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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26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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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财政政策如何促进巨灾保险制度发展
【第2部分】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研究绪论
【第3部分】我国巨灾保险财政政策现状研究
【第4部分】国外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比较
【第5部分】 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建议
【第6部分】中外巨灾保险财政政策比较结论与参考文献

  4 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建议

  目前,《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已经出台,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已大致建立,采用的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合作“三位一体”的模式。关于适应其制度建立的财政政策则还没有出台细致的法律法规。但可以确定的是,制度的推广离不开财政政策的支持。

  政府与巨灾保险市场的参与者都需要从自身出发,不断完善我国巨灾保险的财政政策。

  因此,我们提出一些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建议和一些配套措施,希望让我国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更为完善。

  4.1 对于完善巨灾保险制度财政政策的建议

  4.1.1 制定较为详细的财政预算

  根据日本地震保险制度适用的支出政策为参考,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为例,在第一层巨灾保险体系里,政府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巨灾保险,在建立巨灾准备金时,政府需要拨付一定的款项。这些财政支出不应当是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支出,而应当把它逐步建立成一种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开支机制。我们可以学习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编制详细的政府预算,纳入规划化的财政预算范围内。即政府根据数据统计,确立今年应计提的保险费和巨灾准备金支出,建立专项的资金运作。2008 年世界上最大的巨灾风险评估机构--美国阿姆斯风险管理公司在中国成立了分公司。风险评估公司研究出的各类巨灾保险模型,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定价信息,可以帮助分析政府、企业、个人在巨灾保险中承担的费用比例数。政府每年的巨灾基金预算可以参考风险评估机构的数值,建立较为科学的巨灾基金预算体系。

  4.1.2 建立巨灾保险专项基金
  
  比较日本、美国、新西兰的巨灾保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专项基金是必然趋势。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金额直接关系到巨灾发生时,其救灾的能力与效率,对于巨灾保险制度而言,建立专项基金是必经之路。不同于一般的灾难,巨灾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个极大值,因此,巨灾基金的积累也区别于普通的准备金。关于巨灾基金的来源,我们可以参考外国经验,基金可分别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例如:巨灾保险险种的保费收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等。我们还利用部分资金进行投资,加速其积累。关于如何运作巨灾保险基金,我们可以参考新西兰,成立一个由政府支持、专业机构管理的相关部门。具体的操作则可以依据各地的情形加以制定。

  4.1.3 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

  巨灾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作为卖方的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产品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当与其它保费收入分开管理。并且这笔费用不应当计入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内,即对这部分收入免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同样如此。应当区分不同的险种分别设定税率,风险小收益高的险种配套高税率;反之,则配以低税率。这样有利于缓解保险公司的税务负担,提高他们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政府可以对这些开发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例如:对开发险种的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等。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计提的巨灾保险准备金应当在税前计提,而不是现行的税后,并且应当扩大计提的比例。在《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中,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共建巨灾保险基金,对于捐助巨灾保险基金的企业,政府也应当给予财税方面的支持。

  4.1.4 加强对投保人的财政支持

  只有民众的广泛参与,巨灾保险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深圳市“三位一体”的方案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投保方案,只是为其买单的是政府。但政府分摊到每个个体身上的毕竟有限,还需要第二、三层巨灾体系的支持。在“三位一体”的第三层,也就是个人自主投保这块,政府也应当学习国外的巨灾体系,给予个人一定的财政优惠。

  国际上惯常的做法是,将个人用于购买巨灾保险的这笔支出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项。这项优惠措施,减轻了个人购买巨灾保险的负担。并且,在许多国家,购买巨灾保险的这项行为不仅可以享受个税税前列支,还与许多其它福利相绑定。像是日本就有多项加计扣除项,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除此之外,个人购买巨灾保险还享受一定的政府补贴。这些财政政策上的优惠有利于巨灾保险制度在民众间的推广和普及,尤其是在巨灾频发的地区,更需要巨灾保险的高覆盖率。

  4.2 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4.2.1 制定巨灾保险相关法律

  从外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巨灾保险制度当中的必要性。日本、美国与新西兰等国都是制定了各类关于巨灾的专项法律,并随着时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修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巨灾保险法。而我国关于巨灾保险的专项法律尚处于起步阶段,除了云南、深圳外,许多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尚处于理论阶段。

  没有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的约束,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得到顺畅的发展,在巨灾保险法律中,我们需要规定和厘清相关内容,包括:偿付对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政府与保险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内容等。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跟进才能确保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良性发展。

  4.2.2 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

  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为各地制定符合当地情形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蓝本,也提供了一种模式的选择。过去巨灾的发生主要依靠中央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这种形式快速有效的同时也却也缺乏长效机制,非长久之计。目前,我国尚未清晰的划分出中央、地方与商业保险公司各自的责任范围,没有一个细致的规定,让巨灾发生时,各自能够有效的按照某种形式来执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发展仍然不甚完善,无法实行纯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合作形式是最适合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我们应当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做到每个环节都清晰自己的职责,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机制的完善,最终做到“权利共使,责任共担,收益共享”.

  4.2.3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每次巨灾发生后,我们都可以看到来自世界各国的救援搜查队去巨灾发生现场抢灾救援的画面,并且也会有来自世界各国的爱心人士自发性的捐款,来救助灾区需要帮助的人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对于巨灾保险,这则是一句再合适不过的注解。当前,国与国紧密捆绑在一起,天灾人祸是世界各国人民都不愿看到和经受的灾难,因此,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我们可以加强与世界成熟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合作,例如加强与瑞士再保险机构、德国慕尼黑再保险、英国劳合社等机构的合作,与他们交流巨灾保险管理经验;我们可以与世界各国进行巨灾的研讨,制定出国际救援与合作的机制安排,互通各国应对巨灾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咨询国外富有经验的专家,并结合国内的学者,来分析我国巨灾面临的问题、对策,最终给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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