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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论文(最新8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20-02-05 共9790字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在大学期间加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下面是搜素整理的法律意识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法律意识论文第一篇: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提升策略

  摘要:历史上, 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总是伴随着社会进步, 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亦能助力社会进步和人类幸福。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是典型的双向交流。其原因就像自然的流水, 两国社会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引起了他们之间的交流。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使得双方在法学世界观、法典编撰形式、司法制度等方面互相影响, 推动了两国法制文明的进步。由此可知, 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文化交流的产生和发展, 在此过程中, 必须保持世界整体意识, 形成开放的对话思想, 面对严肃、复杂的社会工程必须保持理性和清醒。

  关键词:中日交流; 法律文化; 原因; 影响;

  On the History and Enlightenment of Legal Culture Exchanges Betweeen China and Japan

  ZHU Da LI Wei-wei CHEN Yan-guang

  古人云, 流水不腐, 户枢不蠹, 意指水常流动则不易腐臭, 门常转动则不易虫蛀。历史上, 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也从未中断过, 尤其是法律文化的交流。在多种因素的推动下,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从古代到近代形成了两个高峰。一方面, 古代日本通过学习和移植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迅速建立健全本国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 清末中国接受和吸纳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 我国的法制近代化才得以发展。因此, 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若干问题的思考, 有助于当今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和人民的幸福感。

  一、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嬗变

  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是典型的双向交流。唐代中国法律文化传到日本, 近代日本法律文化传到中国, 这种双向交流从观念和制度等层面深深影响着两国的文化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两国的法制文明。

  (一) 古代中日法律文化交流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夏商周始, 日渐完备, 尚德尊法的法律传统在唐代渐至形成。反观日本, 在公元645年“大化改新”之前, 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仍处于原始的神祗法和习惯法阶段。“大化改新”之后, 日本开始大规模学习和引进唐代法律文化, 其中以学习《唐律疏议》为主。甚至有日本学者称, 日本早期的封建法律思想无法超越唐代中国的法律思想[1]。因此, 唐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对当时的日本影响极为深远。不过, 日本作为一个独立国家, 对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不会未经选择便全部吸收, 其中必然会有一个与本土法律文化的融合过程。事实上, 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儒家礼治思想为主, 法家法治思想为辅, 而在日本, 神祗法律思想已然内化为日本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之一, 这两种思想体系最后能够同时存在于日本的法律文化和制度中便是日本在继受唐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同时进行变通的结果。根据日本《养老律令》中关于“神祗令“的规定, 便是对唐律中关于“僧尼令”的变通。此举不仅使日本法律文化传统得以保留, 同时也为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在日本顺利推行提供便利。

  概括而言, 古代日本通过学习和借鉴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巩固了本国的统治基础。同时, 古代日本在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继受和变通, 既保留了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 又吸收了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

  (二) 近代中日法律文化交流

  古代中国作为法律文化的输出方, 对古代日本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持续到清末, 由于日本率先效法西方, 积极推行“明治维新”并取得重大成功而渐趋减少直至停止。近代日本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 开始走上全面西方化的道路, 并以欧美法律为参照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法典, 使日本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此时, 面对种种内忧外患, 中国一批读书人才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各国。1895年, 黄遵宪在他的《日本国志》一书中介绍日本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也传播了西方的法治思想[2]。黄遵宪的法治思想后来成为戊戌变法的主要观点之一, 康有为甚至向光绪帝进呈《日本变政考》以期推行法治。不幸的是, 维新运动百日之后便因封建顽固势力的阻挠成为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然而, 清末的局势已经到了风雨飘摇的地步。为了挽回颓势, 清政府从1905年开始变法修律, 妄图通过此种方式达到“外患可弭, 内乱可消”的目的[3]。其中, 较为典型的便是宪制改革。1906年, 清政府迫于西方列强和国内资产阶级运动的双重压力而宣布“预备立宪”。经过五大臣对欧美各国宪政的考察和报告, 最终选择了明治宪法作为模仿对象。之所以选择日本宪法, 首先是因为日本是当时亚洲第一个通过学习西方法律文化并成功进入强国之列的国家, 其次是因为日本的实权君主立宪制满足了清政府维护君主最高统治权的政治需要。因此, 清政府在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便是以1889年《明治宪法》为蓝本, 实行君主立宪制[4]。通过这种方式, 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尤其是宪法文化在清末中国获得了正式承认和采纳。

