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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14 共102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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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中国普法教育面临的困境及优化措施
  【第一章  第二章】普法教育概述
  【第三章】我国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第四章】我国普法教育的改进策略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普通法教育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我国普法教育问题分析
  
  虽然普法教育活动已在我国开展了二十多年,所取得的成效也有目共睹,但如此长期复杂的涉及每一位国民的全体活动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跟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自己的法制传统、开展普法教育的时间还比较短等都是脱不开关系的。要想做好规划的每一步并将普法教育事业顺利地进行下去,总是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3.1 不同主体对普法教育的认识误区
  
  普法教育并不是一个群体独自学习或者是几个部门联合发起的小范围的活动,它声势浩大,主体广泛,涉及到国家和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每个主体身处普法教育这项活动之中,势必对其有自己的认识,而各个主体认识的不同,对于普法活动能否顺利进行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人的主观意识是存在缺陷的,纠正错误的认识,不同的主体相互配合工作,才能更好地将普法教育活动进行下去。
  
  3.1.1 政府部门对普法教育的认识误区
  
  我国的普法教育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活动,地方各政府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来规划、决定本辖区内的普法活动。政府在整个普法活动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并在制定规划、组织、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正是由于政府地位的“与众不同”,才导致政府部门在普法活动中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只将普法活动看作政治活动。
  
  (一) 地方政府对普法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普法活动中,党中央、人大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是整个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由于地位特殊,这些部门都对普法活动拥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权力,处于掌握全局的角色。从理论上来看,这种统领全局的角色认定是必然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过分的权力行使难免使这种权力沦为政府手中的“权杖”,让政府获得无限制的特权。普法活动从开展之初就应当明确这与政府长期所进行的社会管理工作不同,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定义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展开,一些地方政府会存有普法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当前普法活动可以轻松以对的心态,这是对我国普法教育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所造成的。而之所以认识不足,与中国的历史以及当前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是脱不开关系的。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人治在我国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而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我国的各项事业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下来推动其发展的。在现代政府治理中,对于政府官员的评定主要依据的是其政绩,而政绩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就被转化为一个个数字:GDP、就业率、财政收入等等。普法教育活动受益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公众,这是一项无形的、需要付出长期努力的工作,与政府部门的其他工作相比,它在短期内是不能取得显着的成果和政绩的,也并没有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一个不能被当作政绩来获取更高职位的活动,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大约如同鸡肋一般的存在,普法教育进行得如何不会影响其政绩;而对于官员来说,普法教育要怎么进行更不会影响其仕途。这项活动会被活动的主导者忽视似乎也就在所难免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全身心地投入到搞建设之中,把政绩做得漂漂亮亮,一到普法教育的问题上,就摆出冷漠敷衍的面孔,文件随便发发,报告随便做做,就万事大吉,对于普法教育的检查、验收更是毫不用心,敷衍了事。
  
  (二) 政府“填鸭式”的灌输工作方式
  
  一般来讲,一个国家进行普法教育,主要目标是将法律交给人民,通过教育的方式和人民的自主学习来提高全体民众的法律素质。在我国,由于是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方式,规范的作用被表现得尤为突出,尤其强调对于义务性规范的学习,民众被告知哪些是被禁止的、不被允许的,有时政府甚至过分夸张违法的后果,以达到吓唬民众的目的,意图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政府处处显示“权力”,几乎是强制性地向民众灌输“守法”意识,在民众面前充分地展现其权威性。这种方式可以说是相当地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唤起人们对普法的兴趣,反而会引起反感并直接影响人们对普法教育的态度。从普法教育的角度而言,政府与民众之间并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依照政府那套“公事公办”的模式,民众只会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威压,而不会对普法教育这项本是惠及全民的活动产生亲近之感,更无须说去学习了解。政府权力的过分干预使得这项活动逐渐偏离了原定轨道,与其初衷渐行渐远,民众变成了弱势群体,普法教育也变了味道。
  
