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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JC集团的税收负担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9 共6357字

  3.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分析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后,沈阳JC 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享受到了不少针对东北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下文将对沈阳 JC 股份有限公司的总体税收负担进行测算,并对该企业的税负结构按照其纳税的主要税种做出进一步分析。从纵向上,将沈阳JC 集团的税负按时间先后分为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前的税负分析和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的税负分析;从横向上,又对将该行业的代表企业与沈阳 JC 集团税负进行了比较,分析沈阳 JC 集团税负的轻重及合理性。

  3.1 税收负担的分类和选用原则

  由于税收负担在国家的财税政策上具有的核心意义,所以税收负担的选用和测算就显得极为关键。税收负担是纳税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它既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高层次体现,又是税收的主要考量环节。在考察沈阳 JC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负担水平时,是从政府与该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角度出发,分析相关部门在征税之后该企业承担应纳税额在企业经营上造成的负担。由于税收是一把“双刃剑”,因而这种分配格局是否有利于该企业乃至整个东北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本文关注的首要问题。

  在考虑税收负担问题时,按照对税收负担考察与分析的不同角度,不同的分类方法会使税收负担的测算结果有所区别。由于税收负担的分类方式较多,因此为统一研究标准,笔者在本文中的选择,主要从相对税负、实际税负,和以微观税负为主的角度来衡量。这是因为,这三种角度所反映的税收负担较为客观。相对税负与绝对税负相比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税负水平,是用百分比表示的“税负率”,有利于将该结果用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和不同企业同一时期的横向比较,而本文主要对沈阳 JC 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水平进行年度差异比较和与其他典型企业税负的对比分析。另一方面,名义税负只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依据国家税法应该缴纳的税额,而实际税负则反应的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所缴纳的税额。与名义税负相比较,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和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中可能存在税负转嫁的条件,因而在测算某一微观企业的真实税负时,往往使用实际税负更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因此,本文所采用的税收负担公式主要使用到以下两种:

  a.某行业税收负担率 =该行业实际纳税总额 / 同期该行业营业收入*100%
  b.某企业或部门税收负担率=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同期该企业营业收入*100%
  
  3.2“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前沈阳机床公司的税收负担分析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之前,东北地区的企业税收负担重,历史遗留的产权及债务问题复杂。当时沈阳 JC 集团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增值税以产品、原材料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执行 17%的税率。JC 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税主要以房屋开发、转让无形资产收入为计税依据,按这两项收入的5%计缴。城市建设税按流转税额的 7%计缴。而当时的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额的4%计缴。企业所得税在当时按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执行 33%的税率,且没有优惠税率。由于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税收负担没有绝对的界限。要看具体的行业和企业的经营业务,当然还有市场大环境的因素等等。一般商业企业的税负都在5%以下,沈阳 JC 集团在2003年的税收负担达到了3.92%,这个数字说明其当时的税收负担较重。

  3.3“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沈阳机床公司的税收负担分析

  3.3.1 沈阳 JC 集团总体税负分析

  由表 3-1 表可以看出,在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后到 2008 年,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减轻,平均税负 4.96%甚至高于东北振兴战略提出前,2003 年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为 3.92%,该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明显。而到了 2009年以后,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骤然降低,2009 年的税负仅为 0.06%,2012 年的税负虽有回升,但也仅为 0.98%.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务院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本战略以来,相关的税收政策的效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定的延后性。2004 年至 2008 年间,企业大量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增值税应纳税额常年出现巨大负数,等同于政府占用了企业营运资金,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反而导致企业发展缓慢。另一方面,2009年以后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在全国统一铺开,原来只适用于东北的税收政策大为减少,但沈阳 JC 集团的税收负担却不升反降,这既说明东北振兴政策让企业实现了生产资料的更新换代,给企业注入了活力;又验证出国家在东北地区试点的以增量抵扣为代表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问题。
  
  3.3.2 增值税税收负担
  
  通常情况下,企业税收负担的很大部分来自于增值税,这就使得将沈阳 JC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从整体税负中挑选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 2006 年至 2012 年间,由于大部分年份里应纳增值税税额是负值,所以沈阳 JC 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从总体趋势来看是很轻的,但近 3 年来应纳增值税税额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A、销售价格波动。在此期间该集团主营业务产品价格变动不大,显然这不是导致沈阳 JC 集团税负降低的主要原因。B、进货价格上涨。众所周知,进货价格如果上升就必然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进项税额增加就使得销项税与进行税额之间的差额减小,从而使得增值税税负减轻。这个原因虽然可以解释沈阳 JC 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收负担的下降,但是该公司作为东北地区的老工业企业近一段时间内进货价格虽然在长期来看有小幅度增长,但从近期来看基本在稳定价格上下波动。显然也不是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C、企业购进大量固定资产导致进项税额过多。众所周知,如果企业在某一个时期内销售少,销项税额就少;购进生产设备及相关的运费和应税劳务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这就必然会降低该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值税在东北地区率先试点的“增量改革”办法使这一情况在长期发生,是造成沈阳 JC 集团目前增值税纳税现状的主要原因。

  3.3.3 所得税税收负担

  从上表的税收负担测算结果中不难发现,沈阳 JC 集团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构成了该企业整体税负的最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占沈阳 JC 集团整体税负的比重非常大。由于近年来东北的装备制造企业得到了不少国家政策上的支持,沈阳 JC 集团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这说明该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扶持的方向。沈阳 JC 集团享受到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几个方面,比如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购进的固定资产在愿摊销年限基础上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购置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等。随着 2008 年 1 月 1 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沈阳 JC 集团的所得税税负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下降但是并不明显。

  在当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如果进一步考虑加入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在前期对企业所提的折旧就要大于在后期计提折旧,这就相当于政府让渡了一部分税款的使用价值,并将这种“福利”转移给了企业。这种方法的效果和延期纳税是类似的,当同于政府给予企业了一笔无息贷款。可是,政策虽好,但在实施上还存在壁垒,那就是目前加速折旧政策的审批程序十分繁琐。按目前的相关规定,加速折旧政策需要得到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批准,办事过程繁杂,相关部门的审批处理又不够规范。这些原因使得不少本来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为了更加方便反而放弃了优惠政策,使得违背了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时良好的初衷。为此国家应该简化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使之制度化,使得想要利用该政策的企业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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