  总而言之, 近代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中,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一跃成为亚洲强国, 并且开始对周边诸国进行法律文化输出, 对清末中国影响尤甚。面对严峻的内忧外患局势, 清政府被迫进行法制改革, 效法日本, 推动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进程。

  二、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原因

  文化的差异性决定了文化交流的必然性。就像自然的流水, 人类社会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引起了他们之间的交流[5]。无论古代中国法律文化对日本的输出, 还是近代中国对日本法律文化的输入, 皆因中日法律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所致。很难想象, 若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法律文化发展水平处于相同或相近的层次, 那么古代日本大规模的学习和借鉴唐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现象便很难出现, 近代中国与日本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亦是如此。整体而言, 中日法律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是两国交流的主动力。在不同时期,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原因却各有不同, 经过比较分析方知其中的差别。

  (一) 古代日本“仿唐”的原因

  1.国内政治改革的需要。

  一方面, 当时日本国内贵族专权擅断, 天皇实际被架空, 为改变现状, 统治者亟需通过仿效唐代法律制度重新确立天皇权威。另一方面, 古代日本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 尤其是中国儒家思想。在圣德太子执政时期, 依据儒家经典和日本传统文化主持制定的《冠位十二条》和《十七条宪法》, 集中反映了他依据儒家思想对未来的日本社会作出的构想, 这为以后日本接受唐代中国法律文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因此, 为满足国内政治改革的需要, 强化日本天皇的实权, 同时顺应文化上深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的趋势, 日本选择仿效唐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做法便顺理成章了。

  2.国际环境的推动。

  一方面, 唐代中国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发展到巅峰, 对周边诸国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影响。并且, 为扩大国际影响力, 积极对外宣传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因此, 古代日本通过派出留学生的方式得以直接将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移植到日本。另一方面, 唐代中国从分裂割据走向统一之后, 试图通过“朝贡”或“册封”体制来建立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体系。对此, 日本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为了谋求与唐代中国平等交往的实力, 除了仿效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进行改革别无他法。最后, 在唐代中国的积极推动和帮助下, 古代日本主动地接受了这一事实。

  (二) 近代中国“追日”的原因

  1.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需要。

  一方面, 由于清末中国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众多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其中最令统治者难以忍受的就是拥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 其国民在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而由其本国领事行使裁判权。自古以来, 中国在对外交往过程中都是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唐代中国对于化外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类相犯, 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 则依中国法论”。但是, 领事裁判权的出现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另一方面, 近代日本通过“明治维新”逐渐成为一个法制国家, 获得了西方列强的承认, 并且最终收回了领事裁判权。这是促使中国向日本学习法律文化的直接原因。

  2.解决内忧外患的选择。

  一方面, 国内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 强烈要求在政治上拥有展现自己的舞台。另一方面, 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和战争威胁, 随时准备将中国侵吞瓜分。面对如此严峻的国内外形势, 清政府把目光投向了近邻日本。经过近代改革的日本社会, 已成为列强之一, 也想传播自身的法律, 因此, 清末中国向日本学习, 日本也就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就像唐代中国对日本一样, 一方面是帮助他国, 一方面是扩散本国法律文化[6]。实际上, 法律文化交流中, 输出国的态度与支持很重要。无论是唐代中国或是近代日本, 对于中日法律文化交流都秉持一种积极的、支持的态度, 这是十分难得的。

  三、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影响

  (一) 中国法对日本的影响

  1.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对日本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基础, 是以儒学为核心的封建正统的法学世界观。随着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向日本的传播, 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也开始影响日本。通过向中国派遣使节和留学生, 中国的法律文化直接地、源源不断地流入日本, 从而对日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代表就是《冠位十二阶法》和《宪法十七条》[7]。无论是《冠位十二阶法》, 还是《宪法十七条》, 其贯彻的基本思想, 都是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对日本的影响可见一斑。

  2.中国古代法典和法学对日本的影响。

  首先, 古代日本在采纳隋唐法典如《永徽律》的基础上, 制定了自己的基本法典《大宝律》和《养老律》。这两部法典对中国的法律虽有些变动, 如将《永徽律》的十二篇改为十卷十三篇, 将唐律中的“十恶”改为“八虐”, 将“八议”改为“六议”等之外, 其他内容尤其是篇目结构几乎完全相同。其次, 日本基本上采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 如中国有律, 日本也制定了《大宝律》和《养老律》;中国有令, 日本也有《大宝令》和《养老令》;中国有格和式, 日本也有《弘仁格》和《弘仁式》。除此之外, 日本也比较系统地采用了中国古代的法注释学方法。从法典制定的角度而言, 日本几乎是全盘复制中国古代的法典和法律。