  3.1.2 法律学者们对普法教育的认识误区
  
  一般来说,国家推行某项活动,总是离不开该领域的专门学者的帮助和建议,更少不了反对的声音。良好的建议应当听取,反对的声音也不能忽视,在普法教育活动中更是如此。这场已进行了二十多年的普法活动始终牵动着法学者们的心,赞扬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悉心听取意见,接受批评并改正,也是为了使我国普法教育走得更好更远。
  
  根据笔者阅读的资料所显示,大多数学者对于当下我国的普法教育的认识与政府部门的认识并不相同。并不是说完全否认了这些年来普法教育所取得的成果,但也并不像政府部门宣传的那样一派欣欣向荣,仿佛获得了全体民众的一致认同。我国在农村进行的普法活动无疑是最受质疑的。往往越是封闭的村落,越是自有一套其奉行的风俗习惯,比起法律的威慑,对于农村社会成员来说,违反了村规民约所受到的惩罚要更具有震慑性。这种深植于农民心中并令其遵守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传统变成了一股强大的力量,渗透于在农村展开的普法活动之中,于是使得我国法治建设农村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变形走样,也与进行普法教育的初衷渐行渐远。苏力教授也曾指出,这种“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①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对于普法教育的主流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种观点认为,普法教育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下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可以说当时我国是一个充满了文盲与法盲的国家,社会群体见惯了无法治的情形,并长期处于无法治的状态之下,若想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治国家可谓困难重重,推行普法教育势在必行,而这只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另一种观点通过对“送法上门”或“送法下乡”的分析来证明普法运动对当下中国的意义。如同苏力教授所言,如果“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即农村地区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那么普法活动就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社会成员之中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普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扩散的过程,范围深广并且影响深刻。
  
  还有一种观点是以历史的角度去看待普法活动,将整个普法活动置于漫漫历史长河之中,它不是刻意的精心雕琢的,而是历史的必然,是统治者所发起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秩序变革,也是“一次民族心智的现代洗礼”.②
  
  另有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对比较消极、极端。他们对普法本身是否有必要存在产生了质疑,认为普法规划所采取的手段和其欲达到的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普法活动因其本身所具有功利性不仅不能使普法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反而会妨碍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法学学者王长发先生提出,一直以来我国普法所追求的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目标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一种“普法情结”,过于执着这种“普法情结”只会使我们的普法教育越走越偏,最终走上歧途。
  
  还有一些学者的看法介于前两者之间,既不完全否定推行普法活动的意义,也不对普法教育最终能达到的理想状态心存幻想,对于普法的作用始终存在质疑。如汪太贤教授从普法教育的接受方立场去分析普法教育至今所起的作用,认为普法教育在制定之初的目的和所遵循的宗旨无疑是正确、科学的,进行了如此的之久的普法活动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正面的,但作用十分有限。
  
  可以看出,虽然法学者们对于普法教育活动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总是忧心忡忡,普法的效果也总是差强人意,但普法活动本身的意义和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应该被否定的。多数学者在指出了普法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后,也相应地提出了改善的建议,目的也是希望这项初衷是为了全体公民利益的活动在改进不足后,可以更好地进行下去。普法活动仍将继续,对于之后会产生的问题也应当本着研究的态度努力改进,以达到普法教育活动一直以来的目标。
  
  3.1.3 民众对普法教育的认识误区
  
  一项实践活动能否真正实现其实践价值,除了主体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还需要客体的积极配合。普法教育作为一项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活动,自然也需要遵循这样的规律。如前文所述,我国的普法教育由政府主导,而该项活动的接受者和受益者均是人民群众,在政府做好本职工作,依据中央的指示推进普法教育活动之时,普法教育的受众--全体社会成员同样需要依据政府下发的文件指示,对于每次普法规划所推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自主学习。只有在政府与公众的良好互动之下,才能把普法教育带入正轨,才不至于使得民众的实际学法行为与普法的初衷相背离。
  
