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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关税相关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7-29 共2983字

  第五章相关政策建议

  现阶段,我国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有所加强,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我国实行绿色关税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但仍然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5.1 提高国民环境保护意识

  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的根本,人类生存在环境之中,一举一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反映了公民素质的高低,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尺。在市场条件下,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切实地对每一个公民产生显而易见的影响,大多数人们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而不是社会利益,因此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行十分普遍,我们生活的环境已经千疮百孔,政府不得不试图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绿色关税、资源税等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环境成本考虑到生产和消费决策中。试想如果每个人都重视社会利益,自主将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治理的费用计入生产和消费的成本,环境保护税、绿色关税、资源税等将主要用来维持相关政府部门正常运营,环境治理投资逐渐减少,税负也会减少甚至不再征收。因此提高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是重中之重。环境保护部应该多举办一些地区性、全国性大型环境保护意识培养会议,多号召全民一起保护环境。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绿化”贸易是十分有利的,无论是征收进口环境绿色关税还是取消出口环节某些产品的出口退税都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人们难免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这是不利于政策推行的,主动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是一个理想的状况,就现在我国的情况来说,依靠行政手段将环境成本内部化更加符合实际。如果绿色关税政策逐步推行的阶段,人们不是主动使用对环境污染比较轻的工艺和商品,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逃税避税。那么绿色关税只会增加诚信纳税人的成本,加重他们的负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大家从被强制考虑环境成本到主动考虑环境成本是十分必要的。

  5.2 健全完善中国环境税收制度

  绿色关税的实施必须符合 WTO 国民待遇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对国内产品征收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是十分必要的。欧美等发达国家自 20 世纪 70 年代起就依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将取得的税收收入用来防治污染和治理污染。相对来说,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起步很晚。

  环境保护税的开征,相关法案已经提交国务院,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开始实行,但笔者认为,这一进程应适当加快,我国投入污染治理的资金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占 GDP 比例仍然不到 2%,反观发达国家对污染治理投资占 GDP 比例要大许多,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这一比例已经达到 2%,日本也在 20 世纪 80 年代是 3.4%,德国为 2.1%,英国为 2.4%,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财政收入紧张,一旦开征了环境保护税,环保资金会得到更大的增量。绿色关税的实行也增加了另一有利的支撑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实现绿色关税的中性原则,应该在增加绿色税收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企业其他税种的税负,毕竟绿色税收的实施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增加企业税负,而是为了拉开对环境产生污染产品和不对环境产生污染产品税负的差距。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内税费中,笔者也认为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以资源税为例,虽然现在一些地区逐步提高了税收水平,煤炭开始逐步由从量计税改为从价计税,其他资源种类也在筹备之中,但资源税税收收入占总体税收收入比重仍然不到 1%,如此小力度的税收支出难以撼动相对于开采资源带来的巨大财富,我国资源税职能缺失使得资源浪费仍然严重。另一方面来看,稀土案件我国败诉之后,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关税很有可能会转为资源税的征收。税务部门应该通过税收手段逐步提高资源开采者的负担。在环境保护税没有真正出台的阶段,消费税可以适当扩容,对某些在使用或者使用过程中产生极大污染的产品同样征收消费税,为我国环境适当减压。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投入环境治理的比例过大,笔者认为,一旦环境保护税开征,应该逐步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投入环境治理的比例,甚至取消这部分税收收入投入环境治理。

  5.3 推动环境保护法律建设,增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有 16 部环境保护法律和 34 项环境保护法规,国家环保部分发布了 90 余项环境保护规章,1020 件地方性环保法规,国家已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 438 项,初步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相关条文过于抽象,在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惩罚强度和执法力度都没有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今年一月一日以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管理层对于新环保法十分重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逐步完善和细化环保法相关规定,加大对环境污染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旦开始实施绿色关税,国家也应该相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征收绿色关税有法可依,不仅规范征税单位的征税行为,也使得征税单位征税时有法可依。

  5.4 完善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指标

  William K.Jaeger(2010)在综合数据分析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基于社会认知,以社会治理成本为基础测量出来的绿色税率通常要比以每单位污染环境产品产生边际损害值计算出来的税率高出大于 50%.由此可见,上文中测算税率的方法虽然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并不十分精确。绿色关税的实行如果能够建立在充分计量边际损害值的基础上最符合庇古税税率的要求,这一理论虽然在实践中很难实行,但是仍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税收更加接近产品产生的环境外部性,这就要求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能够突破解决排污量监测,环境污染成本计算等问题。

  上文提到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 年版)》虽然借鉴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海关编码,但是仍然有许多产品无法一一对应,笔者认为,作为面向全社会公开,提供给各部门作为制定政策工具的这一名录,应该在编写的过程中将统计代码和海关 HS 码同时列出,以方便相关部门和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分析。

  5.5 选取典型化工类商品征收绿色关税

  表 5.1 综合了国外征收绿色关税的商品和国内具有高环境污染并且进口量十分大的商品。一举开征海关 HS 码中的一章商品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抵抗情绪,并且制定政策过程中有一些没有顾及到的方面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绿色关税的施行可以效仿房产税、营改增等税收政策的改革,由点及面,逐步推广。

  先从下表中几种商品开始征收绿色关税,既可以对税收收入、商品使用的控制效果进行考量,并根据 Burrows 的逐步控制法对绿色关税的税制要素进行逐渐调整,也可以让公众做好征税的心理准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和调研基础上,适当设置政策过渡期,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

  5.6 积极应对贸易争端和广泛参与国际合作

  我国应该培养专业人才学习 GATT1994 第 20 条内容、国外绿色关税政策,以及应对国际争端的方法。让他们能够在相关国际争端中尽量减少不公平待遇,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在实施绿色关税之前,应该将考虑这一政策一旦施行将对 WTO 各成员的影响,即时向 WTO 通报,与利益有关方进行沟通,尽量减少贸易摩擦。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保护存在着协调发展的问题,如果能够有国际领域的合作,绿色关税的推行将更加容易,能够更大范围地解决环境外部化问题。

  应该加强与 WTO 各成员国的合作与谈判,促进有利于我国的绿色关税规则,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该维护我国环境和资源的权益。与此同时,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交流中学习他们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和环境监测指标,选取符合我国当前现状的部分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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