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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25 共43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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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第2部分】吉林省个税征收管理制度分析绪论
【第3部分】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理论阐述
【第4部分】吉林省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5部分】 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议
【第6部分】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足与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完善吉林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议

  4.1 革新征管理念,将“高压”征管常态化

  首先,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地税局党组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其内容进行宣传,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税务机关要努力做好税法的咨询辅导工作。目前,吉林省地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都设立了“一站式办结窗口”和“咨询导向台”,“一站式办结窗口”即让纳税人在一个窗口办结所有涉税业务,不需要往返多个窗口之间,减少不必要的文件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咨询导向台”即设立在办税大厅门口,有需要咨询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在此处咨询要办理的相关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依据,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奖励措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于那些长期保证自觉纳税、主动纳税、足额纳税的纳税日给予物质或政策奖励,并广泛宣传。其次,加强提高地税部门基层同志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升。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基层的税务专管员具体负责,这些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工作的良性开展至关重要,所以,加强对税务专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素质提高是一项重要工作。2008 年至今,吉林省地税系统共招录 1500 余名公务员,增添队伍活力,提升全省地税系统的整体素质。

  为了扩充基层税务人员的队伍,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省地税局已经下发文件,要求新招录的公务员必须在报考单位或者基层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一是增强其个人基层工作经历,二是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了提升综合水平的整体提高,吉林省地税局采取了多项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与北京对外经贸大学联合办学,每年向对外经贸大学输送 100 名税务干部进行研究生进修学习,目前已成功招录三批。二是积极鼓励全省地税系统的人员自主学习,对于自主报考研究生、博士生的同志,如果顺利完成学业,该学员所在单位全额报销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并在以后的提拔录用中优先考虑。三是鼓励全省各市(州)地税局、梅河口地税局、公主岭地税局积极开展培训、竞赛、学习等活动,省地税局机关提前做出表率。吉林省地税局机关每周五上午集中学习,请各行各业的领导、学者等水平较高人员为省局机关全体干部做讲座,并坚持了三年。省直机关党工委给予高度评价:“省地税局是吉林省直 150 余家机关单位第一家开展集中学习的单位,这个做法很好。”但是,提升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这些做法还远远不够,需要单位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不断提高,真正做到“高压”征管自觉成为常态化。

  4.2 健全征管体制,塑造业务精湛税收队伍

  首先,加强地税局基层单位征管队伍的建设,同时稽查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基层管理科、税务所的建设关系着征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这只基层税收队伍。一是加强稽查队伍建设。稽查工作在税收征管中至关重要,拥有一支业务精湛的稽查队伍会极大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正在筹划构建大稽查的概念,即撤销各县区局稽查局,成立市局稽查分局。目的就是减少贪腐现象的发生,增加贪腐难度和系数,但是这项工作涉及到机构编制、人员指数、权利划分等问题,正在进一步探讨中,相信很快吉林省的大稽查概念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推广。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至今,吉林省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运行平稳,推进有序,但是仍然存在问题,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各级单位对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例如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别税务单位更注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而忽视个人所得税,原因就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金额较大,与此同时,忽视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所以,建议完善纳税人服务体系。目前,吉林省地税局在所有的办税服务厅都已经设立了咨询台,并成立了一站办结窗口,极大的便利了纳税人。但是纳税人的认知度不高,主要是因为大家已经习惯了老式的在各窗口之间登记、填表、缴费等项目,对于省略审批项目感到不放心,心存疑虑。党的群众路线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便利纳税人的政策、措施、办法已出台上千条,但是纳税人并不完全了解。今后,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途径,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提供全面的纳税信息和办税流程,使广大纳税人掌握更多知识和了解税务机关的具体工作,增加对税务机关的认可度,增加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他们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同时,以税收为依据,规范各种税收服务中介机构,提倡今后的工作中实行“引导为主、帮扶为辅”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这些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收费情况,对于不合规的给予惩治措施,保障合法合规、运行良好的中介健康发展。

  4.3 完善征管机制,努力创造优良征管平台

  第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建立与银行的合作,降低现金使用率,为个人建立银行账户,并通过此账户进行相关涉税业务的办理。当今,所有银行存款业务都需要实名登记,所以,可以以此为依托,与银行合作,为地税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社会公民个人收入的监督和管控,确保税源的稳定。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明确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税务机关定期给予表现优秀者相应奖励,对影响税收收入和税收调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追责。

