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税务硕士论文

我国油气资源税费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6396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我国油气资源税制优化研究
【第2部分】油气资源税费现状与调整建议引言
【第3部分】油气资源税费理论概述
【第4部分】我国油气资源税费的客观分析
【第5部分】 我国油气资源税费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6部分】我国油气资源税费的优化建议
【第7部分】中国油气资源税费体系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 我国油气资源税费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4.1 油气资源税费运行现状

  我国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正是将资源税改革推向了全国,其中油气资源税费的改革力度相对最大。将原来的从量计征改变为现在的从价计征,并且设定了5%-10%的浮动税率,暂按 5%施行。自此我国油气资源税“从量计征”已成历史,“从价计征”登上舞台,这一举措大大加强了油气资源税对于资源环境保护、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从价计征的登台为鼓励企业革新开采开发技术、从内部消化外部成本、提高自身开采效率创造出良好的环境,从本质上制约了企业对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但是原本设计的浮动税率,最后还是“没能浮动”不禁让人觉得有些可惜,但是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绝对是值得喝彩的。

  另外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由原来的 40 美元/桶上调至 55 美元/桶。随着经济成本、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部分油气开采企业的利润下滑。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上调给予企业更加充裕的经济去发展自身,并且更好的实施贯彻“走出去的”战略方针。但是我们也看到,由此使得部分大型油气开采企业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也摊薄了从价计征对于这些企业的成本影响,所以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上调还是值得在思考的。

  这次油气资源税改革,纠正了老税制下存在的不足,使原有的问题得到了应有的改善:首先,油气资源税单位税制较低,原有的税制设定下,原油的最高税额仅有每吨 30 元,但是改革后,按照比例来征税,提高了税负,让企业认识到了油气资源的重要性,有利于资源的保护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另外,原税制中油气资源税与产品价格不相关联,从量计征使得产品与产品的市场价格没有关联性,使得资源价格抬高时,税额没有相应的变化,使得国家的税收遭受损失,而企业得到了大量的超额利润,经过改革,彻底纠正了这一问题。

  4.1.1 油气资源税收入增加
  
  油气资源税费改革使得我国油气资源税收入大大增加,但是我国油气资源税并不单独以数据形式在统计年鉴中出现,所以在此通过现实数据作为基础,对我国油气资源税收入进行测算。以 2011 年改革前后为例,2011 年我国原油产量约为 2.04 亿吨,以 2011 年国际平均原油价格 100 美元/桶作为标准,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 2011 年 6.3 计算,国际原油吨桶比为 7.35,则原油价格为 4630.5 元/桶。

  

  依据上表数据显示,依照改革前从量定额计算,全国原油资源税总额为60.12 亿元,改革以后以从价计征方式,全国原油资源税总额为 472.31 亿元,改革后比改革前增长了约 415 亿元,增长了近 6 倍。这些财政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为地方财政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再以国内著名的大庆油田为例,对其改革前后油气资源税税额,进行比较。

  

  根据图表可以看出,在改革以前,大庆油田 10 个月的油气资源税总和为115030 万元,从改革开始施行从价计征方式以后,大庆油田在随后的 6 个月内,油气资源税总额为 384330 万元。大庆油田在改革后,油气资源税税额增长了269300 万元,油气资源税是改革前的 3.34 倍。用改革前 2011 年 1-3 月的油气资源税额与改革后 2012 年 1-3 月的油气资源税额作比较,其中 1 月份增长了 5.6倍,2 月增长了 7.73 倍,而三月更是增长了 8.68 倍。油气资源税费的改革,增长了企业税负,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得到飞速的增长,促进企业积极改进自身开发开采技术,将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

  油气资源税税费改革的施行,大大的提高了资源税的收入,逐渐成为了带领资源税收增长的“主力军”.根据下图所示,我国 2010 年-2012 年资源税收入情况呈现逐年上涨态势,其中 2011 年为资源税改革的第一年,虽然改革的时间仅仅只有 2 个月的时间,但是 2011 年的资源税收入比 2010 年上涨了 178.3 亿元,增长了 42.7%.2012年全年施行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了 259.9亿元,涨幅为 44%,与资源税改革之前的 2010 年相比,增长了 438.2 亿元,涨幅更是高达 105%.