  (二) 日本法对中国的影响

  1.日本法典编撰形式对中国的影响。

  长期以来, 中国的法典编撰都是“诸法合体, 刑民不分”的模式。到了清末, 中国模仿日本编制了单行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这些法律草案的诞生, 在体系上打破了中国固有的编纂形式和清代的律例体制, 并成为后来民国南京政府“六法全书”体系的雏形。不仅如此, 清末中国还在具体法典的编撰体例和篇目设置上模仿日本。如《大清民律草案》仿日本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大清商律草案》依日本商法分总则、商行为、公司法、海船法、票据法等。清末的法律中很多具体的条文甚至都能与日本法一一对应。

  2.日本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素来没有司法、行政之分。一般来说, 地方法官由行政长官兼任, 审判断案的衙门与其说是法院, 不如说是官府。自1906年9月, 清政府宣布“仿行预备立宪”, 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 开始进行司法改革。随后, 清政府仿照日本法院组织法颁布了以京城为适用对象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该法规定, 设立京师高级审判厅、京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京城分区城谳局三级审判机关, 实行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均分民事、刑事两类, 分理民刑案件[8]。最值得注意的是, 该法首次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于司法裁判, 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 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 而保人民身体财产”。该法表明日本“司法独立”的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之深。

  四、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启示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历史表明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文化交流的产生和发展。古代日本学习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是出于国内政治改革的需要和国际环境的推动。清末中国对日本法律文化的借鉴, 则是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和解决内忧外患。通过中日两国间的法律文化交流, 促进各自国内的法学世界观的形成和司法制度的重建, 各有取益。为此, 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启示:

  首先, 要保持世界整体意识。世界是一个整体, 在世界体系中, 发展总是不平衡的。法律文化的发展也是不平衡。有不平衡就有摩擦有挤压, 这才有改革的动力。所以, 中国要永远保持世界意识, 才永远有压力, 永远有改革的动力。

  其次, 要形成开放的对话思想。正如池田大作所提倡的, 不论处于怎样的困难局面, 情况如何复杂, 都不能放弃“对话”, 反而要坚持诚挚坦率的“对话”, 踏实不懈地积累人与人的“交流”[9]。如此, 才能通过对话和交流达成共识, 求同存异, 取得共赢。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源远流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两国间长期坚持互派使节进行对话交流。假设, 国家之间互设壁垒, 相互猜疑, 那么信任从何产生?交流又从何谈起?因此, 形成开放的对话思想是帮助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友好交往的必要条件。

  最后, 法律文化的交流对中国和日本都是严肃、复杂的社会工程, 保持理性和清醒是十分必要的。面对法律文化交流中的挫折与困难, 我们应辩证的看待, 学会从危机中看到转机。历史证明, 中日两国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都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经验和教训伴随着法律文化交流相始终。总之, 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始于古代, 成于近代, 现当代仍可以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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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叶秋华, 王云霞, 夏新华.借鉴与移植: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108.
  [5]张中秋.法律文化交流的一般原理及其作用—以中日法律文化交流为个案的分析[J].政法论坛, 2009 (02) :43-50.
  [6]张中秋.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7 (03) :112-120.
  [7]李秀清, 何勤华.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8.
  [8]叶秋华, 王云霞, 夏新华.借鉴与移植: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111.
  [9]池田大作.对话交流和谐共生[J].深圳大学学报, 2007 (05) :5-6.

法律意识论文第二篇:高职院校学生网络行为中法律意识培育方法

  摘要:现代化背景下网络是学生思想与情感表达的重要场所,学生在网络中获取信息,表达思想,也因此备受网络信息与文化的影响。近年来出现了很多高校网络安全事件,不少学生深陷网贷和诈骗之中,不利于学生健康成才。本文针对高职学生网络行为现状,基于网络安全角度探究如何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网络行为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措施。

  关键词:高职学生; 网络行为; 法律意识;

