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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费用扣除国际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11 共41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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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优化研究
【第2部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体制分析引言
【第3部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理论依据
【第4部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现状及问题
【第5部分】 个税费用扣除国际经验借鉴
【第6部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第7部分】个税费用扣除规制的改进结论与参考文献

  4. 国际经验借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交往频繁起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经济的发展不可脱离中国,而中国也受世界经济发展局势的影响,所以研究税务制度问题,也应该注意与国际接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税制改革的经验,这对开展税制改革研究和税制改革的实践工作都有很大帮助。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调整,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改革措施,取长补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以适应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发展要求。

  4.1 对费用扣除项目的规定
  
  4.1.1 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费用扣除规定
  
  美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涉及面较广,其一便是家庭赡养人口。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可以享有个人税收宽免,还可以依据自身家庭负担的不同享受被抚养着费用的扣除。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使用该项扣除,必须满足下述几个条件:毛所得低于个人宽免额或抚养 19 岁以下或 24 岁以下全日制学生;纳税人为被抚养者提供一半以上的抚养费;为纳税人的亲属或家庭成员;公民或居民;夫妻要联合申报。

  日本非常重视生计费用扣除在发挥公平的作用,因此在个人扣除方面规定非常细致,其基本规定是每年 38 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其他个人所得税 15 种个人扣除项目。其中,抚养扣除项目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是特指纳税人承担配偶以外的其他亲人的这部分支出,并且该亲人的年龄被限制在18岁以下或超过65岁,只有符合上述规定便可享有扣除。

  在加拿大,个人扣除额为 1098 加元,合计人民币 6057 元;受抚养的配偶抵免915 加元,即 5047 元人民币;而体弱者更是享有 720 加元,即 3972 元的抵免。韩国的生计费用涵盖了家庭因素。例如,在扣除制度中考虑到了与纳税人生活在一起的直系长辈,包括配偶的直系长辈;直系晚辈和未满 20 岁的受养人等等。比利时的基本免税额为 6570 欧元,其扣除项目比较全面,且注重子女的抚养。该国规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扣除额为 1400 欧元,两个孩子的扣除额为 3590 欧元,而三个儿童是8050 欧元,四个儿童扣除额为 13020 欧元;超过四个,每增加一个,扣除额增加 4970欧元;家中若有残疾儿童,则 1 人被视为 2 人进行费用扣除。

  4.1.2 医疗与住房费用扣除规定
  
  美国虽然没有强制医疗保险,但是全部医疗支出可以按标准扣除或者据实扣除。

  在医疗方面,日本除对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扣除外,还允许按年据实扣除医疗支出。德国和巴西实行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保险费用允许扣除。

  在住房支出方面,美国也制定了扣除规定,其中购买住房与以住房为抵押贷款时利息可以有条件抵扣。用于购买,装修,改建住宅的费用若贷款不超过 100 万美元的利息可以抵扣。用于将已有住房为抵押进行贷款,贷款所得用途不限,贷款额不超过10 万美元的利息可以抵扣。韩国在住房支出方面体现了人性化,无论纳税人是购房还是租房,只要是借款支付,即可限额扣除。

  4.1.3 特殊规定
  
  由于日本为岛国,位于多地震地带,因此日本根据本身情况,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制定时,增加了财产损害保险费扣除和地震保险费扣除。除了定额扣除,日本还实施了定率扣除。规定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根据划分的不同档次适用自 40%--5%累退扣除率。另外日本的费用扣除制度还有关于纳税人为残疾人、鳏夫寡妇的特殊扣除规定。

  韩国针对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而制定不同的标准,并且是按年计征的。如年工资总额不高于 500 万韩元,则按照实际收入的百分之百扣除;若年工资总额超过 4500万韩元时,扣除标准是按 5%的扣除率进行的。

  成本费用扣除主要是补偿个人为了取得所得而花费的成本或代价,其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用于工作的交通费用、培训费用、购买业务读物、专业会费、医疗费用、保险费用、贷款利息和投资、运营亏损等。

  对于此方面扣除,OECD 成员国制定的扣除制度比较完善。例如在德国,纳税人首次职业教育或学习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最高扣除达到 4000 欧元。法国规定,纳税人工资、薪金的 10%可作为工作费用进行扣除,或采用工作费用据实列支的方法进行扣除,2005 年的最高扣除额为 13093 欧元。

  此外,法国对一些特殊行业人员,如新闻记者、艺术家、推销员等给予附加标准扣除,扣除率为 25%--30%.