  第二,完善全员申报纳税机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需要按部就班的运行,也需要创新性地为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例如实行全员收入申报制度,在吉林省范围内,要求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每年的个人收入情况,同时,为了确保能够如实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不如实申报者相应金额惩罚,年终的时候,让达到缴税额度的个人到所在地地税局的办税大厅办理缴税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建议使用借记卡、信用卡等方式支付。可以在吉林省内某个地(市)尝试建立统一的缴税登记体系,把个人缴税登记信息与个人身份证信息绑定,加强管理。同时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税款,税务机关要完善征管手段,使其逐步信息化。同时,为配合纳税登记体系,税务机关需要设立一套与之配套的信用机制,通过网络搜寻,不仅可以掌握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也可以掌握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信誉不好的纳税人,加强监督和纳税引导,对信誉较好的纳税人给予奖励。

  4.4 创新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

  第一,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宣传力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职能日趋显着,不仅关系着税收职能的调控,同时也关系着财政的二次分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目前,这些作用体现的还不够充分,而且与公众的日常生活关系联系不够紧密,即挫伤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挫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质疑心里:税款花到哪里去了,不仅看不到成绩,而且信息透明度不高。所以,加大税收涉税信息的宣传力度是当前的重要工作,让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看到税款的来源和去向。税务机关要善于运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形式,如效仿中央一台的公益广告,在中央媒体或者省内主流媒体中播放吉林省税务系统倡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公益信息和纳税导向。总而言之,尽量通过多种把税法信息宣传出去。

  第二,研制、开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应用程序。目前,吉林省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开发、启用了不同版本的软件,导致全省 9 个市(州)有的单位有征收软件、有的单位没有,而且互相之间的软件不通用,不能保证信息畅通。为了便于信息综合、统计,并为全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数据支持和实践经验,吉林省地税局应该研究、开发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软件信息要确保做到内容详实、操作便利、公众认可、社会公信。不能为了软件应用而开发软件,也不能为了业绩而临时开发软件,软件的开发要通过全盘考虑,深度调研、认真分析、多方考量,既要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也要领会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在以往的软件研发中,普遍存在软件开发经费高,实际效用低的情况。要想实现征管模式的真正创新,就要做到创新工作的脚踏实地,新版软件要充分考虑多方信息,例如个人基础信息一项,既要保证信息项目设置的全面性,也要保证信息更新的及时准确性。真正做到节约办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通过软件的统一规范,减少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效,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4.5 加强实践调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结合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一成不变的老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为了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与征收管理逐步地推向更公平、更合理、更科学的轨道上来,本文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结构。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结构最主要的部分都是工薪收入,本文建议将此逐步向财产税收入转移,加大财产性收入征税的比重。增加财产性收入在个税中的比重必将成为税收发展的总趋势,这将推动税收收入结构的调整,并有效缓解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对财产性收入征税与工薪收入完全不同,对工薪收入征税相对比较容易,而且税务机关的税源比较稳定,容易核实和征收,而对于财产性收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核定相对困难较大,但是它也是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的主要来源,形成贫富差距分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今社会,一些一夜暴富的人不仅对自己的财产收入不报税、不登记、甚至隐藏财富,或者把财产转移到国外去,这些潜在的税源不能够做到应收尽收,拉大了贫富差距。因此,为了缓解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推行财产性收入登记,做好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工作,提高税收收入,转变个税结构,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社会发展。

  二是完善对高收入者、高收入群体征税的有关政策。

  首先要对这类群体进行重新明确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富裕的人群、富裕的行业逐渐增加,税法中原本规定的计入高收入群体的九个行业、九类人群、年收入12 万元以上为高收入的界定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当今社会需要。所以重新对高收入群体进行细致的核定。其次是坚决杜绝将个人所得税列入费用、福利、成本等的规定。

  目前,部分单位存在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不从工资中扣除,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所以要严格执行“代扣代缴”政策,凡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准从成本、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对于出现以上违纪事件,税务机关要严肃查处。最后是在增加对财产性收入征税的同时,要认真处理好财产收入税负与勤劳收入税负的关系。在中国,大家普遍认为,勤劳所获得的收入的税负要低于财产收入的税负,这在国际社会也是普遍按照这个执行的。在中国,现行的工薪收入 7 级的税率最高的为 45%,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所适用的是 20%的税率,可以看出,勤劳税率明显高于财产税率,很多社会公众对此有看法。在今后的税法改革中,本文建议要将平衡勤劳税负和财产性税负作为重点,通过调研、测算、做好调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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