  高职要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逐步完善校内法治教育体系,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高职需依托于网络和新媒体展开法治教育,针对高职学生网络行为进行法治引导,进而持续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网络不良信息与违法行为对学生的影响,全面加强对学生思想与行为的管控,进一步提升学生自觉与自律的品德修养。基于此,高职要应对好互联网带来的挑战与机遇,面向高职学生日常和生活的网络行为,建立法治教育体系和行为引导监管体系,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网络信息甄别能力。

  一、网络对高职学生思想与行为的影响

  (一)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薄弱。

  依法治国下国家加强了对人们法律意识培育的重视,且向高职下达了法治教育的任务,学校要提升学生对自身权利以及义务的认识,深化学生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与运用。鉴于此,法律意识与学生世界观、伦理观等密切相关,但目前高职学生缺乏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性,想要学习法律知识或者是具备法律意识的学生人数较少。加之,学生缺乏对网络行为的认识,致使目前高职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薄弱,无法约束自身的网络行为,出现了很多网络违法犯罪的现象,不利于学生今后发展与学习。高职学校需从最基础开始,树立起网络法律意识,才能响应国家依法治国要求,将法律的“规范”和“意识”落实在学生思想与观念中,不断地完善高职法治教育体系。

  (二)网络削弱了教育质量。

  现阶段在法律基础课中,很少有学生会主动去学习法律知识,多数高职学生缺乏对网络法律的认识,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互联网作为社会基础设备之一,对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强的积极作用,网络成为国民日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匿名性,一方面促进了高职学生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学生网络信息获取与思想表达中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学生网络行为缺乏约束,导致学生失去了法律与道德的限制,肆意在网络上评论,学生也因此受到了网络不良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校园贷、个人主义、人肉搜索以及网络诈骗等,显着影响了学生正常生活与今后发展,错误观念与思想容易致使学生走向歧途。以往高职教育中,学生网络行为不受思想政治和德育重视,网络信息和文化宣传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高职学生网络行为中法律意识培育要求

  (一)综合性展开法治教育。

  1.应对网络风险。

  高职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离不开网络,无论是课堂“低头族”,还是思想政治教育现状,都反映出一个问题———网络对学生思想与行为的影响日益加深。网络的双面性,促使学生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高职要让学生顺利成才,就必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正视自己的网络行为,了解网络风险以及明白怎样处理网络风险。法律意识作为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培育项目之一,要针对网络对学生思想的影响,教师应加强对高职学生思维、价值以及交往和心理的监控,理性分析网络对高职学生的影响,规划好网络法律意识培育计划,才能降低高职学生网络犯罪事件。

  2.以问题为导向。

  现今高职学生网络使用集中在游戏、聊天以及学习等中,借助游戏软件、社交软件或者是网站等,进行网络交往和休闲娱乐。学生利用网络进行学习时,多数内容都与所学关心不大,很少学生会进行专业技能学习。所以,高职进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应以问题为导向为原则,既要应对好新媒体对大学生的价值判断、思想观念以及交往方式的影响,做好网络不良风险的防范;又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正确看待网络行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高职应以学生网络行为特点为立足点,将教育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联系起来,综合性进行学生法治教育规划,完善高校学生网络行为监督与法治培育机制。

  (二)多元化展开法律教育。

  依据我国《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报告结果来看,我国网民数量每年以百万为单位增加,现阶段100%的高职学生都有过互联网使用经验,且多数学生都具有较强的互联网使用技巧,从高中或是初中就开始接触网络。不少学生过分地依赖网络进行思想表达和情感体验,忽略了现实中的正常人际交往,网络也就成为高职学生弥补现实生活个性化需求的场所。由此,高职学生整体学习积极性较低,缺乏专业学习网站的使用能力,基本上网络使用集中在休闲和娱乐中;高职校园文化还无法满足学生的心理需求,学生不得不借助网络弥补自身的心理需求,加深了对网络的依赖;高职学生之所以沉迷与网络游戏,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乐趣。高职学生网络行为的法律意识薄弱,要求高职教师多样化展开法律基础知识教育,面向个人隐私被随意披露、遭受过网络诈骗等建立法治教育体系,借助法律实践环节和活动,在网络中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以夷制夷,强化高职学生网络法律意识。

  三、高职学生网络行为中法律意识培育对策

  (一)树立法律信仰。

  1.以学生为主体,革新法治教育理念。

  高职学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意识,高职进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时,应该加强对学生“做人”教育,从遵纪守法的角度,落实教育方针,突出学生思想观念培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职法治教育的主要途径,应从学生刚进校园开始,将法律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与专业技能教育中,全方位建立法律教育体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是因为法律教育内容叙述简单,教学方法单一,这门课程决不能单纯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灌输,而是要从观念和思想角度入手,让学生具备法律精神,促使学生认可法律,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2.设置阶段性的教育目标。

