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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劳动所得课税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56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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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劳动所得税收税制优化研究
【第2部分】劳动所得税体系建设绪论
【第3部分】劳动所得课税理论分析
【第4部分】现行个税劳动所得课税的现状分析
【第5部分】劳动所得课税的国外经验
【第6部分】 完善我国劳动所得课税的建议
【第7部分】劳动所得课税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5 完善我国劳动所得课税的建议
  
  通过理论研究,在对现行劳动所得课税现状的阐述中,发现我国劳动所得课税在税收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第四章总结的国际先进经验,本章提出建议和措施来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所得课税的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

  5.1 改革我国劳动所得税税制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特别是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的思路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主张调整问题比较突出的几类应税所得的税率表和扣除标准,如降低税率,提高扣除标准的方法。其优点是:方案拟定比较容易,征税环节简单。其缺点是:有可能解决了旧矛盾,又产生了新问题。劳动所得的情况非常复杂,一是所得涉及的劳动范围广泛;二是纳税人提供劳动的情况不同,有可能是兼职提供一种或者多种劳动,也可能是专职提供一种或者多种劳动;三是税款的代扣代缴存在筹划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提高劳动所得中某个项目的扣除标准或者调整税率,未必会让最需要减轻税负的人获益。因此,这种办法是一种治标之策。

  税收不公平情况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一种分类所得税制,其突出的特点是多个税率表和多种扣除标准并存。尽管在税制设计时,每个税率表从纵向来看是公平的,体现了量能负担的治税原则。但是,分类的初衷就是为了对不同的应税所得体现不同的奖励限制意图。因此,横向上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

  加上实践中的复杂性,合理与不合理因人而异。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仅调整某个税率表或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改革现行的分类税制,才是治本之法。

  5.1.1 课税范围
  
  1.归并现有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项目,综合征收
  
  尽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终极目标都是实现综合所得税制,这个目标不分国家,不看背景。但是鉴于我国当前国内环境和征管能力等问题,实现综合所得税制是不切实际的。所以我国的改革应该分步走。这其中的难点之一可能是改革的目标还不够清晰,即所谓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到底哪些所得综合,哪些所得分类,至今未有权威部门对此给予明确的解读。社会上对综合与分类的划分还不能形成共识,那么笔者认为应该把大家都公认的可以综合起来的先综合起来。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项目,均属于劳动所得。可以理解为只要自然人通过自身运动的方式向自己或他人提供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尽管,当前对于这三个项目的征税标准千差万别。但是将这三项性质相同的所得合并征收是目前被大家所公认的,也是西方国家实践证实了的结果。

  2.适当拓宽征税范围
  
  将劳动所得项目合并征收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将劳动所得的征税范围还原到本来面目。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将除货币外其他形式的劳动所得和可能涉及非法的劳动收入纳入征税的范围之内。

  劳动所得取得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货币,还有购物卡券,支付旅游费用,福利分房等多种变相劳动所得。这些所得同传统的货币所得一样,同样构成纳税人的劳动收入,只是因为其取得方式不同,使这些收入容易被隐匿起来。如果不能对这部分所得征税,就会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同时,可能造成以避税为目的的,劳动所得形式的转换,从而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养成,还会给税收的征收管理带来很大的阻碍。所以,税务部分应重点关注这些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劳动所得。

  当一笔劳动所得未立案查处时,还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非法所得。从拓宽征税范围的角度上来看,应先将其认定为劳动所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通过法律途径来判断其是否为非法所得,如果是,可以依法取缔。站在税收的角度上来看,一笔收入在没有被认定为非法收入之前,对其征税是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是税收效率的另外一种体现。

  5.1.2 费用扣除标准
  
  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费用扣除标准看似没那么重要,其实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

  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都靠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来体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中,可以将费用扣除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计费用的扣除,即美国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的个人宽免额;另一类是成本费用的扣除,即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须的支出。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将这两类分开扣除。这种做法既顾虑到不同纳税人所面临的不同税收问题及生活困难,又能兼顾所有纳税人在保证对必要生活成本扣除的基础之上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因为施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每一个项目有不同的扣除标准,故整体来看,费用扣除标准较为混乱。故在将劳动所得项目合并征收的前提之下,应区分生计费用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扣除标准。另外,以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其费用扣除标准为 3500 元/月的定额费用扣除,这个标准适用于所有纳税人。这种一刀切的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等诸多因素,严重影响了税收公平。因此可以通过对生计费用和成本费用分别的确定来综合考虑我国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的费用扣除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多,看起来繁杂无规律,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不同纳税人的不同实际情况,从而更好的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生计费用的扣除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并且证实了其做法的可行性,可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从而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的费用扣除制度。我国现行劳动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中,只是简单的给予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不同的家庭情况和年龄状况等因素,从而改变了制定费用扣除制度的初衷。所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费用扣除的规定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满足我国纳税人状况的费用扣除标准,从而更好地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除了尽量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以外,还要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针对不同的地区指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尤其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一刀切的费用扣除不能满足发达地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支出。综上,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前,应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所得课税制度。

  成本费用的扣除与会计准则中的成本的扣除有类似之处。比照会计准则中成本扣除的准则,个人所得税劳动所得成本费用的扣除要求该成本费用是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或者为了取得收入而不得不发生的支出,即要求每一笔成本费用的支出能找到与其相对应的劳动收入。相当于会计中的收益与成本相配比的原则。按照此原则,与所取得的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非法的支出当然更不允许扣除。如上所述的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依据据实扣除的原则,就要求纳税人凭借有效凭证进行扣除,同时,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等方式,对其扣除凭证进行核查。