  

  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可以很清晰地发现,资源税改革大大增加了税收收入,并且油气资源税作为资源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充当了“升力军”的作用,为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地方财力的加强,起到了重大作用。地方财政收入的加强,可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使得地方有更多的资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鼓励企业提高开采技术,调高资源利用效率。
  
  4.1.2 中央利益向地方转移

  油气资源税除了海洋采油以外,陆上油气资源税统一归属地方财政所有。油气资源税费作为国家对资源所有权损失的补偿,是国家应有的权益。国家将自己应有的权益,划拨给地方管理使用,是中央利益的让渡,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地方财力。并且企业所得税中规定,资源税税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做扣除,所以资源税征收越多,相对的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现在中国大部分油气企业都是央企,也就是说中央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地方征收的油气资源税增加了,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利益由中央向地方转移的趋势。

  4.1.3 油气企业的成本增加

  我国油气资源税费改革,其最大的影响就是极大程度上提高了油气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内部成本。

  以我国三大油气企业为例,下表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在 2011 年年报中显示的原油销售量,通过显示数据即兴测算改革前与改革后的石油资源税税额,来显示油气资源税费改革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情况。以改革前石油资源税税率每吨 30 元,与 2011 年的国际原油的平均价格每桶 100 美元为标准,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以2011年6.3为标准,国际石油桶吨比为7.35,折合人民币每吨4630.5元,计算各个公司的应纳原油资源税,如下表:

  

  根据上表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改革前后,企业缴纳的资源税直线上升,其中中石油增加了约 350 亿元,三大油气企业总共增加了 560 亿元,约增长了 6 倍之多。因此,油气资源税的改革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将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注意资源保护,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做出了贡献。同时,企业税负过高,其实不利于与国际合作和企业自身的改革发展,所以在改革中,也上调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来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起征点过高也会降低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效力,需要平衡解决。

  4.1.4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油气资源税费改革,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产品成本提高了。这样就迫使企业寻找新的出路,降低成本,提高产量,以增加自己的利润。我国油气资源形势严峻,由于勘探技术不先进,使得近年来我国的油气资源探明储量增长缓慢,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而且油气资源属于稀缺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加快油气产业的结构调整势在必行。而油气资源税费的改革,从本质上改善了企业对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依靠高效率来弥补内部成本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而且目前我国的部分油田已经进入了开采的衰退期,而对于边际油田的开发又会提高成本,所以一些小型的油气开采开发企业会逐步退出行业,而转型其他产业,大型油气开采企业也会通过提高开采技术和研发新能源,逐步进入转型,来降低未来市场带来的风险。

  所以油气资源税费改革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改变我国“高能耗、低效率”的粗放式发展格局,向“高效低耗”的集约式发展方式转变,走科技含量高、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道路。

  4.1.5 有效加强资源保护

  油气资源税的改革紧跟“十二五”政策脚步,有效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以及提高了社会对于不可再生资源有效利用的意识。首先油气资源税税收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且中央要求这一部分税收的利益要服务于地方建设,并且作为环境资源的补偿,更多的投入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中,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地方对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其中 2012 年的环境保护支出比改革前 2010 年增长了 527.3 亿元,增长了22.2%.说明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了地方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地方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使得油气资源税发挥其对于资源的补偿作用,更好的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油气资源税改革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石油、天然气的税负,使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极大地限制了不合理的开发对于环境的危害。资源税税负的提高可以让资源开发企业更深刻的意识到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油气资源税的从价征收,太高了油气资源的产品价格,致使利用油气资源的单位以及个人更好的提高利用效率。而且价格的提高,会使一部分下游企业更新技术,用其他资源代替油气资源,这样资源的开采就会随着需求的降低而减少,促进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由于油气资源税的改革,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为地方环境保护的投入起到了支撑作用,对于改善环境、资源保护与再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再次,油气资源税改革鼓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稠油、高凝油等做出了税收减免,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推动了开发企业对于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自身开发技术的进步。而且资源回采率的提高可以保护对稀缺资源的过度不合理开采,让油气资源得以可持续发展。新的油气资源税倡导保护环境、资源的持续发展,而这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吻合,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4. 2 现行油气资源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4.2.1 计税依据尚存不合理之处

  目前中国的原油价格正在与世界价格逐步接轨,而现行的国内原油定价机制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的。原油的结算价格(不含税),由基准价与贴水组成。

  其中原油基准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每月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离岸价加关税确定。贴水(或升水)由购销双方根据原油运杂费负担和国内外油种的质量差价以及市场供求等情况协商确定13.而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价格是根据结算价格确定的,其中的贴水又是由购销双方协商制定,具有随意性。这样就会出现销售方通过各种手段与购货方协商提高贴水价格从而降低结算价格,也就减少了资源税负。因此,资源税计税价格以结算价作为计税依据,有可能让大型石油企业通过各种关联交易达到避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资源税暂行条列》规定: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是用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比例税率作为应纳税额。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已经开采但是还尚未出售的资源,以及在开采过程由于技术工艺而浪费的资源。还是会出现部分企业过度开采,导致资源积压却不用缴纳税款的情况。而且对于浪费的资源并没有进行特殊的纳税规定,不利于企业开发技术的提高和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4.2.2 综合减征率导致实际征收率下降