  4.1.4 近几年对费用扣除制度的调整
  
  在经济变得如此复杂的情况下,各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方案,对于我国改革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时,各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方案,对于我国改革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受到影响。正因如此,各国都根据自身国情出台了应对危机的经济刺激方案,其中涉及大量的税收激励政策。个人所得税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变化较大的税种之一。为促进经济增长,刺激消费,大多数国家选择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扣除额,增加抵免。例如泰国出台经济刺激计划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内需。泰国财政部于 2008 年 3 月向内阁提交规模金额约 400 亿铢的推动经济复苏措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额从 10 万铢/年提高至 15 万铢/年;将不动产过户、抵押手续费等税率减至0.01%.英国实施了指数化调整,因此根据指数的变化,将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提高了 440 英镑,即由 2008 到 2009 年度(4 月 6 日至次年 4 月 5 日)的每人 6035英镑提高到 2009 到 2010 年度的 6475 英镑。同时也提高了其他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的标准。加拿大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额由原来的 9600 加元提高到 10320 加元,并扩大 15%、22%两档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即适用 15%税率的年应税所得高限标准由 2008 年的 37885 加元提高到 2009 年的 40725 加元,适用 22%税率的高限标准由 75769 加元提高到 81452 加元。

  印度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提高到 15万卢比,并且将妇女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 14.5 万卢比提高到 18 万卢比,老人的免征额由 19.5 万卢比提高到 22.5 万卢比。韩国也将收入扣除额度将提升到 100 万韩元至 150 万韩元。德国为刺激消费,在 2009 年和 2010 年同样分别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至 170 欧元。

  4.2 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
  
  经济的快速增长伴随着通货膨胀的不断上升,这会产生纳税人名义收入提高和边际税率攀升的现象,从而使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加重。解决这一现象一般采用指数化调整。而税收指数化是指在通货膨胀、支出水平以及工资福利水平随经济发展而变动的情况下,依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或零售价格指数(EPI)对税制的某些要素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避免名义减除标准或税率级次爬升的问题。上世纪 60、70 年代经历了长时间的高通货膨胀率,进而产生了对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的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般而言,各国实行指数化调整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出现通胀现象就调整,而是当通货膨胀超过一定量才开始调整。

  例如,美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分为个人扣除和标准扣除,其中个人扣除便与 CPI 挂钩。规定指出,将 1992 年个人扣除额--2000 美元作为基准,而以后若是当年的 CPI 超过 1992 年基准额时,则按超出的百分比作为增加量,从而计算得出当年扣除额。一般来说,指数化的调整首先应由美国劳工统计局根据七大类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计算全国的消费物价指数,其次企业才依据这一数据计算职工的应纳税额。

  在 2008 年时,美国又对个人免税额、标准扣除额、最大劳动所得抵免额、儿童税收抵免额和税率表级距等做出了新指数化调整。英国于 1982 年开始对税率和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的,依据的是政府 9 月份公布的零售物价指数。如果该指标与上一年相比较高,则将对下一年(从来年 4 月开始)的个人免税额、已婚夫妇免税额、经调整的净所得额、起始税率应税所得额、基本税率应税所得额进行指数化调整。

  加拿大是在 2000 年恢复对个人所得税完全指数化调整的。是依据统计局公布的 CPI 对基本扣除额、反映基本生活需求的抵免额、商品和服务抵免额、儿童减免额和残疾减免额、国家儿童附加减免额等几项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而荷兰实施的是部分指数化调整,仅是在每年年初对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进行调整。瑞士只是在累计通货膨胀率大于 7 个百分点时才再次进行调整。

  4.3 对中国的启示
  
  上述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与制定,虽然实施方式有所不同,但仍有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这些国家的扣除制度具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支出的需要,多样化的扣除项目,规范的扣除制度,体现量能负担,将扣除与物价水平指数化联系等特点。

  一个人的收入并不是单一使用的,而是用于家庭生活,纳税人负担多少人口就要支出多少。费用扣除范围涵盖广泛体现更多的是人性化,生计费用理应考虑到家庭结构、子女状况、教育与医疗等问题,按照实际支出,进行分项扣除。遵循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我国工薪所得费用扣除可以逐步增加纳税人的子女抚养扣除、无业配偶扣除和赡养老人扣除,而且可以依据实际现状对抚养人口不同的数量做出具体规定,避免由此而滋生的避税行为,考虑到不应损害财政收入,因而应制定最高限额。

  税收制度永远要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彼此适应,当一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税收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变革。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完善时,理应明确目的,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并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带来的利与弊。

  西方各国通过一系列税收调控措施,给与广大企业和居民税收优惠,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鼓励投资、刺激消费,以增加货币供给,扩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为了促进经济复苏,使经济环境明朗化,并且达到调节收入分配间的差距,调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保证中低收入者生活质量稳定在一个范围。

  通过实施指数化调整的国家实践结果,还可以看出,在通货膨胀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实施指数化调整可以削弱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负面影响: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减缓由于闲暇与工作之间替代效应产生的效率损失,采取较大能力的维护了低收入者生活质量,保证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因通货膨胀的存在,会使纳税人名义所得增加,对于低收入者而言将会面临适用更高一级的税率以及部分扣除项目的免除,进而使低收入者承担较多的税负。对于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的调整,因为减少了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异,低收入者获益相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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