  不同年级以及不同阶段要制定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应利用好思想政治课渗透法律知识,在实际教学中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共享多种教育资源,改变单一的文字内容,用视频、图片等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

  3.拓展法治教育渠道。

  将社会与网络上的法律热点事件,作为高职法律意识培养的重点内容。一方面,教师可以将“人肉搜索”、网络诈骗等作为课堂讨论主题,形成民主与自由的教学氛围,以健康为导向促进学生讨论与分析,树立正确网络法律观。另一方面,为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还要从正反两面入手,通过现场模拟法庭以及角色扮演、演讲等,将诈骗以及舆论攻击过程再现出来,从而降低这些事件的发生几率,提升学生的警惕意识。

  (二)建立大法治教育格局。

  1.贴合学生网络行为,建立线上法治教育网站。

  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法律意识培育,校党委以及宣传部等需要联合院系部门、图文信息中心等,构建思想政治网络法律教育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推进网络法律教育体系,全方位渗透法律教育。实际网络法律教育应选择学生常用的软件、常去的网站等,优化网络内容设计,建立不同的法律教育板块,进而吸引学生参与到法律教育互动中。

  2.促进思想政治教师与辅导员互动。

  思想政治教师与辅导员要相互沟通与交流,线上线下一体化进行学生思想动态和网络行为监控,共同提炼出学生感兴趣的社交热点和舆论内容,定点展开法律知识宣传,由点及面完善整个法治教育体系。例如,辅导员在微博、微信、QQ、人人网中,进行学生思想动态和行为的监控,并针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在线交流与沟通,规范学生线上行为,并将问题反馈给思想政治教师,教师在课堂中结合课堂内容,列举相应的行为,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辅导员与思想政治教师的沟通互动,可有效明确大学生思想动态和价值取向,并在线上与学生平等互动,参与到网络中合理监管与引导,及时反馈学生的问题与意见,合理引导学生的网络行为。

  (三)多元化展开基础法律教育。

  1.高职应完善法律教育体系。

  设置好选修课与必修课、网络课程等,积极为学生推荐各种法律课程,并赋予相应的学分,以开展各种法律活动。例如,结合专业教学要求,在职业技能竞赛和实训中,进行职业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借助时事热点新闻,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2.创建法律宣传小组。

  选取出具有法律意识的学生负责校内的普法活动,定期组织各项法律宣传活动,进入宿舍与班级中展开法律宣传。此外还要收集校内外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例,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栏和微信等,展开警示教育从而提升学生对法律教育的关注度。

  3.建立家校互动机制。

  高职需让家长也参与到网络法律意识培育中,以提升学生法律学习主动性和巩固学习基础。学生难以理解抽象类的法律知识,所以对法律课程学习性不强。高职应该联合家长,实现家校互动,围绕学生创建法律氛围,有利于法律学习的大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当代大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网络中的不良风气与思想侵蚀着学生的思想与观念,不利于对学生思想与行为进行管控与引导,出现了很多学生网络违法犯罪事件。鉴于此,高职学生培育过程中,需要加强网络行为的引导和法律意识培养,选取网络犯罪案例展开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徐娇.高职学生网络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8,13:194~195
  [2]郑柏松,蔡向阳.高职院校学生网络行为失范及其原因分析[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9(4):16~19
  [3]钟发霞.论高职学生的网络行为与教育引导模式[J].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4:11~15
  [4]周昕,白杉杉.高职院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对策研究———以践行文明修身为视角[J].教育教学论坛,2016,54
  [5]刘丽芳.大学生网络偏差行为的特点及其与心理需求网络满足的关系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12
  [6] 王莉娜.大学生网络行为问题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12,6
  [7]周恒洋.高校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意向评价研究[D].华南理工大,2011,4

法律意识论文(最新8篇)
第一篇: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提升策略 第二篇:高职院校学生网络行为中法律意识培育方法
第三篇:就业创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成因与提升措施 第四篇:民办院校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困境与对策
第五篇:中职生法治教育工作现状与效率提升 第六篇: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的现状、成因及改善
第七篇:民办大学学生法律意识问题与培养策略 第八篇:如何有效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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