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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化工业对外贸易征收反倾销税的效应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7-30 共65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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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征收反倾销税的贸易效应
【第2部分】磷化工反倾销税对贸易的影响绪论
【第3部分】反倾销税贸易效应文献综述
【第4部分】反倾销税及其贸易效应的相关理论分析
【第5部分】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现状分析
【第6部分】国外对华磷化工业反倾销税的贸易效应实证分析
【第7部分】 磷化工业对外贸易征收反倾销税的效应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 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6.1 主要结论

  在全球贸易蓬勃发展的今天,不论是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发起各类贸易协定谈判以恢复其经济增长,还是新兴经济体异军突起,扮演着愈加重要的经济角色,都预示着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随着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在全球经济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攀升,与此同时,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来自世界各国的贸易摩擦,其中以反倾销措施最为突出。磷化工业作为化学工业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食品、医药、农业乃至国防等各行各业,成为各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重中之重。本文选取 1995-2014 年共 20年的国外对华磷化工业产品反倾销的 29 起案件作为样本,将涉案产品按 6 位 HS编码分国家进行归类,在此基础上对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进行实证分析。

  6.1.1 贸易破坏效应

  磷化工业的贸易破坏效应方面,在 11 个国家中,其进口量对数的滞后项、GDP 值的对数、以及产品的显示性比较指数(RCA)均是影响反倾销申诉国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量的因素。并且进口量对数的滞后项、GDP 值的对数、以及产品的显示性比较指数(RCA)呈现正效应,即一国的 GDP 增加,相应地,其会同步增加产品的进口量;中国向一国出口的产品越具有显示性比较优势,该国从中国对此产品的进口量就会越大,与国际贸易专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趋势相一致。

  印度、澳大利亚、美国和欧盟这四个国家(地区)中,征收关税对其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的进口量有影响,且系数为负,表明关税越大,进口量将会减少。

  实践中,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进口关税的税率不断降低,因此对产品的进口量也在提高。

  反倾销发起阶段,印度、阿根廷两国在对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阶段,则已显现出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在发起反倾销调查,未有肯定性终裁,限制了发起申诉国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另外 9 个国家在反倾销调查阶段没有发生反倾销的贸易破坏效应。对比可看出,反倾销调查阶段的贸易破坏效应并不显着。肯定性终裁(FD)方面,印度、澳大利亚、欧盟和巴西 4 国(地区)对磷化工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限制其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其中,贸易破坏效应在欧盟最为显着。

  印度、欧盟、美国、阿根廷 4 国(地区)虽然发起反倾销调查,对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有所限制,但由于涉案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较强,仍需进口涉案产品,从而削弱了反倾销的贸易救济效果,结果是该涉案产品的进口量依然增加。

  6.1.2 贸易转向效应

  磷化工业的贸易转向效应方面,进口份额对数的滞后项、GDP 值的对数、以及产品的显示性比较指数(RCA)均是影响涉案产品在反倾销市场发起国市场份额的因素。具体表现为,中国向一国出口的产品越具有显示性比较优势,该国从中国进口此产品的量就会越多,市场占有率越高。在对华磷化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 11 个国家中,印度、巴西等 6 个国家(地区)中,征收关税对其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影响,且系数为负,表明关税越大,市场占有率越低。实践中,进口关税的税率不断降低,因此进口产品在国外的市场占有率也在提高。

  反倾销发起阶段,印度、澳大利亚、欧盟和阿根廷 4 国(地区)在对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阶段,限制了发起申诉国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的同时,促进了第三国对反倾销发起国的进口;另外 7 个国家在反倾销调查阶段没有发生反倾销的贸易转向效应。肯定性终裁(FD)方面,印度、澳大利亚、欧盟和巴西等 9国(地区)对磷化工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限制其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减少其市场占有率。其中,贸易转向效应在澳大利亚最为显着。

  另外,印度、欧盟、美国、巴西 4 国(地区)虽然发起反倾销调查,对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有所限制,但由于中国出口产品在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优势,涉案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较强,仍需从中国进口涉案产品,从而从第三国进口仍然不能降低中国出口涉案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6.2 政策建议

  6.2.1 产业创新升级

  由上述结果可知,我国磷化工业出口产品中涉及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主要是初级产品,虽具有较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但技术含量低且污染严重,具有严重的负外部效应。而且涉案产品的种类重复性高,反倾销申诉国之间具有连锁效应。

  以印度、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地区)反复出现涉案产品的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主要是生产企业根据市场导向,集中大量出口,在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后,只是消极转变出口市场,一窝蜂扎堆出口到第三方国家和地区,导致接二连三地遭遇反倾销调查,实非解决问题的良策。

  政府应从宏观层面对磷化工产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引导生产企业发展多元化产品格局。诚然,以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将磷化工产业完全转型难度颇大。因此,政府需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出正确的战略规划,选择具有明朗发展前景的产品,进行新兴产业的“试水”.在 2015 年初,李克强总理提出将创新创业支持资金实行市场化改革,集中发挥财政和专项资金的优势,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优化,给予优化磷化工产业便利的环境和优渥的条件。