  然而现实与理想总是存在差距。就笔者自身而言,虽然知道我国的普法事业已经进行了很多年,翻拾家中旧物还能找到当年发过的普法小册子,翻开来看可以看出书刊的制作者也很用心,法律条文规定也列得清清楚楚,但问过家中各位长辈,他们对于普法教育一事只知道个模模糊糊,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每次普法都是些什么内容却是全不了解。发下来的普法类书籍被长辈们束之高阁,时久蒙尘,而长辈们对于法律的印象至今仍停留在“违法就要坐牢”这样简单浅显的表层理解上,更不要说去了解那些较为复杂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所取得的成效如何,由笔者这一个小小的家庭单位的情况就可见一斑。是身为普法教育的受众的公民们不愿意学习法律吗?也不尽然。与其说是身为“学生”的民众学法律学得不好,不如说身为“老师”的政府在传授法律的方式上存在问题。
  
  为什么普法教育这项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会被忽视至此?究其原因有二:第一,如前文所述,普法教育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在短期内不可能取得十分显着的效果,更不可能反映到政府的政绩之中,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这项活动的投入与产出并不成正比,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即使做好了也是不显山不露水,不会被转化成可观的数字,对于政绩毫无帮助。于是有些部门就马马虎虎,敷衍应对,这个“教”的不认真,作为“学生”的公民面对这样的普法自然也难以生出认真学法的心态。第二,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该由谁来作为普法工作的最终承担者。虽然我们一直说我国的普法教育政府是主导,但政府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并没有具体到哪一个机关或者部门。就现状来看,执法、司法机关对于与本机关相关的法律都会进行相应的普法工作,开会发表讲话,制作传单,但往往都流于形式。因为在普法规划之初并没有具体规定该由哪个机关部门来具体负责这件事,于是看起来好像每个机关都在做普法工作,但每个机关都对此不负担最终责任,所以普法工作也变成了领导走秀式的表演,所谓普法越发地流于形式。
  
  在实践中,我们的政府部门往往是比较随意地摘抄一些法律条文条例制作成宣传单,然后在法制宣传日无差别地发放,对于本辖区内群众的基本情况并没有提前了解,没有考虑过不同群体对普法教育的接受程度,所普及的法律法规自然也就没有针对性。大量的宣传单被一股脑地塞给民众,换来的也只是民众的漠然以对。
  
  由此可以看出,在大部分公民眼中,普法教育只是政府机关一厢情愿的独舞,政府做秀一般搞得热热闹闹,公民作为“观众”却不买账,只是冷眼旁观。政府与公民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一方不了解对方需要什么而干脆全部丢给对方,另一方因为需要不被重视而同样采取了漠视的态度。供与求之间出现断裂,普法教育自然也无法取得好的效果。
  
  3.2 我国普法教育的缺陷
  
  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走到今天,所取得成就有目共睹,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我们总是走在一条一边改正一边前进的道路上,无论错误能否被彻底地纠正,都不能停下前进的步伐。笔者在此列举在普法活动中暴露出的几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以期寻找完善之方法。
  
  3.2.1 普法观念偏向错误
  
  (一)人治主义色彩浓厚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封建社会形成了十分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身为一国的君主,则更是站在了国家权力的顶点,君主所言即是度法,任何人都不得违抗,戏文里所讲的“君无戏言”“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也体现了这一点。一个国家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纠纷,不是靠法律或约定成俗的规则,而是靠君主做出最终的判断,这正是人治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人治之下,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制定法律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维护君主主权,法律毫无威信可言。法律不能树立权威,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民众不相信法律,在人们眼中,权力才是最重要的,谁掌握了权力,谁就掌握了话语权。对权力的崇拜使得民众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托关系、走后门,同官员攀关系、给“官府老爷”送银钱财物以赢得官司这样的情节在各类影视作品中已屡见不鲜。
  
