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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20 共5781字

  第 3 章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3.1 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产业特点决定了其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质押融资。自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整个社会都开始关注、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管理和保护。近几年,知识产权创造热潮涌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项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有大幅增长。以专利权为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统计,2012 年专利三项中最大比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740290件,同比增长 26%,授权量达571175件,同比增长40%,占申请量的77.16%;国内三种专利申请量合计 1912151 件,增幅 27%,国外申请量达 138498 件,增幅8%,国内授权量达 1163226 件,增幅 32%,占申请量的 60.83% ,国外授权量达 91912件,增幅 20%,占申请量的 66.36%,具体情况如表 3.1,表 3.2 所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从表 3.3 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有效发明合计 875385 件,而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达 664569 件,占总构成 75.91%,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申请的主力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正日渐成为衡量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标尺,知识产权资产比重和价值的提高将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自身特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大量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且具有高风险性、高投入型、高成长性、高收益性、战略性、先导性等特点,它完全不同于传统产业的特点,因此,对融资方式的选择与运行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创新型融资方式打破了以往传统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融资模式,对于拥有可以带来很好经济效益的知识成果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适应其特点,并能有效地解决其面临的融资困境。

  再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破解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有效途径。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石是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近几年,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广实施,创新能力已经大幅提高,但随之而来的研发初期资金匮乏的问题更加突出。利用传统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显然困难重重,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均不愿意将钱投入到风险大、又没有高价值实物资产抵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而知识产权融资恰好打破了这一困境,成为破解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有效方式。

  最后,从产业的宏观背景来看,具有高度知识经济特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出资者的发展都带来机遇,成为宏观经济增长的有力推手。从融资企业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推进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快速融合,知识产权质押标的实质上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现值,还包括知识产权资产预期的未来收益,而且知识产权出质后,其所有者仍拥有管理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这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长久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就出资者而言,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拥有广阔未来发展空间的产业,具有传统企业无法比拟的高成长性,加上其产品的高创新性,使其市场需求旺盛,正日渐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引擎。

  就宏观经济的发展来说,适时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响应国家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又推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稳步成长,进而促使整个宏观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

  总之,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入信贷实践,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成长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符合其缺乏实物资产担保、知识产权比重高的产业特点,开辟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其融资困境的新天地,有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速成长。

  3.2 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运作模式

  3.2.1 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运作模式

  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起步较早,发展的比较成熟,他们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比较深入,因此,本小节将主要介绍和比较美国及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作模式,期望从中获取经验,指导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构建。

  (1)美国模式。

  美国的担保法律制度一直处于世界担保法律制度的前沿,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亦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国内的许多行业如生物制药、能源业等都从中获得了很大收益。因此,美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法律法规体系和实践操作经验都较为完善、丰富。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成立于1953年,是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管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独立联邦政府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专门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融资担保。另外,美国着名的专利咨询机构M-CAM公司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做出了贡献,推出了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对知识产权进行信用加强。

  总的来说,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以民间金融机构为主导,以 SBA为企业提供担保和其他辅助工作的市场化体系。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类型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为质押物和以知识产权获得第三方的信用加强的两种主要运作模式。其中,以知识产权未来收益为质押物的运作模式,其操作方式主要是 SBA 与美国的商业银行合作,给大量的美国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了控制此过程中的风险,美国十分重视对出质知识产权的筛选、出质方信用的审查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拟定,并对出质知识产权实行严格控制,质押方必须将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收益,直接打到债权方的账户上。以知识产权获得第三方信用加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方式,首先是 SBA 的信用加强,然后 SBA 再通过中小型企业贷款保证、中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和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再保证。现如今,美国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就是知识产权质押信贷。

  (2)日本模式。

  20世纪末,日本经济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破解困境,日本开始积极探寻新的融资担保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其通产省知识产权研究所发布了《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担保资产。由此,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顺势而生。

  之后,日本较好的银行融资基础和融资经验促使其以银行为主导的新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迅速发展起来。目前,日本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主要有直接债务融资和信用加强(或保证)两种运作方式。其中,直接债务融资是通过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即日本开发银行直接贷款。日本开发银行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贷前审查、筛选(特别注重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评估(由评估机构和指定律师事务所律所分别对价值状态和法律状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估),贷后管理等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日本开发银行的信贷风险。这种运作方式风险控制优势明显,许多金融机构纷纷效仿。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另外一种信用加强方式,则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专门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同时,为了控制风险,信用保证协会与全国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信用保险公库签订了一系列保险合同,这就大大降低了信用保证协会的风险。这种运作方式构建了一个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信用担保体系,风险控制优势明显。总之,日本两种运作方式都很好的加强了风险防范和控制。