  磷化工企业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磷化工产品对外贸易的直接利益相关主体,一方面,在贸易初期,由于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鼓励待遇,原矿的易获得性使得大量的磷化工厂商从事初级产品的出口,价格低廉占据国际市场的较大份额,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隐患,存在潜在的倾销风险,然而,近年来,随着原矿资源的大量消耗,其所带来的初始红利渐渐消失,企业为维持其市场份额,不得不继续采取低价出口的手段,在企业遭受反倾销税的同时,企业的利润已所剩无几,陷入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磷化工企业的出口产品绝大多属于初级产品,其中自身的技术含量微乎其微,以草甘膦为例,草甘膦是世界上销量最大的除草剂,在 1991 年,Monsanto 的专利到期,导致草甘膦的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价格远远低于 Monsanto 垄断定价的时代,由于我国生产的草甘膦中约有 80%是用于出口,在欧洲市场、南美市场均和 Monsanto 成为了竞争对手,接连不断地遭到欧盟、巴西、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调查,而起诉方都是 Monsanto 公司,由于该公司是草甘膦的开发者,在定价、选择参考国方面具有话语权,我国生产企业屡屡处于被动地位。

  究其根本,我国磷化工产业的自主创新不足是主要原因。如图 6.1 中的草甘膦产业链所示,草甘膦生产的上游产品不仅可以用于生产草甘膦,还可以应用到其他产品之中,如甘氨酸,在生物制药方面可做为合成各类生物肽产品的中间体,其附加值远远超出在生产草甘膦中的效用,为磷化工业的产品转型提供可能。【1】

  
  磷化工业作为化工业的重要分支之一,其与其他产业如硫化工业、氯碱化工业等密不可分,因此磷化工产业与其他化工产业联合发展,不仅可以优化磷化工产业结构,将初级产品深化加工,增加附加价值,同时形成范围经济效应,达到各个关联化工产业“共赢”的局面。【2】

  
  图 6.2 是 2014 年在安庆建立的精致磷酸深加工项目,该项目将磷化工业与硫酸工业相结合,向产品附加值增值、产品精致化方向发展。

  生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改弦易帜”要求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新项目的开发,而项目的创新往往伴随着风险,即使取得项目的成功,在设施的配备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也必须做到面面俱到,同时,现行生产设备的处理与折旧也是一大难题。

  贵州省是我国磷矿石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然而当地生产企业由于资金缺乏,没有科技创新的动力,只能处于“靠山吃山”的状态之下,初级开采磷矿石,以低廉的价格出口,或仅仅是生产成黄磷、磷酸等产品,未曾有效合理利用资源。

  在 2014 年,特种磷系阻燃剂产品的试产成功,打破原先的僵局,该产品的质量即使是与国外相同产品比较也丝毫不逊色,将该系列的产品产业化一举三得,首先,提升了贵州省磷矿资源利用的效率;其次,原先生产企业污染严重的现状得以改善,与 “十二五”提出的要求相符合;最后,产研结合的创新产品极大地推动了贵州省磷化工产业乃至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

  6.2.2 增强贸易合作

  政府加快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协定谈判进程,建立双方乃至多方互惠互利的贸易环境,可以减少企业在对外出口贸易中的摩擦,形成有力的经济后盾,从而在减少反倾销申诉以及反倾销争端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基础。从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可知,倾销的确会冲击进口国市场,侵占原先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利益。但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处理该类倾销案件时,并非仅仅以受损害产业的利益为重,而是把维护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方方面面地权衡孰重孰轻,才会进行进一步的举措。因此,在已相互签订各类互惠互利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为确保贸易协定的顺利履行,往往倾销事件会以更加和缓的方式解决,而非强制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加强与印度、欧盟、阿根廷等国的贸易协作,给予对方互惠互利的贸易条件后,对方政府往往会考虑到主要的收益,若发起反倾销调查,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后果与之前对比,则弊大于利,得不偿失。

  6.2.3 提高应诉能力

  从结论中可知,在上述发生贸易破坏效应和贸易转向效应的国家中,以印度为例,其对案件的肯定性裁定比率高,往往是企业对反倾销措施不重视导致的。

  企业作为生产研发主体,往往在应诉、搜集资料方面能力不足,此时,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充当反倾销应诉中主要代理人,担负起组织各相关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共同配合反倾销调查,及时搜集资料,递交调查文件的重任,保证在应诉企业能够积极应对,并在有效时间内快速反应。针对以往已仲裁的反倾销案件,分析案件发展历程,提取其中的注意要点,为之后类似调查提供参考。

  欧盟在 1991 年对我国出口的草甘膦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以实施 48%的反倾销税,此案件得以告终。实践中,在后来应对其他国家的草甘膦反倾销的多起案件中,我国企业借鉴了这一案件的经验教训,取得了多次胜利。比如 2002 年应对澳大利亚的草甘膦反倾销案,最终判定为无倾销,阿根廷的草甘膦反倾销案判定为无损害。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期间对该产业的贸易出口量已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行业积极协助企业应诉,大大地降低损害程度,阻止贸易破坏的进一步扩散。

  6.3 结语

  “中国制造”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反倾销措施已屡见不鲜,从磷化工业产品遭遇反倾销乃至被征收反倾销税所引致的贸易效应中可知,完善中国外经贸发展的保障机制,加强反倾销应诉工作已迫在眉睫。扭转局势的关键点在于建立合理的经济结构,从长远利益规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企业关注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方能走出反倾销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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