  关于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在前文已多次提及,在此不再赘述。作为普法活动的领导者和策划者,政府的角色可谓重而又重。毫不夸张地说,不只在普法这件事情上,在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与政府政策有所牵扯,一般公民总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怕因违反政府政策而因此惹出什么官司。这样的官民关系当然是病态的,有时甚至是违法的,然而几千年来人治主义的封建思想在广大人民心中并不能完全消除,对权力的敬畏几乎是根植于骨子之中的。这是人治主义思想在作怪,我们经历了多次国家动荡、社会变革,最终建立了人民主权国家,在身份上我们获得了自由,然而在心理上,我们仍然受到束缚。这种束缚并不是仅存在于一般公民心中,对于政府及其官员来说,同样存在。在一些官员看来,官与民的地位是不同的,政府似乎更高人一等,政府所作的政策只需要人民遵守,官员身在政策之外,好像就不用依法、依规矩办事了。但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在政府作为中总是或多或少地表现出应该已经被彻底清除的“人治之风”.
  
  在人治主义和政府威严之下,民众往往遵循所谓安分守己的行为原则,即使普法的宣传单已经捏在了手里,普法类书籍也摆在了家里,一般人也不会首先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对于多数民众来说,那无异于与政府对抗。面对纠纷,我们总是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利,首先选择政治上访或者调解等途径来解决问题,将“以和为贵”当成是一切争端的解决方法。这使得普法活动还未真正开始展开就已经“流产”.
  
  (二)工具主义倾向严重
  
  所谓工具主义,指的是夸大法律的惩罚效用,过分倚重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法律的其他作用,从而削弱法律权威的一种思想主义。工具主义思想的流行给普法活动的进行带来了阻碍,也是人们至今无法将法律当作行为最高准则的原因之一。工具主义思想在中国流行已久并且尚未被完全矫正,主要有以下原因:
  
  其一,古代礼治的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往往十分强调“礼”的教化作用,礼在整个社会中几乎代替了其他一切治理手段,连法律也不能幸免。礼法不分的结果就是导致礼和法律界限模糊,在现代由于民众仍受过去礼治传统的影响以致对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没有明确的理解,一些仅在道德范围内就可以解决的事情被义愤填膺的人们拿到了法庭上,被愤怒冲昏了头脑的人们要求法律给出个公道。另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衍生出了公法文化,以刑法、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立法十分发达,民法、商法几乎没有发展的余地,重刑轻民也一直是统治者在解决国家和社会问题时所奉行的思想。在一般平民眼中,法就是刑法,违法就要入大牢,就要“杀头”,并没有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而这种印象在当今社会仍存于一些民众的心中。
  
  其二,移植法律的错误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也在走向全球化,法律移植一直是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学习其他先进国家法律的方式。建国初期,我国并没有现成的适用当时国家现状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所有法律文件的起草都借鉴了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基于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缘故,我国对前苏联的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尤其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移植最后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给国家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生机,因为法律移植而使得法律变革失败的也不乏例证。对于移植而来的法律不能全盘吸收,对于错误和不适应本国发展的部分应当剔除。由于当时我国对前苏联有着对“苏联老大哥”一般的崇仰倚重之情,可以说在对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移植的问题上完全是照搬照抄,把前苏联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的“刀把子”那一套也学来,并从上到下彻底贯彻,将法律当作阶级统治的工具。
  
  工具主义思想的盛行并非一日所成,不仅有深远的历史原因,还有现代政府的“推波助澜”.法律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等被忽视,惩罚作用被过分突出,法律权威难立,无法使民众信服,自然也很难被民众接受,这对于普法活动的进行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作为普法的实施者与接受者,政府与公民都需要在思想层面进行彻底地改变,通过普法教育来正确认识法律,重新培养法律意识,既要尊重法律权威,又要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从而明确法律至上的地位,彻底根除法律工具主义。
  