  5.2 完善我国劳动所得税收征管
  
  劳动所得税收征管制度是落实劳动所得税收改革的基础和保障。该系统能实现的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所得课税的税收征管法规,及其对他的完善。

  5.2.1 完善我国劳动所得税收征管体系
  
  1.推进劳动所得课税征收管理的法律进程。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它明确的指出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进劳动所得课税征收管理的法律进程是指,在征管法中要明确税务机关与劳动所得纳税人之间分别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征管法对于劳动所得征管的规定。同时,还要推进依法治税的改革进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执法。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防止偷逃税款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2.运用计算机技术降低获取纳税人信息难度,从而降低税务稽查成本。

  前文对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了详尽的阐述,得出了美国成功的征收管理经验,所以,我国的劳动所得课税的征收管理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纳税人涉税信息系统。首先,同美国一样,根据每个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建立税务编码,这对于纳税人来说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税务机关也方便查找数量众多的纳税人。其次,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系统之中,包括个人资料,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等。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与其他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建立起涉税信息全覆盖的信息共享系统。一方面对纳税人起到监督的作用,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方便税务机关的检查与核实。同时此系统也可为司法部门等其他部门提供完整的涉税,从而推进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5.2.2 改善现存涉税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掌握信息比较贫乏的一方,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这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普通纳税人对与税法的制定参与度不够,意见无法清晰表达。

  与纳税人相比,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和执行者,对税法的了解程度必然大于普通纳税人。对税法的熟悉程度不同会导致相应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即使是公开的税收法律条文,普通纳税人不具有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很难对税法有清晰、完整的认识。这样将造成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相反,税务机关相对于纳税人自身来说,掌握的涉税信息一定没有纳税人自己掌握的多。并且,纳税人还可能存在隐瞒涉税信息、制造虚假信息等情况。所以在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方面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改善征收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为了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对税法的了解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讲解税法。可以利用税收宣传月为普通民众普及税法知识,也可以针对不同的纳税群体以开办讲座、公开课的方式专业深入的讲解某一方面的税法知识。这不仅有利于改善税法知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除此之外,还应让纳税人了解收来的税款的去向和用途,即有利于促财政支出的透明化,还能使纳税人更多的了解国家财政政策,从而将纳税作为一种责任来对待。

  2.纳税人劳动所得透明化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纳税人是不希望其收入透明化的,因为理性经济人都追求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即交最少的税,拿最多的收入。如果税务机关在这方面没有制度的指引和保障的话,很难将纳税人的劳动所得透明化,因为纳税人会故意隐瞒收入,或制造虚假信息。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系统,将纳税人完整的涉税信息都收集到其中,纳税人的劳动所得就自然向着透明化的方向发展。其次,根据劳动所得的特点,从劳动所得的来源入手,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源泉扣缴制度的监管,从源头把控住税款。再结合自行申报制度,通过纳税人涉税信息系统对纳税信息的核查,从而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

  5.2.3 双向申报的征管模式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即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

  税收遵从是纳税人行为选择的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经济因素,税务管理部门的行为,政府行为,纳税人的风险偏好等因素都多纳税遵从有影响。但纳税人都是理性的经纪人,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有纳税越少越好的心里。这就与税收的遵从理论发生了背离。

  此外,遵从成本也对纳税遵从有着巨大的影响。过大的遵从成本容易给纳税人带来过多的自身的牺牲,从而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偷逃税的行为发生。

  通过以上的纳税遵从理论的阐述得出,纳税人的效用最大化原则与纳税遵从是向背离的,这就说明,在没有制度的保证下,纳税人很难自觉主动的全额纳税。并且,影响纳税人决策选择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自身的性格特点,风险偏好等因素,也包括外部的诸多因素。所以,税务部门也很难把控每一个因素,从而让每一位纳税人都作出遵从的选择。但是税务机关也不能坐以待毙,通过前文提到的加大税收宣传,改革税制等措施都是都纳税遵从度的有力保证。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税务机关可控的因素中,通过完善税制来提升纳税遵从度是最切合实际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所以改革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证税款的征收额。所以,本文提出在源泉扣缴的基础之上实行双向申报的征管模式。源泉扣缴模式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中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保证了税款的征收,通过扣缴义务人对税款的代扣代缴也减少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从而提升税收的效率。现行个人所得税多来自源泉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收入比重从 2000 年的 42.87%上升到了目前的 65%,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这表明在现行的税收体制和经济状况下,源泉扣缴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应继续加强源泉扣缴制度的实施,对无法根据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从重处罚。并通过媒介曝光等形式提升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意识。与此同时,年收入十二万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实行这几年来,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意识在逐步加强。但是,错报、漏报、不报的情况依旧存在,税务机关也很难通过税务稽查查出。

  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双向申报的模式。因为,劳动所得的特点,每一笔收入都能找到其收入的提供者。所以,在要求收入取得者自行申报的同时,也要求收入提供者同时进行申报。这种做法无疑是对纳税人的监督,从而更有利于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准确性。此做法可首先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中试行,为了不增加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将申报与代扣代缴结合在一起,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完成申报的工作。此征管模式,保证了自行申报税款的征收率,为税务部门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对纳税人起到监督的作用。可以在机会成熟的时候实行。

  5.3 本章总结
  
  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在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国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之上,提出现行劳动所得课税改革的建议。在税制的改革中,分别从征收范围和费用扣除标准两个方面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在征收管理改革中,从完善征纳体系,改革征管模式等方面入手。通过对信息不对称和纳税遵从理论的分析,提出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系统,实行双向申报的征管模式等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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