  (3)两种模式的比较。

  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比较,可以为后文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构建提供一些启示:

  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最市场化的一种,在这种运作模式下,政府只起辅助作用,帮助模式运行扫清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而美国的民间借贷扮演着整个运作模式的主角。虽然 SBA 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但是其提供的担保额度较小,不足以支撑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SBA 更多的是通过对企业自身担保加强来实现其质押融资。当然,SBA 仍会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信息资源并做好评估等辅助性工作。这种模式有助于企业和金融机构探索出一套高度市场化的体系,但是相对于本文研究得战略性新兴产业质押融资体系并未成熟的我国而言,实施起来似乎并不现实。

  而日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则强调了政府在整个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他们通过成立政策性银行、完善法律机制等措施,提升整个社会氛围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并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行模式,尽最大努力激发知识产权的创造热情,促成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转化。

  从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美国高度市场化模式的成功运行基于其成熟的市场体系;日本运行模式的成功也是基于其上世纪 90 年代没落时期的启示。因此,无论采取何种运作模式,都要基于所在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若想成功运行,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合理探索。而且在各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发展之初,由于各方面条件都未成熟,政府必须扮演好引领角色,提供担保,承担一部分风险。
  
  3.2.2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运作模式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并不完善,尤其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甚至只能说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发展前景充满未知。目前,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为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武汉模式。

  (1)北京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

  北京地区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在国内算是先驱,2006 年 10 月底,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联合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打造了全国首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北京柯瑞生物医药利用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申请了 150 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业界引起巨大轰动。之后,北京市政府为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出具了一系列措施,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出台了《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确立了北京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和各个专项任务,北京市各区政府还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推出了贴息等优惠政策,为北京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奠定了基础,并推动其开始大规模展开。

  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银行+知识产权+股份担保公司模式。其一般运作流程通常为:银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贷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法律状态审查;企业聘请独立运营的股份担保公司做担保;银行通常要求担保公司采用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在贷前准备工作完成后,银行会发放知识产权贷款;如果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将由担保公司代偿,然后再由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弥补担保公司的损失。

  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由于评估价值过高带来的损失由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担保机构承担了全部的风险,银行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而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却远高于担保公司的保费收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只是起引导和服务作用,提供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政策支持,并对贷款企业提供贴息。

  (2)上海的间接质押融资模式。

  2006 年底,上海中药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成功从中国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获取了一笔小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拉开了上海模式的序幕。2009 年 7 月 22 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导,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

  目前,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银行+知识产权+政府担保模式。2008 年 10 月 17 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企业信用互助专项资金操作细则》发布,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科技型企业可自愿缴纳 20 万元互助金,形成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浦东新区政府通过此基金每年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注入 2000 万元的专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 1~2.5 倍杠杆的贷款额度,在质押贷款过程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还承担评估、质押登记工作,防止由于评估标准不同而造成不同评估结果让公众难以信任的尴尬。在实际运作中,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比例可达 95%以上,银行实际上仅仅承担了不到 5%的担保缺口,政府只收取 1.5%的担保费用,贷款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上浮 20%~30%,银行的收益稳定且远大于政府,开展业务的风险几乎由政府出资组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来承担,因此,生产力促进中心要求企业必须以知识产权和企业信用作为反担保来降低其自身风险。

  (3)武汉的直接质押融资与间接质押融资相结合模式。

  武汉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充分借鉴了北京和上海模式的经验发展起来的,基本上是这两种模式的融合。2008 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本办法中的质押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即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从金融机构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即企业通过诸如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担保,并以知识产权作反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等形式。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主要提供政策指导、质押登记等服务,并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贷款贴息。要特别说明的是,武汉市的间接质押融资与上海的间接贷款模式相比,引进了市场化的专业担保公司,有效降低了政府的风险,这是其最大亮点。

  (4)三种模式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三种模式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

  北京模式中首先引入了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来协助完成评估、担保、审查和监督事宜,使得企业贷款的灵活性增强,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北京知识产权交易所为知识产权交易业务提供服务,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转换;上海模式主要是由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向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投入 2000 万,用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资金,政府各部门扮演担保、评估、贴息等的主导角色,而未引入法律、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其中,但是由于政府专项基金的数额限制,这种模式限制了知识产权的贷款额度;武汉模式最主要特点就是将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相结合,由政府提供评估、贴息等服务,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分担风险。

  但是,三种模式共同特点是为了防范风险,而设置了一个极高的贷款企业准入门槛,且质押过程的贷款成本(评估费用、担保费用、贷款利息等)都非常高,这对大规模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为困难,因此,加强风险控制和降低贷款成本,找出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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