  3.2.2 宣传内容有所偏差
  
  普法教育宣传至今,无论手段方式还是普法内容都是经过了各项会议之后最终敲定的,然而结果与预期仍是大相径庭,除上述所言存在的问题,普法宣传的内容、对象也存在偏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 普法内容有所偏差
  
  长期以来,我国普法规划的内容主要是依据各行各业的特点而对其进行重点的有差别的宣传,对与之不相干的法律法规则基本不做介绍,也不要求其学习,如针对领导干部主要宣传的是行政法,而针对青少年主要要求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学习了解。这样的做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易行,也更具有针对性,但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下,这样针对特别主体的有差别的做法并不能满足普法教育的要求。原因在于:第一,普法内容缺乏联系性,不同的主体自有一套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要学习,如同单打独斗,公民就很难全面地学习了解我国整体的法律体系,无法形成法律大局观,自然也很难培养出当前社会所需要的全面的法律意识;第二,依据普法规划所制定出的普法教材中,多数没有考虑到普法对象的受教育程度、接受程度等因素,普法教材千篇一律,多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陈列,枯燥乏味不说,也很难引起公民的学习兴趣;第三,只重视对实体法的宣传而忽视了对程序法的宣传,这种做法就加重了自古以来公民就信奉的事实正义思想,认为只要掌握了事实证据并获得胜利的一方就是正义的,做出这样判决的法官就是好官,而不问败诉一方的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在现代审判中若是持有事实正义的一方遭到败诉,法律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审判能力就会遭到质疑,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普法内容上的偏差使得公民对法律的学习进入了恶性循环:学习了法律知识,但实用性不强,除了本领域外在遇到其他具体问题时无法解决问题,于是丧失学习法律的兴趣,而学习兴趣的丧失又阻碍了公民对更为复杂的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学习。如此恶性循环带来的后果就是公民无法学到实用的法律知识,也无法培养出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 普法重点有所偏差
  
  一直以来,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注重的是对公民的守法教育,对于公民的用法教育则明显不足。我们的公民被教育成要遵纪守法,安分守己,而面对来自他方尤其是政府的侵害时,往往显得茫然无措,不会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一直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不仅应体现在选举权、批评建议权这些政治权利上,还应体现在每个人都懂法用法上。普法教育若是仅注重对公民的守法教育,而不教会公民如何用手中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公民都变成“顺民”,那么与千百年前统治者的愚民政策似乎也没什么区别,这正是普法教育开展以来所不愿意也不能走入的误区。另外,突出对公民的用法教育更符合当前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现状。建国初期,经过了十年动荡和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发展逐渐趋于稳定,正是需要法律这样强有力的力量来维持稳定的时期,在普法教育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对社会成员的约束,而国家社会发展至今,政府权力无限扩张,官本位、权力至上的错误思想开始复苏,“当官的是用法的,老百姓是守法的”这样的错误观念无论是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之中还是在一般民众心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乱象丛生,严重阻碍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自己摆在执法主体的地位,而无守法主体的意识,于是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民众认为自己只是守法主体,并无用法的习惯观念,于是对政府的强横行为只是敢怒不敢言。法律这把武器被政府牢牢地握在手中,许多情况下甚至直接指向了普通民众,而“手无寸铁”的民众面对政府强硬的态度,也只得缩起脑袋,做一个安分守己的老百姓。这样扭曲错位的状态应当被纠正,人民应当认识到自己是权力的主体,那么最根本的就是要从思想上培养公民的用法意识,这也是今后普法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
  
  3.2.3 普法方法实效性差
  
  政府主导下的普法教育形式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在于,这场普法活动自上而下展开,在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每个人都必须也一定会参与到普法教育这项宏大的社会工程中来,即使你不知道普法活动何时展开又将会给你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但在家中找寻一番,你总能翻到不知某年发下来的普法小册子;而有弊端的地方在于,也正是因为是由政府来推动,在普法工作中政治色彩就格外浓厚,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制建设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国家法治建设的严肃性也遭到破坏。受政府如此流于形式的普法方式的影响,过去所采取的普法方法的实效性也很不尽如人意。
  