  综合减征率是指按照以前年度符合减税条件的油气资源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在油气资源税改革中,为了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开发劣等资源而综合减征率的办法。

  综合减征率=∑ (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而综合减征率是由各个企业自身测算再上报各级税务机关,但是出于监管的被动,造成油气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征收管理遇到阻力,出现漏洞。并且各个企业之间测算出的综合减征率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而且普遍偏高,导致实际征收率减少。如下表所示:中国石化西北分公司的综合减征率高达 1.73%,而实际征收率只有 3.27%,减税幅度约达 40%;而辽河、浙江、胜利、河南等油田分公司的综合减征率也均超过了 1%,甚至达到了 2%;并且各个企业之间的综合减征率也是各有高低,差异较大,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综合减征率比其他几家企业高出近 1%,相差甚远。

  

  实际征收率的降低不能对油气田企业产生良好的约束,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首先,实际征收率低下会直接影响资源税额偏低,这样油气田企业会拥有大量的利润,就会导致为了追求高利润而无节制的开采资源;其次,资源税额的降低无益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价格定位,使得一直以初级产品加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西部地区,无法提高自身的加工技术,无法缩短与资源高附加值产出的东部地区的经济差距。

  4.2.3 税收收入归属较为集中

  现行资源税税制下,油气资源税收入归于地方财政所有,但是我国的油气资源具有分布集中的特性,绝大部分石油、天然气资源集中在东北和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油气资源贫乏甚至没有。这样就会造成部分油气储量充足地区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而资源贫乏的地区财力相对薄弱。本应是全体人民分享的收益,被部分资源富饶的地区享有,不利于社会和谐。

  此外,由于油气资源税收入全权属于地方财政,一些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显示本地区的发展成绩,可能会急功近利的大肆开发采集油气资源。这与我国长远的发展计划是背道而驰的,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限制了该地区未来的发展。而且我国油气资源税由基层地区征收,将全部收入交给地方,使得基层地区的财政收入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使基层财政收入增速缓慢,无益于整个地方的经济发展。

  4.2.4 税外费用的征收存在问题

  我国除了在征收资源税以外,对于资源开采企业还有一些其他的非税费用。

  例如: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等税外费用,其中石油特别收益金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比较重要的非税费用。

  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采用了从价计征的征收方式,也是以应税资源的销售额作为计税的依据,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是固定的,这样就不能真实的反应油气资源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不能限制对油气资源的过度开采,其根本设定缺乏意义;第二,与资源税重复征收,导致在计算时需要分开核算,给企业的生产发展带来不便,并且对于一种资源的双重管理,会降低管理的效率;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目的是国家做出资源转让而得到的补偿,这一项经费通常作为地质勘探的补偿费用,但是由于现在地质勘探筹资多元化,以及矿产所有权的流转对于地质勘探的冲击,使得这项费用的征收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针对开采销售国内的原油因超过一定价格水平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按一定比例征收的收益金。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我国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由原来的 40 美金/桶上升到 55 美金/桶,以中石油为例,2012 年其全年产量 7.1 亿桶,以 2012 年改革后国际全年平均的原油价格 100 美元/桶为基础,2012 年中石油减少了 42.6 亿元的缴纳额,与其调控超额利润的初衷渐行渐远。并且在石油特别收益金施行的 8 年中,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首先,弱化了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对于企业税负的提高,原本从价计征是为了起到节约资源,调控开采企业发展模式的作用,但是起征点的提高,从特别收益金的缴纳额上给了大型垄断企业喘息的机会,很大程度上摊薄了成本;其次,石油特别收益金并没有针对劣等油田、边际油田制定政策,由于开采成本大,使得这些资源无人问津,无法推动对劣等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后,由于现在我国资源市场的垄断,使得石油特别收益金对于企业的成本,无形之中被转移到下游行业,增加了下游行业的成本负担,减弱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目的性。

  4.2.5 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下对于税收优惠的力度较弱,其中仅仅包括:仅仅针对稠油,高硫天然气等低等资源的开采,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资源以及和回采有相关税收优惠,但是这三点是远远不能满足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有效化。

  我国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制定对于边际油田开采,这些开采成本高,产出低的资源一般会被企业放弃,这样无形之中是对资源的浪费,无法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油气资源开发具有周期性,其中油气田的开发具有开发期、上升期、稳定期以及递减期 4 个阶段。随着开采的进行,处在不同周期的油气资源,其开发成本也不尽相同的。不同的生产成本也导致企业对于油田的利用产生差别。尤其是进入递减期的油田,由于其开发成本高,但是产量低,会导致很多企业放弃开采,这样就导致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我国目前的油气资源形势愈发紧张,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劣等资源的开发,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的必由之路。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