法律来申诉权利,或者有时根本意识不到权利已受损。以往的普法活动主要是将法律条文灌输给民众,了解法律条文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普法的目的并不在于此,而在于通过对法律的宣传使民众具有公民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仅仅让公众了解法律条文的表层含义,人们就只知道什么是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对于公民权利、自身权利仍是一无所知。所以只是灌输知识还不够,还需要在宣传法律的同时使公民树立起权利意识。这种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主要形成于官民的互动之中。任何一位官员,一位法律工作者都首先应当明白自己的权利,然后才谈得上做好普法工作,若只知权力而不知权利,又怎么跟公众说得清什么是权利,当然也就不用说通过普法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了。
  
  (三) 注意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层级分明的伦理型法律文化,讲究三纲五常,上位者对下位者往往具有支配权,因此在这种法文化之下,多数人缺乏权利意识,不会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由于过去重刑轻民的传统,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仍停留在“法律就是管犯罪的”上,对于公平、平等、正义等法律意识缺乏认识。“法治”这一概念是我国完完全全向西方学来的,它科学并且现代化,但与我国一直以来的传统法律文化是相冲突的。若想实现法治,使我国真正步入现代发达国家的行列,就需要将那些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陈旧观念彻底根除,并慢慢转变民众的思想观念,使广大民众更好地接受现代的法治文化,从而从思想上更好地接受普法教育。
  
  4.2.4 加强媒体普法的自我约束与法律约束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普法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从过去的宣传栏、报纸到现在的网络通信,人们获得法律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所获得的法律信息也越来越纷杂。我国的普法活动除了政府主导推进,主要还是依靠各类媒体来传播法律知识,然而随着媒体的飞速发展,虽然取得了更加高效快捷的普法效果,但有一些媒体为追求收视率、点击率而传播一些误导性极强的错误的法律信息,反而给普法教育带来了不良的反效果。因此,在通过媒体进行普法的过程中,应净化普法宣传的内容,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管理。
  
  (一)媒体普法的自我约束
  
  从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诞生到现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形式也在不断地改革创新:从最开始的对法律条文的刻板讲解,到如今的以案说法,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讲解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这样“听故事,讲道理”的方式更具有生动性,很符合老百姓的口味,因此历来为一般观众所接受,现今的法制类节目也多数采取这样的方式,普法效果不可谓不好。比如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今日说法》,就是一档一直为全国观众所喜爱的法制节目,并且因其播出的特殊时段和播出频道的官方性,观众人数也大大超过其他同类法制节目,其影响更是远远超过一场普法的演讲。然而这样的方式也存在弊端。一方面,许多法制节目将重点放在对案例的叙述上,通过设置悬念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用新奇诡异的案例吊足观众胃口,等案例叙述完之后就在结尾一两分钟的时间内对法理稍作解释,或者根本不予解释,而此时观众的好奇心已被满足,自然也就不会对最后的法律解释给予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一些媒体在对案例的叙述中夸大情节或者干脆虚构情节,这样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的内容,不仅不会引导群众正确地认识法律,反而给群众以误导,歪曲立法者的本意,再加上媒体为了收视率而对案例及其背后的法律做出的具有煽动性的评价,就会使一些不明就里的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甚至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反而给普法带来反效果。因此,在普法的过程中,媒体要找到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点,以媒体的伦理道德为限,坚持适度报道,对于刑事案例要少报道,即使报道也不能像以往一般对于犯罪细节进行过于具体的描述,这很有可能会引起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尤其是青少年的效仿,从而引起犯罪。总之,媒体要本着良心做好普法工作,以促进普法的顺利进行。
  
  (四) 媒体普法的法律约束
  
  媒体普法除了自身的约束和内部监管外,还需要法律作为制度对普法的内容进行限制。在通过讲解案例的普法过程中,总免不了涉及一些暴力、色情的情节,这些情节对于成年人来说也许可以抵制其不良影响,但对于成长中的青少年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就如同一针毒性极高的兴奋剂,会给这些尚不成熟的心灵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另外,在一些刑事案例中,由于过分渲染违法犯罪的人受到了如何严厉的惩罚,安分守己奉公守法的老百姓却屡遭不幸,也会给观众造成一种守法就要受欺负的错误观念,进而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因此,要加快对媒体普法的相关立法,通过法律规定来明确媒体报道中应当避免出现哪些煽动性或误导性极强的字眼;同时政府作为普法活动的主导者,也要大力宣传优秀的法制节目,对为普法工作做出贡献的媒体予以嘉奖,对阻碍普法工作的媒体予以惩戒。这样才能净化媒体普法内容,为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塑造良好的传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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