  (一) 普法教材编排不合理
  
  政府普法的形式主义明显,反映到普法教材的内容中就是法条主义倾向严重,比起应当向民众宣传的民主法治理念和法律的实际运用,反而更加注重对法条的宣传。通过翻看一些当下比较流行适用的普法教材就会发现,其中多数内容只是对现行法的汇编,一些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法律条文也被生搬硬套一般罗列在一起,而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可能比较晦涩难懂的条文甚至没有进行简单的注释。有一些地方政府所发行的基于普法规划而制定的针对本辖区内全体民众的教材,则主要罗列了诸如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对于私法竟无一列举。这类教材主要考虑的是对于国家法律制度中义务性的、禁止性的法规的讲解,对于关乎一般公民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却甚少涉及。法律普及不贴近生活,内容又单调乏味,于是参加普法学习对很多民众来说就只是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对法律知识没有渴求之心,也就没有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还有一类普法书籍被称作“法律基础通用教材”的,主要是面向大学生、中学生的普法教材。这类书籍主要是由受过一定教育的学生来学习,比起面向全体公民那类全民通用的书籍,这类书籍应该更加具体细致,在内容的表述上也应该更加生动形象,使之更富有趣味。然而事实上,翻开这类书籍,就会发现其枯燥无味的程度与前一类相比“毫不逊色”,宪法也好,民法、刑法或是其他部门法也好,其内容基本上是依照法律的逻辑来编排的。在对法律知识进行阐释时,基本分为总论与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多为理论性知识,且一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前提下来解释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分论部分阐释得要具体一些,主要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在讲解法规之前要先说明它们的基本原则并论证其正当性,然后分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及随之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大体上,我们的普法教材就是这样的论理结构。当青少年们捧起这些书籍时,看到的就是满目专业词汇的堆积,抽象的法律概念和简单的注解,所用语言晦涩又刻板,就算是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看到了也没有兴趣再多翻一页。
  
  另外,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在拿到这样单调无味的普法教材时也不会对其进行生动有趣的讲解,更多的是出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和应试的目的而让学生们自己死记硬背,教学的内容往往十分空洞,学生们对于法律的学习也多是敷衍应试,甚至是抵触。
  
  (二) 验收普法成果的方式不合理
  
  自普法规划之初,国家就规定了每个普法规划的第五年这整整一年都要来对这一次普法规划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方式有很多,如知识竞赛、以会代训、开卷测试等,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这些验收方式也逐渐趋于形式化,成为一些工作单位的硬性指标。这种趋势源于某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惯性思维。每到验收普法成果年,一些单位为了应付普法检查,同时又不愿耽误自己手头的工作,于是次次都专门安排人“编”写学法笔记、会议记录等,在参加普法考试时甚至还有人请人帮忙“代考”.普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检验普法成果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从应然的角度来讲,是比较科学和有效的检验方式,在我国整体的教育系统中一向屡试不爽。然而在实践中,因为是开卷考试,又是硬性要求,民众在参加考试前不会去特意学习普法教材,多数人都是在考试之中第一次翻阅教材。考试的结果也没有人关心,总不会不及格,不及格就意味着普法效果不好,整个单位上下谁都不愿看到这样的结果。于是大家都高分通过,然后带着轻松的心情迎接下一次普法考试。普法考试几乎成为了人们心照不宣的一场“游戏”.这让人不得不怀疑设置普法考试的意义何在,一场场普法考试根本无法正确地体现民众学习法律的效果如何,这种偏重形式的做法使普法检查失去了现实意义,考试的通过率不能说明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已经达到了普法教育所预期的目标,更不能说明法律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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