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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纳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9 共35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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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企业纳税情况监督检查研究
【第2部分】W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概述
【第3部分】偷税漏税基本案情及涉税方面
【第4部分】对于往来款项进行纳税检查
【第5部分】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的过程
【第6部分】纳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7部分】 针对纳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
【第8部分】某酒企纳税检查问题分析参考文献与致谢

  3 针对纳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3.1 将职能均衡化融入到纳税检查实际工作中。

  纳税检查的四项职能即税收监督管理职能、事后惩处职能、依法保证税收收入职能及教育化职能,这四项职能在整个纳税检查过程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并且检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将四项职能分割开来,更不能只注重其中某一项职能而忽视其他职能。虽然纳税检查其目的之一在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但并不是唯一目的。依法保证税收收入是纳税检查的基础职能,而纳税检查过程中对于被检查单位税款缴纳情况的监督职能、时候惩处职能、及最终警告教育职能都是为了保证基础职能的实现,为基础职能而服务。监督职能主要表现为:纳税检查工作中监督被检查单位对于生产经营行为发生金额的账务处理,销售收入等款项应该被归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要落实到帐面上,而成本费用等则不能长期挂账以虚增往来款项,虚减利润;监督被检查单位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发票、在开具发票时需足额;监督被检查单位原料入库、出库、领用单据齐全;监督被检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据实进行纳税申报等等。纳税检查工作完成后,若发现存在偷漏税、避税行为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税种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依法惩处,对于情节严重者需立案留底并通报批评,同时追缴所欠税款及依法加收滞纳金,履行纳税检查的惩处职能。纳税检查并非以惩处为目的,对于企业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要进行教育确保被检查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不虚增生产成本,虚减利润,依法申报纳税。在纳税检查时有效利用四项职能,使四项职能起到互相巩固加强、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也体现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需要将四项职能同时落实到实际程序操作中,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

  3.2 制定科学的选案体系,加强选案的准确性。

  以往选案的随意性必然会加重纳税检查的工作量,造成纳税检查成本的增加,最终难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因此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完善、成熟的选案机制,依据准确的选案信息展开纳税检查工作,在确定选案标准时也可借鉴外国成功经验:采用选案计分制、立案积分制的新型选案体系,提高选案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经营规模确定是否立案,对于涉税金额很小、涉税情节轻微的被检查单位允许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对于其涉及偷逃税、避税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和通知,若被检查单位拒绝进行重新申报纳税则需要立案执行严格的纳税检查程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被检查单位涉税几个方面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分数。具体方案如下:(1)被检查单位通过哪些科目的账务处理来虚增成本、调减利润来偷逃税、避税,主要科目则计分较高。(2)对于某一会计科目调增调减金额的高低来计分,涉及金额较大则计分较高。(3)对于被检查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偷逃税款另外制定计分,如:开具虚假发票、人为制造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行为。(4)综合被检查单位的收入发生额、每一接受检查年度的利润额、税收变动情况、被检查单位的重大异常情况等方面的因素按照相应的计分标准进行滚动累计,将不同的计分设定等级,据此来确定是否立案。通过该计分积分滚动累计制度可以清晰明了的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涉税情况。避免出现漏检、错检。加强选案的客观真实可靠性。

  3.3 提高纳税检查的信息化水平、完善纳税检查手段体系。

  目前纳税检查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较低,造成检查成本过高,因此需要提高纳税检查的信息化水平。(1)充分利用电子凭证,减少凭证的纸质复印,在对被检查单位的销售收入单据、原料入库单据、出库记录等进行检查时。可以获取相关单据的扫描件,即对要求进行检查的财务相关资料电子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技术,提高办公效率。(2)信息资源的分散增加纳税检查的成本即人力物力的资源投入。应该加强信息资源的集中并对被检查单位以往的检查留底,便于纳税检查的管理。(3)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系统、规范的纳税检查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将被检查单位的经济信息进行汇总,尽量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检查风险,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在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纳税检查的流水程序,对于被检查单位有可能涉税的各个环节逐一检查,确保税务机关掌握全面的信息量,增加被检查单位的违法风险,提高纳税检查机关的工作效率。(4)建立完善纳税检查的组织体系,即组织网络和检查工作人员。建立税务机关、金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之间紧密的社会网络,在该检查网络体系中,各机关协同一致、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监管有力,共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5)纳税检查还需完善检查手段,提高检查质量。纳税检查需要创新,而先进完备的纳税检查手段可以为构建纳税检查新型体系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纳税检查的创新,不断推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这就需要检查手段与时具进的提高。(6)对于从被检查单位获取的财务数据应进行准确性判断及分析,即企业在提供相关数据时应同时提供可参考的实质性证据;对于某些来源不明数据或者数据较以往会计年度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要及时做出判断。防止因数据的失真性而造成检查耗时耗力。

  3.4 加强纳税检查由非公平性向公平性转变。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公平性,在纳税检查的选案环节,应采用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选取被检查对象的公平性及准确性。(1)在选取被检查对象的过程需要纳税人提供其相关信息资料,获取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的反应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只有信息真实可靠,才能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准确的界定,确保纳税检查的绝对公平性,提高选案的准确性。(2)在选案环节尽量降低非制度的人为因素的渗透和干扰,确保选案的独立、客观,避免部分纳税人由于人为因素游离于被检查范围之外,以此保证纳税检查的相对公平性。(3)对已经选取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就其发生的违法事实要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进行裁定,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制定惩罚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4)纳税检查应该建立严密的法律体系,在该体系中,应包括接受纳税检查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纳税检查活动的目的,作用等。纳税检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执行,充分遵守纳税检查法律形式的公平性。(5)纳税检查并非孤立的单一环节,需要税收征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完整法律体系的法制保障。法律的保证也是税收公平性在纳税检查中的充分体现。有利于纳税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和纳税检查作用的充分发挥,最终也会规范纳税检查行为。

  3.5 建立纳税检查执行程序的统一规范标准、专业化纳税检查队伍。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创新,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税制改革的深化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日趋科学合理,要求纳税检查执行程序更加规范标准化。税务工作人员在纳税检查的实际执行程序中应明确步骤思路。(1)对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纳税检查,主要查看销售收入发生额的时间是否与记账日期相符,查看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开具足额发票,销售单据是否齐全,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2)对于往来款项的纳税检查,主要查看往来款项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查看被检查年度的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跨期、对于往来款项的纳税检查需要执行截止性测试,查看往来款项中涉及的关联方是否真实存在,查看往来款项涉及的金额的来源和去向并结合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检查,查看往来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查看往来款项的收据发票是否齐全,查看往来款项涉及金额是否开具足额发票,查看往来款项退回款是否及时冲减,防止被检查单位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金。按照每项检查标准严格执行纳税检查。(3)对于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应该关注被检查单位领用发票的途径、数量、用处,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印有公章及财务章,检查发票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4)对于被检查单位购买的原料实时追踪其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于其价格发生变化的需要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单据(原料采购单据、原料入库单据、原料领用单据、产品销售收入单据),并检查因价格变化而退回的金额或者押金金额及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5)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纳税检查执法队伍。应定期对纳税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精通业务,做到既懂查账,又懂执法办案。加强纳税检查人员对于办案程序及规则的熟悉、掌握先进的纳税检查技能和手段。(6)规范纳税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在实际选案、办案的工作中做到客观、公平、公正。(7)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建立专业水平高、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监控有力的系统化规范化纳税检查网络,在实际执行程序过程中要建立选案、查案、审案、依法查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连续的环节紧扣性检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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