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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费改税问题研究引言(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66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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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探究
【第2部分】 我国排污费改税问题研究引言
【第3部分】排污税费制度概念与相关理论
【第4部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5部分】排污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第6部分】我国排污费改税的制度构想
【第7部分】治理环境污染的税收手段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1.3.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排污税制度的研究起步晚,但仍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排污费改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排污收费制度评价研究

  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缺陷,严重制约了其治污功能的发挥。司言武,李珺(2007)认为,我国排污收费系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排污收费制度本身就有问题、征收成本大、费用的使用效率较低、费用使用情况不透明。任红梅(2010)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是收费偏低、征收办法不合理、执法力度弱、排污费的管理及使用不科学。胡绍雨(2011)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即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方式欠规范。伍世安(2007)认为,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可以转嫁、不能足额征缴等问题。公雪(2013)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效力不足、公正透明性差等弱点,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收费的烦扰性、征收项目有漏洞、排污费的管理不科学等问题。易骆之,黄安国(2003)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征收标准、征收管理、征收范围等多方面存在问题。袁向华(2012)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很大问题,例如收费标准偏低、污水处理费征缴不足等,不能有效补偿环境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存在问题,但是只要将其补充完善,排污收费制度还是比较有效的。比如陈曦(2011)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存在多处不足,但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比如合理、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扩展收费范围。

  (2)排污费改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

  国内多数研究者认为我国排污费改税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比如靳东升与龚辉文(2010)认为,排污费改税的必要性更主要的是因为排污收费制度在“费”这个名字下存在部分较难回避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费用征收程序复杂、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高萍,樊勇(2009)认为,我国现阶段开征污染排放税具有必要性,首先,排污税是绿色税制的核心;其次,污染税是“费改税”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赵冬初(2006)通过对效应模型研究得出,排污税制度能直接促进保护环境所使用技术的革新,有必要实行排污费改税。司言武,李珺(2007)认为,排污费改税是行得通的,已具备的条件有:能降低污染检测成本,存在环境税双重红利;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国际经验丰富。任红梅(2010)和王璐璐(2012)对于排污税的可行性有相同的看法:一是税收理论成熟;二是法律和政策支持;三是公众对环境关注度提高;四是税收数据可得;五是征管层面经验丰富;六是国外借鉴;七是财税体制改革是机遇。

  也有些人认为,我国没有必要进行排污费改税。比如王德高,陈思霞(2009)通过计量模型的检验,结果认为近期内应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潘吉莎等(2006)认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虽具有不足的地方,但目前没有必要施行“费改税”.

  (3)我国排污费改税步骤的研究

  主张实行排污费改税的国内学者,对其实施步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排污费改税应全面一次推开。比如,靳东升与龚辉文(2010)认为,现阶段排污费改税应该全面展开,应将所有收费的项目改成收税,废止排污收费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排污费改税应渐进式进行。比如,杜放(2006)认为,排污费改税应循序渐进,近期内将重点放在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上,中期有选择进行排污费改税,远期扩展排污税的收费范围。

  (4)排污税制要素设计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我国排污税制要素设计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排污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征收范围的研究上。

  第一,排污税纳税人研究

  国内学者关于排污税纳税人的选择,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所有有污染行为的经济主体都确定为纳税人。比如,易骆之,黄安国(2003)认为,无论排污行为人是否有经营行为与所得都应该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纳税人的范围应渐进式扩大,比如,任红梅(2010)认为,排污税的纳税主体应在原排污费缴费主体范围上适度扩大,将其规定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张岩(2008)认为,排污税纳税人理应为一切有排污行为的单位、个人,但考虑到现实情况,对于纳税人的设计只能遵循先试点再全面展开的原则。姜泽平(2010)认为,只要有污染行为,行为人就要为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但我国在排污税开征初期,纳税人的范围不应该定的很广,先从企业开始,再到个人,一步步进行。

  第二,排污税税率研究

  对于排污税税率的设计,国内多数学者认同实施差别税率。比如,胡仙荣(2000)认为,税率为边际污染损失决定的,其设计必须基于一定时期内应税污染物的量化指标,如数量和浓度等,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量、不同的污染度课以不同税率。任红梅(2010)认为,对于税率形式问题,可以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税率水平应在原有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上适当提高,对于污染性越强的项目规定的税额应越高。此外,全国经济发展有不同,不应使用单一的税率,可以在各地应税污染物边际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易骆之,黄安国(2003)认为,税率由应纳税额、计税基数间存在的数量关系决定的。对于废弃物、带有放射性的物质等,适合使用定额税。对于废水、噪音等,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分别按照废水里含有污染元素浓度的大小及噪音分贝数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税率。高萍,樊勇(2009)认为,税率的形式应该使用有差别的定额税率,适合从量征收。比如,根据各地的环境的自净能力,或根据纳税人对污染排放、治理的状况制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

  第三,排污税征税范围研究

  对于排污税征收范围的选择,国内学者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可以将所有污染源分类纳入征收范围。比如,任红梅(2010)认为,可以将大自然污染物分为“三废”外加噪声、放射性物质五类并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内,而流动性的污染物,比如交通工具等,也应纳入征税的范围。易骆之,黄安国(2003)立足我国国情,把排污税征收范围分成 5类 14 个税目:①废水税包含超过污水税标准的第一类、第二类和普通污水 3 个税目;②废气税包含二氧化碳,硫化物,氧化氮和其它 4 个税目;③垃圾税包含生活垃圾和工业废物 2 个税目;④噪音税包括工业、施工、交通和生活噪音 4 个税目;⑤放射性物质税,只含有放射性物质 1 个税目①。有人认为应先将重点污染源纳入排污税征收范围,比如,高萍,樊勇(2009)认为,结合国际上利用税收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的经验,可以有重点的将污染源纳入征税范围,包括二氧化硫与二氧化碳等。还有人认为应将排污税和排污费对应改革,将不同部分合并。比如,王新宇(2012)认为,我国现在的排污费主要是对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等征收的,可以将与费一样的部分直接改成税,不同的部分可以结合并设。

  国内学者对我国排污费改税做了全面的研究,并对排污税的税制要素做了专业设计,理论基础扎实,其研究成果是后人的重要参考。但是,国内学者对排污税制的研究存在局限性,没有对污染来源进行产业分类。在我国,第二产业工业是主导产业,工业污染是最为严重的,所以,本文进行排污税的税制要素设计时,以工业污染治理为主,对税制要素设计进行全面探索,以促进排污税的开征,希望达到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的目的。

  1.4 论文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文按提出问题、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了框架设计,主要分为六章。

  第一章是文章引言。这部分主要为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并对排污税费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综述。

  第二章是排污税制度设计的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首先界定排污费及排污收费制度、排污税及排污税制度的概念,其次阐述排污税费研究的基本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产品理论。

  第三章是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介绍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在肯定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是排污税的国际经验借鉴。主要对美国、荷兰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排污税制度设计及实践进行介绍、总结及借鉴。

  第五章是我国排污税制度的设计构想。这一部分是对排污税制的每个要素的设计,主要包含对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的设计。

  第六章是结论,这部分对论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做了总结,同时检讨了文章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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